戚华建 发表于 2009-7-6 23:18
正是因为我学过逻辑学,我才给你指出逻辑上的漏洞。你不说两条路嘛,我就给你指出第三条路。明明是你说话有漏洞,偏偏说我思维不严谨。我可以确定你学过逻辑学也不可能成绩优秀。你是死不认账,企图通过贬低我,偷偷地弥补逻辑漏洞。
你说,一辆公有小汽车,在同一时间T1,有10个人都要开,您怎么开?我可以说,这个举例是无知。制度是干什么的,你应该明白。
你说,财产在逻辑上是不存在集体和公有的。既然如此,哪来的“贪污犯”呢?抓“贪污犯”岂不违背逻辑?
算了吧,你的思维太不严谨了
本文来自: 人大经济论坛 详细出处参考:http://www.pinggu.org/bbs/viewth ... ge=2&from^^uid=814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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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度可以在同一时间T1把10个人都安排开上车吗?(这就是逻辑)
2、所以“贪污犯”,是因为他“贪污”了超过了自己份额的,属于另外人的财产。请你指出,世界上有没有贪污公园的贪污犯,有没有贪污公海的贪污犯...为什么没有,是因为贪污公园和公海...不符合逻辑;因为公园和公海等在逻辑上却是——真正——公有。
(您如果还不服,可继续讨论)
你说贪污犯是因为他“贪污”了超过自己份额的,属于另外人的财产。我问你,另外人是谁,是一个人,还是一群人。你为什么总是出现逻辑漏洞?如果是一个人,那么“贪污犯”应该称为“盗窃犯”。看来, 你还需要学习一下法律常识。从“贪污犯”这个罪名上分析,财产在逻辑上可以是集体和公有的,而不是你所说的“财产在逻辑上是不存在集体和公有的”。
我是用逻辑与你进行辩论,而你却在21楼说我斗嘴,(吴先生,在这里是不需要斗嘴的,你若要驳斥我的主帖的观点,1、你要指出人类社会的“第三条路”;2、指出——人不为己——的神经生理学机制的——合乎逻辑的——科学证据。
其他都是废话。http://www.pinggu.org/bbs/viewthread.php?tid=488860&page=3&from^^uid=496652)这就是你卑鄙之处。明明是你百般抵赖,却反咬一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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