楼主: stevenbe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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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发展] 需求定律中的價與量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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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gmoo 发表于 2007-3-12 05:33:00
以下是引用张三李四在2007-3-12 5:21:00的发言:…这只是一种武断假定,武断假定其他一切商品都不变,从而抽象为另一个不变的“商品束”。这个假定,我不觉得比高微的一系列假定更苛刻…

如此说来,“爱尔兰的土豆”算不算这里要分析的两种商品之一呢?

爱尔兰的面包、牛肉、土豆,只有两者有幸进入分析之列,如果人们感性地(不小心地)看到“土豆”有一些“不乖”的行为,该如何假定呢?

爱尔兰的农民用什么去换土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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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gmoo 发表于 2007-3-12 05:38:00
以下是引用张三李四在2007-3-12 5:32:00的发言:

sungmoo兄,我觉得是这样:主流理论,如果我们用“局部均衡”,那个“收入效应”太让人头痛,也没有多少实际的理论意义。如果我们用“一般均衡”,那么解释变量实在太多而造成“理论不经济”。

我的看法是,可以视其他商品都不变,从而该种商品相对于“其他商品价格”的变化得以简化。这种比较静态分析可以保证某一确定结论。

我的看法是,抽不抽象出那个“收入效应”没有意义——因为其中的前提“收入”的定义还没明确。

那个“收入效应”是因为人们不好好下定义所造成的幻觉。

只要我们会用需求函数——它表现的就是局部分析中消费者多商品均衡状态,就足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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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李四 发表于 2007-3-12 05:41:00
以下是引用sungmoo在2007-3-12 5:22:00的发言:

“偏好”的定义呢?同主流一样?

只有两种商品、承认相对价格的情况下,前一句同样只是同义反复。一种商品的消费量本身即体现另一种商品的价格。这直接就是预算约束。

当然一样,我没有能力去这样修改理论,只是一种个人看法。

这当然是同义反复,我认为既定约束下,相对价格变化导致均衡下消费量变化等价于偏好的性质。

预算约束的大小不决定我所定义的需求曲线走势,决定需求曲线形状的该是偏好,并且,讨论需求曲线,当然是指既定约束下,所以我不觉得向下的需求曲线来自于约束条件。

http://bbs.cenet.org.cn/list.asp?boardid=92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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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gmoo 发表于 2007-3-12 05:42:00

人们运用主流理论时,完全可以不再提那个既然大家都讨厌的“收入效应”——我讨厌它,是因为我不知道那里的“收入”指什么;如果有人定义完这样的“收入”,这种“收入”还能干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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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李四 发表于 2007-3-12 05:48:00
以下是引用sungmoo在2007-3-12 5:27:00的发言:

分歧不在“什么是经验,什么是规律”。关键是,坚持“需求定律”的人,常常呼喊需求定律“更好”。

难道主流理论不反映什么规律性的东西?偏好的凸性不可以假设吗?

需求定律面临“多商品”时,把消费者的“多商品均衡”视为可能的怪物(尽管该定律坚持者经常不认真定义这个怪物究竟是什么),这一点可取吗?




需求法则的好处在于解释的经济,而不在于“精确”,精确的经济学理论我以为是没有的。

您难道觉得解释一个现象需要用到太多个变量的解释是好解释?“二维”当然简单化,可是我们经常需要这样的“简单化”

http://bbs.cenet.org.cn/list.asp?boardid=92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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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gmoo 发表于 2007-3-12 05:49:00
以下是引用张三李四在2007-3-12 5:41:00的发言:

当然一样,我没有能力去这样修改理论,只是一种个人看法。

这当然是同义反复,我认为既定约束下,相对价格变化导致均衡下消费量变化等价于偏好的性质。

预算约束的大小不决定我所定义的需求曲线走势,决定需求曲线形状的该是偏好,并且,讨论需求曲线,当然是指既定约束下,所以我不觉得向下的需求曲线来自于约束条件。

你这样说,咱们就没有分歧了。现在咱们可以看看bear如何描述他的“需求曲线”。在他那,“价格”与“需求量”都是很有意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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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李四 发表于 2007-3-12 05:53:00
sunmgoo兄,太晚了,明天上午还需要做几个腰穿,所以我明天再来向你请教,呵呵,抱歉了
http://bbs.cenet.org.cn/list.asp?boardid=92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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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venbear 发表于 2007-3-12 11:46:00
以下是引用sungmoo在2007-3-12 1:26:00的发言:

你开什么玩笑,好一个“課本上早已經說得很清楚的”。

哪个课本?“课本上的”就是精确的?怪不得你的经济学这么差。第一,没看什么好课本;第二,对课本也没有再认识。

“它價格上升需求量也上升,價格下降需求量也下降之物”,这种话也好意思摆在这里充当“定义”??

你这种定义有什么问题,你自己好好寻思吧。

你如果还愿意活在19世纪或者以前,我就不再与你讨论Giffen goods了,因为说什么你也不会懂的。

如果你还是停留在这种含混意义上的“Giffen goods”,我也不再回贴。

你这种定义,不管有没有什么需求定律,所有goods都可以是Giffen goods,所有goods也都可以不是。

至少你没有一个认真反思的态度,与你讨论,也没有什么必要了。

你除了指責,沒有拿出一個giffen good的定義出來過。這不叫反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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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venbear 发表于 2007-3-12 11:51:00
以下是引用sungmoo在2007-3-12 1:36:00的发言:

既然“需求量永遠以行為的次數為單位,價格永遠以貨幣量/次為單位”

你现在有且仅有100元,你是只买书呢?还是只买面包呢?还是两者都买呢?为什么?请借助你的需求定律解释一下你的行为。

请你告诉我,为什么买菜有几次,买书有几次,为什么每种行为有那几次。

请别忘了坚持你设计好的各种“单位”。

買書或買麵包要看買書之價與買麵包之價。不給出價,不可能做決定。

同一時間段內,可以有幾次,可以只有一次,不一定有幾次。如果有幾次,那是因為市價比價格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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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venbear 发表于 2007-3-12 11:51:00
以下是引用sungmoo在2007-3-12 1:51:00的发言:

既然如此,你就是承认你的“行為的次數與書量相等”这种说法有问题了?

也就是说,你根本不该在“书量”与“行为次数”之间建立关系(哪怕只是企图,也是错误的)。

我說數量相等,沒說單位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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