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个问题很重要。我不知道社科院连续搞了两三年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创新有什么成果,这个问题不解决,就是没领会马克思主义,更无法解决实际经济工作中的问题。
金融行业作为一个行业之所以存在,是因为它能够在经济循环中承担一定的作用。这个行业是有其”生产性“的。但是,并不是金融行业的所有活动都是合理的”生产性的“。就象一个纺织工厂也有可能做出囤积居奇的”非生产性“的行为一样。任何行业都同时存在着”生产性“的和”非生产性“的活动。要限制金融行业的非生产性活动,首先我们需要弄清这个行业的生产性何在,哪些是对社会生产有利的活动?然后才可以制定出正确的监管政策,对其非生产性的活动加以限制。
金融行业创造出一部分价值,我们不妨称之为”生产性所得”。另有一部分是不利于社会生产的巧取豪夺,不妨称之为”非生产性所得“。其”生产性所得”部分,是符合马克思主义的价值理论的。例如银行业者经过市场调研向生产性企业放贷;证券业者经过调研向生产性企业融资等等,金融业者在进行这些活动时,都需要审慎地调研市场、企业的情况,他们在这种活动中起到了社会资源投放的作用,这是很需要经验的工作,是符合”价值由社会一般劳动时间决定“理论的。
金融行业的”非生产性“部分,例如5楼所讲的行为,是不符合马克思价值理论的,这些行为的收入,与其创造的价值不对等,甚至很多行为在聚敛社会财富的同时使社会财富总量降低。长期出现这种现象,就是对劳动价值论的背离,在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社会中是不应该允许的。就象封建领主靠暴力占有农民的收成一样,金融业者的这部分收入依靠的条件是信息不对称和社会资源过度集中,依靠的手段是制度不公、恶意欺诈以及最终的暴力手段。
是就象生产企业不免投机一样,金融业也不免投机。投机行为是普遍存在的,但是是可以监管的。一国政府如果站在全社会的立场上做事,就必须认清金融行业的有利作用和不利作用,对金融行业实施有效的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