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67382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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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质概念 与 一般概念: [推广有奖]

261
673821000 发表于 2015-9-19 21:40:58
wzwswswz 发表于 2015-9-19 15:29
呵呵,你现在又要开始偷换概念了,婚姻由“占有”变成了可能的婚姻“范围”!按照你这一观点,全世界人从 ...
例如,滩涂上爬上来的一只螃蟹,谁抓住了它谁就可以占有它;如果第一个占有它的人放弃了它,那么其他人依然可以单独地占有它,国家也好,集体也好,都不会不允许。

_______

滩涂的螃蟹有可比性吗?

咱们说的占有,在未占有之前,是曾经的共有啊!

螃蟹是曾经的共有吗?

这是可有可无的东西,怎能相提并论,没有可比性

262
673821000 发表于 2015-9-19 22:00:12
就以一个班的学生为例:假如这是100名男女学生,第一  不为外界人员所有;第二  内部没有占有(婚姻)。这样的男女学生自由自愿的爱,——这就是共婚。这100人的社会就是共有社会,就是一家人。

假如这个班中出现一男一女的占有,就是一例婚姻。那么这个一男一女就是一家人。就说明这个大家庭的社会中出现小家庭。这就是私有社会的开始。
如果这一男一女放弃相互之间的占有,事实上就是又回到了共婚的群体。

——————————

这个“占有”说的是100人的社会,占有之前100人的社会是共有,占有之后100人的社会变成私有。

这就是我说的:婚姻就是占有,占有就是婚姻。社会中出现婚姻占有就变成私有社会。

263
wzwswswz 发表于 2015-9-19 22:54:18
673821000 发表于 2015-9-19 21:40
例如,滩涂上爬上来的一只螃蟹,谁抓住了它谁就可以占有它;如果第一个占有它的人放弃了它,那么其他人依 ...
你说“由于这个规定年龄的不同,进入婚姻的时间也不一样,总之:以进入时间决定自己的婚姻。”也就是说,婚姻与否不是取决于“占有”与否,而是取决于规定的“婚爱范围的年龄”,这不等于说“婚姻未必是占有”吗?不等于否定了你自己的婚姻本质概念吗?
既然你自己知道“或许用‘确定的婚姻范围’不恰当”,那你就应当明确放弃用它来解释婚姻。具体说,你必须按照你的“没有占有就是共有”、“共有就是共婚”来解释未婚、离婚以及配偶去世的现象,明确说明未婚的、离婚的以及配偶去世的是否都处在与人共婚(群婚)状态。

我的例子在于说明除了共有、私有以外,还存在一种未被占有状态。一个婴儿出生在一个部落中,肯定不存在你所说的那种占有,那就意味着他与部落其他成员相互共有了?与部落其他成员共婚了?同理,一个人离婚了,或配偶去世了,原来的那种占有关系不存在了,也意味着他与社会其他成员相互共有了?与社会其他成员共婚了?
如果你说除了你所说的“占有”以外,你只讨论“曾经的共有”这种情况,而不涉及未婚、离婚、配偶去世等非婚姻的情况,那么你的婚姻概念又如何能够将婚姻与非婚姻区别开来呢?这样的婚姻概念又怎么能够称之为“本质概念”呢?

264
673821000 发表于 2015-9-20 05:42:08
wzwswswz 发表于 2015-9-19 22:54
你说“由于这个规定年龄的不同,进入婚姻的时间也不一样,总之:以进入时间决定自己的婚姻。”也就是说, ...
你说“由于这个规定年龄的不同,进入婚姻的时间也不一样,总之:以进入时间决定自己的婚姻。”也就是说,婚姻与否不是取决于“占有”与否,而是取决于规定的“婚爱范围的年龄”,这不等于说“婚姻未必是占有”吗?不等于否定了你自己的婚姻本质概念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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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后,才决定婚爱范围,才决定婚姻。进入前,例如,你的妻子,在没有进入你的家庭之前,是不是婚姻?肯定不是。
因此说,婚姻的时间就是进入的时间,就是进入后能够决定自己婚姻范围的时间。

265
673821000 发表于 2015-9-20 05:49:11
wzwswswz 发表于 2015-9-19 22:54
你说“由于这个规定年龄的不同,进入婚姻的时间也不一样,总之:以进入时间决定自己的婚姻。”也就是说, ...
既然你自己知道“或许用‘确定的婚姻范围’不恰当”,那你就应当明确放弃用它来解释婚姻。具体说,你必须按照你的“没有占有就是共有”、“共有就是共婚”来解释未婚、离婚以及配偶去世的现象,明确说明未婚的、离婚的以及配偶去世的是否都处在与人共婚(群婚)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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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共婚的社会,就是前期的氏族社会,就是没有氏族联姻的部落,出生后就已经决定婚姻,只要没有男女间的相互私有就是共婚。

因此说,你的那个说法是原则错误。

266
673821000 发表于 2015-9-20 05:54:29
我的例子在于说明除了共有、私有以外,还存在一种未被占有状态。一个婴儿出生在一个部落中,肯定不存在你所说的那种占有,那就意味着他与部落其他成员相互共有了?与部落其他成员共婚了?同理,一个人离婚了,或配偶去世了,原来的那种占有关系不存在了,也意味着他与社会其他成员相互共有了?与社会其他成员共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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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婚的社会,根本不存在婚姻,如何存在离异  丧偶?

你说的这些名词,明显是婚姻名词吗!

267
673821000 发表于 2015-9-20 06:02:47
如果你说除了你所说的“占有”以外,你只讨论“曾经的共有”这种情况,而不涉及未婚、离婚、配偶去世等非婚姻的情况,那么你的婚姻概念又如何能够将婚姻与非婚姻区别开来呢?这样的婚姻概念又怎么能够称之为“本质概念”呢?
——————

如果,用“确定婚姻范围”不合适。就分别说明吧!

例如:部落联姻,就以“联姻”决定婚姻。

      没有联姻的氏族部落,出生就决定婚姻。

       今天的婚姻,就是法律登记,决定进入婚姻

··············

之前,应该是没有婚。

268
wzwswswz 发表于 2015-9-20 06:28:17
673821000 发表于 2015-9-20 05:42
你说“由于这个规定年龄的不同,进入婚姻的时间也不一样,总之:以进入时间决定自己的婚姻。”也就是说, ...
你原先讲的是“规定”进入的时间,现在讲的的“实际”进入的时间,这两者能是一回事吗?在包办婚姻的时代,有指腹为婚的,在出生之前就规定好了“婚爱范围”,你能把这个时间称之为实际进入婚姻的时间吗?两个人在母亲怀胎时就相互占有了?如果出生的是同性婴儿,双方就也必须在这个范围内相互占有?既然规定的时间和婚爱范围并不是实际占有的时间与范围,你在讨论“占有”时用它们来打补丁实在是毫无意义的。

婚姻不仅仅是原始时期才有的一种现象,而是贯穿于人类社会始终的一种现象。因此,婚姻的本质概念就必须反映人类社会所有婚姻的共同本质,从而能够把婚姻与一切非婚姻(未婚、离婚、丧偶等等)区别开来。反之,这个“婚姻”就不是本质概念。而你的婚姻概念,一旦涉及到了未婚、离婚、丧偶等非婚姻现象,就把它们统统归入到了共婚之中。这样的婚姻概念怎么能是本质概念呢?

269
673821000 发表于 2015-9-20 11:47:57
wzwswswz 发表于 2015-9-20 06:28
你原先讲的是“规定”进入的时间,现在讲的的“实际”进入的时间,这两者能是一回事吗?在包办婚姻的时代 ...
指腹为婚是不是婚姻?童养媳是不是媳妇?
如果按照眼下的婚姻概念,指腹为婚显然不是婚姻,童养媳显然不是媳妇。但是,按照我对婚姻的概念,指腹为婚应该就是婚姻,童养媳就是媳妇。

我说的婚爱范围,事实上就是相互占有的对象。

270
673821000 发表于 2015-9-20 12:03:42
wzwswswz 发表于 2015-9-20 06:28
你原先讲的是“规定”进入的时间,现在讲的的“实际”进入的时间,这两者能是一回事吗?在包办婚姻的时代 ...
而你的婚姻概念,一旦涉及到了未婚、离婚、丧偶等非婚姻现象,就把它们统统归入到了共婚之中。这样的婚姻概念怎么能是本质概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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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又把两个层次的婚姻搅到了一起。

(50男共同占有50女,对于外面的社会来说,就是占有,就是婚姻,这就是群婚。而对于100人的社会来说,是50男共有50女,是共同的,这里没有占有,就是没有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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