戚华建 发表于 2009-7-8 08:53
吴先生,贪污罪的侵吞的主要对象是——公共财物,您要注意是“...财物”。“财物”是有“处置权”的,而“处置权”在逻辑上不能为集团所有或公有。比如,一辆公车,为2人所有,现在2人分开了,这辆公车怎么处置呢,这就是“处置权”的分配问题。如果一人要卖,另一人不卖,这种分歧在逻辑上是——无解的。
“制度”不等同“逻辑”,一辆新车,在时间T1谁都想先开新车,“制度”是不可能安排10个人都可以开上新车的;但在“逻辑”中,如果没有集体或公有的概念,那么,就不存在10个人都有权利同时开新车的问题。
“集体所有”或“公有”的内涵指的是所有人的“权利”是——平等的。如果所有人的“权利”不平等,那是股份制。您把“权利平等”的要求代入上述10个人,您能在“制度”上能让10个人在一辆车上同时都可以开上新车吗?您在“逻辑”上陷入——矛盾——了吧。
——您学的逻辑知识可能是变质了。
请问戚同学,夫妻二人可不可以拥有同一张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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