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zwswswz 发表于 2026-7-6 19:25 
有土地私有制和没有土地私有制怎么能一样呢?你也太能瞪眼说瞎话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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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是不一样的,但是农民已经用l量劳动换取了土地使用权,从而
拥有了从土地上获取收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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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又在耍花活儿了,农民凭借L量劳动,本来就有从土地上获取收益(800斤粮食)的权利!你自己都说了,农民可以跟地主签个劳动协议,就能得到800斤粮食,这就是明证。
农民换取土地使用权后,他就又增加了一份从土地上获取收益(200斤粮食)的权利!
你臭不要脸地耍花活把两份权利混为一谈!
土地使用权在地主手里,如果他有农民那样的劳动能力,并且自己劳动,那么他
用L量劳动就能从土地上获得1000斤粮食的收益,而不是只能获得200斤粮食的收益。这就是通过劳动直接行使土地使用权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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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耍花活不说人话!那叫用L量劳动+土地使用权共获得1000斤粮食,其中L量劳动获得800斤,土地使用权还是只能获得200斤粮食收益!
真实利益的分配不会因为你耍花活儿不讲人话而改变!
我说的那是签劳动协议的情况,是农民为地主提供劳动,地主向农民支付工钱(例如800斤粮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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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你承认有这种情况,就证明了,在现行社会分配制度之下,农民的L量劳动有权获得800斤粮食,而绝不是1000斤。
在分配制度不变的情况下,这个权利就不会变!不可能如你的愚蠢逻辑,农民和地主之间换一个协议,就放大农民L量劳动的权力!
租鱼塘的租金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修鱼塘耗费的劳动的“折旧”,这个并不是真正意义的租金。扣除了“折旧”部分所剩余的才是真正的使用权出让金(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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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个分析对我们的讨论毫无意义!
只要跟租用土地一样,也需要花费I量劳动,那么渔民获得鱼塘里的鱼,就是凭借L+I量劳动而获得的,不是单凭L量劳动获得的。
就土地本身来看,是自然界早就提供给人类的,不管出让或不出让使用权,它的作用都不会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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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在搞笑吧,那个鱼塘的作用难道会因为出让或不出让使用权而发生变化吗?都是能用来养鱼呀。
至于是自然界早就提供的,还是后来人造的,跟我们讨论的问题有一毛钱关系吗?对渔民或农民来说有什么区别吗?——
都是需要付出I量劳动才能获得使用权的生产要素!而渔民或农民都是凭借自己的两种要素(自己有的L劳动,换来的鱼塘或土地)来占有产品的!我类比的是这一点!
你从头到尾,都是在不要脸地耍花活,
把“凭借L劳动和土地两种要素占有全部产品”说成“凭借L劳动在另一种要素上面获得全部产品”!你太不要脸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