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价值理论,马克思的价值论是一个绕不过去的坎。
一、界定不严格
马克思的界定不严格,早在庞巴维克就系统而深刻的剖析过。但部分马克思主义者往往从阶级的立场出发,对其视而不见;也不乏严谨者,承认“很值得我们加以深入的研究与认真的回答”。
马克思的商品价值概念,既不是历史的传承,也不是现实的归纳,而是通过实证的分析得出的。其演绎过程主要体现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章“商品的二个因素”这一节中:
马克思首先针对当时流行的:“‘任何东西都不可能有内在的交换价值。’……‘物的价值正好和它会换来的东西相等。’”等现象提出质疑:“交换价值好象是一种偶然的、纯粹相对的东西,也就是说,商品固有的、内在的交换价值似乎是一个形容语的矛盾。现在我们进一步考察这个问题。”
我们也沿着马克思的思路向下看,来“进一步考察这个东西”。“我们再拿两种商品例如小麦和铁来说。不管二者的交换比例怎样,总是可以用一个等式来表示:……如1夸特小麦=a吨铁。这个等式说明什么呢?它说明在两种不同的物里面,……有一种等量的共同的东西。因而这二者都等于第三种东西,后者本身既不是第一种物,也不是第二种物。这样,二者中的每一个只要是交换价值,就必定能化为这第三种东西。”
1.马克思接下来的结论是不严格的:“如果把商品体的使用价值撇开,商品体就只剩下一个属性,即属于劳动产品这个属性。”把商品体的使用价值撇开,怎么就知道商品体只剩下一个属性?其实,商品体仍然存在其它属性。从商品概念出发,“商品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我们可以知道:商品仍具有交换的社会属性,其它如稀缺性、客观实在性等等也并没有排除。让一步讲,即使商品体仅存在使用价值和劳动两个属性,在你尚没有证明商品体只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的二重属性时,你也没有理由直接说明劳动就是价值的同位语。或者说在你没有证明价值是商品的内在的、唯一剩余的属性时,把价值等同于劳动也不严格,况且,价值并不一定是商品内在的东西。
2.接下来的论证:“如果我们把劳动产品的使用价值抽去,那末也就是把那些使劳动产品成为使用价值的物质组成部分和形式抽去。它们不再是桌子、房屋、纱或别的什么有用物。它们的一切可以感觉到的属性都消失了。它们也不再是木匠劳动、瓦匠劳动、纺纱劳动,或其他某种一定的生产劳动的产品了。”这些结论更是突兀,在没有确定的价值概念,也没有一般劳动创造价值,具体劳动创造使用价值的前提下,怎么就知道“它们也不再是木匠劳动、瓦匠劳动、纺纱劳动,或其他某种一定的生产劳动的产品了。”即使具体劳动创造使用价值,但具体劳动并不等于该使用价值,这个结论也不严格。
3.再接着看:“随着劳动产品的有用性质的消失,体现在劳动产品中的各种劳动的有用性质也消失了,因而这些劳动的各种具体形式也消失了。各种劳动不再有什么差别,全都化为相同的人类劳动,抽象人类劳动。”我们知道,庞巴维克批判马克思在抽象掉使用价值的具体形式时,不该抽象掉使用价值的一般形式或一般使用价值,从而混淆了类概念及其具体形式。希法亭针对这一点评析和反驳说,如果抽象掉使用价值的具体形式,什么使用价值的一般形式也就抽象掉了,因为一般使用价值总是存在于具体的价值形式上,没有具体的也就没有抽象的使用价值了。如果说前面舍弃具体使用价值就舍去了抽象使用价值,但马克思在此除去了具体劳动怎么就抽象出一般劳动了呢?显然与前面的逻辑相悖。
4.即便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的一般劳动,把“在商品的交换关系或交换价值中表现出来的共同东西”等同于价值也不严格,这种“共同的东西”或“第三种东西”,怎么就不能够是该商品以外的另一种商品或使用价值呢?怎么就不能够是“一夸特小麦”呢?其实,从马克思的上述论述中,完全可以是另外的一种使用价值。从货币的发展史上可以看出,这种第三种东西恰恰就是能够交换的另外的商品——货币,而另外的商品则并不一定只代表劳动,它代表的是使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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