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斑竹合并)
吴海平
人类最早的婚姻制度——群婚制(续)
我在前一篇中只谈了最简单的群婚制形式,即只存在于两个氏族之间的简单形式的群婚制,其中一个氏族的全体男人与另一个氏族的全体女人结为性伴侣;同样,这个氏族的全体女人与另一个氏族的全体男人结为性伴侣。这种群婚制的例子来自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恩格斯说明,这个例子是十九世纪英国传教士劳里默•法森在南澳大利亚的芒特-甘比尔地区的澳大利亚黑人中发现的:“在这里,每个部落分为两个级别:克洛基和库米德。每个级别内部都严格禁止性交关系;反之,一级别的每个男子生来就是另一级别的每个女子的丈夫,而后者生来也是前者的妻子”。我认为,这种最简单的群婚形式,甚至不能禁止父亲与女儿的血亲通婚。
在比较复杂的群婚制形式中,出现了婚级制度。为了详细说明婚级制度,我在这里再举一个具体的例子,这个例子来自路易斯·亨利·摩尔根所著的《古代社会》一书。摩尔根是十九世纪的美国人,长期实地考察和研究当时美洲印地安人,以及澳洲、太平洋诸岛屿、远东、非洲等地土著人的社会制度,从中发现人类早期状态的社会组织原则及其发展规律。《古代社会》是摩尔根一生最重要的著作。马克思和恩格斯曾对摩尔根及其主要科学成就作出了高度的评价。
摩尔根在《古代社会》第二篇第一章里谈到了生活在当时澳大利亚的卡米拉罗依人的情况。
卡米拉罗依人有6个氏族,可以分为两组:一组是鬣蜥氏(杜利氏)、袋鼠氏(穆里腊氏)、负鼠氏(穆特氏),为了叙述的方便,我将这组氏族称为A组;
另一组是鸸鹋氏(狄囊氏)、袋狸氏(比耳巴氏)、黑蛇氏(努莱氏),我将这组氏族称为B组。
每一组里的三个氏族被认为是从同一个母氏族中分立出来的,这就是我在前一篇文章里说的具有血缘关系的氏族。所以,每组氏族的男女之间禁止通婚。
两组氏族之间被认为没有血缘关系,可以彼此通婚,这就是我在前一篇文章里所说的具有姻缘关系的氏族。
每组氏族里都有4个婚级:两个女性婚级,两个男性婚级。
在A组氏族里,如果上一代的两个婚级是伊帕塔(女性)和伊排(男性)。下一代的两个婚级就是布塔(女性)和孔博(男性);而布塔(女性)和孔博(男性)的下一代,又是伊帕塔(女性)和伊排(男性)。如此往复循环。
在B组氏族里,如果上一代的两个婚级是卡波塔(女性)和库比(男性)。下一代的两个婚级就是玛塔(女性)和慕里(男性);而玛塔(女性)和慕里(男性)的下一代,又是卡波塔(女性)和库比(男性)。如此往复循环。
这样,两组氏族一共有8个婚级。
卡米拉罗依人的婚配规则如下;
伊帕塔(A组)只能与库比(B组)结婚,其所生子女为布塔(女性)和孔博(男性),属于鬣蜥氏、袋鼠氏、负鼠氏(A组);
卡波塔(B组)只能与伊排(A组)结婚,其所生子女为玛塔(女性)和慕里(男性),属于鸸鹋氏、袋狸氏、黑蛇氏(B组);
布塔(A组)只能与慕里结婚(B组),其所生子女为伊帕塔(女性)和伊排(男性),属于鬣蜥氏、袋鼠氏、负鼠氏(A组);
玛塔(B组)只能与孔博(A组)结婚,其所生子女为卡波塔(女性)和库比(男性),属于鸸鹋氏、袋狸氏、黑蛇氏(B组)。
根据上述婚配规则,可以总结出下列特点:
1.凡是能够结婚两个婚级,必然分属于A组和B组,同一个组的男女之间是禁止发生性行为的;
2.生出的子女都属于母亲所在的组的氏族,但又与母亲不属于同一个婚级,这样的安排正好避免了我在前一篇文章中所说的简单形式的群婚制所存在的弊端,即排除了女儿与父亲及父亲的兄弟通婚的可能性。
非常清楚,这种婚级制度的安排就是为了进一步禁止血亲和近亲之间发生性行为。这就是我在前一篇文章中所说的婚姻制度最初创立的目的。
摩尔根在《古代社会》第二篇第一章,即叙述上述卡米拉罗依人婚级制度的那一章中写道:“我们即将看到,当人类文化处于蒙昧社会的低级水平时,人们在规定范围内实行共夫共妻,这是当时社会制度的主要原则”(《古代社会》,商务印书馆1977年版,第47页)。这种在“规定范围内实行共夫共妻”的制度,摩尔根将其称为“伙婚制”,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群婚制。具体到卡米拉罗依人那里,就是属于伊帕塔婚级(A组)的一群群女人与属于库比婚级(B组)的一群男人结为性伴侣关系,等等。
摩尔根还写道:“氏族的出现基于三个主要的概念,即,亲属的团结;完全以女性为本位的世系;以及氏族内部的禁止通婚”(《古代社会》,商务印书馆1977年版,第67页)
我认为,首先,群婚制建立的目的就是“氏族内部的禁止通婚”,但是,群婚制的实施需要以氏族制度的存在为前提;另一方面,群婚制所唤起的关于血缘关系的意识,成为维系母系氏族的强大力量。在一个母系氏族中,氏族的绝大多数成员,通常被认为是由一个共同祖先繁衍下来的后代,这就使所有氏族成员产生强烈的从属感和向心力,能够把氏族的利益和荣辱放在第一位,相互团结,共同对抗当时严酷的生存环境。同时,群婚制实施的结果产生了“民不知有父,只知有母”的现实,使得早期的氏族只能实行以女性为本位的世系。这就是摩尔根所说的氏族出现所基于的三个主要概念之间的内在联系。由此,我认为,氏族制度与群婚制度是互为前提的。
另外,摩尔根认为,在“伙婚制”以前,蒙昧时期的人类还存在过“血婚制”。在这种“血婚制”里,“嫡亲的旁系的兄弟姊妹相互集体婚配”。摩尔根本人并未亲眼目睹这种“血亲制”,他只是从当时已经过渡到“伙婚制”的波利尼西亚人的亲属称谓制度中推断出曾经存在过这样一种制度。我认为,“血婚制”,即兄弟姊妹可以相互杂乱性交的情况,只是原始人类的一种原始状态,不能认为是一种人类有意识地建立起来的社会制度,基于这个理由,我认为,摩尔根所说的“伙婚制”,也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群婚制”,是人类最早的婚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