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laoxian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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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哲学] 在实体逻辑学中如何进行矛盾分析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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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矛盾概说

矛盾即对立统一。对立性是指矛盾双方具有的相互差异、相互排斥、相互分离的属性和趋向,统一性是指矛盾双方具有的相互依存、相互联结、相互贯通的属性和趋向。矛盾双方的对立统一是事物(矛盾统一体)变化发展的内在源泉和动力。

整体(矛盾统一体)的各部分、各要素之间存在着许多差异,这些差异不仅仅是静态的(即既在的差异),而且是动态的(即各自坚持、自生自实着其差异和不断演化、重构自新着其差异)。矛盾双方之间的差异的自生和自新,展现和强化了矛盾双方相互排斥和相互分离的趋向。另一方面,不同的要素、部分既然仍共存共生于整体之中,其整体性仍得以维持、其整体性状仍保持相对稳定,则矛盾双方的差异、排斥和对立就只能寓存于矛盾统一体之中,而受制于矛盾双方相互依存、相互联结的状态和趋向。整体的各部分、各要素不仅仅是自生的和自新的,在其动变和相互作用过程中,在其物质、能量和信息的相互交流交换过程中,各部分、各要素也会相互支援和促进其它部分、要素的自生和自新(即互化互生、共存共生),进而支撑和推动整体的自生和自新。概而言之,矛盾双方的统一性,同样既是静态的(即既在的统一性)又是动态的(即互生互化着的、共存共生着的统一性),进而推动着整体的自生自实和重构自新。

在对立统一过程中,矛盾双方的物质、能量和信息(即其内容、构成进而其功能、性状等)也是不断交流交换、相互渗透贯通的,其各自的力量、作用、地位是在不断消长演变着的,在一定条件下,矛盾双方的力量、作用、地位的对比会发生逆转(即原来作用力比较大、处于支配地位、起主导作用的一方变为作用力较小、处于从属地位、不起主导作用的一方,而原来作用力较小、处于从属地位、不起主导作用的一方则变为作用力较大、处于支配地位、起主导作用的一方),从而直接扭转、改变原有的矛盾统一体,使其基本构成、基本性质、基本特征发生重大的、根本性的变化,甚至直接打破、摧毁原有统一体,使之走向裂解和消亡。——在上述过程中,矛盾双方的相互贯通(即相互渗透、相互包含、相互融合、相互转化)或相互分离(即相互否定、相互打击、相互抛弃、相互消灭)的趋向会得以凸显和强化。

二、为什么必须进行矛盾分析

矛盾分析法是运用唯物主义辩证法认识世界的根本方法。包括:矛盾即对立统一,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矛盾的普遍性,矛盾的特殊性,矛盾普遍性与特殊性的辩证关系,主次矛盾及其辩证关系,矛盾主次方面及其辩证关系,矛盾是联系的根本内容,矛盾是变化发展的源泉和动力,内部矛盾是事物变化发展的根据,外部矛盾是事物变化发展的条件,等等。

如不进行矛盾分析,即不分析整体各部分、各要素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和过程,那么对整体及其各部分、各要素的分析,特别是对其持存、动变、发展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各个阶段的内容、构成、特征、关系的分析,就可能失之于残缺和片面。

三、如何找出矛盾双方

矛盾分析法最具有争议的部分是:矛盾双方如何划分矛盾双方的对立统一关系是固有的实体性关系还是仅仅抽象解析出来的关系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矛盾关系的分析,有许多是从事物固有的实体性关系的角度进行的(如磁铁的N极与S极的关系),也有许多是从人的认识角度分析出来的(如大与小的关系);在各种学校教科书中出现的矛盾分析案例,也是二者混杂,而且后者的数量、比例有不断增多的趋势。

从实体分析角度看,矛盾统一体内不仅仅有两个部分、两个(种)要素、两个(种)面向、两个环节,而是往往存在着多个部分、多种要素、多个(种)面向、多个环节。因此,把“多”归并为“二”是在认识中进行抽象、概括和辩证综合的结果,在某些时候甚至是生拉硬拽和牵强附会的。

也就是说,在复杂事物中,不仅仅有多个矛盾,而且是有多种矛盾。如果非得将其理解为只有一个矛盾或者一种矛盾,一个矛盾或一种矛盾主导一切、包打天下,那是错误的和荒谬的。不同的矛盾会有不同的矛盾双方,每一个矛盾方面代表着不同的属性、不同的展现面向、不同的动变趋向。矛盾分析法就是对事物的实体内容、实体关系、实体过程所固有的不同属性、不同面向、不同趋向的对立统一关系进行哲学分析的方法。大致说来,包括如下的几种情形:

1、对整体中各部分的功能、作用的对立统一关系进行分析。例如,毛泽东曾把“人手”的拇指归为一方、把“其他四指”归为另一方,而分析其在“握”、“抓”、“捏”、“提”、“拉”等活动中的对立统一关系。

2、对整体中各部分的状态、动变趋向的对立统一关系进行分析。例如,分析动与静、攻与守、生命体中的同化和异化、人的上嘴唇与下嘴唇的对立统一关系。

3、对整体中各部分的地位、力量的对立统一关系进行分析。例如,分析领导与被领导、强大方面与弱小方面的对立统一关系。

4、对整体中各部分的内容、构成的对立统一关系进行分析。例如,分析水分子中的氢与氧、身体中的消化系统和呼吸系统、身体中的健康部分与疾患部分的对立统一关系。

5、对整体中各部分的类型、属性的对立统一关系进行分析。例如,分析水瓶与瓶中水、鱼与水、盐类化合物中的正离子和负离子、大与小、上与下、长与短、内与外的对立统一关系。

6、对各部分对整体的性质的影响的对立统一关系进行分析。例如,分析药物中的“药性”与“毒性”、人性中的光明面与阴暗面、事物的利弊、工作的得失的对立统一关系。

7、对各部分对事物持存、动变、发展的影响的对立统一关系进行分析。例如,分析事物中的“自我肯定因素”与“自我否定因素”、政治发展中的保守派与革新派、危难关头的强硬派与妥协派的对立统一关系。

8、对各部分对人的认识(感知、把捉、表述、运用)的影响的对立统一关系进行分析。例如,分析光谱中的“可见光”与“不可见光”、声源发出的声波与超声波(或次声波)、事物中的已知内容与未知内容、把捉中的凸显内容与隐藏内容的对立统一关系。

四、矛盾双方的对立统一

既然事物不只有一个部分或要素,整体及其诸部分、诸要素不只有一种属性和动变趋向,那么不同的部分、要素及其不同的属性、动变趋向就往往会被“归并整合”为一个或多个矛盾的“双方”,即事物(整体或部分)的肯定方面与否定方面、自生和互生方面与自异和互伤方面、此在和向此(动变)方面与它在和向它(动变)方面。矛盾双方的相互差异、相互排斥、相互分离称为矛盾双方的对立性或斗争性;矛盾双方的相互依存、相互联结、相互贯通称为矛盾双方的统一性或同一性。矛盾双方的对立统一是普遍存在的。

只要存在者及其诸构成的性质和动变趋向仍然仍然互不相同,只要其相互差异和自我差异(自我异化)仍然存在,那么对立就仍普遍地和无条件地存在着;只要整体(即统一体)仍未质变或未彻底裂解,只要不同的部分、要素仍在整体框架内共存共生并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相互渗透、相互贯通、相互转化,那么统一体就仍得以具体地和有条件地存在着。也就是说,矛盾双方的统一是以差别和对立为前提的,离开差别和对立,就无所谓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相互渗透、相互贯通、相互转化;而矛盾双方的对立寓于统一的过程中,并为统一的框架所制约,离开其辩证统一性,差别和对立就会变成纷然杂陈、实无关系。这是因为:辩证的统一(或同一)不是僵死的、凝固的、“铁板一块”的,而是丰富多彩的、灵活多样的、具体多变的,是积极的、能动的,是充满活力和生机的;同样,辩证的对立(或斗争)也不是简单的非此即彼、有此无它,即不是凝固的、僵死的、互不兼容的,而是事物及其诸部分、诸要素的自在动变、自我异化、自我解构和相互消解(同时相互渗透、相互同化、相互建构或重构),是积极的、能动的、多样的和多变的,是在一定条件下持续暂寓于统一体中并为其统一性所制约的。

事物中的不同构成、不同方面及其作用的不同面向、动变的不同趋向,是矛盾双方对立的根源;事物中不同构成、不同方面之间的相互联结、相互依存、相互交流交换、相互渗透贯通、相互同化转化,是矛盾双方统一的源泉。矛盾双方的统一性代表事物中自我肯定的因素,是事物存在和变化、发展的基础和前提;矛盾双方的对立性代表事物中自我否定的因素,是事物变化、发展和衰亡、消解的内因和条件。矛盾双方的对立统一是事物整体及其诸部分、诸要素自在动变的表现和结果(阶段性的),也是事物进一步动变、发展的内在源泉和动力。

五、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

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中,并贯穿于事物存在、动变、发展、衰亡、消解过程的始终。不包含矛盾的事物是不存在的。事物包含着(可以区分为)多少组既对立又统一的“双方”,它就包含着多少个矛盾;矛盾双方的逻辑构成有多少种类型,矛盾就有多少种。一个具体的矛盾可以被缓解和激化,可以被改造和解决,可以向其它种矛盾转化或被其它矛盾超越、取代,但事物中包含着种种矛盾的事实却是不可否定和忽视的,特别是在事物变化和发展的关键时期更是如此。

矛盾是普遍的,也是特殊的。矛盾的逻辑构成可以是相同的,也可以是不同的;即便逻辑构成相同,其实体构成也可以是不同的,甚而同一矛盾的实体构成也往往是可变的和多变的。矛盾的特殊性表现为:不同事物包含着不同的矛盾;同一事物处于不同动变过程中或者处于动变的不同阶段,其包含的矛盾是有所不同的;同一事物中的不同矛盾以及同一矛盾的不同方面的逻辑构成和实体构成是不同的,不同矛盾的地位作用以及统一矛盾的不同方面的地位作用也是不同的,其各自的构成和地位作用也是可变的和多变的。

事物的矛盾有其共性(共同之处或类似之处)也有其个性(特殊之处甚至独特之处)。同类事物都有的矛盾(实体构成相同或逻辑构成相同),称为同类事物的共性矛盾,它一般而言是内涵相对简单(规定性较少)的、框架性或骨架式的(即粗线条的)。某个(或某种)事物包含的带有独特内容的矛盾,称为该个(或该种)事物的个性矛盾,它一般而言具有更丰富多样的内涵(规定性较多),是内容详实、细节(细部内容和特征)明晰的,因而也是易变的和多变的。一般而言,共性矛盾寓于个性矛盾之中,通过个性矛盾表现出来,通过个性矛盾得以丰富和完善,通过个性矛盾为共性矛盾的变化、发展准备条件、开辟道路、扫除障碍。另一方面,个性矛盾往往建基于共性矛盾之上,而为共性矛盾所规定、制约。研究者可以通过研究大量的个性矛盾而提炼、总结、概括出其共性矛盾,以推动对该类事物的认识的深化;也可以以关于共性矛盾的深厚理论素养为参考,进一步深入具体的研究某个事物的个性矛盾,以推动对该事物认识的丰富和完善。

六、基本矛盾和根本矛盾

贯穿于事物存在、动变、发展的始终,能规定和制约事物自身包含的其它矛盾的存在和动变的矛盾,称为事物的基本矛盾;其中带有根本性或根基性的矛盾,称之为事物的根本矛盾。基本矛盾是围绕事物的重要构成方(主要构成方)之间的互动方式和互动过程展开的,并随其动变、发展而实现事物整体的持存(生存)、动变、发展。一般而言,事物的变化发展过程中的主要矛盾,往往是事物基本矛盾中的一个(或一种),是该基本矛盾在特定物质条件下、特定动变过程中的特别样式、特有内容。在特定条件下,事物的主要矛盾也可以不是事物的基本矛盾,而是突然提升为能决定该事物生死存亡的或能规定其走什么路、变成啥物的矛盾。

七、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

所谓主要矛盾是关于事物变化、发展的主要推动方和主要制约方的矛盾,是围绕事物变化、发展的核心问题或根本问题展开的,是能规定事物变化、发展的根本方向和主要进程的矛盾,是可以在一定的程度上规定或制约其它矛盾的变化、发展,使其无法充分展开或改变其展开、演变的方式,使其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协助而不阻碍、丰富而不干扰、拓展而不损害事物的变化、发展过程(即可以为主要矛盾的展开和演变增添更加丰富的内容和色彩)。主要矛盾的解决,一般可以推动事物向前发展一大步或者为事物上一个台阶奠定良好的基础;因而一旦确定事物变化、发展的主要矛盾,就要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牢牢抓住这一主要矛盾、集中主要力量来解决主要矛盾(或为其准备条件、开辟道路、扫清障碍)。

事物包含的不同矛盾指向事物变化的不同方向,在各自范围内和一定程度上规定和制约着事物变化、发展的细节内容和具体的动变趋向、过程,甚至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阻碍、干扰甚至破坏、中断、终结事物变化发展的进程。一般而言,主要矛盾之外的其它矛盾,不能规定事物变化发展的根本方向和主要进程,但是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程度上加速、延缓或扭转其变化、发展的具体过程。在一定的条件下,处于非主要矛盾地位的矛盾也可以增加其内容和作用的比重,直至超越原来主要矛盾的地位和作用而上升为新的主要矛盾;原有的主要矛盾则由于其解决或基本解决,或者由于其内容和作用被别的矛盾超越,而下降为非主要矛盾。随着主要矛盾的转化,事物变化、发展的根本方向和主要进程随之发生变化。可见,次要矛盾有时也是不可忽略的,在牢牢把握主要矛盾、集中主要力量解决主要矛盾的同时,也要关注处于重要地位的次要矛盾、集中一定的力量重点控制和妥善解决(在必要时优先解决)某个(或某些)次要矛盾。

八、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

矛盾双方的力量、作用、地位也是不均衡的,力量更大、作用更强、处于支配地位的矛盾方面,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它规定矛盾的主要性质和主要内容、规定统一体的基本属性、规定统一体动变的基本趋向;力量较小、作用较弱、处于从属地位的矛盾方面,是矛盾的次要方面,它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的程度上影响矛盾的性质和细部内容、影响统一体的具体属性、影响统一体动变的具体趋向;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相互依存、相互联结、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相互交流交换、相互渗透贯通,并在一定条件下相互同化或转化。当矛盾主次方面转化后,矛盾的主要性质和主要内容、统一体的基本属性和基本动变趋向会随之发生变化,但往往有很多原来的具体性质、细部内容和具体动变趋向会暂时保留或长期残存。

九、对立统一的前提、基础、实现方式和实现过程

矛盾双方对立统一的前提是双方共处于(共存共生于)统一体中,并能在其内外动变过程中维持统一体的相对稳定。矛盾双方对立统一的基础是在矛盾双方的自动和互动过程中能够实现各自的自生自实和一定程度的互生互实。矛盾双方对立统一的实现方式就是矛盾双方自生自实、互生互实和自异互伤、互解重构的方式。矛盾双方对立统一的实现过程就是双方自动和互动的过程,就是双方在自动和互动过程中相互交流交换、相互吸引联结、相互渗透贯通、相互同化转化、相互冲突排斥、相互解构重构的过程,就是双方自生互生、自异互伤的过程,就是双方力量、作用和地位消长变化的过程。




(注:方式的逻辑学定义是以一定的逻辑构件构建某种类型的整体的基本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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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对立统一 逻辑学 统一体 统一性 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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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浪 发表于 2017-1-23 10:28:03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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