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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劳动创造价值,而是企业创造价值”。
这个观点是正确的。
企业是社会经济结构的基础,是法人。个体生产者也是法人(个体户或私营企业主);社会生产力不是社会劳动力的“代名词”,更不是“社会劳动”的代名词。企业不仅是价值的创造者,更重要的是,企业还是财富的创造者。企业主与雇佣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不是“敌我关系”,不是“你死我活”的阶级斗争。
“自然人”与“法人”不是一回事。
马克思所述的“个体劳动力”不是自然人的劳动力,而是社会人即法人的劳动力;所谓价值,不是自然人的劳动力耗费,而是社会人即法人的劳动力的耗费,即不是自然人的脑力、体力和神经力等生理机能形式上的耗费,而是社会人即法人的劳动耗费即投入不同要素形式上的耗费。
所以,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将“自然人”与“社会人或经济人”(即企业法人)这二者混为一谈了,研读起来,总是给人以一种怪怪感觉。
以简单商品经济的特点和规律,去分析资本及其市场经济的特点和规律,以自然人的劳动力耗费去解析现代化的社会生产过程中各种不同要素的相互关系及其作用。任何社会生产力发展都是受资源环境条件制约的,在不同禀赋条件下,经济社会就会相应地产生具有一定历史特点的、时代特征的社会经济结构及其体制和模式。
例如,劳动密集型产业和行业,科技密集型产业和行业,资本密集型产业和行业,智力密集型产业和行业,资源密集型产业和行业,贸易服务密集型产业和行业和文化旅游密集型产业和行业,等等。
马克思说:“只是在大工业中,人才学会让自己过去的、已经物化的劳动的产品大规模地、象自然力那样无偿地发生作用。”详见《马恩全集》第23卷第425页
“机器本身包含的劳动越少,它加到产品上的价值也就越小。它转移的价值越小,它的生产效率就越高,它的服务就越接近自然力的服务。而用机器生产机器,会使机器的价值同机器的规模和作用相对而言降低下来。”详见《马恩全集》第23卷第427页
马克思说,在资本生产过程中,孤立谈论机器价值由物化劳动形成,没有任何意义。
“即便机器的所值和它所代替的劳动力的所值相等,物化在机器本身中的劳动,总是比它所代替的活劳动少得多。如果只把机器看作使产品便宜的手段,那末使用机器的界限就在于:生产机器所费的劳动要少于使用机器所代替的劳动。可是对资本说来,这个界限表现得更为狭窄。”详见《马恩全集》第23卷第432页
所以,在资本生产过程中,孤立地谈论“劳动”,同样也没有任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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