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zhengy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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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发展] 《资本论》茶座(2)商品 [推广有奖]

581楼
wzwswswz 发表于 2026-9-18 06:26:18
clm0600 发表于 2026-9-15 14:32
地主不能破坏农民的农业生产,这就是不能破坏农民对土地的使用,这个就是地主对农民所负有的义务。反过来 ...
地主使用土地的方法,是让农民在他的土地上耕种粮食,然后他得到收成中的200斤。
地主既然选择了这样使用土地,当然不能破坏自己这样使用土地的权利嘛。
而农民拥有的,不过是他使用自己劳动的权利。
你的愚蠢之处就是分不清使用土地和使用劳动。
…………

农民不仅仅是劳动,而且也是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土地被用来生产什么、如何生产。这就是农民对土地的使用。
这就像你把房子租给了房客,你却说房客只能使用自己在房子中的活动,却不能使用房子,所以,出租房子只是你使用房子的方法,而不是房客在使用房子一样,实在是太愚蠢。

按照你这个愚蠢的逻辑,地主的土地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地主自己使用的,而不是缴纳地租的人使用的,所以斯密、萨缪尔森等把地租(包括用鱼等原生产物缴纳的地租)称之为缴纳地租者为使用土地而支付土地的代价就不成立了。
所以,你的这个观点恰恰证明了你根本就不会说人话。

582楼
wzwswswz 发表于 2026-9-18 06:26:58
clm0600 发表于 2026-9-15 14:32
地主不能破坏农民的农业生产,这就是不能破坏农民对土地的使用,这个就是地主对农民所负有的义务。反过来 ...
你举过这种例子,还敢觍个脸说固定地租的情况下农民得到了神马利益?
…………

你真笨死了!
任何人(不管是地主还是农民)行使土地使用权的利益就像他行使土地使用权的结果。如果这个结果是颗粒无收,那么他行使土地使用权的利益就是0。如果这个结果是1000斤粮食,那么他农民行使土地使用权的利益也就是1000斤粮食。
你能因为行使土地使用权会有颗粒无收的结果,就说行使土地使用权根本就没有任何利益吗?

583楼
wzwswswz 发表于 2026-9-18 06:27:29
clm0600 发表于 2026-9-15 14:32
地主不能破坏农民的农业生产,这就是不能破坏农民对土地的使用,这个就是地主对农民所负有的义务。反过来 ...
那你对比错了呀,农民不是资本家,他能提供的只有劳动。
…………

在农民租种地主土地的情况下,农民都要使用自己的农具、牲口、种子、肥料等生产资料,你怎么能说农民提供的只有劳动呢?

584楼
wzwswswz 发表于 2026-9-18 06:27:59
clm0600 发表于 2026-9-15 14:32
地主不能破坏农民的农业生产,这就是不能破坏农民对土地的使用,这个就是地主对农民所负有的义务。反过来 ...
这不就完了吗?农民就是被地主委托行使具体的决策权而已,他不是资本家。
…………

错误!
农民租种了地主的土地,地主就没有权利去监督农民使用土地的行为,即便农民让土地荒芜了也与地主无关。但是公司股东如果委托他人去经营,公司股东就有权利监督受委托人的经营活动,就绝不会允许出现像土地荒芜这样的经营行为。

585楼
wzwswswz 发表于 2026-9-18 06:28:41
clm0600 发表于 2026-9-15 14:32
地主不能破坏农民的农业生产,这就是不能破坏农民对土地的使用,这个就是地主对农民所负有的义务。反过来 ...
那得是这个资本家用工人劳动生产的产品来充当工资的情况下。
这种情况下资本家当然和工人合作生产,生产出来的的产品当然有工人的一份儿啊。
这就跟一个人出锄头另一个人出劳动合作生产一样,产出的粮食是两个人的,有问题吗?
只有你这个蠢货,看不懂二者瓜分产品的事实,非要说其中一个买另一个的劳动,哈哈哈
…………

权利不是活动本身,而是决定着活动的意志关系。
如果一个人出锄头,另一个人出劳动,如果决定他们活动的是两个人的共同意志,那么产生的风险当然就要由两人共同承担,产生的利益当然也就属于两人共同所有,然后再按照两人的约定进行分配。
但是,如果决定两人活动的只是其中某个人的意志,另一个人所提供要素的使用要服从前者的意志,那么产生的风险当然就只能由体现其意志的人来承担,相应的,产生的利益也就是属于体现其意志的人所有,然后再按照约定由这个人向另一人支付使用其提供的要素的报酬。

所以,你脱离了这里的意志关系来断定不同要素提供者之间的关系,实在是太愚蠢!

586楼
wzwswswz 发表于 2026-9-18 06:51:21
clm0600 发表于 2026-9-15 14:32
地主不能破坏农民的农业生产,这就是不能破坏农民对土地的使用,这个就是地主对农民所负有的义务。反过来 ...
那得是这个资本家用工人劳动生产的产品来充当工资的情况下。
这种情况下资本家当然和工人合作生产,生产出来的的产品当然有工人的一份儿啊。
…………

按照你这个愚蠢的逻辑,一个农业资本家雇了若干农业工人为他种地,一半种粮食,一半种牧草,而工资都以粮食的形式发放,你就说种粮食的工人不是把劳动卖给资本家,而是与资本家合作生产,而种牧草的工人却是把劳动卖给了资本家换取粮食!
或者,给种粮食的工人的工资,每人发100斤粮食,剩下的发钱,你就说工人用一部分劳动与资本家合作生产粮食,而把另一部分劳动卖给了资本家为资本家生产粮食?!

再看你那个交换馒头的例子。因为任何一个工人都不可能从事从种粮食开始直到生产出馒头的全部劳动,并且资本家总是在工人劳动后才发给工人工资,因此,生产小麦的工人劳动后,资本家给他们发馒头;生产磨粉机的工人劳动后,资本家给他们发馒头;生产面粉的工人劳动后,资本家给他们发馒头;生产蒸锅的工人劳动后,资本家给他们发馒头;……这些统统都是资本家用馒头来交换他们的劳动。而唯独生产馒头的工人劳动后,资本家给他们发馒头,资本家就不是用馒头交换他们的劳动,而是与他们合作生产馒头!
所以,你的“合作生产”就打了你资本家用馒头与工人相交换的脸!

587楼
wzwswswz 发表于 2026-9-18 06:51:53
clm0600 发表于 2026-9-15 14:32
地主不能破坏农民的农业生产,这就是不能破坏农民对土地的使用,这个就是地主对农民所负有的义务。反过来 ...
我早就告诉你了!这句话是有条件的!
我还说了工资是成本呢,哈哈哈,请问,农民得到的800斤粮食是谁付给他的?
…………

农民如果是给地主打工(当长工),那么800斤粮食就是地主支付给他的,当然就是地主的生产成本;如果是给农场主打工,那就是农场主支付给他的,当然就是农场主的生产成本。
现在地主得到的200斤地租是农民交给他的收成的一部分,那当然就是农民的生产成本了。

588楼
wzwswswz 发表于 2026-9-18 06:57:28
clm0600 发表于 2026-9-15 14:32
地主不能破坏农民的农业生产,这就是不能破坏农民对土地的使用,这个就是地主对农民所负有的义务。反过来 ...
你怎么知道就一定有?
地主雇了个长工,地主自己决策,结果收成不及长工的工资,请问地主有所得吗?
…………

你的眼睛确实是选择性失明了。
我在你引的这段话下面专门加了一个说明:“如果是雇佣长工为地主劳动并用土地生产物来支付长工的工资,那么土地收成中必须扣除长工的所得后,才是地主的所得。”你看不见吗?

589楼
wzwswswz 发表于 2026-9-18 06:58:44
clm0600 发表于 2026-9-15 14:32
地主不能破坏农民的农业生产,这就是不能破坏农民对土地的使用,这个就是地主对农民所负有的义务。反过来 ...
你愚蠢而狭隘地理解了“得到”这个概念。
得到是指取得所有权,拥有所有权,而不是你理解的攥在手里!…………因为200斤粮食不是地主借给农民的,所以约定的期限就是转移所有权的期限。就像房租一样,在约定的期限之前,准备交纳房租的钱款就不是属于房主所有的。这与交纳所得税也是一个道理,在交纳之前,准备交纳所得税的那笔钱就是交纳者的所得,就是属于交纳者所有的。

590楼
wzwswswz 发表于 2026-9-18 07:00:53
clm0600 发表于 2026-9-15 14:32
地主不能破坏农民的农业生产,这就是不能破坏农民对土地的使用,这个就是地主对农民所负有的义务。反过来 ...
那照你这么说,地主让自己信得过的长工按长工的意志在土地上挖坑撒种,给他发900斤粮食的工资,就是地主放弃了使用土地的权利了?
……………

长工挖坑等必须服从地主的意志。例如地主要种粮食,长工播的是牧草种子,地主就有权纠正他。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农民后,农民播了牧草种子,就与地主无关了,地主就不能去纠正他。因为权利是一种意志关系,看地主是不是行使土地使用权,关键看土地的使用不符合地主的意志时,地主能不能加以纠正或禁止。如果不能,那地主就是没有行使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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