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m0600 发表于 2026-7-9 12:16 
因为具体分配方式的不同,要素所有者的具体权利就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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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再怎么具体,也不能违背一个社会基 ...
我们讨论的前提是:总产出1000斤,地主得到地租200斤,农民得到800斤。
在这个前提下,我们讨论1000斤粮食的交换价值是多少劳动量。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说“农民凭借L量劳动得到800斤而不是1000斤”
…………
你真是不要脸!
看看我们最初的讨论:3月30日你提出“一个社会的总交换价值,包含了大量的
地租(类似野果的交换价值)和利息(由资金占用额和利率决定),这些都不是劳动决定的!”,我回复说:“如果没有劳动,就根本不会有资本利息和土地
地租,……”
这就是讨论地租问题的由来!
到了4月8日,我就明确指出:“
所谓地租,实质上就是用来购买土地使用权的劳动”。
4月10日,我又举例说:“举例来讲,一个农民租种地主的土地,耗费了1000单位的劳动(包括购买生产资料的劳动)生产了1000斤粮食,其中100斤作为地租交给地主,这100斤粮食当然就是这个农民生产粮食过程中所耗费的100单位劳动的生产物。”“所以,你不要因为土地不是劳动生产物,就以为用于
购买土地使用权(交纳地租)的东西也就没有耗费劳动了。”
而直到4月14日,针对我的“如果社会上所有的商品都有同样比例的
地租”,你才举例说:“假设世界上只有粮食一种产品,年产1000斤粮食,耗费劳动量为L。没有
地租的情况下,1000斤粮食值L量劳动。在有
地租的情况下,假设地主收走200斤粮食。那么
剩下的800斤粮食就值L量的劳动了!1000斤粮食当然值更多的劳动!”
这些事实充分说明,第一,地租就是我们所讨论的话题,而1000斤粮食仅仅是为了讨论地租而举的例子。
第二,既然是
地租,那么它就是协议规定的,依照协议是不变的。在你所举的例子中它就是不变的,就是200斤,“
剩下的”才是农民最后得到的粮食。而这个部分当然不是协议规定的,因为它会随着粮食产量的变化而变化。
第三,如果你讨论的不是“地租”,而是“
工钱”,那么你举例时就应该这样说:“在农民为地主
打工的情况下,假设地主向农民支付800斤粮食作为工钱,那么
剩下的200斤粮食就是由土地产生的‘
利润’”。
如果你讨论的也不是“工钱”而仅仅是“
分配”,那么你举例时就应该这样说:“在
地主出土地、农民出劳动的情况下,假设他们按照2:8的比例进行分配,那么地主和农民就
分别得到200斤粮食和800斤粮食。
所以,
我们以上的发言充分证明了,我们一开始讨论的就是地租,并且始终就在讨论的地租,那1000斤粮食仅仅是为了讨论地租而举的例子,所以,你所谓的“我们讨论的前提是:总产出1000斤,地主得到地租200斤,农民得到800斤。”就是在明目张胆地偷换我们的话题,就是不要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