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老鱼父
2004 4

[财经时事] [推荐]一位日本友人对新土改“延迟”的思考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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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出生在日本伊豆半岛的农民家庭里,从3岁起就帮着父母在地里干活。老家是真正的农村,被山水环绕着,要买东西就得开车10分钟以上才有商店。主要是些大米、蔬菜和水果等,自给自足。和别的日本农民一样,我家耕种的土地是属于自己的,如果种不过来可以租给别人或者出售。比如我初三的时候,家里因为迫切需要钱,就把一部分土地卖给了别人。总之,土地是农民的根本,而围绕土地的管理,结果是自己的,过程也是自己的。

来到中国后,我走过很多中国农村,看到农业,见到农民。我看到,与日本一样,中国的农村一样很安静,很平和;与日本一样,农业对中国来说很重要;与日本一样,中国的农民很热情,很淳朴。在这个意义上,两国的农民之间,我并不认为有本质上的差别。但是,从社会的角度来看,在中国的城乡之间存在着收入、教育、福利等方面的巨大差别,以至于中国不得不把“三农”本身当做一个等待解决的问题,甚至认为这个问题的解决方式将直接影响国家未来的兴衰。

原因何在?最直接的原因就是,中国农民耕种的土地是不属于自己的,农民只能依靠种地获得的微薄收入生活,没法改变自己的身份和处境。再说,要想填平城乡之间在经济上的鸿沟,必须让农民拥有比目前多得多的财产和流动资金。而中国的农民有这么多,除了让农民从土地本身中获得财富以外,没有别的办法。从这一基本的视角出发,我认为,在中国实施土地制度的改革是必须的。

12日晚上,我看了官方媒体公布的中国共产党十七届三中全会的会议公报。说实话,很出乎意料。全会唯一关于农村经济的具体说法是要“在2020年让农民人均纯收入比2008年翻一番”,消除在农村的绝对贫困现象。至于要怎么达到这个目标,公报没有具体提到。

与土地有关的仅有两句话:“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以及“提高土地产出率”,而没有提到土地管理制度的具体改革。新华社也只是在这天发出的特约评论员文章中提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要继续坚持“少取放活”方针,包括“要在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通过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

与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此前在安徽考察时关于土地自由流转的暗示,以及新华社等官方媒体热议所引发的“新土改”相比,有着明显的“落差”。看来,评论者们原来想象的“包产到户”三十年后的新一次农村的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即使没有被取消,也被明显延迟了。

主席在电视上谈的事情,在大会上居然没有得到落实,这种局面实在少见。我作为外界人难以知道决策过程的内幕,但是改革本身的问题却不难找出。在我看来,主要有以下四点:

首先,此次改革涉及到的范围实在太大,直接决定着7亿农民的前途与生活,以及中国在全国规模上建立“公民社会”的可能性,万一失败,产生大量“失地流民”,政府无法承担其代价。

其次,改革的本质极为敏感。毕竟现在的政权就是依靠土地政策而兴起的,如果要改变这种政策,国内有许多习惯于体制的人未必就能适应。从网上的言论来看,还有不少人,尤其是年龄较大的人从中国“传统”上土地兼并往往导致不良后果的角度表示关切。

再次,改革的具体操作会相当困难。这是把巨额的国有财产散到民间的过程,如果法制不健全的话,现有的利益分配体系将受到冲击,很可能产生贪污腐败等现象,而目前在农村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最后,改革的前景缺乏可预知性,这种规模的改革,在国际上没有任何经验可供参考,而且由于土地的特殊地位,一旦实施改革,再想回复现有制度几乎是不可能的。

换个角度来看,虽然改革是大趋势,但此次的延迟也是难能可贵的。毕竟,“各方”在会议中坦率申明了自己的利益,最终与会者的“集体智慧”作出决定,而这种民主的方式正是现代化国家所应当依靠的。几年,甚至十几年来国内外舆论一直在谈论的“党内民主”,在这件事上得到了比较典型的体现。再说,这种慎重而严肃的态度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了与会者对此事的责任心。在未来的时间里,如果这种态度也将继续存在于针对土地制度改革的讨论之中的话,中国三农问题的出路也许能够更令人放心,有一天,中国的农民也许能够走出温饱,获得小康。

http://www.ftchinese.com/story.php?storyid=001022511&pag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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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新土改 Chinese 农民人均纯收入 土地承包经营权 Story 日本 思考 延迟 土改 友人

沧浪之水清兮可以濯我缨,沧浪之水浊兮可以濯我足。
沙发
老鱼父 发表于 2008-10-19 04:32: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土地流转”不是灵丹妙药

http://www.ftchinese.com/story.php?storyid=001022463

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变的前提下,所谓“土地流转”其实仅仅是农民对于土地在一定时间内所享有的使用权的流转。套用一个时髦的说法,或许可以称之为不完全产权的流转,或者说是上市交易。

其实,就中国农村的实际而言,恐怕这样的“土地流转”至少在珠三角、长三角等地区早已是一个事实。虽然,就实际而言,各地“土地流转”的具体方式或有不同。但无论如何,这种“土地流转”其实都仅仅只是农村耕地及宅基地的流转,换句话说,流转只是在一个给定的范围内流转。我在想,这样的“土地流转”对于一地区社会经济总体水平的发展,对于农村、农业、农民问题的解决,究竟具有何种意义?其实是大可怀疑的。

我个人认为,在城乡二元体制的现状下,城乡间的资源流动事实上在制度层面是被阻隔的。换句话说,不是没有流动,而是这种流动是一种不自由的流动。于是农民流出了农村,却无法彻底的流入城市,不得不被迫成为在城市与农村之间的飘泊者。

而以土地而论,农地变为工业用地、商业用地等城市土地之后,原本拥有这些土地的农民却无法随土地一起变为完全权利意义上的城市居民,也因此,由此而来的土地价值的巨额增值部分,农民自然也就失去了享有的权利。

城市的飞速发展,究竟在何种程度上依赖或者取决于这种城市对农村的土地剥夺?又该以怎样的方式将其换算成某种可以计量的经济学数字?很遗憾,对此我没有准确的答案,甚至不知道该如何回答。

但我以为,这种现象至少可以说明,农民作为土地的主人,无论是以集体的名义还是以个人的名义,当土地这一要素资源被投入城市经济生产领域时,制度却剥夺了农民分享其巨大的价值增值的权利。我觉得,这一问题恐怕才是所谓“三农”问题之所以会日益严重的一个根本性的因素。

然而,很显然,上述限定范围的“土地流转”并没有能力解决这种城市对农民的剥夺问题。也因此,其对农民、农村、农业,究竟会何具有种意义也就很值得怀疑。

改革之初的土地承包,其实是在某种程度上承认了农民对于土地享有的不完整产权,并且因为这种承认,使农民得以享有了土地产出的价值增值。也因此,才带来农村经济、社会的整体发展。

然而,现在的“土地流转”,固然从产权的意义上讲,可以说是对农民权利的进一步赋予,然而这种权利的扩大却不足以让农民充分享受到土地作为要素资源所潜在具有的价值增值。

也因此,我以为,就农村的改革发展而言,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建立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机制,从而使农民能够完整的享受土地由农地转变为城市用地的价值增值,或许就更为关键。

而“土地流转”,这种被局限于农村、农业本身的农民不完整产权的市场交易,或许远非农村改革和发展的灵丹妙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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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椅
sq2007 发表于 2008-10-19 07:07: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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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鱼父 发表于 2008-10-19 21:33: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被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最终以“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和“实现农民收入2020年翻一番”的几大亮点落下了帷幕,而会前被各派观点激烈争辩的有关“三农核心问题”的“土地流转”话题,最终还是从十七届三中全会的公报中“销声匿迹”了。有人不禁要问,难道会前的“土地流转”是传言?,难道会前的“土地流转”是谣言?如果既非传言也非谣言的话,那么,“土地流转何以销声匿迹”的问题,就是一个值得讨论的话题了。

    土地问题是“三农问题”的核心问题,这也是一个起码的社会共识。长期以来,困扰在“三农问题”中的“土地流转”话题,一直都被有识之士们视为“破解三农迷局的钥匙”。因此,当十七届三中全会的会前传出“土地流转”将作为会议的核心议题时,不少知名专家学者的解读与主流媒体的报道,都无一例外地传达出了“土地流转”就是“只能成功,不能失败”的“二次土改”(也称为“新土改”)的重大信息。然而,“土地流转”的“销声匿迹”,不但意味着“党内分歧”并未达成一致,而且也预示着“二次土改”暂时搁置。面对这样的结果,正如长期关注农村问题的北京理工大学经济学教授胡星斗对某报采访时所言:“我比较失望,改革在中国已经停止。……公报不提土地自由流转,反映土改在中共高层遭遇相当大的阻力。”

    其实,“土地流转何以销声匿迹”的话题,并不是一个“二次土改”就能够随心所欲地解决的问题,“土地流转”不但涉及到《宪法》规制问题、《土地管理法》问题和《担保法》问题,而且也涉及到审时度势的政治智慧问题。例如,《宪法》第十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又例如,《土地管理法》第二章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再例如,《担保法》也明确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也就是说,时至今日,我国并没有“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的真正法律。换言之,“土地流转”涉及到了转让、出租和抵押等违反上述法律的问题,自然而然地就不可能在法律以外的党代会上获得一致认同,即便是“土地流转”是“三农问题”的必经之路,也首先需要对《宪法》、《土地管理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作出重大的修正、修改或者修订,才有可能进行有关“土地流转”的“二次土改”。 由此可见,这就是“土地流转何以销声匿迹”的主要原因。

    审时度势,是保证社会安定团结与平稳发展的政治智慧。处在全球金融风暴漩涡中而召开的十七届三中全会,虽然只是一种时间上的巧合,但是,全球有关“姓社姓资”和“国有私有”的意识形态之争,又重新走上了前台。与此同时,被打上了“私有化”烙印的“土地流转”话题,也就自然而然地显得非常敏感,再加上金融风暴背后的“国有化”优势正在吃香的事实,都无一例外地从某种意义上打击了“土地流转”的思想解放,同时也让“土地流转”的思想诉求遭到了重创。因此笔者认为,如果审时度势地看问题的话,眼下的国内外形势,几乎“并不支持”我国现在进行事关“土地流转”的“二次土改”,这也是“土地流转何以销声匿迹”的重要原因之一。

    行文至此笔者认为,虽然“土地流转销声匿迹”的原因还有很多,但是,通过对“土地流转何以销声匿迹”的话题讨论也许并不难看出,这样的现象既是执政党依法办事的自我约束,也是执政党审时度势的必然选择。不过,由于土地问题是“三农问题”的核心问题,而“土地流转”又是“破解三农迷局的钥匙”,所以笔者认为,中国社会要想转型成功,解决“土地流转”这个“三农问题”的核心问题,也只是时间的早迟而已。就眼下三农发展来看,挡不住的“土地流转”现象,仍然会在“非法的”和“试点的”两种情况下进行。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10-19 21:34:19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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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天神鲨 发表于 2008-10-20 20:55: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土地流转的问题在拥有7亿农民的中国是非常需要大智慧的问题。现阶段拥有的手段并不能化解土地流转带来的负面效应,不如延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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