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谁创造应归谁”,有两个问题:(1)“创造”是指啥;(2)分配原则本质上是一个伦理问题。这两个问题想明白了,你的问题也就不必回答了。
2下面引用我的一段话回答你:“所有权在商品经济中的主要功能,就是所有者有权参与分配,至于参与生产与否,倒在其次。从生产要素的作用,去确定分配伦理,不仅是不可能的,而且是和现实及历史中已存在的商品经济运行机制不符。至于你想从价值确定去推出所有权,那更是因果关系倒置。举例说明:中国改革开放前的计划经济时期,工业品和农产品之间的交换,其价值和比例你如何确定,你如何从价值确定去推出所有权。事实上,只有在所有权确定的条件下,商品的价值确定才有意义。这样说,丝毫也不否认个别商品的价值确定要素的变化(如偏好的改变),有可能引起某些资产的价值改变,从而导致所有者的所有权大小的改变。 至于马克思劳动价值的基础即劳动二重性,在此再重复一遍我的理由:许多学者,和马克思一样,都认定人类劳动具有等同性,似乎这种等同性是不言而喻的。我在上述论文中,已经揭示出:在商品经济中,人类劳动的等同性,和土地等同性及资本的等同性一样,只是一种商品经济中的价值的等同性,它来自对各种不同类型的生产要素的所有权的等同性。其实,你只要想一下,劳动有二重性,资本和土地也同样具有二重性乃至多重性,这就是商品经济和计划经济之间,经济制度(含运行机制)的不同之处。马克思揭示出了劳动者及劳动收入,作为劳动所有权下的生产要素及其收入(工资制度),在商品经济中的表现形式,这是马克思对人类认识商品经济制度是如何运行的,即广义的价值理论的一大贡献,尽管这其中包涵了巨大的谬误。另外,劳动时间,作为价值尺度,只是人类的认识工具之一,并没有啥先天更高的必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