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atlas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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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建房只为拆房----一个有趣的经济学现象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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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las1020 发表于 2005-8-3 10:03:00

希望大家以纯经济学的方法来讨论,我们不要过多涉及政治,这不是我们能够解决的

政治家大抵都是经济学家思想的奴隶,所以那些治国平天下的小事就让政治家去做吧,经济学家只需当好奴隶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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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克 发表于 2005-8-4 09:53:00

居民之所以会通过建房的方式来获得更多的拆迁费,其根源在于政府的拆迁补偿标准。最简单易行的方法是:政府改变拆迁补偿标准,转而以拆迁家庭的常住人口数来制定新的标准。

这样做的好处在于,政府的措施具有政策的威力,而拆迁居民对于政策的遵守程度应当普遍较高。完全可以利用隐藏于政策中的力量来解决这个棘手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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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uyanhy 发表于 2005-8-5 10:14:00
我同意划定区域进行补贴的方法,同时制定相应规则来解决区域内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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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erjun 发表于 2005-8-5 22:21:00

这样的情况在我的家乡也有:

政府是根据拆迁户所持有的土地产权证上的面积给予赔偿的,临时性的建筑、没有产权证的面积不予以赔偿。

还对按期搬家的拆迁户还进行现金奖励;逾期不搬,在规劝没有效果的情况下,进行扣除赔偿金等措施的惩罚。

这样的政策看来还是比较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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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agabond 发表于 2005-8-5 23:41:00

很好的问题,实在不怎么样的讨论:搞清楚问题了没有?

楼主说“拆迁人也就是政府没有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其实是没有根据的,因此,你的解决方案就站不住脚。

拆迁之所以引起那么严重的社会问题,在城市主要是因为有约三十年的民居建设欠账,在农村(县级市以降)主要是失去土地后的农民缺乏可持续的发展之路。因此,在拆迁上还存在着政府之间博弈的问题,“大”政府关心的是稳定,因此要求给予被拆迁人以适当补偿,而“小”政府关心的是成本,因为它要的是政绩,因为它实际负责拆迁的运作。这才是被拆迁人可以从中动手脚或适度对抗的原因。你说的第三点和第四点非常深刻。实际上大多数拆迁所给予的补偿都高于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价值。

因此,后面几位朋友的谈吐只能说是想当然,不知所云。以我去年的经历而言。我承租的公房就在内环线边上,套内面积约20平方米(建筑面积约34),最后差不多拿到每平方米1万元,当时这个地段的新房子也就这个价格,问题是我不可能再买到20平方米的住房。

这里就有两层博弈,一是对阁楼的计算(符合楼主所描述的现象),二是11楼学友的拖延之招(也许今年我可以到手的就是30万了)。拆迁公司不敢公布底线,那里有太多困难的群众(我因为已在2002年买了房子而不存在住房问题),它只能用各种手段弄掉一家算一家。多出其预算的成本最终会落实到新建住房上(或由政府承担),但没有更好的规避之法,否则多数人根本无法解决居住问题。这里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是简单的博弈关系,所以,仅仅围绕着这两者来设计制度是无解的。上海造南浦大桥时动迁成本之高令官员耿耿于怀。最近嘉定农民在拆迁中拿到的住房简直会令人感到当农民真好。

4:12 I know both how to be abased, and I know how to abound: every where and in all things I am instructed both to be full and to be hungry, both to abound and to suffer need. [Philippia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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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zy1969 发表于 2005-8-6 10:13:00
土地补偿价格与建筑面积成负相关。这恐怕行不通!!!
¤╭⌒╮ ╭⌒╮ ╱◥██◣ ╭╭ ⌒╮ 幸福生活,从此开始 ︱田︱田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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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miel 发表于 2005-8-8 21:17:00

其实政府制定的拆迁办法都有很详细的规定,关键是执行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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疯狂鱼鱼 发表于 2005-8-13 21:21:00

其实我本人认为是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的冲突

在拆房的时候政府方面是有个别现象存在

这就导致一种群体观念的产生,导致这种现象的发生。还有就是部分人的素质问题,中国的发展大部分可以说是素质低下造成的部分地区发展缓慢。大部分人想到的是其短期的利益,如果政府把大部分让给土地拥有者,那拿什么来发展呢?

别骂我啊,纯属个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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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tertide 发表于 2005-8-14 20:53:00
以下是引用vagabond在2005-8-5 23:41:41的发言:

很好的问题,实在不怎么样的讨论:搞清楚问题了没有?

楼主说“拆迁人也就是政府没有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其实是没有根据的,因此,你的解决方案就站不住脚。

这本质是一个道德风险问题。

这里关键还是在于政府提供的这份拆迁合约是否是最优的。如果在既定约束之家,政府提供的合约是最优,那么种现向就是合理的。如果不是,还存在另外一种更好的合约,那么政府就应该在合约的设计上下功夫。从新设计一种新的合约。

个人认为这种建房只为拆房是非帕雷托有效的,但也许是现实中最优的选择。当然这还有待进一步讨论,看看各位网友能否设计出更好的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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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妈妈 发表于 2005-8-14 22:58:00

可能以前的社区管理制度未完善,按照目前的楼房可以直接根据房产证中所证明的房屋面积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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