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hwd99
25102 182

按人发钱是最稳健、最有效率、最公平的 [推广有奖]

111
sungmoo 发表于 2008-11-20 13:18:00
以下是引用张建平在2008-11-20 13:13:00的发言:赞同党爱民先生“按人发钱”的提法。最高的效率就是公平,公平的办法自然稳健。

超级空洞

112
曹国奇 发表于 2008-11-20 15:10:00
以下是引用hunter_tong在2008-11-20 10:41:00的发言:

引用我的回帖却对我的话视而不见,干嘛引用呢。谁对社会贡献大,贡献有多大,很简单,看其有多少金融和实物资产就是了,这些资产就是社会对其贡献的回馈(如果你硬要把腐败所得等非劳动收入当做常态来反驳我,我也没有办法)。一个人收入高,对其课以更重的税负,这好歹还有张纳税凭证,莫名其妙的印钱发,这和悄无声息的盗窃有什么区别?你说你主张把收入差别“矫正”到中间状态,差别不大也不小,那么我反问你,究竟多大才算大,多小才算小呢?我主张不“矫正”或尽量“少矫正”,或者矫正了至少有个能让人接受的说法,好歹还算旗帜鲜明

你自己都承认没有看过关于凯恩斯理论的书籍,还敢对其观点进行阐释,而且竟然是用马克思的东西,关公战秦琼似的。工资高低,是企业根据成本收益原则,和工人谈判的结果,凯恩斯从来没有,也不可能会主张要求企业给工人涨工资的办法增加需求,高工资对经济增长的负面作用在发达国家难道表现的还不明显吗,企业为什么纷纷外迁,还不是怕了昂贵的劳动力和工会(等同于加工资),企业都跑了,谁来增加产出?我前面已经说过,强迫企业给工人涨工资的结果可能是产出没有增加前企业就已经倒闭了

上贴已经委婉批评你没有真诚的学术态度,你还是没改。

主贴“按人发钱”是个宏观问题,我也是从宏观角度回答,你却偏要从微观角度争论,这没意思。

其实从微观角度也可以回答,只是你们太教条,只知道书本。回答如下:当所有企业与工人分别谈判时,由于市场交流(传染)的存在,工资和工作条件便很快社会化。最终工资和工作条件不是那一个企业能确定的,而是全社会共同确定的。这样,自然便有:在生产力过剩的前提下,涨工资有利于生产的结论。

认为个别企业与工人的谈判能决定工资,只有教条的微观经济学中才自以为是,这也是宏观经济学与微观经济学脱节的根本原因。

至于用马克思理论回答阁下凯恩斯的理论,那是明显在告诉你们别夜郎自大,西经也就那样。

一个人拥有的资产(收入)本身就是分配的结果,它凭什么能验证贡献大小?(注意:我本来就是质疑收益是否正比于贡献)。本来我不想从分配角度直接与你讨论,因为西经和马经中都没有分配理论,却又大谈分配。分配理论是我曹国奇建立起来的,里面有很多分配原则,它能直接回答什么是分配公平等问题。

资本(利润)归资本家以及工资极差等等,是我揭示的头规律决定的(群体中一定有个头,且是少数个体当头),与贡献一点关系没有,与制度一点关系没有。谁能当头谁就有这样的权力。现在知道我为什么提出何为公平这个问题的原因吧?

113
曹国奇 发表于 2008-11-20 15:15:00
以下是引用sungmoo在2008-11-20 13:14:00的发言:

本来,如果这些人(提出所谓“按人发钱”的方案)能强调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收入及财富的)再分配功能,倒也算“着了边际”。这样接下来就要重点讨论,其所提出的财政政策或货币政策需要怎样的具体操作方案。

党爱民的著作中的确没有明晰这一点,曾与他当面争论过。希望他能改。

114
coretalk 发表于 2008-11-20 15:29:00
我感情上赞成按人头发钱,不过谁对直接投基建和按人头发钱拉动的内需和提供的就业和再生产能力做个计量分析,会更有说服力。

115
曹国奇 发表于 2008-11-20 15:32:00
以下是引用sungmoo在2008-11-19 22:29:00的发言:

这是谁的经验结果吗?

可否引用一些相关研究?

======================

这个问题曾经与阁下讨论过,阁下还提出“注意总劳动人数”这个好建议。我也因此将我的价值分配定律从文学描述改成数学描述,先奉献如下,以感谢阁下凶残的争论。

 https://bbs.pinggu.org/thread-385175-1-1.html 

====== ==========

 

 

(三)价值分配定律:在利益确定且可分的条件下,单位要素分得群体财富的量,与群体拥有的财富总量和要素拥有的分配标准量的乘积成正比,与群体拥有的总分配标准量成反比。其数学表达式是:q=Qr/R。其中q——单位要素的价格,Q——群体总财富量,r——个体拥有的分配标准,R——所有个体拥有的分配标准。 

不管具体的分配法则是什么,都必须服从分配定律。比如财富依照按劳分配法则进行,则,如果群体有总财富100元,10人。其中10人共支出的劳动量是20单位,某人支出的劳动量是1单位,则该人分得的财富量为:100×1/20=5(元)。 

这里劳动量充当了分配标准。任何分配形式都是通过分配标准的确立来进行的,而任何个体都不是直接获取财富,而是通过对分配标准的占有来获取财富。比如抢劫和战争就是很明显的分配标准,抢劫和战争的目的都是为了分得某种共有的利益。经济学中通常不会考虑抢劫和战争等分配形式,这里列举这个例子是告诉我们分配定律的说明范畴有多大。 

通常,群体的总财富要有很多分配法则同时进行,以满足不同层面的需要。比如按劳分配、按权分配、按稀分配就是已有人类历史中都存在的三个分配法则,这样群体总财富首先要分成三大块,分别供三个方面分配。这三大块间的比例关系是什么?本人没有揭示出这种关系,也不妄加评论。这里只是用例证的形式继续简述分配流程。比如群体有2人,有总财富100元,其中60元供按劳分配法则支配,40元供按权分配法则支配。再假设甲劳动量是15单位,是组员,权力为0;乙的劳动量为5单位,是个组长,权力为10单位。现在考察两人的工资。 

依按劳分配,

甲的劳务工资为:60×5/(15+5)=15(元)

乙的劳务工资为:60×15/(15+5)=45(元)

 

依按权分配,

甲的职务工资为:40×10/(10+0)=40(元)

乙的职务工资为:40×0/(10+0)=0(元) 

则,甲的工资=15+40=55(元),乙的工资=45+0=(元)。 

我们一直在争论按资分配、按劳分配、按权分配这些问题,这种争论绝症在于两点:一是没有看清楚分配定律。显然马克思强调价值(价格)与劳动量成正比,同说万有引力与质量成正比一样,没有错,但是肯定不全面。毫无疑问,马克思强调的劳动量只是分配标准,并不是经济学中一直在寻找的那个价值,但是由于他坚信“价值(价格)与劳动量成正比”没有错,于是就说劳动量就是价值。二是没有叠加思想,从而无视众多分配法则并存的事实,于是每个理论都强调只有它坚信的分配法则是唯一的。显然西方经济学中强调只有供求决定价格就很独霸,这就远没有马克思开明,直接导致它没法解释在同样的供求关系下,不同地区和国家的房价不一样的这一事实。马克思承认供求的决定作用,但是限定它的作用范围,这是科学的态度。供求规律只是众多分配法则中一种。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11-20 19:20:52编辑过]

116
求心 发表于 2008-11-20 15:38:00

有人要谈货币,很好。

各位究竟对名目主义(chartlism)有多少了解?对货币的本质究竟如何看待?你们接触过哪些文献?或者,你们的货币理论来源于哪一本教材,告诉我。

黄达的教材刚刚知道对货币的需求里有“资产需求”这一项,你们知道不知道。

我在翻译东西,如果你们谁答应帮我翻译,我就慢慢跟你们聊,一个一个回答问题。

至于就业问题的文献,如果你们特想看,可以自己搜一下我写的东西。

诺奖得主米德、西蒙、哈耶克、弗里德曼、索罗支持按人发钱,第12届按人发钱大会于2008年6月在爱尔兰召开。

117
银月alone 发表于 2008-11-20 15:59:00
若将生产出售给美国的产品的资源用于生产在中国市场销售的产品,
赠送给中国民众5000亿美元也许并不会发生通货膨胀
这个论坛感觉政府除了税收与政府投资的回报还有其它的收入?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11-20 16:01:43编辑过]

118
求心 发表于 2008-11-20 16:36:00

有些人想看的文献已经贴出来了。

看完后,希望你们这些“学院派”对“民经”们给点尊重。虽然“民经”们讲不出大道理,但人家联系实际、认真思考,基本判断不会出错。而你们这些“学院派”,抱着几本教科书不放,基本上丧失了对事物作出基本判断的能力。而且,由于中毒太深、被主流洗脑过度,已经很难接受新思想、新观念。甚至你们根本就称不上“学院派”,知识更新速度太慢,不看文献,就知道啃几本陈旧的教科书,于是,就变成了真正的民经。

诺奖得主米德、西蒙、哈耶克、弗里德曼、索罗支持按人发钱,第12届按人发钱大会于2008年6月在爱尔兰召开。

119
银月alone 发表于 2008-11-20 16:46:00
也许进行一下语言分析是个好主意,
或使用现代经济学某一个流派的说法
并充份表明这一点-_-

120
hunter_tong 发表于 2008-11-20 16:47:00
以下是引用曹国奇在2008-11-20 15:32:00的发言:
以下是引用sungmoo在2008-11-19 22:29:00的发言:

这是谁的经验结果吗?

可否引用一些相关研究?

这个问题曾经与阁下讨论过,阁下还提出“注意总劳动人数”这个好建议。我也因此将我的价值分配定律从文学描述改成数学描述,先奉献如下,以感谢阁下凶残的争论。

 https://bbs.pinggu.org/thread-385175-1-1.html 

====== ==========

 

(三)价值分配定律:在利益确定且可分的条件下,单位要素分得群体财富的量,与群体拥有的财富总量和要素拥有的分配标准量的乘积成正比,与群体拥有的总分配标准量成反比。其数学表达式是:q=Qr/R。其中q——单位要素的价格,Q——群体总财富量,r——个体拥有的分配标准,R——所有个体拥有的分配标准。 

不管具体的分配法则是什么,都必须服从分配定律。比如财富依照按劳分配法则进行,则,如果群体有总财富100元,10人。其中10人共支出的劳动量是20单位,某人支出的劳动量是1单位,则该人分得的财富量为:100×1/20=5(元)。 

这里劳动量充当了分配标准。任何分配形式都是通过分配标准的确立来进行的,而任何个体都不是直接获取财富,而是通过对分配标准的占有来获取财富。比如抢劫和战争就是很明显的分配标准,抢劫和战争的目的都是为了分得某种共有的利益。经济学中通常不会考虑抢劫和战争等分配形式,这里列举这个例子是告诉我们分配定律的说明范畴有多大。 

通常,群体的总财富要有很多分配法则同时进行,以满足不同层面的需要。比如按劳分配、按权分配、按稀分配就是已有人类历史中都存在的三个分配法则,这样群体总财富首先要分成三大块,分别供三个方面分配。这三大块间的比例关系是什么?本人没有揭示出这种关系,也不妄加评论。这里只是用例证的形式继续简述分配流程。比如群体有2人,有总财富100元,其中60元供按劳分配法则支配,40元供按权分配法则支配。再假设甲劳动量是15单位,是组员,权力为0;乙的劳动量为5单位,是个组长,权力为10单位。现在考察两人的工资。 

依按劳分配,

甲的劳务工资为:60×5/(15+5)=15(元)

乙的劳务工资为:60×15/(15+5)=45(元)

依按权分配,

甲的职务工资为:40×10/(10+0)=40(元)

乙的职务工资为:40×0/(10+0)=0(元) 

则,甲的工资=15+40=55(元),乙的工资=45+0=(元)。 

我们一直在争论按资分配、按劳分配、按权分配这些问题,这种争论绝症在于两点:一是没有看清楚分配定律。显然马克思强调价值(价格)与劳动量成正比,同说万有引力与质量成正比一样,没有错,但是肯定不全面。毫无疑问,马克思强调的劳动量只是分配标准,并不是经济学中一直在寻找的那个价值,但是由于他坚信“价值(价格)与劳动量成正比”没有错,于是就说劳动量就是价值。二是没有叠加思想,从而无视众多分配法则并存的事实,于是每个理论都强调只有它坚信的分配法则是唯一的。显然西方经济学中强调只有供求决定价格就很独霸,这就远没有马克思开明,直接导致它没法解释在同样的供求关系下,不同地区和国家的房价不一样的这一事实。马克思承认供求的决定作用,但是限定它的作用范围,这是科学的态度。供求规律只是众多分配法则中一种。


你说了半天,如果我没有误解你的话,归根结底还是一个问题:不承认非人力资本在生产中的作用

打个比方,生产同一批东西,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让一万个人来手工生产,另一种是你所谓的资本家投入一千万引进一条机器人生产线,只雇佣5个工人管理或者索性根本不需要工人管理,是不是手工生产出来的那批产品,其价值就是5个人生产出来的2000倍了呢?

人们啊,我是爱你们的,可你们要警惕啊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我要注册

本版微信群
jg-xs1
拉您进交流群
GMT+8, 2025-12-25 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