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zwswswz 发表于 2026-9-6 08:50 
你这真是阿Q的精神胜利法呀,那200斤粮食只是暂时放在你手里保管一下,你就以为是你的了?
你也不好好想 ...
那可不是地主借给农民的东西,而是农民依靠自己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和劳动生产出来的,是使用权赋予他所有的东西。不然,难道他还能用属于地主所有的粮食来交换地主的土地使用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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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哪只眼睛看见我说那是地主借给农民的东西了?那本来就是早就定好的属于地主的收成份额!
农民根本就没有交换地主的什么东西,他只是和地主合作生产,各拿各的份额而已,交换个毛的土地使用权啊!
因为即便地主家里解不开锅了,只要没有到达交纳地租的期限,地主就没有权利到农民家里去拿粮食。你还敢说交纳地主期限之前的粮食是属于地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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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涨点儿心吧,地主完全可以规定,只要粮食生产出来,他就可以去拿200斤粮食回来,农民根本没有理由拒绝。只不过他不想干活儿,想让农民送过去,所以才会定一个农民也方便的日期罢了。
也只有你这种脑子不开窍的傻子,才会那缴纳地租的期限来说事儿!
按照你这个愚蠢的逻辑,同样都是一个出生产资料、一个出劳动,那么世界上怎么还会有劳动关系与租赁关系的区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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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企业有购买生产资料,企业购买劳动的行为呀。
如果双方只是合作而没有互相购买对方的要素,那当然就不存在这种区别。
比如说甲出锄头,乙出劳动生产粮食,然后瓜分粮食,就没有神马甲买乙的劳动,也没有乙买甲的锄头这种事啊。
一个是农民凭借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和自己的劳动得到全部收成,然后拿出一部分作为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代价支付给(不是“返给”!)地主。
另一个是地主凭借自己的土地使用权和获得的农民的劳动得到全部收成,然后拿出一部分作为获得劳动的代价支付给(不是“返回”!)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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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说你没有准谱啊,哈哈哈哈,到底是谁得到了全部收成啊,哈哈哈
只有在行使土地使用权与提供劳动不是同一个人的时候,那么劳动就被区分为履行义务与行使权利两个阶段。在劳动履行义务的阶段,
土地使用权的行使者将劳动整合到生产要素中,生产并占有土地的全部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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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瞎编了,行使土地使用权的人和提供劳动的人各自占有一部分收成就完了!
又玩儿大儿子继承全部领地,然后又把部分领地转给二儿子的把戏了,除了你这种傻子谁还会如此脱裤子放P!
不管给谁,只要产品出了库又没有进入销售环节,那就是支出了,就是成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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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东西放在你的库房里,现在我来取走,你就说这是你支出的东西了?
是你的东西吗?你就支出!
成本是代价,不是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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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呀,现在地主和农民合作收获了1000斤粮食,这1000斤粮食怎么成了代价呢?
但在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情况下,不管是出让给农民个人还是什么企业,受让者都要支付地租,这个地租就是他们为获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代价。所以,对于受让者来说,地租就是他们所支出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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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是现在就不是“在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情况下”呀,地主只是和农民合作生产粮食,然后地主就是想分一点儿粮食,为啥要出让!出让个毛啊出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