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戚华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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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发展] 集体所有或公有,是个——美丽的谎言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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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本龙 发表于 2009-7-8 06:14:16
戚华建 发表于 2009-7-6 23:18
正是因为我学过逻辑学,我才给你指出逻辑上的漏洞。你不说两条路嘛,我就给你指出第三条路。明明是你说话有漏洞,偏偏说我思维不严谨。我可以确定你学过逻辑学也不可能成绩优秀。你是死不认账,企图通过贬低我,偷偷地弥补逻辑漏洞。
        你说,一辆公有小汽车,在同一时间T1,有10个人都要开,您怎么开?我可以说,这个举例是无知。制度是干什么的,你应该明白。
        你说,财产在逻辑上是不存在集体和公有的。既然如此,哪来的“贪污犯”呢?抓“贪污犯”岂不违背逻辑?
        算了吧,你的思维太不严谨了
本文来自: 人大经济论坛 详细出处参考:http://www.pinggu.org/bbs/viewth ... ge=2&from^^uid=814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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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度可以在同一时间T1把10个人都安排开上车吗?(这就是逻辑)

2、所以“贪污犯”,是因为他“贪污”了超过了自己份额的,属于另外人的财产。请你指出,世界上有没有贪污公园的贪污犯,有没有贪污公海的贪污犯...为什么没有,是因为贪污公园和公海...不符合逻辑;因为公园和公海等在逻辑上却是——真正——公有。

(您如果还不服,可继续讨论)
安排10个人同时开同一台车,有这样的制度吗?你不是胡搅蛮缠是什么呢?这样能达到你替私有制辩护的目的吗?你的意思是,有10个人想开车,而车只有一台。在这种条件下,只有私有制才能保证车正常使用,而公有制就会乱成一团,谁也开不成。这就是你的逻辑!!!
        你说贪污犯是因为他“贪污”了超过自己份额的,属于另外人的财产。我问你,另外人是谁,是一个人,还是一群人。你为什么总是出现逻辑漏洞?如果是一个人,那么“贪污犯”应该称为“盗窃犯”。看来, 你还需要学习一下法律常识。从“贪污犯”这个罪名上分析,财产在逻辑上可以是集体和公有的,而不是你所说的“财产在逻辑上是不存在集体和公有的”。
        我是用逻辑与你进行辩论,而你却在21楼说我斗嘴,(吴先生,在这里是不需要斗嘴的,你若要驳斥我的主帖的观点,1、你要指出人类社会的“第三条路”;2、指出——人不为己——的神经生理学机制的——合乎逻辑的——科学证据。
其他都是废话。http://www.pinggu.org/bbs/viewthread.php?tid=488860&page=3&from^^uid=496652)这就是你卑鄙之处。明明是你百般抵赖,却反咬一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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戚华建 发表于 2009-7-8 08:53:36
吴先生,贪污罪的侵吞的主要对象是——公共财物,您要注意是“...财物”。“财物”是有“处置权”的,而“处置权”在逻辑上不能为集团所有或公有。比如,一辆公车,为2人所有,现在2人分开了,这辆公车怎么处置呢,这就是“处置权”的分配问题。如果一人要卖,另一人不卖,这种分歧在逻辑上是——无解的。

“制度”不等同“逻辑”,一辆新车,在时间T1谁都想先开新车,“制度”是不可能安排10个人都可以开上新车的;但在“逻辑”中,如果没有集体或公有的概念,那么,就不存在10个人都有权利同时开新车的问题。

“集体所有”或“公有”的内涵指的是所有人的“权利”是——平等的。如果所有人的“权利”不平等,那是股份制。您把“权利平等”的要求代入上述10个人,您能在“制度”上能让10个人在一辆车上同时都可以开上新车吗?您在“逻辑”上陷入——矛盾——了吧。

——您学的逻辑知识可能是变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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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意 发表于 2009-7-8 09:38:04
资源稀缺,使集体公有成为能。人性的弱点,嫉妒,自私,也使集体公有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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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oyan 发表于 2009-7-8 10:42:29
"所以,人与人之间的需求交换P也是不可缺少的。这些“不可缺少”是不依“生产关系”所转移的。"
家庭是人与人之间的交换吗?  家庭与非家庭的组织是同等的生产关系吗? 交换总要有可"交出"的东西,才可换回需要的东西吧, 如果你一无所有, 拿什么交换?纵然你的需求再"不可缺少",也不会有人与你交换.
马克思在问:  为什么有些人一无所有? 这种一方富有得不必劳动,另一方除了劳动一无所有合理吗?
戚先生的理论连基本问题都没有回答, 如何批评马克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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戚华建 发表于 2009-7-8 13:51:49
ruoyan 发表于 2009-7-8 10:42
"所以,人与人之间的需求交换P也是不可缺少的。这些“不可缺少”是不依“生产关系”所转移的。"
家庭是人与人之间的交换吗?  家庭与非家庭的组织是同等的生产关系吗? 交换总要有可"交出"的东西,才可换回需要的东西吧, 如果你一无所有, 拿什么交换?纵然你的需求再"不可缺少",也不会有人与你交换.
马克思在问:  为什么有些人一无所有? 这种一方富有得不必劳动,另一方除了劳动一无所有合理吗?
戚先生的理论连基本问题都没有回答, 如何批评马克思?
朋友,难道您不知道——劳务——也是可交换的?(妓女用性器官服务等交换,卡拉OK小姐用陪玩来交换......还有陪人聊天来交换)

关于有些人“为什么一无所有”的问题,我告诉你,每个人一生出来,在——事实和逻辑上——都是一无所有的。“所有”是靠自己在世界上付出辛苦与努力获得的。

有人说,有人出生在富翁家里,他一生下来就富有,这不合理;但我有科学事实根据告诉您们,这是合理的;事实1、父子在遗传学上有血缘关系,子体是父体的物种的延续,这有什么不合理?;事实2、子体在遗传上选择父体在自然界是公平的,这就是说,构成精子与卵子的物质材料在全世界都是一样的。(构成皇帝儿子的精子与卵子的物质材料跟构成乞丐儿子的精子与卵子的物质材料也是一样的)——我要问马克思等,这有什么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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粟炳棠 发表于 2009-7-8 14:50:13
地球上没有真正的自由商场,偏离自由远了就是掠夺、杀戮,集体所有或公有的本意就是维护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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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皇帝的人 发表于 2009-7-8 14:54:20
那要区分集体和被集体.
别打了,我是兔子,我是兔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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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oyan 发表于 2009-7-8 15:45:17
戚华建 发表于 2009-7-8 13:51
ruoyan 发表于 2009-7-8 10:42
"所以,人与人之间的需求交换P也是不可缺少的。这些“不可缺少”是不依“生产关系”所转移的。"
家庭是人与人之间的交换吗?  家庭与非家庭的组织是同等的生产关系吗? 交换总要有可"交出"的东西,才可换回需要的东西吧, 如果你一无所有, 拿什么交换?纵然你的需求再"不可缺少",也不会有人与你交换.
马克思在问:  为什么有些人一无所有? 这种一方富有得不必劳动,另一方除了劳动一无所有合理吗?
戚先生的理论连基本问题都没有回答, 如何批评马克思?
朋友,难道您不知道——劳务——也是可交换的?(妓女用性器官服务等交换,卡拉OK小姐用陪玩来交换......还有陪人聊天来交换)

关于有些人“为什么一无所有”的问题,我告诉你,每个人一生出来,在——事实和逻辑上——都是一无所有的。“所有”是靠自己在世界上付出辛苦与努力获得的。

有人说,有人出生在富翁家里,他一生下来就富有,这不合理;但我有科学事实根据告诉您们,这是合理的;事实1、父子在遗传学上有血缘关系,子体是父体的物种的延续,这有什么不合理?;事实2、子体在遗传上选择父体在自然界是公平的,这就是说,构成精子与卵子的物质材料在全世界都是一样的。(构成皇帝儿子的精子与卵子的物质材料跟构成乞丐儿子的精子与卵子的物质材料也是一样的)——我要问马克思等,这有什么不公平?
如此,封建王朝又何必反对?资本可以世袭,权力为什么不可以世袭。我就凭武力让你成为奴隶了,你的基因就是不行,世世代代都不行,永远是奴隶,这有什么不公平?
你的财产被剥夺了,因为你是弱者,因为你基因注定了你是弱者,成者王,败者寇,有什么不公平,还抱怨什么马克思?
劳务交换?资本家的女人们有做性交易的吗?
每个人一生出来都一无所有?这是事实问题,没有逻辑问题。如果你就这样认识事实,那只能说多数人与你的视觉、理解力都不一样。说服你不可能,你要说服别人也同样不可能。免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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戚华建 发表于 2009-7-8 19:22:13
回复68楼ruoyan朋友,不是我强词夺理,而是你们自己思路不清。

——买卖(交换)所得的财产,被他人掠夺而去这是不合理,所有者死后,其财产由其子女继承为合理(全世界的继承法都是一样的);掠夺而来的财产,被他人掠夺而去没有——不——合理;掠夺者死后的财产由其子女继承为不合理。——这难道还不清楚?

—— 政权,是没有地方买卖(交换)的,所以,获得政权只有来自两条路:1、掠夺、杀戮(世袭);2、百姓选举。掠夺杀戮而来的政权,当然要被他人掠夺杀戮而去(这是历史事实);百姓选举的政权,更迭也由百姓来决定(这是今天很多国家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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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本龙 发表于 2009-7-8 21:03:57
戚华建 发表于 2009-7-8 08:53
吴先生,贪污罪的侵吞的主要对象是——公共财物,您要注意是“...财物”。“财物”是有“处置权”的,而“处置权”在逻辑上不能为集团所有或公有。比如,一辆公车,为2人所有,现在2人分开了,这辆公车怎么处置呢,这就是“处置权”的分配问题。如果一人要卖,另一人不卖,这种分歧在逻辑上是——无解的。

“制度”不等同“逻辑”,一辆新车,在时间T1谁都想先开新车,“制度”是不可能安排10个人都可以开上新车的;但在“逻辑”中,如果没有集体或公有的概念,那么,就不存在10个人都有权利同时开新车的问题。

“集体所有”或“公有”的内涵指的是所有人的“权利”是——平等的。如果所有人的“权利”不平等,那是股份制。您把“权利平等”的要求代入上述10个人,您能在“制度”上能让10个人在一辆车上同时都可以开上新车吗?您在“逻辑”上陷入——矛盾——了吧。

——您学的逻辑知识可能是变质了。
戚先生,你那么愿意抵赖吗?侵吞公共财物已经是贪污犯了,给贪污犯定罪已经证明财产在逻辑上可以公有。你还有什么可狡辩的!!!你提“财物”有“处置权”丝毫不能否定财产在逻辑上可以公有。你还可以说,“处置权”可以分几种,哪些可以私下处置,哪些必须是公证机关见证才可以处置。这样可以把问题扯得更远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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