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zwswswz 发表于 2026-4-30 12:51 
你又在搞笑了,如果地租另付,农民种粮的收入就等于种粮劳动的工资+地租,你现在连地租都不知道,你怎么判 ...
假设一开始地租是100天,然后就会有农民的收入与其他生产的劳动收入的比较,这种比较反过来又会影响地租的变化,从而使地租趋向于某一个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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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什么地租啊,地租是100天,这就决定了粮价,粮价等于农民一年的耕种劳动量+砍柴劳动量,就可以了。
也就是说,无论地租定多少,它影响的都是粮价,只要让粮价等于地租折合的劳动+耕种劳动,都能保证农民的收入和其他劳动者收入相当,根本不用再调什么地租。
地租收100天劳动,粮价就等于耕种劳动+100天劳动;地租收50天劳动,粮价就等于耕种劳动+50天劳动。
农民的所得和其他劳动者的所得就没有区别。
我已经说过了。参看40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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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楼是另外打柴!现在是用粮食交租!你说出来,应该叫多少粮食!
人类与自然的关系不是有了地主才有的。所以,讲到人与自然的关系就必须能够反映从有人类以来每一时期人与自然关系的共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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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管你什么关系,我就全面地描述生产过程!你要我描述生产过程中人类的目的性,地主不是人类吗?
其次,即便是现在,也有农民是自己拥有土地,在自己土地上耕种的,他们使用土地就无须地主的同意。你难道说这些农民与自然的关系不属于人类与自然的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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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傻呀,农民拥有土地,他就是地主啊,他自己作为地主肯定也是同意了呀!
你承不承认如果野果是生存所必需时,一天劳动所交换的野果数量必须能够维持劳动者一天的生存?换句话说,你对地租的解释适用不适用于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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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只是给出了地租上限而已,不是解释地租,所以你不要碰瓷。
农民交租后剩下的粮食必须够农民吃的,劳动者劳动所得必须够自己维持生命,这谁都懂,这是农民和地主博弈的最低底线,这还用你说吗?你这就解释地租了?
如果不是生存所必需,那么一定数量的野果能够换到多少劳动,还要取决于野果与其他产品、特别是相似或相近产品的性价比。也就是所能满足的需要程度与所要付出的劳动量之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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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意思是野果的价格是由它效用相似的产品价格决定的?
在效用论眼里,决定交换比例的只有效用之比,而没有劳动量之比。而劳动价值论则是效用前提下的劳动量之比。所以,你以为只要提到了效用就不是劳动价值论了,那只能说明你根本不懂劳动价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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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不就是只有效用之比吗?
你刚说的,野果和某果的效用一致,价格就一致嘛,哪怕耗费劳动量是0:100,价格还是1:1嘛。
这叫劳动价值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