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xyd678在2008-8-9 4:02:00的发言:回复蓝田日暖:
2.“艾智仁—艾伦定理”也有违背传统的需求定律的地方:不同质的东西,放在了同一条需求曲线上,这次是物品不同质。
解释好苹果和坏苹果的“艾智仁—艾伦定理”也被称为“苹果定理”。由于这个定理确实得到了广泛应用。这里转帖一下这个推理过程:
【事情发生在1972年:美国一位消费者给《西雅图时报》写信,问华盛顿州的好苹果是不是都运到中东去了?经济学家阿门·阿尔钦和威廉姆·艾伦的联袂回答,成了日后流芳三十余载的“苹果定理”。他俩的解答相当精妙:假定我们在当地买一个好苹果要花10分钱,而次苹果需5分钱,那么,吃一个好苹果的花费与吃两个次苹果的花费相等。我们可以说一个好苹果“值”两个次苹果,两个好苹果就值四个次苹果。如果将一个好苹果运到中东的成本是5分钱。那么在中东一个好苹果就值15分,而次苹果值10分。如此一来,现在吃两个好苹果的花费就等于吃三个而不是四个次苹果,尽管两者的价格都提高了,但相对而言好苹果显得便宜了。因此,中东对好苹果的消费比例比华盛顿高。这不是在耍什么花招,只不过是需求规律在起作用。】
把好苹果和坏苹果两种不同的物品放在同一条需求曲线上,然后运用传统的需求定律,得出的结论。这个推理过程可靠吗?如果不可靠,就不能令人信服。
传统上说的“优质优价”,意思是不同品质的物品位于不同的需求曲线上,优质物品的需求曲线高于劣质物品的需求曲线,这才符合传统的需求定律的要求。也能为大家接受。
3. 多质需求定律和“艾智仁—艾伦定理”有继承性:艾智仁把苹果分为两个等级,好与坏,数学上称为离散;五常教授用糖分表示苹果品质,糖分多少具数学上的连续性,似乎可以求导数。五常对艾智仁—艾伦定理的批评,我始终看不懂,说艾智仁没有从多质物品看问题。按多质物品的定义,实际上艾智仁已经从多质角度看了:苹果有重量或个数维度,也有质量维度。因此,多质物品也有同样的问题:糖分不同,能搁在一条线上吗?
4,需求定律与成本—收益分析的关系:哪一个是更基本的方法?
按张五常教授的“一招”说,需求定律是最基本的方法。凡事都用它,我认为是进入了误区。还是回到张教授原来的“二招”说为好,这在《经济解释》后记中有记载。需求定律与成本—收益分析同等重要。这里我把局限下的收益最大化私自等同于成本—收益分析(的实质)了。
能用成本—收益分析,就不要勉强用需求定律,例如,复印纸的例子,用成本—收益分析简单明了,楼主已经作了最好的说明。何必用需求定律呢。其他的例子如股票的追涨杀跌现象,路上的百元钞票不翼而飞现象,都适合成本—收益分析,用需求定律反而显得笨拙。
多质物品—苹果的例子,按楼主的说法,“苹果的例子,成本相同,是商品不同,是从不同商品人们会选择收入最大的商品,这个角度来说明需求定律的”,假定你是对的,就直接声明用的是成本—收益分析,不用走弯路,说明需求定律。
我这样理解的,为了排除需求定理中“吉芬物品”的干扰,对需求定理中引起价格或者需求量变动“其他变量”许多经济学家处理的方法,不尽相同。像阿尔钦是主观规定像收入这类影响等优曲线不同的因素,是不变的,弗里德曼在<价格理论>中也有一个处理方法,和张五常的差不多。张五常是规定直接影响价格的因素,全部可以变,直接影响需求量的,全部不能变。我看这些人的处理方法,基本上是一样的,就是让需求定理在一条需求曲线上动,不让其在不同条需求曲线上动。他们这样处理,是个运用需求定理的经验,不是什么定理,无法推理证明的,目的是要保留需求定理,让需求定理能解释现象,而又不被事实推翻。
需求定理就是成本--收益分析法,一样的,只不过把把价格当作成本。你仔细阅读<经济解释>三卷本,可以发现,三卷都在讲需求定理,需求定理中的价格,可以一般化为成本,这个成本包括交易成本,卷一是从需求角度讲,卷二是从生产与市场角度看,卷三是从交易成本角度讲,需求定理一般化就是,具体约束条件变,成本变,人的行为变。像需求、生产、制度都只是人的行为的体现。
另外,成本与收益,是我们选择行为的二个角度,科斯把它们看成是一枚硬币的二面,许多问题与现象的解释,我们只需要从一面看,就可以了。成本与收益,是从做一件事,所失与所得的角度来说的。经济学是解释行为选择的科学。要解释选择行为,我们要从做一件事情的所得与所失考虑,只有所得大于所失,我们才做。经济学把所得与所失定义为收入与成本。选择行为的标准是争取收入减成本后的净收入最高。争取最大净收入,我们可以从不同角度看。当收入一样时,我们追求成本最小;当成本一定时,我们追求收入最大。
关于苹果的例子,张五常与阿尔钦的解释,差不多的。张五常把苹果的多种品质,区分了出来,比如糖,因为这个糖,所要用值更高,而阿尔钦由于没有多质需求量这个概念,只能用好苹果、坏苹果这种比较笼统的说法,像张五常的多质物品的多种品质,我们是可以区分,可以观察到的,阿尔钦的关于物品用值高的判断,没有具体可观察的因素(比如糖)说明。这个和他们俩对“效用”的处理,是差不多的,阿尔钦要保留“效用”这个概念,张五常认为不用的,像“效用”这类概念,最多只能是个中间变量,要说明“效用”变,阿尔钦要求是要说出引起效用变的具体的可观察的因素变,而张认为,要是能说出引起效用变化的具体可观察的因素变,我们只要说明这些具体的因素,就可以了,不再需要效用这个概念了。
张五常以上的处理,理由只有一个,那就是在理论逻辑自洽的前提下,理论要有推测的含义,要有被事实伪证的可能,概念,要可观察,要是不能观察,就无法验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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