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所谓社会价值只不过是众多个别价值的市场聚合体,因此,没有一个商品的真正价值不首先是个别价值,然后再导向社会价值的。如果排除个别价值而直接认社会价值为物品的真正价值,那么,价值规律就会陷入难以确定的状态,同时也把价值与“价值实现”即交换价值混淆起来,认为价值即是“可以实现的价值”。比如,我们前面已经说明,一个商品的真正能够即期实现的社会价值非常难以确定,马克思首先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确定之,然后再进一步发展为“按需求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确定,和“再生产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确定,但“需求”这个因素却更难以捉摸,因此说到底,商品的社会价值实际上是非常难以确定的因素。与此相反,商品的个别价值却是非常容易确定的因素,因为商品的个别价值是商品所实际凝结着的成本耗费的反映。比如一个商品用10元钱的全部实际成本生产出来,那么这个商品的个别价值就是10元,不管这个商品销售到哪个市场,是国内市场还是国际市场,它的这个个别价值都固定不变;但它能够实现的交换价值却因不同的市场而有所不同,比如它在国内可能只卖10元,但在国际市场它则可能卖到10美元。
所以,根据价值的“代价---补偿”实质,完全可以确定任何商品的真正价值就是其实际凝结着的代价耗费,即是其“个别价值”,如果这个个别价值不能在即期得到实现,它所代表的代价耗费不能即期通过“卖出去”而得到补偿,甚至浪费掉了,那么它也必须以复杂曲折的方式得到补偿,并非浪费掉就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