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mmgg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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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职工民主管理是国企改革成功的唯一途径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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亢龙有悔 发表于 2005-9-16 09:02:00

关于民主改革与产权改革:在一定意义上,似乎民主改革是建立在产权改革的基础之上的,也就是说,不进行产权改革,民主改革必然落空。

产权,是我国国企改革的核心问题,回顾多少年的改革历史,我们都在有意无意地回避这样一个核心问题和根本矛盾。

国企的产权状况,已经决定了国企同其它产权结构和产权形式的企业相比效率不高。因此,对于我国的国有企业,作为传统旧制度的存量,最高明的办法是跳出国企谈国企改革。就国企改革本身而言,这个问题的研究的经济学意义很有限。

与古为新,旧邦新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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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lovekina 发表于 2005-9-20 01:40:00

20龚瑞 “渐进的改革思路“ 可能是良好愿望。从党政分开到厂长负责制,从承包制到股份制改造,及今天的改制,主管部门“提拔”制从未改变。不进则退,当今世界发展迅速,实际上我国国企二十多年改革在治理制度上没有进步。如果有战争,若我国国企生产战斗机的速度远不如敌人,我们仍会被动挨打。而实行职工治理才应该是改革渐进的重要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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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lovekina 发表于 2005-9-20 06:30:00

21楼亢龙有悔的产权论述,认为产权改革才是出路。产权在国企是明晰的,国有部分归全体人民。国企始终没有走民主治理之路,“提拔”才是所有问题的根源。

请参阅文中对德国和日本治理部分的论述。德国和日本经验证明不以股东选举为主,而主要用雇员治理同样创造奇迹。所以产权论是无稽之谈,只能误导改革,有灾难性结果。这一点学界要加强认识。

私有化的实行方式可以是把国有股份以股票形式在股市上卖给私人,或一部分给全民,一部分分给职工都可以。但不能让“提拔”制产生的管理层去搞“改制”,他们都改到自己手里了。而且他们多数也不是什么管理人才,靠“提拔”能产生企业家么?私有化靠权力改到不是企业家群体的手里是资源的巨大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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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lovekina 发表于 2005-9-25 12:48:00

改制中的乱相刚好是产权改革的最后结果。犹如一次“大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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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lovekina 发表于 2005-9-28 09:35:00
欢迎网友一起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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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xp 发表于 2005-9-29 21:15:00
职工民主管理不是国企改革,而是恢复,国企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职工代表大会,这是法定的,国企原先就有这个制度,现在国企不好是企业人事管理体制出问题了,恢复职代会的权力,国企就会好转,产权改革是次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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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lovekina 发表于 2005-9-30 06:00:00

与26楼商榷。

职工代表大会本身就有制度性问题,其由工会负责组织。而工会主席是厂长等提名上级工会任命的,因此工会成了厂长(经理)的傀儡。因而职工代表大会也成了厂长(经理)的傀儡。

您的思路是对的,即最高权力应该是职工代表大会,但前提必须是职工代表大会是独立的,不受任何人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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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xp 发表于 2005-9-30 09:56:00

与27楼商榷。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http://www.chinatelecom.com.cn/sxgz 2002年12月04日   集团工会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力,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智慧和创造力,办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发展社会主义经济,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企业在实行厂长负责制的同时,必须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下同)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保障与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企业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接受企业党的基层委员会(含不设基层委员会的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积极支持厂长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生产活动的职权。

第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定期听取厂长的工作报告,审议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和年度计划、重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计划、职工培训计划、财务预决算、自有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就上述方案的实施作出决议;二、审议通过厂长提出的企业的经济责任制方案、工资调整计划、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三、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四、评议、监督企业各级领导干部,并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对工作卓有成绩的干部,可以建议给予奖励,包括晋级、提职。对不称职的干部,可以建议免职或降职。对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以权谋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干部,可以建议给予处分,直至撤职。五、主管机关任命或者免除企业行政领导人员的职务时,必须充分考虑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职工代表大会根据主管机关的部署,可以民主推荐厂长人选,也可以民主选举厂长,报主管机关审批。

第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对厂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厂长提出建议,也可以报告上级工会。

第九条 在职工代表大会上,可以由厂长代表行政、工会主席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或共同协议,为企业发展的共同目标,互相承担义务,保证贯彻执行。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十条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企业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的产生,应当以班组或者工段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大型企业的职工代表,也可以由分厂或者车间的职工代表相互推选产生。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中应当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他方面的职工。其中企业和车间、科室行政领导干部一般为职工代表总数的五分之一。青年职工和女职工应当占适当比例。为了吸收有经验的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可以在企业或者车间范围内,经过民主协商,推选一部分代表。职工代表按分厂、车间、科室(或若干科室)组成代表团(组),推选团(组)长。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两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或者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参加对企业行政领导人员的质询;三、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一、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业务水平和参加管理的能力;二、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利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三、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企业的领导干部。其中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超过半数。

第十七条 参加企业管理委员会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推选产生。参加企业管理委员会的职工代表要向职工代表大会汇报工作,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监督。职工代表大会有权撤换参加管理委员会的职工代表。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经厂长、企业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围绕增强企业活力、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针对企业经营管理、分配制度和职工生活等方面的重要问题确定议题。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

第二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精干的临时的或经常性的专门小组(或专门委员会,下同),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其主要工作是:审议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议案;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审定属本专门小组分工范围内需要临时决定的问题,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职工提案的处理;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专门小组进行活动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但需经厂长同意。各专门小组的人选,一般在职工代表中提名;也可以聘请非职工代表,但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各专门小组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企业工会委员会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联席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企业党政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五章 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第二十三条 企业工会委员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下列工作:一、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二、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三、主持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四、组织专门小组进行调查研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检查督促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发动职工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五、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代表学习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职工代表素质;六、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七、组织企业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上级工会有指导、支持和维护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的责任。

第六章 车间、班组的民主管理

第二十五条 车间(分厂)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组等形式,对本单位权限范围内的事务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车间(分厂)民主管理的日常工作,由车间(分厂)工会委员会主持。

第二十六条 班组的民主管理,由职工直接参加,在本班组的工会组长和职工代表的主持下开展活动,也可以根据需要推选若干民主管理员,负责班组的日常民主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原则上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交通运输、邮电、地质、建筑施工、农林、水利等企业。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由中华全国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29
gxp 发表于 2005-9-30 09:58:00
27楼的。看到职代会与工会的关系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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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lovekina 发表于 2005-9-30 13:04:00

谢谢29楼gxp《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copy.我们可以一起讨论了。

第一章“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企业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工会委员会就是工会,负责日常工作。也负责选职工代表。请注意不是职工选职工代表。同时工会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程和程序,都是照厂长(经理)意图安排的。

第一章“第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接受企业党的基层委员会(含不设基层委员会的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的思想政治领导,”----------国企党委书记比较服从厂长(经理),至少是合作关系,党委书记也是被提拔上来的,官官相护。他来领导职工代表大会,就贯彻了厂长(经理)的意图了。

第一章“第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民主不足,集中有余。都集中到工会主席,党委书记,工会主席,最后到厂长(经理)那儿去了。

第二章“第九条 在职工代表大会上,可以由厂长代表行政、工会主席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或共同协议,为企业发展的共同目标,互相承担义务,保证贯彻执行。”--------由于第一章的被领导和被组织的关系,共同协议不存在。

第三章“职工代表”的选举机制由于第一章确定的职工代表大会的被领导和被组织关系,民主选举职工代表已不复存在。

第五章“第五章 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更加明确了职工代表大会被工会的领导关系。

所以说职工代表大会是厂长(经理)的傀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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