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包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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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不正当竞争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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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不正当竞争
薛兆丰
2001416
中央电视台《经济半小时》45日报道,中国邮政由于遭遇私营速递公司的冲击,其EMS业务的国内市场份额,已经从最高峰期的97%,节节败退到目前的40%左右。情势令某些人深感焦虑。
观众从电视上看到三组镜头。一、邮政执法人员缴获非法快递物品,非法经营者逃离现场;二、地下速递公司在被清查的20分钟里,业务电话响个不停;三、邮政局发言人说,私营快递随意降低资费,这是不正当的竞争,应该整顿。
原来如此。原来应该整顿的不正当竞争就是随意降价!按照这样的逻辑,我们自然会问:正当竞争又是怎样的?当然是这样的:只要EMS30元,私营快递公司就不应该随意降到25元;当初EMS不上门取件,私营快递公司就不应该上门取件;EMS下午5点下班,私营快递公司就不应该晚上还做生意;EMS不允许收件人付款,私营快递公司就不应该私自增设这项服务。
但这些还没有触及根本。邮政局发言人本来应该郑重地指出法律的界限:所谓正当竞争,就是私营快递公司必须立即洗手不干。是的,根据邮政特许经营的垄断权利,只有禁止其他任何人干这行,才是最正当的竞争;否则,邮政执法人员就要名正言顺地缴获你运送的邮件,就要清查整顿你的地下速递公司。用那位邮政局发言人的原话来说,也只有这样,才能规范市场,迎接我们国家加入WTO,迎接新的挑战。
我们不是法盲,都应该奉公守法。我们只是想弄清楚,这些邮政特许经营法规,包含了哪些确切的含义,它们会造成怎样的结局。现在,我们都心中有数了。只是有一点大家反而会糊涂的,那就是我们不清楚那位发言人打算迎接的,是否就是我们常说的那个“WTO”

我们也知道,查处地下速递公司还有很多别的理由,其中一条,就是说地下速递公司递送邮件不可靠,或者说它送得慢,甚至会丢失邮件等等。这些可能都是事实。不过,我们应该问一问,到底谁更关心邮件的安全,是邮件的主人,还是企图排挤竞争对手的送信人?如果地下速递公司这么糟糕,为什么它的生意还那么红火呢?
据报道,仅北京地区就有近千家未经注册的私营快递公司。良莠不齐是很自然的,但绝不能因为这样,就排挤竞争者,试图消灭竞争者于未然。
竞争者有时是小规模的、不正规的、多变的、不可靠的,甚至是故意作弊的,但与此同时,它们也可能是灵活的、低成本的、足智多谋的、格外周到的,甚至是立志要做一番长久事业的。不管最后谁胜出、谁落败,它们的参与,一概不是浪费,因为它们构成了真实世界的竞争。竞争会使服务多元化,会降低成本,会提高质量,会使全社会得到净收益。
我们还要追问:竞争者想名正言顺地经营,有这样的机会吗?他们想靠自己的汗水、诚信和智慧开拓市场,有这样的机会吗?消费者想根据私营速递公司的品牌作出明智的选择,有这样的机会吗?没有!理由很简单:递送邮件的活儿,就是只准中国邮政干,不准别人干。谁干就是不正当竞争
不正当竞争一词,已经充斥了所有的财经媒体。伴随它左右的,是一些如规范市场行业守则质量标准等等好词,和一些如无照经营非法降价地下企业等等坏词。诸位,提高甄别力的实用验方是:每当听到这些词语,就努力避开修辞的影响,追问到底是什么人在忿忿不平?到底不正当竞争指的是哪种行为?到底正当竞争指的又是哪种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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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不正当竞争 中央电视台 经济半小时 速递公司 快递公司 中国邮政 中央电视台 执法人员 速递公司 发言人

哥不生产知识,哥只是知识的搬运工。
沙发
包不同 发表于 2016-8-19 19:40:11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造作的“自由”竞争
薛兆丰
2001年5月28日
多年以前,加拿大只有一家垄断经营的电信公司,叫做Bell Canada。后来政府决定放开电信业务的经营,于是让其他公司自由进入。为了营造和扶持“自由竞争”的局面,政府不仅对新来的公司不加任何限制,还反过来规定Bell Canada不得随意降价。理由是,Bell Canada已经拥有庞大的网络,如果它以“低价”应战,新来的公司就会“被扼杀在摇篮之中”。
成本就是最大代价
这个理由,大多数人都信以为真,但它是错的。错的根源,在于对“成本”的理解。什么是成本?成本就是最大的代价。10块钱,如果你用来买个雪糕,就不能另买杯咖啡。假设对你来说,咖啡是仅次于雪糕的选择,那么你吃雪糕的成本,就是那杯咖啡。换句话说,成本就是你所放弃的最好的东西。这里,你既然选择了雪糕,便放弃了其他商品中的最佳选择——咖啡。
反之,如果你做一件事情,并不需要放弃什么,或不至于失去什么,那你做这件事情就没有成本。有些豪华酒店,落成后生意寥落,整个投资项目是亏损的,但仍然日复一日地经营下去,这是为什么?
因为这所豪华酒店一旦落成,就无法转作他用,既不能用来做厂房,也不能用来做溜冰场。既然不能转作他用,就是没有别的机会;既然没有别的机会,就是没有成本——整座酒店不是经营的成本!这样一来,只要业务收入足以偿付所有“灯油火蜡”和“人工”的开支,就值得经营下去。
成本因时而变
当然,最初如果预见到这个结局,这个项目就不会上马;但既然上马了,整座酒店就不再是成本。酒店落成前和落成后,成本不一样,决策也就不一样。有些事情是这样的:如果一早知道结局,就不值得做;但做到一半才知道结局,那么做下去是值得的。
任何时候你都不应该这么想:若早知如此,我当时本来是会这么做的,那么我现在就这么做吧。相反,你应该这么想才对:无论过去怎么样,在现有的情况下,继续做下去是否值得——这叫“不究既往”原则。它适用于人生的任何决策。
婚外情当然不例外。假如结婚后才遇到更合适的人,就往往不会离婚并重新结婚,除非第三者与现有的配偶相比实在好得多。这是因为原有的婚姻已经有很多“既往”的投入,这使第三者处于不利的竞争位置。当然,如果结婚前就遇到这个更合适的第三者,那当初就不会和现在的配偶结婚;但既然已经结了婚,那么就不得不考虑重新再来的成本。
回到Bell Canada的例子。它原本垄断经营,已经建立了庞大的网络,这些网络早已落成,而且不能转作他用,所以对于Bell Canada来说,整个网络都不是成本!只要业务收入足以支付人工和维护费用,继续经营就是有利可图的。所以,Bell Canada的确可以把定价压得很低,低得足以让潜在的竞争对手却步,因为对后者来说,项目尚未动工,资金还可以转作他用,所以铺设网络的费用确实是成本!
“明争”与“暗斗”
要知道,市场不仅有“明争”,而且还充满“暗斗”。竞争从来不局限于若干“可见”的对手,它还包括无数“潜在”的、“不可见”的对手。他们虎视眈眈、蓄势待发。那一样是竞争。
在一个村落里,只有一个理发师,但只要人人都随时可以当理发师,那么理发行业就是竞争的,而不是垄断的——虽然可见的理发师只有一个。到底是“竞争”还是“垄断”,不在于可见厂商的“个数”,而在于厂商进入市场的“渠道是否畅通”,在于有没有“行政壁垒”。反过来,要是不拆除“行业入口的壁垒”,那么即使“钦点企业”多至好几家,也仍然不是自由竞争。
政府介入造成社会损失
在加拿大电信业的例子中,只要政府放开了经营的限制,“潜在竞争”就马上产生了。即使市场上依然只有一家Bell Canada,那也一样是最佳的竞争结果。
在这种情况下,Bell Canada会以“降价”来恐吓潜在的对手,而对手则以“投产”来反恐吓。面对这种格局,政府最得当的做法,就是袖手旁观,任其自然。至于结局会怎样,则不能靠纯粹的推理,而要看实际的较量,但无论如何,结果都比政府介入更有效率。
第一种可能是,Bell Canada迫于压力而转为低价经营,直到设备用旧了,潜在对手才进入。第二种可能是,潜在对手采用了极其“价廉物美”的技术,以致投产后,任凭Bell Canada怎么“降价”,也能战胜Bell Canada。第三种可能是,双方都不理会对方的恐吓,直到潜在对手真的投产后,Bell Canada才实施降价的对策,结果“网络设备”投资过剩,两败俱伤。
第三种情况最糟糕,而政府规定Bell Canada不准降价,恰恰就会造成那样的结局。政府阻止Bell Canada降价,无异于让它弃置一部分本来可以更充分利用的资源。通过这样的方式来营造“可见的”竞争局面,藉此怂恿其他厂商投入本来或许可以节省的资源,那是一种社会浪费。这种造作的“自由”竞争,跟最初禁止其他人经营电信业务,维持Bell Canada的垄断地位,是一样有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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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椅
包不同 发表于 2016-8-19 19:40:4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反垄断只要一招
薛兆丰
2001年6月11日
最近《南方周末》等媒体,邀请国内的经济学家,就如何拆除行业垄断发表看法和建议。常见的内容,第一是说垄断的特征,说垄断如何使社会利益受损;第二是建议如何分拆现有的垄断企业;第三是建议如何对现有的垄断企业作出某种管制,尤其是价格管制和建立反垄断法。
这些言论大部分有谬误,这些建议基本成事不足,败事有余。要拆除国内的垄断,最有效的办法只要一招,易如反掌,就是什么也不管,那就够了。
垄断本身是正常现象
首先,国内的传播媒体和经济学界普遍认为,垄断本身是罪恶的,它会带来社会的损失;而理想的状况,永远是完全竞争的状态。
这种看法错了。垄断是普遍存在的正常现象,它是指供应商有能力左右“价格”和“产量”。举目所见,所有分散在不同地点的零售商,所有提供有差异产品的厂商,都具备这种能力。他们全都是“觅价者”,即“垄断者”。这两个词,一个好听点,另一个难听点,但所指完全相同。学完基础经济学的人,是不应该认为它们有什么差别的。
任何反对“垄断”(“觅价”)本身的人,其实质,就是主张产品不能有任何差异,或主张产品必须在集中的市场进行买卖。只有那样,即只有当任何产品都像股票市场上无差异的同种股票那样,才有可能消灭“垄断”(“觅价”)现象。可是,任何产品都没有差别,那是多么乏味的世界啊。
记住,要反对的并不是“垄断”(“觅价”)本身,因为它是普遍存在的、合理的经济现象。“垄断”(“觅价”)的成因有多种,包括天赋、产品差异、知识产权保护、交易场所分散、人为准入障碍等等。在众多的成因中,我们只反对一种成因,那就是“人为准入障碍”,换言之,我们只反对通过行政手段设置的行业壁垒。
分拆和管制适得其反
症状要看得准,措施才有效。很多学者对垄断现象看不准。例如,有人说,判断一家厂商是否垄断,要看它占市场的份额,看这一份额是否超过某个百分比。这种观点错在两个地方。第一,市场的范围总是无法清楚界定的,既然如此,你怎么算份额呢?第二,就算市场上只有一家“可见”的厂商,但暗中仍然可能有无数潜在的厂商伺机进入,那仍然是竞争的市场。竞争与否,是不能光看“可见”的厂商个数的。
犯这种错误的人,提出了错误的措施,那就是“凑数”——用强制的办法,凑足市场上厂商的数目。而数目多少才算“理想”,那要看他们的喜好,尽管他们声称那个数目是“科学地论证”出来的。他们的具体做法,就是分拆,或由ZF操办另外几家对抗的企业。但问题在于,这些分拆后的企业,或新建的企业,也仍然是得到行政手段保护的垄断企业。
另一类学者认为,衡量垄断与否的标准,要看一个企业有没有攫取“垄断利润”或“过高利润”。而到底利润多少才算“过高”,其实也只是看这些学者的喜好,尽管他们会煞有介事地论证一番。问题是他们完全不明白,今天的“利润”会转化为明天的“成本”。如果以成本的高低来界定利润的合理性,那么企业只要把成本打高,把员工的亲戚朋友都送去度假,就能使利润变得“合理”了。
犯这种错误的人,提出了错误措施,就是价格管制。对垄断企业实施价格管制(如对电信或医药服务的资费作硬性规定),只能使问题变得更糟。没错,资费可以强制,但服务质量和数量不可以强制啊。你只管住了价格这一头,却无法管住垄断企业供应的那一头。由“ZF”来管“垄断企业”,从来没有好结果。美国的加州,说是搞改革对付垄断企业,其实是在搞ZF的电力价格管制,结果是大范围、长时间的停电。
还有些学者,上述两种错误一起犯。他们提出了错误的“一揽子”措施——建立“反垄断法”。这是非常糟糕的建议,因为提这样建议的人没有意识到,“反垄断法”会极大地强化ZF干预市场的能力。美国的例子表明,“反垄断法”所针对的大部分垄断,往往都是合理的垄断,而恰恰该反对的那些垄断,即由ZF行政保护所孕育的垄断,则逍遥法外,得到豁免。
反垄断的独步单方
要死死咬紧一点,就是“人为准入障碍”,那才是“垄断问题”的惟一症结。其他都是似是而非的。“垄断”(即“觅价”)是正常的、普遍的经济现象,我们不反对。垄断有很多成因。我们反对且只反对其中一种成因,那就是ZF的行政保护和进入壁垒。
既然是反对行业入口的行政障碍,就根本不需要设立复杂的反垄断法,也不需要主管部门连同各路经济学家张罗“分拆”或“价格管制”事宜(尽管这些工作看起来蛮有使命感)。什么都不需要,只需要一纸文件,上面写着“任何企业都可以经营某某业务”,那就可以高枕无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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