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世纪80年代主要集中在家庭
联产承包责任制性质的认识
方面,理论界存在着分歧
20世纪80年代,受当时国内的经济学研究背景的影响,关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研究与讨论大多是在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研究的背景下展开的。绝大多数经济学家都局限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内部,合理化农村出现的“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认为“包产到户”是集体经济内部的协作关系。但是在“包干到户”的性质上,学者们出现了分歧。最初,学者们认为“包干到户”是分地单干,具有资本主义性质。而后,为了保护能够释放农业生产力的新生事物,学者们倾向于“包干到户”的性质等同于“包产到户”,在生产资料(土地)仍为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将“包干到户”视为在集体经济层面下的合作制经济,它与社会主义公有制并不冲突。以上观点在本质上没有触及所有制问题,只是认为承包制变革的是农地的经营方式。
董辅礽不同意上面的观点。他指出以家庭为单位的生产责任制,即“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是农村所有制形式的深刻变革,是对原有的集体所有制形式的突破。实行“包产到户”特别是“包干到户”的农村经济,在生产资料所有制上是集体所有制和农民的个体所有制结合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较早地提出了我国存在混合所有制形式的观点。
在此之后,学者们对承包制性质的讨论突破了所有制的限制,观点逐渐趋于多元化。第一种观点主张国家监督下的土地私有制度,承认农民是土地的最终所有者;第二种观点主张土地国有,租赁经营;第三种观点主张土地所有制结构多元化,即国家、集体、私人均占有一定数量的土地;第四种观点主张坚持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还归集体所有,但是实行彻底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即永佃制。陈锡文明确反对土地私有,建议实行口粮田永佃制。
然而,到了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期,农业生产和农民收入增长甚为缓慢。“三农”问题十分突出,人们逐渐认识到,前期农业和农村改革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于是越来越多的研究集中到规模经济问题和土地制度问题上来。
二、20世纪90年代后,理论界对于
农村改革讨论的热点出现了多元
化特征,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1.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与规模经营
张培刚、方齐云认为,“大包干”承包制改革之后,农村小农经济日益狭小,根本谈不上规模经济。不仅如此,原有集体经济也被削弱了,集体财产被分掉了,无法行使协调服务职能,使农业没能向专业化、社会化和农工商一体化转变。1985年以后,以生产责任制和农产品提价为内容的超常规增长手段所释放的能量已基本耗尽。针对此观点,张宗斌认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所蕴含的新的生产力并未发挥殆尽,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不仅符合我国的国情,而且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今后发展的方向,是我国农业摆脱困境的主要途径。在农村实行适度规模经营并不是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否定,恰恰相反,它是在新形势下对家庭联产承包制的进一步稳定、完善和发展,因为农业适度经营规模并没有改变农村联产承包制的内核。马晓河认为,中国农业发展的根本出路在于实现规模经营,应将农业中的大量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阻止土地经营规模不断萎缩,最终使我国的农业实现规模经营。卢荣善在比较研究了日韩农业现代化经验与中国经营模式的转换之后认为,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现代化的进程中,农业中现行的带有明显传统小农经济色彩和自然经济特征的超小规模的家庭经营模式是否能继续维持下去使人不免心存疑虑。但此前陈吉元指出,中国各个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差异甚大,农业规模经营能否实行以及实行到何种程度,决定于社会经济的具体状况。随后,许庆等人运用夏普里值分解法对4个省份的农户进行抽样调查,他们认为,20世纪90年代土地细碎化对农民收入的正面作用大于负面作用。如果为了达到粮食生产的规模经济,降低农业生产成本等目的而片面地强调整合土地,降低细碎化水平,结果往往是违背了农民意愿,损害农民利益。
2005年4月,由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和山东大学经济学院合办的“第七届全国政治经济学研讨会”在山东大学召开,会议主要探讨了我国现阶段的“三农”问题,以及土地制度和土地产权问题。会议认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自1978年建立以来,已经延续了近30年,这一制度安排本身所存在的问题日益显露出来。现在,中国农村经济的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因此客观上需要对现有的农村土地制度进行科学评价。在此次会议上,西北大学何炼成教授等人主张实行农地产权国有化,赋予农民“永佃权”,农民可以自由地经营、出租、转让、入股,甚至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出售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清华大学蔡继明教授等人主张农地产权私有化,他们认为,当前土地产权不稳定,没有安全和长远的产权许诺,导致农民不愿长期投资,降低了要素配置的效率。
2.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与土地制度、土地产权
土地是农村经济的基本生产要素。尽管早在1983年11月,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经济研究所和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农业经济研究所在成都召开了全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学术讨论会,土地转包的方式是此次会议讨论的一个重要问题。但是,在当时由于传统思想的束缚,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一种制度创造的认识还远没有真正深入展开,对土地转包方式的研究也还远远没有上升到土地产权改革层面上来。随着理论界日益认识到城市中国有企业改革的关键是产权制度问题,人们也越来越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一种农村土地产权改革的具体实现形式来研究和讨论了。
有学者认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只是给农民一个残缺的地权,土地的“大调整”和“小调整”在所难免,从而导致农民土地产权的不稳定,进而剥夺了农民对土地的长期使用权,降低了农民对土地投资的积极性。张培刚、方齐云也认为,“大包干”承包制没有对土地使用权做长期考虑,更缺乏土地使用权继承和有偿转让的规范政策,致使农民对土地缺乏长期观念,造成土地的滥用、抛荒和肥力下降。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创造与推行本质上是中国农村一次重大的制度变迁。当然,当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能量释放得差不多的时候,土地的传统功能就会被突破,客观上要求对农村土地经营机制进行再一次创新。土地经营机制的改变会对农村土地使用中的投资、资源利用和农地使用权市场发育等问题带来深刻的影响。从理论上讲,在投入品和产出品市场给定的情况下,土地使用制度的稳定性与农民对土地及其他农用资产的投资积极性正相关。温(Wen)认为,农民对掌握土地承包权的不确定性削弱了农民对农地投资的积极性。姚洋的一个针对浙江和江西两省的研究表明,地权的不稳定性和对土地交易权的限制对土地产出率有负面影响,其影响途径是降低要素配置效率和减少农户对土地的长期投入。凯特和姚(Carter and Yao)运用浙江省214个农户的两年面板数据从三个方面检验了土地产权对农民投资激励的影响,他们发现,土地承包权的安全性对农民投资的激励影响最大,而土地租赁权对投资激励没有显著影响。对于土地而言,产权的不稳定和不完整性将会导致资源的退化。土地产权的稳定性也会影响到土地生产率、农户投资、肥料施加等方面。俞海认为,稳定的土地使用权有助于改善土壤长期肥力,农户之间的非正式土地流转容易造成农地的长期肥力下降,但对土壤的短期肥力无显著影响。按照产权理论,稳定的土地产权是市场交易的基础,土地调整会导致农民缺乏稳定的地权,从而农地使用权市场的发育将会受到阻碍。同时,要改善农地承包经营权市场流转的外部条件,诸如土地经营的非生产性收益、土地经营的交易成本等,只要条件合适,农户自然会作出正确的选择。
三、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
历史定位与发展趋势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创新,对解放和发展中国农村社会生产力与推动中国农村改革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它从最初为了调动农民的劳动热情和生产积极性的简单朴实的想法,逐步上升到土地产权制度层面的改革,对于中国农村的社会生产方式、生产关系和分配关系产生了深远影响。
1.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历史地位
1984年7月1日到8日在北京召开的全国农业联产承包责任制理论讨论会上,与会代表大多数认为,农村改革的基本经验就是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生产责任制成功的原因就在于它把劳动者付出的劳动同个人的物质利益紧密结合起来,责权利统一起来,是按照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发展规律办事的。张雨林等人通过调查认为,集体和农户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发挥了集体的力量和社员自主经营的积极性,能有效推动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多种经营的完善,适应了中国现实的生产力水平,并带动了农村生产关系发生相应的调整。
另一方面,还有一些经济学者认为,农村责任制在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上,把“所劳”与“所得”匹配起来,使农民成为独立的经济利益主体,最大限度地调动了劳动者的积极性。吴象归纳了承包责任制的三种形式,分别适用于不同发展程度的地区,指出农民成为承包方,打破了大锅饭格局,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2.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趋势与前景
任何一项政策都有历史性、阶段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建立以及它对农村生产关系所作的调整,主要是由当时当地的生产力水平和经济发展状况所决定的。张雨林等人认为,“统一经营、包干到户”适应了生产力的发展,带来了明显的经济效果。但也出现了组织形式、管理等方面的问题,长期内还要不断探索,寻找两者结合的具体形式。2005年,在第七届全国政治经济学年会上,河南大学于金富教授、中国农科院农业经济研究所张春敏博士等人主张,在不改变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前提下进行制度创新。在广大农民自愿的基础上,建立家庭经营和合作经营相结合的新型双层经营体制,推动农村经营体制创新,发展农村的合作经营是建立现代农业的必由之路。张宗斌认为,适度规模经营是稳定、完善和发展承包责任制的必然要求,它能进一步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保障农村的繁荣与稳定。
严瑞珍则认为,不应把解决问题的希望寄托在西方发达国家规模经营的道路上,农业的产业化是农村经济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农业的专业化、社会化和一体化是农村生产力在承包制之后一次具有划时代意义的进步,正在改变着中国农业经济的性质。吴象也认为,农村经济发展的总趋势是向分工协作、专业化、社会化前进,“小而全”分散经营与统一经营、分工协作是有矛盾的。随着生产的发展和条件的改变,原有制度潜在的不合理因素逐渐表露出来,客观上要求被更合理的形式所取代。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一种新生的制度创新,它注定是不完善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带有明显的传统小农经济与自然经济的痕迹,而这些东西对于一个有过长达两千多年封建社会的中国来说,对于现代农业生产具有根深蒂固的深远影响,已经越来越不能适应现代农业的规模化经营和社会化生产的要求了。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甚至飞跃,必然要求在承包制的基础上进行创新,这一创新要继续保持和调动农民的生产经营积极性,同时,实现经营权的平稳和适度集中,维护好集体所有制。
中国农村改革还在推进,关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争论还在继续,改革还需要进一步深化,制度也有待进一步的发展和健全。我们现在回顾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理论研究的发展历程,有助于我们总结过去的经验教训,进一步深化认识。对完善这一中国本土化的生产经营体制,正确把握农业发展方向,科学制定农业政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从而能够在未来的改革中少走弯路或者不走弯路,加快实现农业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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