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场建立:
利息/利润不是天然存在的,不是物理规律,而是买家对卖家的奖励。
1、可以设想交换的情形:
一是刚好各取所需,因此可以完全等价。
二是需求更强烈方愿意付出奖励以便更快满足,通常买家愿意为卖家的能“提供”商品或服务进行奖励,但也有卖家为快点完成交易回家而愿意亏本作反向奖励。
2、规则设定及相关组织建立:难免有事后反悔或存心欺骗在事后不给奖励,于是大家自发建立一个组织来维持一个游戏规则:买卖双方约定的奖励不可反悔,否则强制执行(契约精神)。
设立组织即ZF来强力执行市场规则,因此要持续付出市场维护劳动(让市场运转并且规范),这个劳动的补偿,就来自约定的奖励即利息/利润,否则要消耗本金会导致无法持续而消亡。这个市场,同意就进来玩,不同意就自己一个人玩去。
市场维护劳动的社会平均劳动,其补偿等价物即价值来自利息/利润。这符合马克思的劳动创造价值理论。
二、市场维护劳动的组成:
1、间接性部分:纳税建立ZF、制定种种保护自己利益的法律和机构、雇佣公务员执法、监督ZF严格执法保护人民利益,这也是建立现代国家的意义。2、直接性部分:
无论借贷或交易,当事人的事前筛选、事中监督、事后追讨劳动。
借贷/贸易中,间接性市场维护劳动是为拿回本金和此劳动本身的补偿(利息/利润)
三、两部分的关系:
1、间接性部分劳动效果差则直接劳动强度高:
ZF不严格执法时,说明自己监督ZF执法的劳动无用,事前筛选、事中监督、事后追讨的劳动强度提高。
2、间接性部分劳动效果好则直接劳动强度低:
ZF能严格执法时,说明自己监督ZF执法的劳动有用,事前筛选、事中监督、事后追讨的劳动强度变低。
四、误区:
1、有人习惯了ZF的存在,对支持ZF存在的劳动习以为常到漠视。
所以,对于上面ZF能严格执法这种状态,会认为出借方/资方的直接性市场维护劳动低到可忽略,全是ZF功劳。进而认为唯借款方/员工有劳动,利息/利润是不劳而获,该归后者或ZF。这是同时无视出借方/资方的间接性市场维护劳动的存在和重要性。好的国家ZF不是容易建立和维持的,需要付的劳动相当复杂繁重,这不用多说。
2、这类人还有奇葩说法,显然是不经大脑,随口胡诌,说什么付出的间接性劳动,ZF已经提供服务,已经享受过了,所以帮讨债后不用再付钱(即获得利息利润)。ZF都还没帮讨债,享受什么了?提供其他服务只是间接性劳动的一部分补偿罢。
3、而对一些恶劣者的额外追加的罚金,就是因为付出超出平常劳动量的补偿而已,不是全部间接劳动的补偿,因为ZF越执法严格,恶劣行为减少,罚金最终为零,额外罚金只是少数,不是运营ZF的持续投入来源,因此它的运营经费只能是来自利息/利润,不可能来自本金,那就很快耗尽而导致市场消亡。题外话,恶ZF会以罚为主,到处下套处罚,那已经不是人民的Z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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