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zhengy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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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发展] 《资本论》茶座(2)商品 [推广有奖]

541楼
wzwswswz 发表于 2026-9-6 08:52:38
clm0600 发表于 2026-9-4 23:25
人家农民就是先占有了1000斤粮食,在交纳地租之前地主就是没有权利支配其中任何一粒粮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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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 ...
你看连你自己都每个准谱儿啊!明明是地主和农民各自得到土地收成的一部分,你一会儿说农民得到全部收成,返给地主一部分;一会儿又说地主得到全部收成,返回农民一部分!
你自己蠢也就罢了,还连累人家地主和农民颠三倒四瞎折腾!
…………

教你说人话:一个是农民凭借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和自己的劳动得到全部收成,然后拿出一部分作为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代价支付给(不是“返给”!)地主。
另一个是地主凭借自己的土地使用权和获得的农民的劳动得到全部收成,然后拿出一部分作为获得劳动的代价支付给(不是“返回”!)农民。

542楼
wzwswswz 发表于 2026-9-6 08:53:06
clm0600 发表于 2026-9-4 23:25
人家农民就是先占有了1000斤粮食,在交纳地租之前地主就是没有权利支配其中任何一粒粮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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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 ...
我所谓劳动的权利,是劳动者凭借劳动获取一部分产品的权力;土地的权利,是地主凭借土地获得一部分产品的权力。
只有你这种傻帽,被人家当傻子一样使唤,就以为自己得到了什么权力,还想着给人家支付代价!帮人家保管粮食,就以为这粮食属于自己了!
…………

在土地私有制的条件下,土地上的任何生产物都是行使土地使用权与劳动的共同产物。因此,当行使土地使用权与提供劳动是同一个人的时候,占有全部收成就是行使土地使用权与劳动权利的共同体现,根本不存在其中一部分收成属于土地使用权,另一部分劳动的权利的情况。

只有在行使土地使用权与提供劳动不是同一个人的时候,那么劳动就被区分为履行义务与行使权利两个阶段。在劳动履行义务的阶段,土地使用权的行使者将劳动整合到生产要素中,生产并占有土地的全部收成。在劳动行使权利的阶段,土地使用权的行使者向劳动的提供者支付劳动的报酬。

所以,当劳动的权利与行使土地使用权的权利合而为一的时候,你就认不出它了;而在劳动还处于履行义务的阶段时,你却偏要让它去行使权利,真是个傻冒。

543楼
wzwswswz 发表于 2026-9-6 08:53:33
clm0600 发表于 2026-9-4 23:25
人家农民就是先占有了1000斤粮食,在交纳地租之前地主就是没有权利支配其中任何一粒粮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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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 ...
神马叫直接支付掉了?那是把属于合作方的那部分产品送到合作方指定的地方去。
是你的东西吗,你就支付!
…………

不管给谁,只要产品出了库又没有进入销售环节,那就是支出了,就是成本了!
如果从合作方(地主)那里还获得了某种收入,那也改变不了出库的粮食(地租)就是支出,就是成本的性质!

再以企业用自己的产品按照约定为职工发福利为例,按照你的愚蠢的逻辑,那更是将把属于合作方的那部分产品送到合作方了,但企业照样要把这些福利计入企业的成本支出。
所以,你所谓的企业用粮食来交地租就不属于生产成本,只能证明你确实很蠢。

544楼
wzwswswz 发表于 2026-9-6 08:54:06
clm0600 发表于 2026-9-4 23:25
人家农民就是先占有了1000斤粮食,在交纳地租之前地主就是没有权利支配其中任何一粒粮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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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 ...
地主一个人既出地又出劳动,产出的粮食不是成本,不是本来意义的地租,不是本来意义的工资,地主就没有为此付出粮食。
现在地主出地农民出劳动合作生产,我也可以说这不是本来意义上的地租啊!我也可以说农民和地主没有为此付出啊!我也可以说产出的粮食不是成本啊!
你说农民付给地主200斤,那工资就不是成本;你说地主付给农民800斤,那地租就不是成本,哈哈哈,你挑一个吧!
你不会愣说农民付给地主200斤,地主付给农民800斤吧,哈哈哈,这是瞎折腾什么呀!
…………

成本是代价,不是收获!
地租对于地主来说只是收获,而不是代价,当然不是成本。因此,不管是地主自己劳动还是雇佣长工为他劳动,地租都只是地主的收获,而不是任何人付出的代价,当然就不是本来意义上的地租,不是成本。

但在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情况下,不管是出让给农民个人还是什么企业,受让者都要支付地租,这个地租就是他们为获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代价。所以,对于受让者来说,地租就是他们所支出的成本。

同理,不管是农民自己劳动还是受雇给地主劳动,他所得到的粮食都是他的收获,而不是支出,都不是成本。
你把这个粮食叫做工资,那也是他所收获的东西,而不是他付出的代价,当然不是他的成本。

所以,与资本利润归为一类的地主的地租、劳动者的工资,讲的都是收入,而不是成本。只有对于付出代价的一方来说,如承租者支付的租金(地租)、雇主支付的工资,那才是成本。
所以,你连地租、工资在什么意义上是收入、什么意义上是成本都分不清,就是毫无逻辑能力。

545楼
clm0600 发表于 2026-9-6 16:48:49
wzwswswz 发表于 2026-9-6 08:50
你这真是阿Q的精神胜利法呀,那200斤粮食只是暂时放在你手里保管一下,你就以为是你的了?
你也不好好想 ...
那可不是地主借给农民的东西,而是农民依靠自己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和劳动生产出来的,是使用权赋予他所有的东西。不然,难道他还能用属于地主所有的粮食来交换地主的土地使用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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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哪只眼睛看见我说那是地主借给农民的东西了?那本来就是早就定好的属于地主的收成份额!
农民根本就没有交换地主的什么东西,他只是和地主合作生产,各拿各的份额而已,交换个毛的土地使用权啊!

因为即便地主家里解不开锅了,只要没有到达交纳地租的期限,地主就没有权利到农民家里去拿粮食。你还敢说交纳地主期限之前的粮食是属于地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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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涨点儿心吧,地主完全可以规定,只要粮食生产出来,他就可以去拿200斤粮食回来,农民根本没有理由拒绝。只不过他不想干活儿,想让农民送过去,所以才会定一个农民也方便的日期罢了。
也只有你这种脑子不开窍的傻子,才会那缴纳地租的期限来说事儿!

按照你这个愚蠢的逻辑,同样都是一个出生产资料、一个出劳动,那么世界上怎么还会有劳动关系与租赁关系的区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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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企业有购买生产资料,企业购买劳动的行为呀。
如果双方只是合作而没有互相购买对方的要素,那当然就不存在这种区别。
比如说甲出锄头,乙出劳动生产粮食,然后瓜分粮食,就没有神马甲买乙的劳动,也没有乙买甲的锄头这种事啊。

一个是农民凭借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和自己的劳动得到全部收成,然后拿出一部分作为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代价支付给(不是“返给”!)地主。
另一个是地主凭借自己的土地使用权和获得的农民的劳动得到全部收成,然后拿出一部分作为获得劳动的代价支付给(不是“返回”!)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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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说你没有准谱啊,哈哈哈哈,到底是谁得到了全部收成啊,哈哈哈

只有在行使土地使用权与提供劳动不是同一个人的时候,那么劳动就被区分为履行义务与行使权利两个阶段。在劳动履行义务的阶段,土地使用权的行使者将劳动整合到生产要素中,生产并占有土地的全部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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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瞎编了,行使土地使用权的人和提供劳动的人各自占有一部分收成就完了!
又玩儿大儿子继承全部领地,然后又把部分领地转给二儿子的把戏了,除了你这种傻子谁还会如此脱裤子放P!

不管给谁,只要产品出了库又没有进入销售环节,那就是支出了,就是成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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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东西放在你的库房里,现在我来取走,你就说这是你支出的东西了?
是你的东西吗?你就支出!

成本是代价,不是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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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呀,现在地主和农民合作收获了1000斤粮食,这1000斤粮食怎么成了代价呢?

但在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情况下,不管是出让给农民个人还是什么企业,受让者都要支付地租,这个地租就是他们为获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代价。所以,对于受让者来说,地租就是他们所支出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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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是现在就不是“在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情况下”呀,地主只是和农民合作生产粮食,然后地主就是想分一点儿粮食,为啥要出让!出让个毛啊出让!

546楼
wzwswswz 发表于 2026-9-7 22:58:44
clm0600 发表于 2026-9-6 16:48
那可不是地主借给农民的东西,而是农民依靠自己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和劳动生产出来的,是使用权赋予他所有的 ...
你哪只眼睛看见我说那是地主借给农民的东西了?那本来就是早就定好的属于地主的收成份额!
农民根本就没有交换地主的什么东西,他只是和地主合作生产,各拿各的份额而已,交换个毛的土地使用权啊!
…………

交换了呀!土地使用权原来是属于地主所有的,农民原来根本就没有对土地的具体使用进行决策以及对土地使用过程中的生产要素进行整合的权利,现在地主将这些权利有偿出让给了农民,农民当然就要用属于自己所有的东西(如劳动、货币、粮食)等去交换了。

所以,不管农民用来交换土地使用权的是什么,这个东西原来一定是属于农民所有的。

547楼
wzwswswz 发表于 2026-9-7 23:00:04
clm0600 发表于 2026-9-6 16:48
那可不是地主借给农民的东西,而是农民依靠自己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和劳动生产出来的,是使用权赋予他所有的 ...
你涨点儿心吧,地主完全可以规定,只要粮食生产出来,他就可以去拿200斤粮食回来,农民根本没有理由拒绝。只不过他不想干活儿,想让农民送过去,所以才会定一个农民也方便的日期罢了。
也只有你这种脑子不开窍的傻子,才会那缴纳地租的期限来说事儿!
…………

教你说人话!什么时候交地租,那是双方约定的,不是地主规定的。
这个日期一旦约定了,那么在这个日期之前,地主就没有权利从农民手里拿走一粒粮食!这时的粮食就是属于农民所有的,而不是地主所有的。

因为:
第一,出让土地使用权与行使土地使用权本来就是两种不同的经济活动、两个不同的过程,产生的也一定是两种不同的结果。
出让土地使用权是地主与农民双方的共同活动,其结果只能发生在两者之间。而行使土地使用权则是农民自己的活动,其结果一定与地主无关。
第二,农民用来交换土地使用权的东西只能是属于他自己所有的东西。

只有你这种傻子,连出让土地使用权与行使土地使用权是两个不同的过程都看不出来,连农民用来交换土地使用权的东西只能是属于他自己的东西都理解不了,才会把两个过程当成了一个过程,才会把农民用来交换土地使用权的东西说成不是属于农民所有的东西。

548楼
wzwswswz 发表于 2026-9-7 23:01:17
clm0600 发表于 2026-9-6 16:48
那可不是地主借给农民的东西,而是农民依靠自己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和劳动生产出来的,是使用权赋予他所有的 ...
因为企业有购买生产资料,企业购买劳动的行为呀。
如果双方只是合作而没有互相购买对方的要素,那当然就不存在这种区别。
比如说甲出锄头,乙出劳动生产粮食,然后瓜分粮食,就没有神马甲买乙的劳动,也没有乙买甲的锄头这种事啊。
…………

你所谓的一方出生产资料、一方出劳动的“合作生产”实际也有三种不同的情况:
第一,双方共同决定这些生产资料与劳动用于生产什么产品,以及如何整合来进行生产。生产出的产品在分配之前由双方共同支配,其中的任何一方都不能单独处置。这是纯粹的合作生产。

第二,由出生产资料的决定生产资料的具体用途,并将另一方所出的劳动整合到生产过程中。生产出来的产品属于出生产资料的所有,由他进行处置。出劳动的则按照约定的形式的和数量获得出生产资料的使用其劳动的报酬(工资)。其获得工资可以是所生产的产品,也可以不是所生产的产品。这是雇佣劳动形式的“合作生产“。

第三,由出劳动的决定生产资料具体用途,并由他对生产过程中包括自身劳动在内各种生产要素进行整合。生产出来的产品属于出劳动的所有,由他进行处置。出生产资料的则按照约定的形式和数量获得出劳动的使用其生产资料的报酬(租金)。其获得的租金可以实所生产的产品,也可以不是所生产的产品。这是生产资料租赁形式的“合作生产”。

因此,你脱离了土地具体使用的决策与整合生产要素的权利、脱离了分配之前产品的支配与处置权利,把不同形式的“合作生产”搅成一团浆糊,以此来否认每一种形式的“合作生产”的特殊性,进而否认“固定地租”属于生产资料租赁形式的“合作生产”,否认农民用自己的粮食交换了地主的土地使用权,只能证明你的脑袋里都是浆糊。

549楼
wzwswswz 发表于 2026-9-7 23:03:54
clm0600 发表于 2026-9-6 16:48
那可不是地主借给农民的东西,而是农民依靠自己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和劳动生产出来的,是使用权赋予他所有的 ...
所以说你没有准谱啊,哈哈哈哈,到底是谁得到了全部收成啊,哈哈哈
…………

当地主行使土地使用权的时候,地主在行使使用权的过程中就得到了全部收成。
当地主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农民的时候,农民z在行使使用权的过程中就得到了全部收成。

这么简单的区别你都理解不了吗?哈哈哈哈!

550楼
wzwswswz 发表于 2026-9-7 23:04:40
clm0600 发表于 2026-9-6 16:48
那可不是地主借给农民的东西,而是农民依靠自己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和劳动生产出来的,是使用权赋予他所有的 ...
别瞎编了,行使土地使用权的人和提供劳动的人各自占有一部分收成就完了!
又玩儿大儿子继承全部领地,然后又把部分领地转给二儿子的把戏了,除了你这种傻子谁还会如此脱裤子放P!
…………

按照你的愚蠢的逻辑,力学上就不要对合力进行分解了,一个合力就完了!
要不怎么说你头脑太简单,根本 不懂科学研究的方法呢。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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