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你是将质和量用一个概念统一了。得给你上课了。[转]
要认识存在物,仅仅指出它存在,停留在一个“是”字上那等于什么也没说,最起码是要回答“是什么”以及它的大小,多少等,这就是人类最早面对的事物的所谓量与质的问题。把“质”和“量”作为哲学范畴明确提出来的是亚里斯多德。他指出了与量质相关的若干规定:其一,“性质”和“数量”都是“实体”的规定性。 “质”的含义归纳起来有二方面,首先是事物在本体(实体)上的差异,关系到事物是什么和不是什么。其次是属于变化的偶性,就是说“质”是事物本质上的差异和偶性上的差异;其二,关于“量”的含义,他指出,凡事物可区分为更多的组成部分,就形成量。其中有“可计数的”(指个体的多少)和“可计量的”(指广延的大小)两种。量又可区分为“本性的量”和“属性的量”,其三,运动包括量变和质变,运动分成六种:产生、毁灭、增加、减少、变更及地点的改变,增加和减少属于量变,变更则指性质的变化。
对量质问题作了深入研究的是黑格尔。.他指出:“质是存在的规定性”[1]一般“存在”是没有规定性,是抽象的,因而也是没有质可言的。所以,质是一个具体存在物的规定,“质就是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特殊的直接的规定性”。或者说“质是事物直接、抽象、简单的规定性,量是比较间接的具体的复杂的规定性”黑格尔对量质问题的看法至今仍然是引用得最多也是比较权威的看法。
2、对量质问题的当代研究
(1)比较传统的权威定义
辞海曾这样定义事物的量和质“质是一事物区别于它事物的一种内部规定性,是由事物内部的特殊矛盾规定的,事物的多样性,就是事物之间的质的差别的表现。量是事物存在的规模和发展的程度,是一种可以用数量来表示的规定性,如多少、大小、高低、长短、轻重、快慢等。”[2]中国大百科全书是这样定义量与质的:“质与量:表征事物的两种基本规定性的哲学范畴。质是由事物的内在特殊矛盾决定的,使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内在的规定性。量是质的等级、规模、范围和结构的表现,是事物可以由数和形来表示的规定性。”“量是事物的外在规定性”[3]
(2)对质的当代理解
20世纪40年代后,随着系统论、信息论、控制论、耗散结构论等学科的兴起,人们对量质问题的理解进入了一种新的境界,即由过去对实体存在的质和量的理解转变为对事物作为系统存在的质和量的理解,从事物静态的量质的理解转化为对事物相对静止(动中之静)稳定态的量质理解。认为“质是使事物成为它自身并使该事物同其他事物区别开来的内部规定性” [4] “质是事物的一种稳定态的规定性”。在古代或近代质主要是作为“实体的质”来理解的,质是一种“实在之有”它通过属性表现出来。在当代,质更主要地被理解为“关系质”,“系统质”和“稳定态”的质。事实上实体——属性与系统——稳定态是人们对事物“质”的两种不同把握方式。实体——属性是从内在与外在的角度来把握质的,质是事物的内在规定性,属性是质的外在表现。系统——稳定态是从事物与环境的相互作用从事物的演化过程及状态来把握质的。按系统——稳定态理论。任何一个系统都具有无穷多种可能状态,但能代表系统质的规定性是那些“稳定态”,因此一定的系统稳定态相应于事物的一定质。而从一种稳定态向另一种稳定态的跃迁便相当于事物的质的变化过程。稳定态是指一个系统在一定的环境影响、干扰面前能够通过一定的信息反馈调控保持自身系统的不变性。从稳定态角度看质的规定性与从属性角度看质的规定性是不同的,稳定态实际上是动态的,它在动态过程中自身表现出来的稳定性,是变化中的稳定。而属性是相关性表现,本质上是静态的,即事物的质在这一关系中便是这种属性,不是别的属性。从稳定态角度看质体现出来的是质的历史演化,把历史过程和演化存在引进了质的研究中来。事物稳定态的质还决定于事物与环境的相互作用,稳定态由事物自组织和它组织(外部作用)二方因素共同形成,耗散结构系统是靠与外部的物质、能量、信息交换维持其存在,即一种事物(耗散结构)稳定态的质,不但决定于事物内部的要素和结构,还取决于事物与环境的相互作用。
(3)对“量”的当代理解
量是事物存在和发展的规模、程度、速度以及事物构成因素在空间上的排列等可以用数或形来表示的规定性。量的规定性可区分为内涵量和外延量,外延量表示事物存在范围的广度,即规模量,可以计算:内涵量表示事物等级程度、构成方式、功能过程量,它比外延量更加深刻是不能用机械方法加以计算的,量的规定性与质的规定性不同,质与事物存在直接同一,量在一定范围内的变化增减并不影响某物之为某物。
以上的介绍是目前比较普及也比较权威的观点,这些观点可以代表相当一部分学者对量和质的研究成果,但不能完全反映当代人们对量质问题的所有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