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不少人认为,在互联网金融市场当中信息不对称程度会大幅度下降。因为利用大数据进行风险定价、风险管理的效率会远远超过人脑的判断效率。它不取决于简单的财务报表的分析,而是取决于行为数据的搜集和自动生成,所以互联网金融会颠覆原来银行所谓的风险定价、风险管理的思路。
我觉得这个说法有一定道理,但是事情也并非那么简单。
大数据并不解决所有问题
现在我们的银行,或者说传统的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风险定价是不是就是简单地靠人脑,靠简单地整理、分析客户的财务数据来进行?其实已经不是这样了。例如,中国的银行业已实施新的资本管理办法,而其中很重要的就是银行要有能力实施自己的内部评级法。内部评级法又有一个前提,就是要有足够的相关数据的积累,比如客户的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而且数据积累要有足够的时间长度,比如五年,甚至七年的数据等。
当然这些数据主要还只是银行的账户数据、交易数据,和现在所说的大数据尤其是客户的行为数据不完全是一个概念,但银行这些年来也在注意利用行为数据。比如银监会一直强调,银行要学会分析小微企业的水表、电表。这看上去似乎是个很土的办法,水表、电表数据不是银行的账户数据,我认为它就是行为数据。我们通常说,大数据的一个重要特点是能采集、分析行为数据。与我们以往主要依赖账户数据、结构性数据不同,大数据确实给风险管理提供了新的工具。但是我们强调它的长处时,还要注意几个问题。
首先在理论上,事物的相关性分析能不能完全取代因果性分析?我认为恐怕有风险。简单地说,任何人、任何互联网企业、任何银行都没有办法让所有人进入它们的社交网络,有些人不愿意或者无能力进入这个网络,这就是理论上所谓的行为不暴露。对这样的人,就难以获得行为数据。到目前为止,我们尚没有办法去证明或取得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中,不愿意暴露自己行为数据的人的比例有多大。但我相信,主观上想隐匿自己的一些行为数据的人不会太少。
另一个问题是,能采集到的行为数据会不会或有没有受到人为干扰和调整(有时候是有意识的,有时候是无意识的)?怎样对这些有意识或无意识的人为干扰后的数据进行区分、甄别,也有一定的难度。举个最简单的例子,网上交易刷星级就是典型的干扰行为数据的例子。另外,有的网站豢养水军也是典型的人为干扰行为数据的例子。这些最后都会造成行为数据的失真,可信度的下降。
随着时间的推移,愿意隐匿自己的行为数据、不愿意暴露自己行为的人占比会不会越来越高?如果确实如此,我们对这些数据的采用,对所谓大数据和小数据如何能更好地结合就更需要引起重视,不能理想化地认为靠大数据就可以解决所有的问题。
因此,是不是互联网技术、云计算技术发展到现在,我们就完全可以颠覆原有的金融系统风险管理的理念和做法?这值得研究。
传统和新型金融机构将共同发展
关于第三方支付加货币市场基金的问题,谢平在《互联网金融手册》中提出,这解决了原来经济学理论中关于金融产品的流动性和收益性之间的矛盾——流动性越强,收益率越低,流动性趋于无穷大的时候,收益率为零。现在第三方支付加货币基金颠覆了这个理论,说明在一个金融产品流动性足够充分的时候,也完全可以有一定的收益。我认为这个结论的前提大概是基于现在有的“宝”既可以T+0赎回提现,同时收益率又比较高,这就似乎给人一种感觉:流动性和收益性之间的矛盾已经不存在了。这是不是一种金融创新?坦率地说,这类产品本身的创新性并不是太强。之所以出现这些现象,关键是银行在存款利率还没有完全市场化的情况下,给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了一个阶段性的机会,再加上T+0赎回的做法,同原来的货币基金为了保证流动性规定必须T+1甚至需要更长时间才能赎回提现相比,流动性显得更强。这是特殊的历史条件带来的一种特殊的优势,这两个优势似乎都不是由所谓的互联网金融本身带来的。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化,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随着许多规则的调整和进一步完善,这种情况恐怕会发生变化。货币基金在美国的发展经历值得我们借鉴,它是在美国的银行业利率市场化不彻底的情况下发展起来的,随着利率市场化的完成,货币基金和原来的情况就大不一样了。
所以,在这个时代没有互联网的思维,不追随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是绝对不行的。但以为互联网可以取代一切、颠覆一切,恐怕也是不可能的。互联网金融的实质还是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包括云计算的技术实现金融交易、金融服务。从这个角度讲,不必争论互联网企业涉足金融是互联网金融,还是传统银行利用互联网工具提供金融服务去完成金融交易叫互联网金融。需要强调的是,互联网金融有很多金融实质。传统的金融机构和新兴金融机构应在更多地互相学习、互相借鉴中实现共同发展。而且我相信在这个过程中,随着时间推移,双方会各自进一步找准自己的市场定位。
从实践看,目前一大批互联网企业想从事金融业务,许多人都想通过投资互联网企业来办金融,他们认为这个比申领银行牌照要容易得多。比如办P2P公司就是一个典型例子。这时要注意加强适度监管的问题。风险是显然存在的,而且现实中已经发生了。例如一些P2P公司跑路垮台等等,说明它已不是一个简单的信息撮合平台,它还在募集资金、发放贷款,或进行信用担保,而且由于互联网涉及的公众面特别广,如果一旦出现风险,确实是系统性的风险。所以,投资者自己要审慎。另外,监管部门要尽快完善这方面的监管法规、制度、办法,进一步加强监管,以保证我国互联网金融能够健康、可持续地发展。因为目前在全世界,也只有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得这么如火如荼,我们缺少外部借鉴。所以就这一点而言,如果监管不到位,出问题的可能性不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