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主贴目的就是在于好定义竞争激烈程度,所以提出先对竞争激烈程度进行分级。自然这种分级不是学术问题,而是投票的问题,我没权利制定。目前的完全竞争,自由竞争,过度竞争、充分竞争等等都是很模糊的,应该是记者级别的术语,不是科学级别术语。
至于你定义的过度竞争,你自己也意识到了它的不好把握性,我很高兴。
3、不要以为只有卖方垄断,同时也有买方垄断,这也是我指出了的。竞争激烈程度是买卖双方比较后而做出的定义。作为生产者你肯定不会支持买方垄断,如果你是农民就很无奈,因为你一定会面对买方(粮食收购公司)的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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