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密说的很清楚:“土地一旦成为私有财产,地主就要求劳动者从土地生产出来或采集到的几乎所有物品中分给他一定份额。因此,地主的地租,便成为要以用在土地上的劳动的生产物中扣除的第一个项目”——这完全是从分配的角度来定义地租的。
…………
我们再来看看斯密是如何定义地租的:“作为使用(use)土地的代价的地租(rent),自然是租地人按照土地实际情状所支给的最高价格。在决定租约(lease)条件时,地主都设法使租地人所得的土地生产物份额,仅足补偿他用以提供种子、”
这里的地租(remt)不仅是使用(use)土地的代价,而且是根据租约(lease)确定的使用土地的代价!
其中的“lease”,在英语中就是“租约/租赁合同”“租赁”“出租”“租借”的意思,并且,斯密在讲到“地租(rent)”时,多次使用了“lease”这个词。
由此可证,斯密所说的地租(rent)就是通过土地的租赁(lease)、即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而获得的收入。
所以,你因为地租是产品分配的一种形式而否认它是通过土地的租赁、即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而获得的收入,恰恰暴露了你经济常识的贫乏,证明你对于地租的无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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