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whitehaw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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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特的企业理论
哈特的企业产权理论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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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读书笔记 产权理论 企业理论 企业产权 笔记 读书

沙发
nie 发表于 2005-4-27 16:15: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我想楼主的笔记在转述哈特的理论方面基本上没有偏差,奖励金钱50。

只是有些地方似乎楼主对此语焉不详,例如,为什么说不完全契约理论相对于交易费用经济学在解释企业边界方面是一个进步?其中的“动力”是什么?给定非人力资产的作用,GHM模型本身有什么其他的缺陷?Maskin-Tirole的批评的核心是什么?不相关定理的基本条件是什么?是否有你想象的那般robust?等等。

天下滔滔,我看到象牙塔一座一座倒掉, 不禁为那些被囚禁的普通灵魂感到庆幸, 然而,当我看到, 还有少数几座依然不倒, 不禁对它们肃然起敬, 不知坚守其中的, 是怎样一些灵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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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椅
wangtao599 发表于 2005-4-29 13:40: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合同的不完全性是由以下三个原因造成的: 第一是有限理性的约束。在复杂的、十分不可预测的世界中,人们很难想得很远,并为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都作出计划。

我以为楼主在对哈特思想的论述过程中,以上所引述的部分不太准确,GHM的产权观点继承了交易成本理论关于契约的不完全性观点,但是认为契约的不完全性是由于第三方对于签约的不可证实性造成的,HartMoore1988)沿着不可证实性的逻辑,给出了契约不完全的两个原因:(1)法院缺乏对相关自然状态证实的能力,(2)交易双方对阻止事后重新谈判缺乏能力。新产权理论的前提也是签约双方的充分理性或相当理性,并不存在楼主所述有限理性的约束,因此其分析框架接近新古典的工具形式。

天路遥,人世远,凝眸处,沧海桑田。 为谁痛苦,为谁嬉笑,任光阴凋尽朱颜。 哪个出将入相,哪个成佛登仙,到头来或为黄土, 或为轻烟。 且去世外垂钓,手有青青竹竿,莫问卿卿何处去,回头看见桃花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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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nie 发表于 2005-4-29 18:01: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楼上的,楼主不是说了么,“第三是第三方验证的困难。即使各方可以对将来进行计划和协商,他们也很难用下面这样的方式将计划写下来:在出现纠纷的时候,外部权威,比如说法院,能够明确这些计划是什么意思并强制加以执行。换句话说,双方必须不仅能够相互交流,而且还要能够与对签约各方动作环境一无所知的局外人(第三方)进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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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gtao599 发表于 2005-4-30 18:39: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我可能没有表达清楚我的意思,我的意思是GHM的模型和哈特的企业产权理论前提并不包括有限理性的约束,其行为基础是充分理性的。因此,契约不完全的原因不应该包括楼主所提的原因一:有限理性的约束。对否,请版主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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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e 发表于 2005-4-30 21:57: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诉诸第三方不可证实性是一种使用有限理性假设的最简单、最直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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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gtao599 发表于 2005-4-30 23:33: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但是哈特的理论假设前提却是签约双方的充分理性,签约方行为假设的不同是GHM理论与交易成本理论的主要区别之一,你在今年的人大校刊上的文章也曾列出这一点,即Hart理论的理性程度是充分理性,Williamson理论的理性程度是有限理性。

我想要表达的意思是:whitehawk的笔记中说Hart的理论中缔约方具有有限理性约束是不准确的,Hart承认其理论中具有有限理性的一方是指第三方,即法庭等第三方对于契约具有不可证实性,因此第三方相对于签约方来讲,是有限理性的。

顺祝五一节快乐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4-30 23:37:57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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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e 发表于 2005-5-1 10:15: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回复

以下是引用wangtao599在2005-4-30 23:33:20的发言:

我想要表达的意思是:whitehawk的笔记中说Hart的理论中缔约方具有有限理性约束是不准确的,Hart承认其理论中具有有限理性的一方是指第三方,即法庭等第三方对于契约具有不可证实性,因此第三方相对于签约方来讲,是有限理性的。

这里的第三方不可证实,我理解应该是说当事人缺乏足够的向第三方证实的能力,即有限理性,而非指第三方的能力有限。比如,当事人需要向法庭提交证据,但是这个证据是无法提交的,而不是指法官缺乏判断能力。哈特(1995)自己承认,他是使用了某种程度的有限理性,但有是比威廉姆森更强的理性,所以,(可能是我自己首先)将这种理性命名为“充分理性”,即介于有限理性与完全理性之间的一种理性。

重要的问题不在于它叫什么,而是我们都明白哈特和威廉姆森之间的区别。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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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gtao599 发表于 2005-5-8 00:00: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这里的第三方不可证实,我理解应该是说当事人缺乏足够的向第三方证实的能力,即有限理性,而非指第三方的能力有限。比如,当事人需要向法庭提交证据,但是这个证据是无法提交的,而不是指法官缺乏判断能力。

关于NIE版主的这段说明,我还有不同意见,为了慎重起见,我在五一假期查阅了有关资料,版主在管理世界和人大学报发表的相关文章我又重新阅读了几遍,但是关于两种理论有限理性的阐述却是语焉不详,没有讲得很透彻,因此,我将重点放在了相关的外文资料上,在Eric Brousseau和Jean-Michel Glachant的The Economics of Contracts Theories and Applications 2002 一书中,第一章中将GHM不完全契约理论的理性程度定义为Savage理性,与激励理论和瓦尔拉斯模型的理性程度是一致的,都是完全理性即Savage理性,交易成本理论的理性则是Simon理性即有限理性。在Eric Brousseau的另一篇文章Incomplete Contracts and Governance Structures中(版主也有这篇文章),指出This is, however, problematic since, on the one hand, the institutional framework remained exogenous in the analysis, while on the other hand, the assumptions that are made regarding the agents’ rationality (which is supposed to be perfect) can be contradictory with those that are made about the institutional framework (embodied in the person of the “judge” whose rationality is, in a sense, bounded) (§ 1.3).下划线指的是法官的有限理性,与版主的观点是不一致的,在文中论述不完全契约理论和不可证实性的关系方面,指出the judge’s inability to verify the relevant state of nature;P5.并不是指当事人缺乏足够的向第三方证实的能力,确实是指第三方的能力有限,法官缺乏判断能力。因此,ICT中仅有的一点有限理性是指第三方的有限理性,而非版主所言:当事人缺乏足够的向第三方证实的能力,即签约双方的有限理性。相反,在ICT中签约双方是Savage理性(完全理性),第三证实方(法院)是理性有限和缺乏能力的,这一点在哈特和摩尔1988年的那篇文章也有体现。我讲得不知对否,请版主参考一下我提到的以上文献(这些版主和本版都有),给予点评,也请各位学友参与讨论,因为对于有限理性的比较研究也是对制度经济学基础的探究。

天路遥,人世远,凝眸处,沧海桑田。 为谁痛苦,为谁嬉笑,任光阴凋尽朱颜。 哪个出将入相,哪个成佛登仙,到头来或为黄土, 或为轻烟。 且去世外垂钓,手有青青竹竿,莫问卿卿何处去,回头看见桃花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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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e 发表于 2005-5-8 00:25: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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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楼上的深入讨论。但是我还是坚持我的判断。

第一,如果我们要准确理解某一理论的某一概念,最合适的方法,应该是看理论的提出者(Hart)对此概念的阐述。Eric Brousseau 的文章我看过,也见过他本人,我不认为他的阐述是准确的,甚至不认为他具有准确阐述的能力。

第二,Hart(1995)中文版98页特意解释了“有限理性”的含义。很明显,连同不可描述、不可缔约以及不可证实一起体现为某种有限理性,这足以证明一点——认为当事人是Savage理性(完全理性)的判断绝对是错误的。其次,Hart特意说了有限理性假设不能无限放宽,只能放宽到这里。这是我称其为“充分理性”的原因。

第三,如果不可证实反映了法官的有限理性,那么自我实施的隐性契约就不能称之为不完全契约了;如果....,那么为什么法官可以执行完全契约呢?显然,重要的是当事人的理性,而非局外人的理性。局外人无法准确判断,乃是因为当事人表述能力和证实能力有限。

以下pdf文件是涉及上述观点的2页材料。

14198.rar (73.43 KB) 本附件包括:
  • 98.pdf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5-8 1:05:57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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