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bhs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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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讨论】基数效用论与序数效用论难题的破解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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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nbade 发表于 2012-10-1 00:56:27
pengleigz 发表于 2012-9-30 09:04
我要说明的只是衡量效用有个确定的数而已,你似乎也是同意的。在这里我没有打算说明效用函数。
你这个认识,并不是基数效用论的本意,因此,你想用这种马虎眼来力挺“基数效用论”,是无效的。

基数效用论的意思,是先有效用,然后才决定价值或价格。可以用“效用”来间接决定价格。

但我上面的说明,则是说明先有价值,才能决定“放弃这种物品可以接受的代价”。这个“确定的数”表达的是“价值”,而不是“效用”。

“基数效用论”的问题,就在于是否存在一个表达效用的“确定的数”。
如果这个“确定的数”是存在的,那么,至于它采用什么样的“效用函数”,都是可以商量,可以进行学术探讨的。微观经济学里的那些效用函数的模型,就只是“准确性”与否的问题。虽然大家可以批评这个或那个效用函数不严格,不准确,但你不能因此就说人家是“伪科学”。

但如果根本就不存在“确定的数”来表达效用,那这个“基数效用论”就失去了任何科学性,成为“伪科学”。

当然,对“基数效用论”,其实也不应全盘否定。只要把它的基础进行适当改造,仍可以将其纳入到“科学”的范畴。所以,这门学说的很多深入一些的内容,在学术上仍然是有价值的。

其实,对“基数效用论”的这个问题,是有公识的。所以,后来才出现了“序数效用论”,企图克服“基数论”的伪科学性。

不过,仍然是不成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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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qinqin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2-10-1 03:20:43
谢谢网了啊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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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ngleigz 发表于 2012-10-2 21:16:12
shinbade 发表于 2012-10-1 00:56
你这个认识,并不是基数效用论的本意,因此,你想用这种马虎眼来力挺“基数效用论”,是无效的。

基 ...
基数效用论当然存在错误,按照逻辑应该可以测量出效用,但它没有完成。另外,它和其他的价值论一样,企图用价值来决定价格,这也是违背逻辑的结果。
但是,只要坚持逻辑,基数论可以完全自洽,并且统一其他价值论。这不是马虎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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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教猪唱歌,否则烦恼的是你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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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nbade 发表于 2012-10-3 12:48:58
pengleigz 发表于 2012-10-2 21:16
基数效用论当然存在错误,按照逻辑应该可以测量出效用,但它没有完成。另外,它和其他的价值论一样,企图 ...
晕,基础都是伪的,还统一其他价值论,这比明天就实现共产主义理想,恐怕差不了多少。

“按照逻辑应该可以测量出效用”?现在不就是要你们来说说逻辑吗?如果说不出,那与“按照逻辑应该可以测量出鬼的身高”就是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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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gzhejingji 发表于 2012-10-8 22:50:02
一、商品虽然有多重属性, 比如说手机能打电话、上网和发短信,但是这些可以看做是一体的,共同构成了这个商品的总效用,它们这几个功能组合在一起,形成一定的效用。这个问题也可以这样理解,我们要买手机时,总会参考它们具备的各种不通过性能,照相、上网、音乐等在一起综合考虑,形成自己对商品效用的判断。商品虽然有多重功能,但是不妨碍对它的效用的理解。
二、针对这句话“物品内在效用不变说明相同的物品具有相同的效用。”我觉得似有不妥。商品具有效用,但是必须针对具体消费者而言,针对具体消费环境而言。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里有过类似的阐述,就是我们不要忘了具体的主体。对两个相同的馒头,不同的消费环境下,饥饿时和吃饱时,是具有不同的效用满足程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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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hs123 发表于 2012-10-9 19:00:49
wangzhejingji 发表于 2012-10-8 22:50
一、商品虽然有多重属性, 比如说手机能打电话、上网和发短信,但是这些可以看做是一体的,共同构成了这个商 ...
一、笼统地称为总效用没有问题,但这样不利于分析后续问题,比如消费者的需求等。
二、你的第二点在文中已有表达,即是效用需要面对消费者才能体现出来,对不同消费者、在不同消费环境下效用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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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oxinsynge 发表于 2012-10-22 13:38:58
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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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onomor 发表于 2012-10-30 16:55:30
您的观点很不错,已经很接近真理。
建议您看看汪林海的《价格理论》一书,该书对效用理论的论述是非常深刻的,已经系统性地解决了您所说的难题。
按照汪林海的观点:

,商品的效用可分为“商品本身具有的效用”和“消费商品获得的效用”两种不同类型

二,两种效用的基本经济学观点
1,对于商品的本身具有的效用(汪林海称之为商品的有用性):
(1)满足相同需要的商品之间,商品的效用可以比较,满足不同需要的商品之间,效用不能比较。例如,面包A和面包B满足相同需要,他们的效用可以比较,例如面包A的效用高于面包B的效用。类似的棉衣A和棉衣B的效用也可以比较。但是,面包A的效用却不能和棉衣A进行比较,因为两者满足的需要是不同的。
(2)满足相同需要的商品之间,对有些商品而言,基数效用成立,但对有些商品而言,序数效用成立。例如甘蔗仅用于榨取蔗糖且榨取蔗糖的成本可忽略不计,那么不同甘蔗之间,基数效用就成立,效用大小就可以用蔗糖含量来表示。而对于不同棉衣之间,基数效用就不成立,但是序数效用就成立。
2,对于消费者消费商品获得的效用:
(1)这个效用主观性很大
(2)这个效用而言,满足人不同需要的商品之间,效用也可以比较。

三、对经济学而言,尤其是消费者选择理论和价格理论而言,需要重点关注的是商品本身的效用(或商品的有用性),而不是消费商品获得的效用。

汪林海《价格理论》一书:
http://www.doc88.com/p-99357699210.html
请看第一篇第一章第二节,即第5页
    以及第二篇 消费者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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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大杏子 发表于 2012-11-4 21:40:50
我理解的内在效用就像商品的价值,摆在那就在那,外在效用相当于使用价值,对于不同的人的管理效用是不用的。馒头是有价值的不可否认,但对于饿了的人他的使用价值即外在效用就大,对于不饿的人就相对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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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游戏 发表于 2012-11-4 22:52:54
来学习下
www.yiyoux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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