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67382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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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质概念 与 一般概念: [推广有奖]

251
673821000 发表于 2015-9-17 14:08:01
wzwswswz 发表于 2015-9-17 13:34
我哪句话断章取义了?你拿你的原话来对照!
你应该知道:我说的占有,都是建立在共有的前提下的占有。

比如:1000人的社会,是共有社会,是共婚的社会,其中,50人占有50人,······就是占有。


而你忘记1000人的共有形态,确拿个私有形态的社会。

什么小孩共婚,什么未婚就是共婚······这不是断章取义吗!

252
wzwswswz 发表于 2015-9-17 22:22:34
673821000 发表于 2015-9-17 14:08
你应该知道:我说的占有,都是建立在共有的前提下的占有。

比如:1000人的社会,是共有社会,是共婚的 ...
你不是说“占有就是私有”吗?你不是说“没有占有就是共有”吗?怎么变成了“我说的占有,都是建立在共有的前提下的占有”了呢?难道共有不意味着没有占有了吗?
说我断章取义,实际上是你自己在对自己断章取义。

253
673821000 发表于 2015-9-18 14:00:46
你不是说“没有占有就是共有”吗?

——————————

你应该弄清出现这句话时的语言环境。·····不能单拿一句话来说事。

我说的是共婚的社会,比如华夏部落,大禹占有了启的母亲。
如果大禹放弃这个占有,启的母亲又回到群婚的部落,这就是共有。(“没有占有就是共有”,就是这样的社会环境)
如果你抛掉这个语言环境,单说“没有占有就是共有”········这分明是断章取义。











254
673821000 发表于 2015-9-18 14:13:32
wzwswswz 发表于 2015-9-17 22:22
你不是说“占有就是私有”吗?你不是说“没有占有就是共有”吗?怎么变成了“我说的占有,都是建立在共有 ...
再打个比喻:就说过去大草原,零星出现10个部落,每个部落都占有附近的草地,同时还存在更多的草地没有占领,这些没有占领的草地就是这10个部落共有的草地。

假如A部落占有东山 西山两片草地,如果A部落放弃西山的占有,请问:放弃后的西山是否就是大家的共有,还是你说的那种“公有”?




255
wzwswswz 发表于 2015-9-18 21:33:28
673821000 发表于 2015-9-18 14:00
你不是说“没有占有就是共有”吗?

——————————
我所说的当然包括了共婚社会。比如你说的华夏部落,在启的母亲还是婴儿的时候,她没有占有任何人,也没有被任何人占有吧?按照你的“没有占有就是共有”的观点,那启的母亲与部落的其他人不都是相互共有的关系吗?那岂不是启的母亲在婴儿时就与人共婚了?

我前面提出问题时明明有共婚社会的语言环境,你却说我抛掉了这个语言环境,这不分明是断章取义吗?

256
wzwswswz 发表于 2015-9-18 21:45:12
673821000 发表于 2015-9-18 14:13
再打个比喻:就说过去大草原,零星出现10个部落,每个部落都占有附近的草地,同时还存在更多的草地没有占 ...
你举例类比时一定要注意可比性。一个人在没有结婚的时候(例如婴儿时)是否一定与人共婚?一个人在离婚后是否一定与人共婚?如果你的答案是否定的,那么你所举的例子中必须包括这样一种情况:你身体中排放出某种气体(即你不再占有它)后,这种气体是否为所有人共有。否则,你的例子就没有可比性。

257
673821000 发表于 2015-9-19 01:41:43
wzwswswz 发表于 2015-9-18 21:33
我所说的当然包括了共婚社会。比如你说的华夏部落,在启的母亲还是婴儿的时候,她没有占有任何人,也没有 ...
当然,每个社会的婚姻有一个规定,就是时下人们的规定:

例如:氏族社会前期,氏族之间没有氏族之间的联姻。同一个氏族的男女就能够发生关系。这样的氏族,婴儿时期就已经确定了自己的婚姻关系。

随着氏族社会的发展,出现联姻,最早的联姻,是男到女家(当时的家就是部落),母亲是这个部落大家庭的继承者,故称之为母系社会。后来,发展成为女到男家,这就是父系社会。
无论父系社会的联姻,还是母系社会的联姻,只要确定了他的婚爱范围,就是婚姻。部落之间的联姻往往是交换,即A部落的女子长大进入B部落,B部落的女子长大进入A部落,这就是联姻)关于“进入的年龄”有些部落规定1岁,有些规定10岁,有些规定20岁,不一样。由于这个规定年龄的不同,进入婚姻的时间也不一样,总之:以进入时间决定自己的婚姻。
如果1岁进入,那么从1岁起,就决定了这个人的婚姻范围。
——————————
启的母亲就是夏氏部落的女子,与夏氏其她女子一同进入华氏,是华氏部落共同的妻子。因此说,启的母亲曾经是共同的婚姻。
启的出现,是大禹的孩子,就说明启的母亲已经被大禹占有,而且禁止启母与其他人自由相爱的权利。这就是婚姻。
婚姻就是占有,占有就是婚姻,占有后,启的母亲就成为大禹的私有。而其他人仍然共婚。

从此,大禹子孙脱离这个群婚的团体,(或者从群体中挑出优秀的异性开始配偶)。
在生产 生活中,大禹极其子孙被大家尊奉为主人,其他人自然就是主人指派下的劳动者。——这就是奴隶部落。

(试想:大禹放弃启母的占有,如果启的母亲又回到群婚的团体,这个共有的社会性质就不会改变)





258
673821000 发表于 2015-9-19 02:08:59
wzwswswz 发表于 2015-9-18 21:45
你举例类比时一定要注意可比性。一个人在没有结婚的时候(例如婴儿时)是否一定与人共婚?一个人在离婚后 ...
我寻找的正是可比性的例子:

大草原,零星的10个部落与大部落,零星的几组家庭。
草原中存在共同的草地,部落中存在共同的婚姻······这就是可比性。

259
wzwswswz 发表于 2015-9-19 15:29:55
673821000 发表于 2015-9-19 01:41
当然,每个社会的婚姻有一个规定,就是时下人们的规定:

例如:氏族社会前期,氏族之间没有氏族之间的 ...
呵呵,你现在又要开始偷换概念了,婚姻由“占有”变成了可能的婚姻“范围”!按照你这一观点,全世界人从一生下来都已确定了自己的婚姻范围——与人结婚,所以,全世界人从一生下来就都是已婚的。那么请问,世界上还有没有婚姻的人吗?

现在问题的核心依然在于到底什么是共有。
例如,我国的滩涂除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以外,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国人民共有。如果某个集体放弃了它所占有的滩涂而没有转让给其他集体,那么这片滩涂自然就归全国人民共有,任何个人或集体要单独占有这片滩涂国家都是不允许的。
但滩涂上的某些东西却可以即不为全国人民共有,也不为任何集体或个人单独占有,无论是全国人民,还是任何集体或个人要实现对它的占有都不会不被允许。例如,滩涂上爬上来的一只螃蟹,谁抓住了它谁就可以占有它;如果第一个占有它的人放弃了它,那么其他人依然可以单独地占有它,国家也好,集体也好,都不会不允许。
上述事例表明,在一个群中,如果群中的任何个人或任何一些人要单独地占有某个对象都不被这个群所允许,那么这个对象就是这个群共有的。相反,如果群中的任何个人或任何一些人要单独地占有某个对象都不会被这个群所不允许,那么这个对象就不是这个群共有的。这个群中某个人或某些人曾经单独占有的某个对象,如果现在被他或他们放弃了,那么这个对象是否属于这个群所共有,依然要看群中的其他人要单独地占有这个对象是否会不被这个群所允许。不被这个群所允许的,就属于这个群所共有;反之,则不属于这个群所共有。
因此,你所说的“没有占有就是共有”完全没有考虑到既非共有、也非私有情况的客观存在,你所举的那些例子当然也就不具有可比性。把这些例子用到婚姻上,那必然要闹出凡是未婚的、离婚的、配偶去世的都是与人群婚的笑话来。

260
673821000 发表于 2015-9-19 21:19:13
wzwswswz 发表于 2015-9-19 15:29
呵呵,你现在又要开始偷换概念了,婚姻由“占有”变成了可能的婚姻“范围”!按照你这一观点,全世界人从 ...
呵呵,你现在又要开始偷换概念了,婚姻由“占有”变成了可能的婚姻“范围”!按照你这一观点,全世界人从一生下来都已确定了自己的婚姻范围——与人结婚,所以,全世界人从一生下来就都是已婚的。那么请问,世界上还有没有婚姻的人吗?

————————
我说的是:“确定自己的婚爱范围”,而不是可能的婚姻范围。
我这句话的意思是:氏族部落之间的联姻;今天的女到男家,以进入对方家庭为婚姻。而早期的氏族不存在联姻,但是,氏族中的女子为男子所有而不为外界所有,这仍然是占有,仍然是群婚。······这样的婚姻,应该是从生下来,就确定婚姻关系。——--所以,我把确定的婚姻范围认作婚姻。

  就今天来说,结婚之前,没有确定的对象(范围),结婚就等于确定了对象(确定婚姻范围),结婚后,妻子的范围就是我,我的范围就是妻子。

         或许用“确定的婚姻范围”不恰当,希望你恰当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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