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zwswswz 发表于 2026-7-14 06:26 
我们一开始讨论的是产品的交换价值会不会因为收地租而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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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讨论的就是“产品的交换价值会不会因为
收取地租”这种分配方式而增加,而不是会不会因为地主与农民之间的其他分配方式而增加!更不是会不会因为地主与农民之间的分配的一般原则而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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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你蠢在哪里了。你狭隘地把“收取地租”理解为地主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民这一种具体方式了。
更准确滴说,你是狭隘地理解了地租这个概念了。
地租是凭借土地取得的收入,是社会三个基本收入之一,地主根本不必转让土地使用权,他自己种地也能得到地租收入。
农民最后只得到M-N斤粮食,并不是我们的分歧。我们的分歧在于农民交纳地租的那N斤粮食是不是交换了土地的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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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你也承认农民最后只得到M-N斤粮食,那就完了呀,农民是凭借什么得到这些粮食的?L量劳动啊!
所以
M-N斤粮食的交换价值等于L量劳动!在市场上,他就跟耗费L劳动生产的柴(没有地租)是等值的。
而你所谓农民凭借L量劳动先得到M粮食,然后不得不再把N斤送给地主的说法,纯属无理取闹的狡辩,是你一贯的打补丁诡辩术。
其他的问题,你想不通就想不通吧,没关系。
土地的使用权是以时间为单位出让的,因此,地租可以在土地使用权出让之前交纳,也可以在出让之后交纳。只要双方协议规定,农民就可以在交纳地租之前获得土地的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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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在做梦吧?签了协议就能得到土地使用权?看问题要看实质!
实质就是,你不交地租,这个交换就没有完成,你就没有得到使用权。
签协议只是约定交换,不是交换完成。
这就像工人为资本家劳动一样,资本家不提前支付工资,资本家就不能使用工人的劳动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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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资本家给工人的工资其实是工人自己的劳动成果,那的确,工人没有使用工人的劳动,双方就是合作分配的关系。
“地主凭借土地得到的收入”有多种形式,如自己在土地上劳作而得到收入,雇佣他人在土地上劳作而得到收入,还可以出售土地(转让所有权)得到收入。但这些收入都不是“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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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你的狭隘理解罢了,这些收入全是地租。一个社会的三个基本收入是工资,地租,利息,请问你说这不是地租,难道是工资和利息吗?
斯密说的很清楚:“土地一旦成为私有财产,地主就要求劳动者从土地生产出来或采集到的几乎所有物品中
分给他一定份额。因此,地主的地租,便成为要以用在土地上的劳动的生产物中
扣除的第一个项目”——这完全是从分配的角度来定义地租的。
“耕种自己一部分土地的乡绅,在支付耕作费用以后,
当然要以地主资格获得地租,并以农业家资格获得利润。”
如果不是
有这样一种双重身份,又怎么会有地租与劳动收入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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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又承认有地租收入了?那你之前却说“这些收入都不是“地租”!”这是不是放P?
不管怎么样,你终于明白了,
双重身份——双重收入,这里的关键是身份和分配原则,而不是神马协议,哈哈哈,地主根本没有跟自己签订什么土地协议,也没有签订劳动协议!他根本没有选择你所谓的“具体分配方式”,但他却得到了土地收入和劳动收入!——这足以证明你拘泥于某一种“具体分配方式”的想法是愚蠢的,僵化的,根本没看到问题的实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