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engyr 发表于 2026-6-16 19:45 
谢谢先生的解读。请问:
1、劳动只是一种“耗费”吗?
2、具体劳动都能是“具体的有用劳动”?是否存在 ...
既然先生这样提出问题,那就谈谈我自己的粗浅看法吧,不当之处请先生指正。
第一个问题:
1、马克思【一切劳动】都是一种生理上的【耗费】是不全面、不符合人的生理实际的,所以,这个看法是有局限性的:因为人即使不【劳动】,只是躺在那儿(植物人),也要进行生理上的耗费;
2、既然是【生理上】的耗费,以人类社会的个体来说,就不仅仅是马克思论述里的【劳动】了;马克思去图书馆踱步是不是【劳动】?如果按照他对【劳动】的定义,就会有两种看法:a、他去图书馆踱步是劳动,因为他的生理进行了耗费;b、按照他【有用的劳动】才是【劳动】的定义,那他在图书馆的踱步没有实现社会价值,是【无用】的社会行为,所以不能看作他是在【劳动】;
先生认为第二点的中的那一种看法,是最符合马克思的观点的?
第二个问题:
1、所谓的具体劳动,也必须进行一定程度上的定义,要不然就会各说各话了;按照马克思的观点就是社会成员进行【有目的】的【社会行为】,为什么一定要限定在【有目的】、【社会行为】的范围内,因为社会成员个体的行为是必须放在社会组织形式的形态中,才能说是【劳动】,才能在社会范围内进行【有目的】的进行【交易(劳动价值的体现)】,没有在社会形态下进行交易,就没有商品,社会价值也就无法实现;
2、【具体的有用劳动】,这样的表述是很难确定哪一种行为是马克思的【劳动】,比如:劳动前的进餐、劳动之前、之中的休息、进餐,如果是无用【劳动】,那么这些人类必须实施的行为不存在,人类【有用的劳动】何以实现?难道工人都必须像卓别林式的工人那样一刻不停进行操作,才算【有用劳动】?再比如按照马克思的【具体的有用劳动】来进行分析,松鼠将坚果堆放在自己的窝巢中,以备过冬,这种行为就很符合马克思的这个表述,那可不可以将松鼠的这种行为看作是【具体的有用劳动】?语言的叙述、概念的应用都必须符合人类语言叙述的逻辑性,否则叙事就会是一地鸡毛;
以上是我对先生4楼问题的意见,先生的看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