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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zhux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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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前沿] [原创]国企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现形式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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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uxiang 发表于 2009-6-6 03:05:00 |显示全部楼层 |坛友微信交流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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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在工人阶级政权出现之前就已经有了国有制,尽管在资产阶级国家中存在着大量的国企,但是苏联还是将国有制贴上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标签。这一观点曾经被广泛的接受,并且无可争议。但是随着国有制在实践中的推广,国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这一观点,遭受到质疑和反对。但是这些质疑和反对并没有最终结出果实,这一观点依然在许多领域中被接受和应用。 


 国有企业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现形式这一观点是建立在一定的逻辑基础之上的。国有制之所以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是因为国有制是全民所有制。由于全民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因此作为全民所有制的国有制自然就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在这个证明过程中出现了三种所有制形式,其中全民所有制是国有制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中介。因此在这里我们首先弄清楚什么是全民所有制,再看一看国有制是不是全民所有制,全民所有制是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

                                                          一什么是全民所有制
 

按照一些学者对全民所有制的解释和定义:“全民所有制是社会的所有成员共同占有和支配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根据这一定义,在全民所有制中生产资料的全部所有权主体被规定为全体社会成员。既然在全民所有制中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不是归属于单一主体,而是同时归属于多个主体,那么全民所有制中的生产资料所有权便和股份公司中的生产资料所有权一样都是份额所有权。份额所有权关系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不划分明确份额的份额所有权,划分明确份额的份额所有权。不论是全民所有制还是股份公司,它们的生产资料份额所有权关系都不应该是不划分明确份额的份额所有权,而只应该是划分明确份额的份额所有权,因为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是收入分配的依据,如果不明确地划分生产资料所有权的份额,那么收入的分配就无法确定。明确划分份额的份额所有权需要从两个方面来描述:拥有所有权客体的是哪些主体,这些主体分别拥有所有权客体的多少份额。在股份公司中,生产资料所有权作为份额所有权的两个方面的规定非常清楚:全体股东是生产资料所有权主体,每一个股东按照他们各自拥有的资本份额拥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因此上面的那个全民所有制的定义对作为份额所有权的生产资料所有权的规定是不完备的,它只指出了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主体是全体的社会成员,但是它没有指出每一个社会成员分别拥有多少份额的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在这里,我们规定每一个社会成员拥有的生产资料份额是平等的。


在上面的对全民所有制的定义中,除了没有规定每一个社会成员拥有生产资料的份额之外,还没有对劳动力的所有权作出任何规定。在股份公司中,全体股东拥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每一个股东按照一定的份额拥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根据生产资料的归属,我们完全可以推导出股份公司的所有劳动力的归属:全体股东拥有劳动力的所有权,而且每一个股东所拥有的劳动力所有权的份额也与其拥有的生产资料的份额完全相同。这是因为在股份公司中劳动力的归属必定与生产资料的归属相同,如果它们之间的归属不相同,生产资料和劳动力便就结合不起来。同股份公司一样,我们也能通过全民所有制的生产资料的归属推导出其劳动力的归属:全体社会成员拥有劳动力的所有权,每一个社会成员拥有的劳动力所有权的份额都是平等的。在股份公司中股东既拥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又拥有劳动力的所有权,因此股东拥有生产条件的所有权。既然全体股东按照一定的份额共同拥有生产条件的所有权,那么不管资本采取什么样的形式,每一个股东则是按照一定的份额共同拥有股份公司的资本,这是因为处在资本运动的不同形态中的资本具有相同的归属。同股份公司一样,我们能够通过全民所有制中的生产条件的归属推导出全民所有制的资本的归属:全体社会成员共同拥有资本所有权,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拥有平等的资本所有权。


在股份公司中,股东作为资本所有权主体应当拥有对资本的信息权,也就是说股东有权获取股份资本的信息。不论股东是否具有理解信息的能力,不管股东是否拥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去理解信息,也不管每一个股东拥有多少份额的资本,股份公司的管理者和其它雇员都有义务向股东提供关于股份资本的信息。例如在上市公司中,董事会需要向全体股东提供定期的财务报告,股份公司如果发生重要的事件,董事会也有义务及时报告给全体股东。在现有的制度下,股份公司中股东享有的信息权往往是不充分的,特别是大股东和小股东所拥有的信息权是不平等的。但是从所有权关系来看:每一个股东都应享有充分、及时、准确的信息。这是因为不管股东拥有多少股份,股东都是资本所有权主体,而作为资本所有者股东自然拥有获取自己的所有权客体即资本的信息的权力。


在全民所有制中,全体社会成员都是资本所有权主体,因此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拥有对资本的信息权,全民所有制企业中的管理者和其它雇员都有义务向每一个社会成员提供资本的信息。每一个社会成员所获取的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信息至少包括这样的内容: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定期的财务报告,全民所有制企业的重要事务的信息。


在股份公司中,有两种行使支配权的方式:由股东即份额资本的所有权主体通过股东大会来行使支配权,由全体股东选举出来的共同代表即董事按照全体股东的利益来行使支配权。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中也应采用这两种方式来行使支配权,由全体社会成员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来行使对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支配权,由全体社会成员选举出来的共同代表按照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来行使支配权。同股份公司一样,全民所有制中的全体社会成员行使支配权的方式是他们的共同代表行使支配权的基础,如果全体社会成员不能控制自己的共同代表,那么他们便不能保障代表利用他们授予代表的权力不侵犯资本所有权。因此在全民所有制中,全体社会成员不能将所有的权力授予给自己的代表,全体社会成员保留下来的权力至少能够使自己在相当程度上控制他们的共同代表。


由于全体社会成员拥有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资本所有权,因此当利润从资本的运动中产生出来时,全体社会成员便获得了利润所有权。利润产生出来便需要对它进行分配,除了其它的项目之外,利润应当被分配成两个部分,一部分利润应作为资本的积累转化为资本,一部分应分配给全体社会成员——这部分收入就是红利。全体社会成员在利润分配中应当享有这样的权力:1. 确定积累和分红的比例的权力,2. 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有将平等的分红当作自己的收入权力。在全民所有制中单纯的社会成员能够获得红利,因为他们是全民所有制的资本所有权主体。全民所有制的劳动者不仅能够作为社会成员获得收入,而且作为劳动者他们也应该获得收入。因此在全民所有制中,两种不同的主体获得不同的收入,劳动者作为社会成员获得红利,作为劳动者获得工资,非劳动者仅仅作为社会成员获得红利。作为资本积累的利润也是全体社会成员的收入,但是这种收入不是以个人收入的形式而存在,而是作为共同财产的形式而存在。

                                                                               二国有制不是全民所有制   

在弄清楚全民所有制之后,我们再来看看国有制是否是全民所有制。


在全民所有制中,由于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拥有平等的资本所有权,因此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应拥有对资本的信息权,每一个社会成员至少应当拥有获取定期财务报告、重大事项信息的权力。但是绝大多数社会成员并不拥有对国有资本的信息权:一个普通的社会成员并不能获得国企的定期财务报告,并不能了解国企重要事项。在国有企业中,不用说普通的社会成员,连在国企中进行劳动的普通劳动者都不拥有国有资本的信息权。一般说来,只有国企的管理者和管理国企的国家官员,才拥有及时获取国企重要信息的权力。


在国企中,普通的劳动者和社会成员也能获得一些国有资本的信息,但这些信息往往是不重要的,他们也可能获得一些重要的信息,但是这些重要的信息往往是已经过时的。在国有制中,之所以会出现普通劳动者和社会成员不能及时、准确、全面地获得关于国有企业的信息,是因为在国企中并不存在这样的机制:国企的管理者如果不向普通的劳动者和社会成员及时、准确、全面地提供信息,那么其将会受到严厉的处罚。因此在国企中,管理者根据自己的需求向普通的职工提供信息,如果向普通职工提供信息有利于自己,其就会积极的提供,反之则不会提供。在国企中普通职工和社会成员只是信息的被动接受者,而不是能够按照自己的要求获取信息的主动获得者。因此在国企中,普通的劳动者和社会成员并不拥有国企的信息权。


在全民所有制中,资本所有权主体的数量不是单一的,全体社会成员都是资本所有权的主体,因此单一的社会成员即单一的所有权主体的意志并不能成为所有权主体的有效意志。在全民所有制中,即使得到30%和40%社会成员支持的特定意志也不一定能成为支配资本的有效意志,因为这种特定意志依然存在着被其它社会成员否决的可能性。在全民所有制中,要想确定所有权主体用以支配资本的有效意志,就应当像股份公司一样,让某一特定意志得到50%以上的愿意表达自己意志的社会成员的支持。在全民所有制中,不可能像股份公司一样,将一定数量的资本所有权主体召集在一起组织股东大会,并通过股东大会来确定资本所有权主体的有效意志,因为没有任何一种会议能够将所有愿意参加的社会成员召集在一起,并在会议上确定全民所有制的资本所有权主体的有效意志。因此在全民所有制中,作为资本所有权主体的社会成员只有通过全民公决来行使支配权:只有全民公决才能让所有的愿意表达自己意志的社会成员都把自己的意志表达出来,只有全民公决才能使得全体社会成员确定用以支配全民所有制资本的所有权主体的有效意志。


国有制被某些社会主义者贴上了全民所有制的标签,但是在支配权的行使方面,国有制却不具有全民所有制的特征。在全民所有制中,全体社会成员能够直接行使对资本的支配权: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能表达自己的支配资本的意志,所有权主体的有效意志是根据这些意志产生出来的,而对资本的支配最终是全体社会成员的有效意志的体现。在国有制中,一个普通的社会成员并不拥有对资本的直接的支配权,这是因为在国有制中,根本不存在一种形成和确定全体社会成员的有效意志的机制:让所有的愿意表达自己意志的社会成员表达自己的意志,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和确定用以支配资本的有效意志。在全民所有制中,全体社会成员只能通过全民公决来行使支配权。但是在国有制中,全体社会成员并没有进行任何全民公决。这就表明在国有制中,全体社会成员并没有行使支配权。因此,虽然社会成员是国有制的名义上的所有权主体,但他们并不拥有直接行使支配权的权力。


在份额所有权关系中,全体份额所有权主体行使支配权的前提是明确划分每一个份额所有权主体所拥有的客体份额。只有依据对所有权客体的份额的划分,全体份额所有权主体才能行使份额支配权,例如在股份公司就是如此,在股东大会上要想形成全体股东的集体意志,则须确定每一个股东所拥有的份额。在国有制中,虽然规定全体社会成员是国有资本的所有权主体,但是它并没有规定每一个社会成员所拥有的资本份额。这就表明在国有制中,普通的社会成员并不拥有份额支配权,普通的社会成员并不象股份公司的股东一样拥有召集权、提案权、发言权和表决权。


在工人阶级国家中,国有制之所以被称为全民所有制,是因为国家是全体社会成员的代表。正是由于国家是全体社会成员的代表,国家才能代表全体社会成员行使所有权,国家才获得了国有资本的支配权。正是由于国家是全体社会成员的代表,全体社会成员即使在国企中没有直接的支配权似乎也是可以解释了,全体社会成员即使不直接行使支配权,国家也能通过行使支配权而保障全体社会成员的权利。国家拥有全民所有制的资本支配权的理论基础在于:在国企关系上,国家是全体社会成员的代表。但是在国企关系上国家是全体社会成员的真正代表吗?


就象商品交换一样,只有买者和卖者就商品交换形成了统一意志之后,商品交换才能成立。代表关系的形成和产生也需建立在两个方面主体的统一意志的基础之上,一方面作为代表的主体愿意充当被代表人的代表,另一方面,被代表人选择一定的主体充当自己的代表。但是在国企关系中,只有一方面的主体认可了代表关系,而另一方面的主体却没有认可这种关系。在国企关系中,只有国家认可了这种代表关系,因为国家及其代表接受了国企的管理权。但是全体社会成员并没有认可这种代表关系,全体社会成员并没有就在国企关系中谁来充当自己的共同代表作出决定。因此在国企关系中,国家并非是全体社会成员的真正代表,国家只是全体社会成员名义上的代表。在国企关系中,国家成为全体社会成员的代表,并不是全体社会成员和国家共同意志的结果,而是国家这一单方面的意志的结果。国家利用自己的权威取得了全体社会成员在国企关系上的代表身份,普通的社会成员根本没有确定自己代表的权力,他们完全地排斥在决定自己代表的过程之外,甚至普通的社会成员连就自己的代表的产生表达意见的机会也没有。


一般来说,在代表还没有形成之前,往往会存在多个候选代表,在被代表人确定了代表之后,只有那些被承认了的候选代表才能成为真正的代表,而那些没有被被代表人承认的候选代表则不能成为代表。因此在被代表人还没有在候选代表中作出选择之前,任何候选代表都有可能成为代表,也都有可能成不了代表。但是在国企中,我们并没有看到类似的情形。国家在还没有成为全体社会成员的候选代表之前,就已经是被代表人即全体社会成员的代表,其它的主体即使想成为全体社会成员的代表,其也不能成为全体社会成员的候选代表。因此在名义上是全民所有制的国企中,只有国家能够充当全体社会成员的代表,而其它的主体则不能充当全体社会成员的代表的。因此在名义上是被代表人的全体社会成员,在国企中并不拥有选择自己代表的权力。


在股份公司中,作为被代表人的股东如果认为公司的业绩未能达到预期,其责任在于董事的能力不足,那么股东就可以撤掉作为代表的董事的权力,让其不再充当自己的代表,也就是说让其不再担任董事这一职务。在完成了对既有董事的职务撤销之后,作为被代表人的股东则会选择新的管理者担任董事职务,也就是说让新的董事充当自己的代表。在名义上是全民所有制的国有制中,国家是全体社会成员的永久的代表,任何情况下国家都不会丧失掉通过代表身份所获得的权力。即便是国企 的业绩很差,作为名义上的被代表人即全体社会成员对此很不满意,普通社会成员也不能撤掉国家代表身份而让其它主体来充当代表。因此在国有制中,全体社会成员并不拥有撤换代表的权力。


在国企关系中,普通的社会成员并没有确定自己代表的权力:他们既不能选择自己的代表,也不能撤换自己的代表。国家并非全体社会成员选择的代表,也并非全体社会成员可以撤换的代表。因此在国企中国家只是全体社会成员名义上的代表,而不是真正的代表。


在股份公司中,董事会是全体股东的代表机构,因此全体股东能够通过董事会行使支配权。全体股东通过董事会行使支配权的方式有两种:全体股东在确定了自己的有效意志之后,将支配资本的有效意志交给董事会执行。在全体股东没有表达自己的意志的情况时,董事会根据全体股东的利益对资本行使支配权。由于董事会是全体股东真正的代表,由于全体股东拥有撤换董事的权力和调整董事工资的权力,因此董事会则会按照全体股东的意志和利益行使支配权。如果董事会拒不执行股东的意志,那么股东则可以撤掉董事的职务,选择能够执行自己意志的主体担任董事。如果董事不按照全体股东的利益行使支配权,那么全体股东则可以撤掉这些不服从自己利益的董事,而选择能够按照自己的利益执行职能的主体担任自己的董事。因此全体股东能够相当程度上保证董事会是自己的真正代表,能够相当程度上保证董事会按照全体股东的意志和利益去行使支配权。


在国有制中,全体社会成员虽然在名义上是主人,但是全体社会成员并不能象股份公司中的股东那样,能够形成和确定自己的意志,因此在国有制中根本不会出现执行全体社会成员的意志的问题。即使全体社会成员确定了自己的意志,他们也没有权力让国家及其代表执行自己的意志。全体社会成员的意志是否能得到执行完全取决于国家及其代表,而不取决于普通的社会成员。国家拒不执行全体社会成员的意志,那么普通的社会成员并没有办法,他们不能象股份公司中的股东撤掉董事一样撤掉国家在国企中的代表权,并将能够执行自己意志的主体置于自己的代表的位置之上,使之获得支配权。普通的社会成员并没有通过代表把自己的意志体现在国企资本的权力,这一方面是因为国企中不存在形成和确定全体社会成员的集体意志的机制,另一方面是因为全体社会成员并没有控制他们名义上的代表国家及其代表的权力。在国有制中,如果国家及其代表不按照普通社会成员的利益来支配国企资本,那么普通的社会成员对国家及其代表则束手无策,因为普通的社会成员并不拥有选择和撤换自己的代表即国家及其代表的权力。因此在国有制中,普通的社会成员并不拥有保障自己的代表按照自己的利益行使对国企资本的支配权的权力,这同样是因为普通社会成员并不能够控制自己名义上的代表国家及其代表。


在国企中国家及其代表是以全体社会成员的代表身份获得国企的支配权,但是由于普通的社会成员并不能控制国家及其代表,因此国家及其代表所拥有的支配权并不属于普通的社会成员:普通的社会成员并不能通过国家及其代表行使支配权,也就是说国家及其代表所拥有的支配权并不能按照全体社会成员的意志和利益来行使。因此在国企中普通的社会成员并不拥有国企资本的支配权,而作为全体社会成员的名义上的代表即国家及其代表却获得了不受普通社会成员约束的支配国企资本的权力。


在全民所有制中,由于全体社会成员是资本所有权主体,因


此全体社会成员拥有利润所有权。因此在全民所有制中全体社会成员拥有两个方面的权利:1.分配利润的权利即确定积累和分红在利润中的比例的权利。2.以平等份额拥有红利的权利。在国有制中,资本的积累在利润中的比例并非是由全体社会成员确定的,而是由国家决定的。在国有制中,红利并没有平等地提供给每一个社会成员。因此在资本受益权关系中,国有制并不符合全民所有制的要求。


在全民所有制中,全体社会成员作为资本所有权主体,应当拥有资本信息权、支配权、受益权。但是在国有制中,普通的社会成员并不拥有资本的信息权和支配权,而且利润的分配并不符合全民所有制的要求。实际上全体社会成员并非是国企资本的所有权主体。因此国有制并不是全民所有制,全民所有制不过是贴在国有制身上的自欺欺人的标签。

                                                           三全民所有制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

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只有劳动者拥有资本所有权,非劳动者则不拥有资本所有权。但是在全民所有制中,不管社会成员是否参加劳动,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拥有资本所有权。全体社会成员肯定包括全体劳动者,但全体社会成员至少包括这样一些非劳动者:1. 未成年的社会成员;2. 没有劳动能力的社会成员;3. 丧失了职业的社会成员。在全民所有制中,这样一些社会成员是资本所有权主体,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他们却是非资本所有者,因为他们不是劳动者。


社会主义公有制是不能允许非劳动者拥有资本所有权的。如果在一种所有制中非劳动者拥有资本所有权,那么这种所有制就不会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如果在一种所有制中,非劳动者拥有资本所有权,那么非劳动者就能凭借自己拥有的资本所有权获得收入,这种收入的分配显然是违背按劳分配的原则。因为在按劳分配的原则中包含着这一规定:只有劳动者能够获得收入,非劳动者则不能获得收入。因此允许非劳动者拥有资本所有权的全民所有制必然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


不论是在资本的分配上,还是在收入的分配上,全民所有制都不符合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规定,因此全民所有制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


我们已经得出了两个结论:国有制不是全民所有制,全民所有制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但是在这三种所有制形式中还存在着这样一个问题:国有制是否是社会主义公有制。

                                                                                        四国有制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                             
                                                                           

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每一个劳动者都拥有平等的资本所有权,由于资本所有权包括资本信息权、资本支配权和资本受益权,因此每一个劳动者都拥有这三项权利。这样一来,判断一种所有制是否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便有了一个标准:如果一种所有制形式中,每一个劳动者都拥有平等的信息权、支配权和受益权,从而拥有平等的资本所有权,那么这种所有制便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否则的话就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


所谓资本的信息权是指信息权主体在一定条件下拥有要求管理者按照自己的要求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的权力。在国有制中,普通的劳动者虽然可以获得一些信息,但是他们所获得的信息根本是不重要的。普通的劳动者即使获得了重要的信息,但获取的信息却不够及时。这是因为在什么时候,以什么方式获取什么样的信息并不取决他们的要求,而是取决于管理者。这点充分地表明普通的劳动者并没有使管理者按照自己的意志提供信息的权力。因此在国有制中,普通的劳动者并不拥有信息权,也就是说在信息权上国有制没有达到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规定。


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劳动过程中存在着多个劳动者,从而就存在着多个份额支配权主体,因此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单一的拥有份额支配权的劳动者的意志是无效的。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只有一定范围内的全体劳动者集体意志才能是有效意志,才是可以加以执行的意志。这就象股份公司一样,单一股东的意志往往是无效的,只有全体股东的集体意志才是有效的。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劳动者行使份额支配权的前提是一定范围内的劳动者能够在自己的主导之下,形成和确定全体劳动者的集体意志。如果全体劳动者没有将自己的集体意志确定下来,那么就根本不可能将全体劳动者的集体意志体现在对资本的支配中。在国有制中,一定范围内的全体劳动者根本没有机会形成和确定自己的集体意志,因此在对资本的支配中自然也就不能体现全体劳动者的集体意志。即使全体劳动者形成和确定了自己的集体意志,全体劳动者也不能把自己的集体意志体现在对资本的支配中,因为普通的劳动者根本没有这个权力。因此在国有制中,普通的劳动者根本没有直接支配国企资本的权力。


在国企关系中,就象国家并非是全体社会成员的真正代表一样,国家也并非是全体劳动者的真正代表。这是因为在国企中,全体劳动者并不拥有确定自己代表的权力:国家不是他们选择的代表,也不是他们可以撤换的代表。由于全体劳动者不拥有确定自己代表的权力,因此他们也就丧失了确定自己的代表的代表即国家的代表的权力:全体劳动者没有选择以国家代表的名义行使权力的管理者的权力,全体劳动者也没有撤换以国家代表名义行使权力的管理者的权力。由于全体劳动者并不能有效地控制国家及其代表,因此全体劳动者就不能通过国家及其代表间接地行使支配权:让国家及其代表按照全体劳动者的集体意志和利益行使支配权。


在国有制中,普通劳动者既不拥有国企资本的直接支配权,也不拥有国企资本的间接的支配权,也就是说通过代表(代理人)行使支配权的权力。因此在支配权上,国企并不符合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规定:在一定范围内每一个劳动者都拥有平等的份额支配权。


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劳动者不仅是雇佣劳动者,而且还是资本所有权主体。因此劳动者不仅拥有工资,而且还拥有利润。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劳动者拥有两个方面的个人收入,工资和红利,即利润的一部分了。在国有制中,劳动者不是绝对地不能获得红利,只是劳动者往往是通过高工资的方式来获得红利,但是在很多情况下,劳动者只能获得工资而不拥有红利。因此在受益权关系中,国有制不符合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规定。


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劳动者是资本所有权的主体,因此劳动者在这种所有制中,应当拥有资本的信息权、支配权、和受益权。但是在国企中,普通的劳动者基本不拥有资本的信息权和支配权,在很多情况下,劳动者不拥有资本的受益权,也就是不拥有国企的利润所有权。因此在国企中,普通的劳动者并非资本所有权主体,国企并非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现形式。


在某些资产阶级国家中,不仅存在着私有制企业,而且还存在国有制企业。但是这些国家并没有把国有制看待成社会主义公有制,在这些国家看来,国有制企业的建立的主要目的是在于解决私有制企业所不能解决的社会经济问题。在工人阶级取得政权的国家,由于受到苏联的影响,国有制企业的建立被赋予了一项神圣的使命:在国有制的基础之上实现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了使国有制成为社会主义公有制,不管在国企关系中,国家是否能够成为全体社会成员的永久代表,国家被规定为全体社会成员的代表。由于这种代表关系的存在,国有制变成为全民所有制,又因为全民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因此国有制便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现形式。


实际上资产阶级国家的国有制和工人阶级国家的国有制之间的区别,并不是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的区别。在资本的支配权的分配上这两种国有制是相同的:国家及其代表拥有信息权和支配权。在受益权的分配上这两种国有制都是先将利润或利润的一部分交给国家,然后再由国家进行分配。在资产阶级国家的国有制中,国家所掌握的利润的分配倾向于资产阶级,而在工人阶级国家的国有制中,利润的分配则倾向于工人阶级或完全提供给工人阶级。除此之外,资产阶级国家的国有制和工人阶级国家的国有制区别只是在于,工人阶级国家的国有制被贴上了全民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标签。国有制被贴上全民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标签并没有实质意义:它们并不能把国有制转变成全民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公有制。


当社会主义者将实现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希望寄托在国有制上时,其实他们已经不能实现社会主义公有制了,因为国有制和社会主义公有制是不兼容的。国有制要求国家必须拥有资本的支配权,但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却不能满足国有制的这一要求。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全体劳动者拥有资本所有权,因此全体劳动者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拥有资本的支配权,如果全体劳动者不能直接行使支配权,他们也可以将支配权授予给其它的主体。但是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全体劳动者对支配权的授予应当是自由的:全体劳动者可以将支配权授予给任何主体,也可以随时将支配权收回。但是在国有制中,全体劳动者无法将支配权从国家手中收回,全体劳动者不能将支配权授予其它主体,全体劳动者实际上便成为名义上的支配权主体,而国家则就获得了支配权。这样一来国有制便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了:在国有制中,全体劳动者并不拥有支配权,从而全体劳动者也就不是所有权主体了。


                                                                      五全民所有制是不可能实现的所有制

国有制是已经实现的所有制形式,但是如果国有制不是全民所有制的话,那么全民所有制便不能通过国有制获得实现。因此全民所有制是一种没有获得实现的所有制形式。


由于在全民所有制中,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拥有全民所有制的资本所有权主体,因此在全民所有制中资本所有权非常分散。当资本只有一个所有权主体时,资本所有权则完全集中在单一主体手中。在股份公司中,资本所有权则分散在全体股东手中。在全民所有制中,资本所有权则分散在全体社会成员手中,因此全民所有制是资本所有权最为分散的所有制。在全民所有制中,资本所有权的分散表现在两个方面:从每一个企业来看,企业的资本所有权归属于全体社会成员,因此一个国家的社会成员越多,一个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所有权主体也就越多。从每一个社会成员来看,其拥有一个国家中所有全民制企业的份额资本所有权。因此一个国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越多,那么每一个社会成员以份额方式拥有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也就越多。


在股份公司中,虽然股东有自己的代表机构即董事会,虽然股东将一定的信息权和支配权授予董事会并让董事会行使这些权力,但是股东不能将所有的信息权和支配权交给董事会,这是因为董事会有可能侵犯股东的权利。因此在股份公司中,股东须在一定范围内直接行使资本的信息权和支配权。对于全民所有制中的社会成员而言,也面临同样的问题。在全民所有制中,作为资本所有权主体的全体社会成员不能全面地直接行使针对资本的所有的支配权,全体社会成员必须选出自己的代表来为自己行使支配权。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为了有效地消除自己代表实施的侵权行为,全体社会成员不能将所有的支配权都交给自己的代表去行使,他们需要在一定范围内直接行使针对资本的信息权和支配权。


虽然在股份公司和全民所有制中,并没有要求全体的资本所有权主体都充分地行使信息权和份额支配权,但是必须让相当比例的资本所有权主体行使信息权和份额支配权,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全体资本所有权主体的利益,才能有效地消除自己的代表可能的侵权行为及其后果。对于股份公司的股东来说,要想让全体股东中的相当比例的股东较为充分地行使信息权和支配权是比较容易的,这是因为股份公司的股东往往只持有一家或几家股份公司中的股份,因此这些股东只须在一家或几家股份公司中行使信息权和份额支配权。但是在全民所有制中,每一个社会成员所拥有的则不是几家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份额资本所有权,而是一个国家之内的全部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份额资本所有权。如果某一个国家存在着较多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比如说一万家,那么每一个社会成员则是这一万家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份额资本所有权主体,因此每一个社会成员拥有一万家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信息权和份额支配权。让每一个社会成员行使一万家全民所有制企业一定范围的信息权和份额支配权显然是不可能的,例如,让每一个社会成员去阅读一万家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年度财务报告,并由此去了解企业的基本情况,对于普通的社会成员来说是一个不能完成的任务。对于处在全民所有制关系中社会成员来说,他们必须使这些权力才能保障全民所有制的管理者不会侵犯自己的权利:1. 每一个社会成员应当了解所有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基本情况;2. 全体社会成员通过全民公决的方式来确定自己的在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代表,以便让这些代表根据全体社会成员的授权对全民所有制企业进行管理;3. 通过全民公决的方式对全部全民所有制企业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显然在全民所有制企业数量较多的情况下,比如一万家全民所有制企业,每一个社会成员根本无法全面地行使这些权力,即使每一个成员将自己的劳动力全部投入到这些权力的行使上,他们也无法达到全面地行使这些权力的目的。由于全民所有制的资本所有权过于分散,从而使得作为资本所有权主体的社会成员需要行使内容极为庞大的信息权和支配权,而要行使这些权力是全体社会成员所不能承受的,因此全民所有制是一种只在想象中存在的所有制,也就是说一种无法实现的所有制。


全民所有制不仅是一种全体社会成员的劳动力所无法承担的所有制,而且其行使权力的费用也是全体社会成员所不能接受的所有制。由于行使权力的主体众多,全民所有制行使权力的费用远远超出了合理的限度,例如一家净资产为1300亿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它的股东为全体中国公民,也就是说它有13亿股东,那么在这家全民所有制企业中,每一个社会成员便拥有100元净资产。在这种情况下,每一个社会成员在一年内至多花费0.5元来行使信息权和支配权的费用才是合理的。但是让全体社会成员作为一家全民所有制的股东只花费0.5元行使信息权和支配权的费用显然是不够的,比如全体社会成员就企业的重要事项进行一次全民公决所花费的费用就远远不只0.5元的花费,甚至只要全体社会成员多举行几次关于企业的事项的全民公决,其花费的费用就可以超过这家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净资产。这显然是全体社会成员所不能接受的结果。由于资本所有权的极度分散,导致所有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都无法承担全体社会成员行使信息权和支配权的费用。因此全民所有制是一种不能实现的所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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