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交换的本质
于德浩
2016.6.14
“用钱买商品”,其本质是商品换商品,劳动换商品,时间换时间。商品交换的劳动价值论解释如下,商品A生产耗时1小时,商品B耗时1小时,如果假设抽象劳动是无差别的,那么A=B。
作为一种经济学理论或模型,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实际是一种对商品价值高度概括的近似表述,或者说是粗糙的不严格的论述。实际上,以上结论成立隐含着几个重要的前提假设。假设,1 商品都是由人类劳动创造。2 人的具体劳动都可以转化为无差别的抽象劳动。3不同商品的生产者都是全同的。
第一个假设和第二个假设是没有问题的,虽然有些人表示很难理解或觉得量化困难,第三个假设在很多情况下也是可以的,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是必须要区分的。通俗的说,从远处看都是“一群人,看不出差别”,但如果凑近了看,“人和人的差别是那么明显”。商品生产者是否具有全同性,也是这个道理。
现在假设1小时的抽象劳动的价值为10元,甲生产商品A,耗时1小时;乙生产商品B,耗时1小时。如果,假设甲乙是全同的,那么商品A=10元,B=10元。商品A的价值与B的价值严格相等。
实际上,甲也可以生产B,但需要耗时3小时;而乙也可以生产A,但需要耗时4小时。就是说,在甲的市场A1=10元,B1=30元;而在乙的市场A2=40元,B2=10元。显然,如果商品B的售价是16元,小于甲自己生产的30元,那么甲就会直接买下。同理,如果甲出售商品A=18元,乙也会买下,因为小于自己生产的40元。这样,如果假设甲乙不是全同的,就会有A=18元,B=16元。商品A与B价值大体相等,如果再从长期的大量的商品交易来看,总体平均来言,1件A也是交换1件B。
仅从“以物易物”的最终结果来看,上面这两种经济学模型可谓是殊途同归。但是,这里却会产生两种截然不同的社会认知。
1 人与人是对立的,表面的合作也是迫不得已。本来商品A或B的价值就是10元,为什么要赚取80%或60%的差价作为利润?这就是奸商所为,人与人的相互欺诈,自私自利。是商家赚了消费者的钱,是工人被迫贱卖自己的劳动力给资本家。这就是垄断产生暴利,资本占有产生剥削。所以,解决的方法就是反垄断,限价;同时提高全民道德水准,坦诚相待。要直截了当的都报价10元,去除那没实际用处的利润,反正都是1:1的兑换。何必绕弯子,先“占便宜”卖出A得18元,再花16元“被敲诈”买入B。
2 人与人是协同合作,商品交换促进社会效率。如果甲自己生产商品A及B,那么会花费1+3=4小时,同样如果乙自己生产商品A和B,也会花费4+1=5小时。而如果甲生产2件A,同时乙生产2件B,并进行交换其中的1件A和B,那么社会总生产耗时就是2*1+2*1=4小时,要远小于“自给自足”的4+5=9小时。就算甲抬高价格至A=30元,对于乙来说也是合算的,因为耗时3小时比自己造4小时还是节约了1个小时。这就是俗话说的“吃亏是福”,商人称为合作共赢。
一个很实际的例子,人们为什么会雇佣小时工?因为只需要支付30元,就可以节省1小时;而雇主可以利用这1个小时做别的事情挣到100元;这就是互利互惠。
难道我们非得认为是保姆赚了主家30元?或者是主家剥削了保姆70元?如果雇主利用1小时收入1000元,就是剥削了小时工970元?
利润的来源是商品生产者的效率差别,绝不是“勒索”或“剥削”。每一个人都是商品生产者;生产者之所以会成为消费者,是因为他生产该商品的效率太低;通俗的讲,“买比造更合适”。经济学理论是对实践的概括近似,而不是相反,去让客观实际削足适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