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xias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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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讨论]权力的来源?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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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浪一帆 发表于 2007-6-8 09:16: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以下是引用xias000在2007-6-6 23:44:00的发言:

谢谢白浪一帆!

另问:GHM模型是指不完全合约吗?

不完全契约理论的早期主要模型就是GHM模型,是由Grossman,Hart和 Moore在两篇论文中提出的,不过,该理论后期为应对各派的批判,不断对模型进行假设和结论上的修补,基本上没有统一的模型了。

水惟善下方为海,山不吟高自极天 不是一番寒彻骨,怎得梅花扑鼻香 事到万难须放胆,宜于两可莫粗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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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浪一帆 发表于 2007-6-8 09:22: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以下是引用xias000在2007-6-7 0:08:00的发言:

如果是这样,本人不得不认为哈特的定义不彻底,从而其理论不彻底,在逻辑上就不彻底,虽然该理论或许有某种程度的适用性。

要定义权力,就要给出权力的来源和界限。权力的界限问题应该就是权力的有效性问题(有效权力)。

在哈特的理论中,剩余控制权有时和全部权力混同,定义的模糊确实是该理论的一个缺陷。权力的界限问题似乎又涉及到企业的边界问题,建议读一下RajanZingales的文章,会有新的收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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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teryunnan 发表于 2007-6-8 09:44: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所有权只是对合同双方的一个约束条件,并不表明对其他权利的干涉.
研究方向:financial accounting&econom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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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浪一帆 发表于 2007-6-8 10:01: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在哈特的理论中,对物质资产的所有权是权力的来源,这是法律意义上的。不知你的对其他权利的干涉在实践中该如何理解,从所有权、使用权、处分权和收益权之间的关系来看,所有权是影响其他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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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d-apple 发表于 2007-6-8 16:44: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如果说房东有所有权就能衍生出其他权利,因此就能要求租户不能看书,那租户的理由将会是:我已经交租金购买你的使用权了,所以能看书。都有“来源”,问题还是解决不了。

如果不完全合约以习惯为弥补,则以习惯说明房东无此权利,这好像也行不通(虽然我们的确是感觉到有习惯的存在)。外嫁女不分产是农村长期的“习惯”,难道我们要说:因为这习惯,遗产法所规定的男女平等相关权利就消失了?

如果有人反驳说:“在承租房内可以看书”是习惯,而“外嫁女不分产”不是。那我们又该怎么严格定义“习惯”这些概念呢?说前者更普遍,后者没那么普遍吗?那如何才是普遍?

想来想去,觉得“权利的来源”这个说法本身就比较古怪。因为具体的权利是在交易或者冲突发生的时候才凸现出来,“权利”只有那时候才真的被我们观察到,之前我们只是假设它存在。所以一个看起来更古怪的想法,是不妨让权利只有变迁,没有来源。就是说只看冲突的现实解决方式,通过他们去观察某项具体权利的生生灭灭,而不去追问来源的问题。

房东的要求,我觉得现实的解决之道,是不会因该合约不完全而得到支持。合约不完全是双方的事,有冲突,就产生谁承担举证责任的问题。除非房东能证明看书属于法律规定的非正常使用范畴,或者能证明双方事前有约定,否则我们会看到,看书的权利是租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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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生 发表于 2007-6-8 17:45: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如果房东在双方谈判的时候,提出不得在出租物内读书,

那么,

租借者可以放弃谈判,另外找其他的出租者。

也可以对房东声明:我对此条款持保留意见,进而继续谈判。如果谈判成功,成功租借,则租借者有权不服从房东的这一违法的违反人权的条款。

还可以在谈判成功之前去起诉房东,要求法院对房东的不合法的条款进行限制,要求房东剔除这一条款,不得保留此一条款。

如果租借者同意了房东的任何条款了,自愿放弃了自己的在房内读书的合法权利,则就应当服从双方的约定吧。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6-8 17:48:57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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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生 发表于 2007-6-8 17:47: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以下是引用xias000在2007-6-3 21:22:00的发言:

如果说,没有这个权力(不准看书),那么“哈特说,所有权是权力的来源。所有者拥有权力来决定合同未提及的用法(使用权)。”就错了。

是谁错了呢?

哈特错了。人类社会,权益权利,不过是人的行为问题,是人权问题,并不是产物产权的运动。兄弟的根据,请见楼上的表述。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6-8 19:00:58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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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wi0210 发表于 2007-6-8 18:33: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权力的来源

  有了这些信息基础、合作关系、交往技巧、工作能力、履历与形象,再加上职位所赋予的权力,我们就可以在复杂的职场中担负起领导职责。但是,还需要我们具备正确判明谁真正拥有解决某个具体问题的权力,准确估计人们之间的分歧及原因,明了人们的共同利益所在的认知能力。也需要我们拥有巧妙利用个人影响力的技巧。如明确知道在某个特定环境中该如何利用自己掌握的信息和已有的关系,如何行使常规权力和其他权力源。要做一个领导者,我们必须愿意以一种负责的和行之有效的方法去管理工作的中各种相互依赖关系,不能只图短期利益,不能只考虑个人前途,不能只顾及某一方的利益,不管这一方是谁。我们必须积极调动所有的纵向和横向关系,必须愿意处理这些关系带来的所有挑战。

  有一家私有的4S店,由于某些原因董事长不想自己亲自经营,于是就把原来的售后服务经理提升到总经理的位置上,由董事长的儿媳妇任副总经理。刚刚开始的时候,副总还经常上班,有什么事总经理找她请示就可以了,特别是花钱方面的事情。不久副总大概嫌累,不来公司了,导致总经理什么钱都不敢花,只要多于1000元的,他就不敢签字。小王在市场部,是最花钱的地方,广告也好、活动也好,什么钱都没有了。清闲倒清闲,但是汽车厂家检查怎么办?考核要有广告样稿、报纸以及合同和发票,活动总结要有现场照片,小王发愁上什么地方去找。考核扣分是小王的错,但是没有钱怎么办?小王非常郁闷,不知怎么搞定。

  在一些运作不规范的企业,类似的情况很多。确切地讲,小王用不着发愁,因为总经理更苦,他既无职位所赋予的权力,也没有足够的影响力。要说这种局面是官僚主义、利益斗争或权力斗争的恶果,未免太勉强。而解决之道,靠小王自己是办不到的,除非总经理除了忠心,还想成就一番事业,否则局面不会改观。摆在总经理面前的,就是去建立和扩大影响力,如果操作得当,也许能拿到最终的实权。

  一个人在职业生涯初期、进入新企业初期、晋升新职位初期,主要任务就是建立权力与影响力源,为将来打基础。这是一件费力费时的工作,但任何有抱负的人,都必须做这件事。如果我们只注重加薪提职,而不注重使自己有一个良好的履历、形象、声誉,不加强对企业信息的全面了解,不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以及提高处理这些关系的能力,很可能会一时得势,但迟早会栽跟头。这样的人可能会先于同事晋升,但一旦当上领导,将遇到很大困难。

  建立权力与影响力基础尤其要注意晋升的速度。晋升太慢,一个人难以积累足够的信息,建立广泛的关系,这样就很难有机会担任重要职务。但晋升太快,会无法学到该学的一切,无法建立更浓厚的关系基础,也无法建立令人信服的履历与声誉,同样也是危险的。

来源:S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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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s000 发表于 2007-6-9 12:56: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谢谢白浪一帆的答复及建议。

回复 red-apple:

权力的来源问题就是权力的根据问题,不知道权力的根据,也就不知道权力的限度(也即有效权力)。

其实这也是权力定义的问题。如果通过这一角度可能会解决企业边界问题,那么对这一问题的思考是有意义的。

回复 徐生

如果通过事前谈判解决了是否可以在房屋里看书,并纳入合约,那么这已经偏离了权力来源及其限度这一问题。

谢谢 kiwi0210 提供的材料。

每天提出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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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浪一帆 发表于 2007-6-10 09:58: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以下是引用red-apple在2007-6-8 16:44:00的发言:

想来想去,觉得“权利的来源”这个说法本身就比较古怪。因为具体的权利是在交易或者冲突发生的时候才凸现出来,“权利”只有那时候才真的被我们观察到,之前我们只是假设它存在。所以一个看起来更古怪的想法,是不妨让权利只有变迁,没有来源。就是说只看冲突的现实解决方式,通过他们去观察某项具体权利的生生灭灭,而不去追问来源的问题。

房东的要求,我觉得现实的解决之道,是不会因该合约不完全而得到支持。合约不完全是双方的事,有冲突,就产生谁承担举证责任的问题。除非房东能证明看书属于法律规定的非正常使用范畴,或者能证明双方事前有约定,否则我们会看到,看书的权利是租户的。

在企业理论中,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权威/权力的来源问题,从科斯的企业是通过权威配置资源的观点,到阿尔钦等在团队生产理论中提出,将剩余索取权赋予一个外部监督者,由他与其他的要素所有者进行缔约并进行监督等,再到哈特等人提出剩余控制权的概念,以及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的对称分布等,可见,某种程度上,该问题不能有效解决,现代企业理论难以顺利进展。

为什么要弄清楚权力的来源问题呢?因为契约是不完全的,不完全性决定了在缔约时只规定了一些具体权利,从而留下了空缺,留待以后补充。问题是,当以后各种缔约时未预料到的或预料到但未给出具体应对措施的或然事件发生时,该如何解决呢?进一步说,谁有权利解决这些问题?当事人私下解决,还是求诸第三方?明确权力的来源问题,这就为我们提供了解决的依据,比如说,监护权并未规定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各种具体权利,但在监护的过程中,监护人却能根据监护权相机行使各项具体权利,这也降低了各种交易费用,因此,权力的来源,赋予了缔约方之间相机行事的权利,其实,进一步地,也就是科斯式事后谈判何以进行的一个重要依据。

另外,契约的不完全,不仅是缔约方的事,还涉及到第三方,举证和证据的证实问题是紧密相联的。只是第三方的可证实性,目前似乎还是不完全契约理论的软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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