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nofe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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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公平——从数学角度严密证明资本家该拿大头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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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ncent_wgd 发表于 2008-11-19 11:31:00

至于必要和重要的区别。

我认为必要是一个事实判断,即有之未必可,无之必不可的含义。而重要则是一个价值判断,即在某人心里衡量,A胜于B的含义。

必要不等于重要,这一点萧瑟秋的看法是对的。因为事实判断永远不能推出价值判断。

但nofear认为必要就是很重要(或极限重要),也没错。因为他自己作了一个价值判断。而我们不能要求他对自己的价值判断给出证明。因为价值判断是不可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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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瑟秋 发表于 2008-11-19 12:35:00
以下是引用vincent_wgd在2008-11-19 11:10:00的发言:

贡献可不可分依赖于贡献的定义。我想nofear的把贡献定义为边际利润了,因此可分。不知萧瑟秋心里的贡献是什么含义?

其实贡献是一个容易混淆的概念,直接提边际利润比提贡献好些

呵呵,你似乎说错了吧:不是贡献不可分,而是边际利润或者其他任何“贡献”,不可能按照要素的贡献分配!

是不能按照贡献分配,而不是贡献不可分!

对边际利润的分配方式有无穷种,平均、加权……任意的可分配方式,但是,没有一种方式可以被证明是按照要素的贡献分配的。因此,sharpley法则决定的分配方式,同样不是按照贡献在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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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ncent_wgd 发表于 2008-11-19 13:28:00
以下是引用萧瑟秋在2008-11-19 12:35:00的发言:

呵呵,你似乎说错了吧:不是贡献不可分,而是边际利润或者其他任何“贡献”,不可能按照要素的贡献分配!

是不能按照贡献分配,而不是贡献不可分!

对边际利润的分配方式有无穷种,平均、加权……任意的可分配方式,但是,没有一种方式可以被证明是按照要素的贡献分配的。因此,sharpley法则决定的分配方式,同样不是按照贡献在分配!

1。你说不是贡献不可分,而是边际利润或者其他任何“贡献”,不可能按照要素的贡献分配!--言下之意,你同意了贡献可分(可区别)。

2。你说说你的贡献的定义是什么,说说怎么样才是你所说的“按贡献分配”,然后再下结论“sharpley法则决定的分配方式,同样不是按照贡献在分配”,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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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ncent_wgd 发表于 2008-11-19 13:36:00
以下是引用萧瑟秋在2008-11-18 13:17:00的发言:

从现代复杂性理论而言,贡献根本就是不可分的。你对所谓的必要的理解,正是源于这种不可分性。但是,你为了你的或者你支持的结论,竟然丝毫无视你们内在逻辑的不一致性:力图将不可分的贡献进行分割

仅凭贡献不可分这一点,就能判断:你的或者你支持的观点,根本就是为了结论的构造结果,它是被假设的!贡献可分的观点,是传统还原论的结果。事实上,产出和投入根本就不在同一个层次,后者是前者及其结构涌现的结果,不具有还原性。产出与投入之间,已经存在“进化”或者“演化”的关系,它们之间是不可逆的。

我如何理解你这里的话呢?你这里到底说的是贡献不可分(区别),还是说“不可按贡献分配”。怎么看都像是前者。

但是后面的帖子,你自己又否认了你在这里的贡献不可分(区别)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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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瑟秋 发表于 2008-11-19 14:03:00

呵呵,你仅仅看我们后来的一些话,难怪你不理解:

我的“贡献不可分”,以nofear的例子说明:锁匠和军人合作得到边际利润,则边际利润中锁匠或军人的贡献均不可区分。

因此,按贡献分配是虚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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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ncent_wgd 发表于 2008-11-19 14:12:00

如果我们把联盟的参与人给联盟的贡献定义为该参与人带来的边际利润,各种联盟情况下每个人的贡献其实是可计算,可区别的,或者说可分的。

而按贡献分配无非是说以每个人的边际利润为依据,对总利润进行分配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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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ncent_wgd 发表于 2008-11-19 14:14:00
我想争论的根源在于你对于贡献的定义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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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ncent_wgd 发表于 2008-11-19 14:25:00
由于贡献一词有伦理上的纷争,我倾向于使用边际利润一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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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瑟秋 发表于 2008-11-19 14:38:00
以下是引用vincent_wgd在2008-11-19 14:12:00的发言:

如果我们把联盟的参与人给联盟的贡献定义为该参与人带来的边际利润,各种联盟情况下每个人的贡献其实是可计算,可区别的,或者说可分的。

而按贡献分配无非是说以每个人的边际利润为依据,对总利润进行分配而已。

呵呵,根本不是贡献定义的问题。不信你回答:

按照你的说法,要素带来的边际利润,就是要素的贡献了?

要素的单位是多少?

任何要素如果是都必要的,那么,你能坚持你的贡献分配的逻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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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平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08-11-19 14:40:00

在经济学界一直活跃着不少数学家,但是,基本上都是一群数学书呆子。

1、“公平”问题,属于典型的价值判断问题,价值判断问题是有观念前提的,而且是不可实证的。此文作者就是把一个价值判断问题错误地当作一个事实判断来对待。

2、“价值流”是不可核算的。在分配问题上尤其如此,一方认为合理、有价值的分配方案,另一方不一定认同。

3、财富分配历来遵循“特权分配律”(参阅《西方经济学的终结》)。所有权、劳动能力等都是一种“特权”。如果是一个拥有土地和生产资料但是不会种地或不懂生产技术的地主和厂商,与一个没有生产资料却拥有生产技能的农民或工人,那么,利益的分配割据就是另一回事了。作者的例子中,掌握生产技术的人太多(工程师、工人甲乙丙丁),形成内部竞争,导致特权分化而下降,自然不会在分配中占据上风。

如果把前提写为S={厂主甲、厂主乙、厂主丙……工人},此时工人注定会取得大部分利润。当珠三角发生民工荒的时候,工人容易可以找到薪酬不菲的工作,而很多工厂主亏损倒闭,就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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