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桃源居士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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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前沿] 想同zyf45609365探讨关于消灭剥削的逻辑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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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font face="Verdana" color="#0000ff" size="4"><strong>zyf45609365:</strong></font></p><p><font face="Verdana" color="#0000ff" size="4"><strong>       你好!</strong></font></p><p><font face="Verdana" color="#0000ff" size="4"><strong>       以我就你之在下面的</strong></font></p><p><strong><font face="Verdana" color="#61b713">还有笔者对未来社会主义本质特征也有自己的构想:劳动力租用资本 与 生产资料社会化公有。<p>我的这个结论完全是根据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推导出来的。马克思主义认为,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是人类社会的基本矛盾。正是由于这一基本矛盾的运动,人类社会从低级形态发展到高级形态。资本主义生产是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社会化生产。在资本主义社会,这个基本矛盾表现为生产社会化与资本主义私人占有之间的冲突。</p><p>资本主义社会中,资本家通过对资本的所有权与占有权的垄断剥削工人,地主通过对土地私有垄断间接剥削。从而可以构想出社会主义是工人阶级国家、工人集体、大众(中小股民)、公益机构(这四者笔者统称为公有)对生产资料有所有权 和 工人团体对生产资料有占有权,让劳动力、资本(公有或租用)和土地(公有或租用)更加充分结合,实行国有制、工会制(类似集体制)、大众持股制、公益基金制和混合所有制(指这四种经济成分的混合,而不是现在的公私混合)的企业进行生产;利用法律制度建立好“委托-代理”结构,提高工人团体和个人的生产积极性,现代社会企业所用的资金并不都是所有人提供的,还需要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租用资金,这样,社会主义社会的企业就是劳动力租用资本;仍然实行市场经济(但是有更有力宏观调控和微观管治),这样可以发挥市场经济的竞争与激励优势,利润归所有人所有,一部分用于扩大再生产,一部分用于国家财政,一部分用于提高工人和中小股民福利,一部分用于公益事业,而不是让个别资本家、地主和官僚享受。 </p><p>当然国家对国有资产行使所有人是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由人大中的某些代表选举担任代理,笔者称之为“人民董事”;工人集体的所有人是工会。这样明确所有人,“委托-代理”机构才能行之有效,加上严刑峻法,不会再有官僚体制那样的低效和流失是问题。</p><p>先说这么多,笔者也正在进行这方面的研究,以上论述的内在有着笔者的经济学实证分析。</p><p><font color="#0000ff" size="4">这段文字分析来看</font></p><p><font color="#0000ff" size="4">     似乎含有陶本经济学(逻辑)关于<font color="#ff00ff" size="5">没有被剥削者就没有剥削</font>的影子。所故,想与您交流一下<font color="#61b713">“劳动力租用资本”</font><font color="#0000ff">之消灭剥削的逻辑。不知你有没有兴趣——若有兴趣,望回复交流......</font></font></p></font></strong></p><p>我的这个结论完全是根据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推导出来的。马克思主义认为,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是人类社会的基本矛盾。正是由于这一基本矛盾的运动,人类社会从低级形态发展到高级形态。资本主义生产是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社会化生产。在资本主义社会,这个基本矛盾表现为生产社会化与资本主义私人占有之间的冲突。</p><p>资本主义社会中,资本家通过对资本的所有权与占有权的垄断剥削工人,地主通过对土地私有垄断间接剥削。从而可以构想出社会主义是工人阶级国家、工人集体、大众(中小股民)、公益机构(这四者笔者统称为公有)对生产资料有所有权 和 工人团体对生产资料有占有权,让劳动力、资本(公有或租用)和土地(公有或租用)更加充分结合,实行国有制、工会制(类似集体制)、大众持股制、公益基金制和混合所有制(指这四种经济成分的混合,而不是现在的公私混合)的企业进行生产;利用法律制度建立好“委托-代理”结构,提高工人团体和个人的生产积极性,现代社会企业所用的资金并不都是所有人提供的,还需要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租用资金,这样,社会主义社会的企业就是劳动力租用资本;仍然实行市场经济(但是有更有力宏观调控和微观管治),这样可以发挥市场经济的竞争与激励优势,利润归所有人所有,一部分用于扩大再生产,一部分用于国家财政,一部分用于提高工人和中小股民福利,一部分用于公益事业,而不是让个别资本家、地主和官僚享受。 </p><p>当然国家对国有资产行使所有人是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由人大中的某些代表选举担任代理,笔者称之为“人民董事”;工人集体的所有人是工会。这样明确所有人,“委托-代理”机构才能行之有效,加上严刑峻法,不会再有官僚体制那样的低效和流失是问题。</p><p>先说这么多,笔者也正在进行这方面的研究,以上论述的内在有着笔者的经济学实证分析。</p><p><font color="#0000ff" size="4">这段文字分析来看</font></p><p><font color="#0000ff" size="4">     似乎含有陶本经济学(逻辑)关于<font color="#ff00ff" size="5">没有被剥削者就没有剥削</font>的影子。所故,想与您交流一下<font color="#61b713">“劳动力租用资本”</font><font color="#0000ff">之消灭剥削的逻辑。不知你有没有兴趣——若有兴趣,望回复交流......</font></fon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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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资本主义社会 社会主义社会 资本主义生产 人民代表大会 生产积极性 社会主义 资本主义 马克思 劳动力 生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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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居士1 发表于 2008-1-17 23:14: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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