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atlas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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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建房只为拆房----一个有趣的经济学现象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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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sbill 发表于 2005-11-1 11:57:00

这种现象大家心照不宣,本人觉得通过第三方进行评估是最优方案.

在拆迁政府的补偿机制并不存在问题,但在执行过程中,由于与执行人员利益无关,执行人员对某些现象视而不见拆迁费用无关痛痒.如果通过第三方评估可能 解决此类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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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abai 发表于 2005-11-1 17:30:00
违章加盖,在深圳,街道办事处是要去“梳理”清除的。
李志刚: leabai@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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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空花火 发表于 2005-11-1 19:18:00

这个现象很普遍 个人想从国家的篮子里多捞点好处到自己的篮子里 这个心理是普遍和正常的, 主要是 两个主体 一个是国家 一个是个人 国家对个人的监管机制的实施缺乏有效性. 国家的利益没有一个很好的监管机制,具体到本案例,负责拆迁的部门不会从阻止居民的这种行为中得到好处,也就不会花费力气来阻止居民的行为.钱是国家的,不是哪个部门出,于是就没有人管了. 但是加强对居民的监管的实施难度却很大,或许花费的交易费用比不制止的费用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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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a1982 发表于 2005-11-3 18:52:00
这种现象在中国时有发生,乱搭加盖房子或顶棚,增加其建筑面积。我觉得这是我们的制度的不完善和没有“人”来管的原因。再加上其搭建的人大多是中下层阶级,本身经济条件就不好, 我觉得应该在禁止的情况下,加大搬迁后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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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anshimimeng 发表于 2005-11-5 00:01:00

建房只为拆房的现象说到底只是由于公众的一种驱利心态的使然,这里公众是做为完全理性的经济人而存在的。诚然如前所述缺乏有效的政府管理方法是一方面,但若只从经济学角度来探讨应对措施是否范围过于狭窄了,个人认为是否可以从法律角度来对这种违反总社会福利最大化的行为予以约束,则该种约束将可以产生真正的威慑力,因此对于该种现象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可能也是一种较好的选择。

虽然我是经济学人,但是我想说有时对于某种不利经济现象的最优应对之道可能并不只来源于经济学中的“软约束","硬约束"有时可能会带来更好的效果也未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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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jiweiben 发表于 2005-11-6 11:47:00
非常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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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岁大中华 发表于 2005-11-7 22:25:00

房地产是一个市场行为,本来就应当是市场交易行为,而政府进行的只能是组织、监督作用,它不能成为交易的另一方,不能让它既是裁判又是队员。

那么,可以让政府公布可以拆迁地区的全部信息,让市场主体之间自由进行协商,比如投标形式、听证形式。当然,政府的作用只在于组织和维护双方的权益。

同仁当共勉,同创中国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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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lylj 发表于 2005-11-8 13:29:00
这样才能增加GDP嘛!反正房地产商有钱,而被征地的老百姓穷才会这么做嘛,也是个重分配的办法撒!
英雄永远和奋斗这个字眼紧紧联系在一起,除此之外都只是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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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cup 发表于 2005-11-8 16:36:00

这不过是问题的表面现象而已。 根本问题不外2点:

要么:(1)由于整个过程中,利润非常巨大,以使得这种小打小闹的成本增加无足挂齿

要么: (2)由于支出动用的的他人财富,所以不心疼

要么: (3)反正最后会折合成房价转嫁给第三房购房者,所以无所谓。

这个问题,主要问题不是有没有什么手段来阻止内耗,而是有没有阻止内耗的意愿(意志)。

看看他们怎么对付拒绝搬迁的“钉子户”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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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11119999 发表于 2005-11-8 17:05:00

最近我们政府也在征地,很多土办法可以解决,比如果树,很多有国土经验的人都能很容易看出刚栽种的树,而且附近的居民也很容易被工作人员询问出来,至于房屋我们采用的是根据产权正上的时间在一个时间范围之外的全部不予以补偿.(移民范围内) 而对于除三峡移民外的征迁则采取对于房产正上的面积认为合法面积,以外的面积则视其情况作为非法面积.除开三峡移民外,其实很多征迁都使农民直接利益下降,生活水平降低.政府后期扶持不能跟上,由于整个拆迁范围较大,,政府工作效率也为拆迁居民带来损失.至于楼主说的解决方案有点很不赞同:,交易发生在政府和拆迁户之间,由于双方信息的不对称,导致了合同(补偿标准和办法)签定后的道德风险问题。2,能不能换一种思路,从交易的主体出发寻找解决办法。当前土地一级市场上的买主只有政府一家,所有的买方风险都由政府一家承担,其监督成本也相当的巨大,能不能引入多种交易主体,制定差异化的合约,规避道德风险?那么有没有办法解决这种信息不对称呢?

赔偿标准是执行的政府定价是垄断行为.而政府征地和开发商不同,政府征地主要是用于当地公益建设,如水淹、道路建设高山扶贫等,这些跟政府财政有密切关系,而这些地方往往政府财政很穷,一般只能走市文件标准的下线。

3,缩短人们理性预期的时间,发布拆迁消息的当天就对各户同时进行评估(实施难度相当大)。拆迁范围广,造成该建议可行性不高。而且农民素质较低,必须开群众会发动群众配合实地测量,不然很难得其门而入。 4,成立专业化评估公司,作为第三方进行合约监督。这条建议很难实行,这些地方往往是贫困地区,没有多余余钱,而且容易造成资源浪费。 5,改变拆迁户的激励模式,如土地补偿价格与建筑面积成负相关。农村土地面积的赔偿往往和他们的合法人口相关。但是永远不能和建筑面积成负相关,因为人家建筑面积多,肯定花的成本比没有建筑面积多的人多啊。还有,赔偿标准必须明示:不然人家还以为政府腐败造成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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