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hj 发表于 2026-4-1 10:49 
本来你干活是应得工钱的,但却没得到,所以你“不应该吃饭”,因为你吃饭的钱要从你的干活收入中产生的。 ...
一个人干活是否应该得到工钱与是否应该吃饭并不是一个问题。
例如,毒贩子贩毒也干活,也有耗费,但他的耗费产生的却是危害社会的结果,所以从社会的角度来看,就是“不应有补偿”的耗费,不仅不能对他的耗费进行补偿,而且还要没收他的收入,让他付出更多的耗费。
但另一方面,只要他罪不至死,那么从人道主义出发,还是应该给他吃饭的。但给他吃饭绝不是对他贩毒耗费的补偿。
同理,米共金的全部耗费生产出来的都是烂苹果,既没有产生任何有益的结果,又浪费了资源。因此,这样的耗费也是“不应有补偿”的耗费。这些烂苹果即不能吃,又卖不出一分钱,就是这种耗费是“不应有补偿”的耗费的证明。
当然,从人道主义出发,我们还是应该给米共金吃饭的。但这绝不是对他烂苹果上耗费的补偿,因为假设他没有在生产上有过任何耗费,从而没有任何生产上的耗费必须补偿,我们也是要给他饭吃的。
所以,是不是“应有补偿”的耗费与是否应该吃饭完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你能分清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