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engyr 发表于 2026-5-22 18:21 
对上述有关法律观点的权利的正确认识将有助于对商品、劳动力商品等等以及“剥削”的重新认识。欢迎网友们 ...
19世纪初,李嘉图为耗费劳动价值论作了最为透彻的表述和发挥。但李嘉图及其追随者无法合理地解释他的学说体系所遇到的两大难题:李嘉图体系的第一个矛盾是指其价值规律不能解释雇佣劳动与资本的交换。李嘉图和古典学派的经济学家都认为:在资本家雇佣工人的过程中,双方都各自持有对方想要的东西,并且都是自由地用等价物去换取等价物,因此雇佣劳动与资本是按等价原则进行交换的。雇佣工人出卖的是劳动,而工资就是该工人劳动的价值或价格。然而按照李嘉图的价值规律,如果雇佣劳动与资本是等价交换,那劳动生产结果就不应当有利润产生。但是,事实告诉我们资本家的确得到了比付出多得多的回报,现实劳动生产结果确实产生了利润。这样,李嘉图的雇佣劳动与资本等价交换和利润的获得就成为一对矛盾。这意味着雇佣劳动与资本的交换或者是不等价的,即资本家并没有为雇佣工人所付出的劳动支付与之相当的价钱。他相当于是用低价买到了雇佣工人的高价的劳动,然后从这一差价中获取了利润。或者说李嘉图的商品等价交换原则根本就不适用于雇佣劳动与资本这个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最普遍和最重要的交换关系,甚至也可以说成资本与雇佣劳动之间只是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即不是交换关系),在这种关系里并不存在所谓的商品等价交换关系。
马克思通过指出李嘉图所说的劳动买卖(雇佣劳动与资本的交换)的实质是劳动力买卖来解决第一难题——工人在市场上出卖的是劳动力而不是劳动!这又是与其探讨资本是如何增殖的问题密切相关的。
但是,我们根据《资本论》茶座(2)—(4)已有的讨论,可以认定
劳动力不能作为商品!因为商品是指用于交换的排他性所有权明确的外界对象!劳动者对于其所拥有的劳动力来说,劳动力不是他自己的外界对象,不能作为商品进行交换!资本和劳动力的关系可以看做是合作共赢的关系,或者是租赁劳动力使用权的关系,因为并没有发生劳动力所有权的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