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siling1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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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对于法经济学的反思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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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yili看了标题又觉得不舒服,我最近对于这个方面的想法都是来源于公司法写作和民法基本讨论中得来,还有yili和比较上得文章。

法经济学到底从那里切入?

法经济学顾名思义就是从法律切入结合经济学手段分析现象。那么经济学和法学都是显学,很明显法学会跟接近实际,而经济学手段更多得建立在模型和假设上。这些也导致经济学得不确定性和不完全。很明显,法学也充满这种不确定和不完全,许成钢教授的不完全法律制度很好说明这点。那么经济学和法学结合,就应该是法学为现象,法学为本质,而经济学只能是手段。集合一说就是法学是切入点,起点和出发点,而经济学是手段、分析方法、主要路径,最后还要反映到法学上来。法学-经济学-法学才是法经济学的最后的模式,而法经济学个人认为还是理解为法经济分析学,毕竟经济学是分析路径,而法却是根本。

这里让我想起了上次看见国企制度的文章,企业制度内部是法经济学模式,而外部是经济学模式。我很难想见那么一片文章居然出自经济法学的专家。从实际角度而言,不管制度的安排如何外部形式上都是法学结构,而内部分析则充分运用了经济学手段,而整个企业的结构和模式都是法经济学模式,我想这点我可以来论证。

法经济学什么是基础?

我想我是法学本科,肯定会说法学是基础。其实早上看完曾世雄教授在法大的演说,我可以肯定的说法学绝对是基础。如果你不懂法学,或是没有搞懂法学,法经济学会走入迷途。法经济学的模式法学为起点,其出发不能错误。本人觉得经济只能是手段,分析方法。我们看一些研究过程中,计量经济学和数学为法学研究提供一个新的平台,搭建在这个平台上的建筑物则是法学基础,而他们用的水泥和钢精则是经济学的知识,而搭建的工艺更是经济学方法。如果将博弈和计量,还有spssmabtle这些软件技术都运用实际法学研究中会极大的改变法学状态。我在写居住权的文章中,发现中国在立法中并没有实际考虑到统计学基础,对于判例和立法具有很大的模糊性。为此我觉得立法工作将并不成功。

法经济学是法学和经济学的叠加还是融合?

法经济学英语解释(law and economy )从这个角度来看,法经济学是一种叠加产物。那么法学和经济学是否有契合或是重合的部分,很明显答案是肯定。法学和经济学的视角都是关注社会发展和国计民生,而他们切入点会有不同,但是他们很多结果或是归宿都是不尽相同。尤其在制度经济学上,法学理论和制度经济学充满结合带。这些就需要我们融合,这些就需要我们的结合。

法经济学最大难点

首先我上文说到法学是基础,那么你必须懂法。但是学科的限制导致很严重分歧,经济学的人不能诠释法律,而法学的人不能运用经济手段。这个就需要很强的法学功底,我可以说搞好法经济学最重要的是英美法的财产理论,如果用物权行为理论解释很可能造成迷失。我们可以看到产权理论和物权理论本身就具有天然不可调和性质。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法学之间的融合,也造成对于法经济学发展。波斯纳的伟大就在于其良好的法律功底和经济学上手段。那么,这两个结合在一起,法经济学才能发回最大的功效。

是否需要区分法经济学和制度经济学

从法的角度,法经济学属于法律学科。但是在学科分内,法经济学是属于经济学科。更好的解释是国内法经济学是一种用经济手段分析制度,引入法律手段学科。而在法学界存在着部分吸收制度经济学理论,产生的新法学状态最为典型的是周林彬教授《物权法》,我至今没有看懂此书。所以说法经济学并不能和制度经济学简单挂钩,这种是我国本身学科设置的失败。而再者法经济学的最大基础是法律判例和法律现象,而我国本身就缺失数据统计和案例数量分析,甚至连最为基本的判例支持数量都无法统计,甚为恐怖。我记得很清楚,在王泽鉴老师的书中对于台湾地区判例都有详尽分析,同时对于同样的判例数量和支持情况都有详尽统计。最为明显典权在台湾地区设立情况分析,此处王老师有50年来资料说明典权设立目的和任务。若是让我们的立法者说明设立目的,最多只能用一个案例说明并没有详尽的数字和统计,如此苍白的理由。我真担心立法是否成功。

这点文字是我最近思考一个总结,欢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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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法经济学 经济学 Economy econom 制度经济学 经济学

沙发
nie 发表于 2005-10-27 18:22: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加精华奖励楼主。欢迎其他人讨论,特别是结合若干法经济学代表性人物的理论讨论。
天下滔滔,我看到象牙塔一座一座倒掉, 不禁为那些被囚禁的普通灵魂感到庆幸, 然而,当我看到, 还有少数几座依然不倒, 不禁对它们肃然起敬, 不知坚守其中的, 是怎样一些灵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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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山若水 发表于 2005-10-28 18:58: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对于法经济学,我甚感兴趣。严肃的反思我觉得是应该的,怎么会看了标题就不高兴呢?呵呵。尽管如此,对于楼主的一些观点,我做一些保留,当然,一些观点则是认同得。

法经济学从何切入?我同意楼主得意见。总体说来,是法学的问题,经济学的方法。最终而言,必须先有法学的问题,然后采取一种经济学的视角和分析方法。法学-经济学-法学是法经济学的模式。一个法经济学的问题实际上是一个法学的问题,但是采取的进路则不是传统的方法而已。而如果这个问题只是经济学的问题,虽然与法学有关,则难说是个法经济学的问题。不过,有些时候,两者的问题会产生重合的现象。在这个意义上说,我觉得楼主说该叫经济分析法学我是可以同意的。另外,我还想指出一点的是,法经济学绝不意在替代法学,而是为了更好的理解法律,为了更好的制定法律,法经济学意在为法律的研究锦上添花。

对于何为经济学的基础这个问题而言。我认为,经济学和法学缺一不可!国外那些法经济学的大牛都有很深的经济学造诣,比如posnerpolinskyshavellcooter 等等。他们大多都是能在AER等顶级经济学杂志发表文章的人。反观国内,能够说自己在经济学和法学领域内都有相当训练的人实在不多,而能够在两个学科都有相当造诣的学者则似乎不存在。这也是中国目前法经济学还很落后的原因之一。当然,对于这个交叉学科而言,我似乎有更多的批评扔给法学界。中国许多传统的法学家对于法经济学不怎么懂,这也就罢了,他们却盲目的反对法经济学,这点尤其让人无法接受和气愤。他们总是天然的以为效率和公平就是水火不容的,将经济学引入法学是无法接受的,因为他们看来,法律追求的目标是公平正义,不是效率。除了这些对于经济学根本不甚了解却满怀误解的法学家,还有一批法学家对于经济分析方法乐意接受,但是他们的经济学水准确实不敢让人恭维。有一些文章完全是一些太基本的经济学知识或者所谓的原理的简单套用。当然,论文不在用的理论是否高深,关键是他们的分析并无深刻之处。总之一句话,中国法学界需要弥补经济学的知识。批了法学界,不是经济学界就做的很好,不否认一些经济学家对于一些法学基本知识有些缺乏,偶尔可能导致一些基本法学错误。然后是一些经济学家的分析可能总会让法学家觉得是在隔靴搔痒,因为法律需要直接的可实施性,但经济学家的分析通常都太过理论化,而且往往可能没有顾及到法学的理论逻辑体系,比如楼主可能就不同意随意的对完美的大陆法权利体系的随意打破。另外就是,经济学家可能到底视角不一样,所以有时候跟法学家沟通还有困难。我感觉到,在中国,两个学科的沟通还很不够,还需要大大加强。当然,现在出现了许多好的迹象,比如一些高校开始招收法经济学专业(方向)的硕士博士研究生(据我所知道的有比如山东大学经济研究中心、浙江大学经济学院、厦门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山大学岭南学院等都招收法经济学的博士生),每年的法经济学论坛等。现在出现的一些经济学者和法学者合作做出的成果质量比较好。

为什么可以经济分析?分析什么?以我所接触的法经济学,我认为,最强大的分析工具是价格理论。之所以经济学的分析工具能够适用于法律。最根本的在于,法律规制的是人的行为,一般而言,法律是不问人的动机的。而经济学则在研究人的行为上有着很强的解释力,对于人的理性行为有着众多的研究成果。其实,法律虽然不假设人是理性的,也不明确的指出假设人是经济人,但是,法学处理的行为都实际上假设了行为人不是一个道德高尚的人,其实绝大多数时候也就是一个理性的经济人。法律是世俗的。这点精神其实和经济学是相通的。除了价格理论外,博弈论是一个分析法律的很好的方法。那么经济学分析什么呢?经济学分析法律的规则对于人的影响,将法律规则视为行为人行动的一种约束,考察其影响及其效率,同时也可能部分的预见一些法律规则可能产生的影响。这是微观层次。在宏观上,可以考察法律与经济增长的关系。这是制度经济学的一个很重要的内容,这里就是法律和经济学问题重合的一个例证。当然,不同部门法的问题可能有些不同,这只是个很总体的回答。另外,对于法律规则的影响,实证研究很重要,虽然有时候很难开展。

法经济学和制度经济学的关系。我认为,法经济学属于制度经济学的一部分。一般来讲,法经济学研究的主要是正式制度的一部分。虽然,习惯、风俗也是法律研究的重要内容,有时候也是法的渊源之一,但这些也可以划入非正式制度中,所以,制度经济学要比法经济学更广。

对于法经济学,中国需要努力的是,对中国问题和大陆法的分析。美国是法经济学最发达的国家,但是他们的分析完全以英美法为背景,这是留给中国学者的一个机会。不过,如果要做出高质量的成果来,绝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似乎你必须了解逻辑体系完备的大陆法,还要有深厚的经济学功底。在这样一个学科分化、各立门户的时代,成为一个跨学科的优秀学者,不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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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nie 发表于 2005-10-28 21:32: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随便找一个问题说吧。认为法经济学属于制度经济学似乎比较牵强,至少在我看来不是真正的新制度经济学。大概在1990年代吧,科斯和威廉姆森与法经济学代表人物波斯纳展开论战,前者就批评后者没有真正理解NIE。很显然,在法经济学那里,没有有限理性,也没有交易费用,那么它就还是新古典的分析方法。

感兴趣的人可以就此展开讨论。法经济学似乎在国际上沉寂已久,国内也几乎无人问津了。

天下滔滔,我看到象牙塔一座一座倒掉, 不禁为那些被囚禁的普通灵魂感到庆幸, 然而,当我看到, 还有少数几座依然不倒, 不禁对它们肃然起敬, 不知坚守其中的, 是怎样一些灵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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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纸
STICKY 发表于 2005-10-28 21:56: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法系的不同对经济生活的影响也各不相同,那么,中国现有的法律制度对经济的影响

都表现在哪些方面呢?如果说法系的不同对中国的资本市场乃到公司的组织形式的形成

有着深远的影响,那么又是具体表现在哪些方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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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若山若水 发表于 2005-10-28 22:48: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以下是引用nie在2005-10-28 21:32:33的发言:

随便找一个问题说吧。认为法经济学属于制度经济学似乎比较牵强,至少在我看来不是真正的新制度经济学。大概在1990年代吧,科斯和威廉姆森与法经济学代表人物波斯纳展开论战,前者就批评后者没有真正理解NIE。很显然,在法经济学那里,没有有限理性,也没有交易费用,那么它就还是新古典的分析方法。

感兴趣的人可以就此展开讨论。法经济学似乎在国际上沉寂已久,国内也几乎无人问津了。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10-28 22:49:46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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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ing1688 发表于 2005-10-29 09:19: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nie和yili我在宁波出差,没有时间!呵呵周日回来好好回答~

不过我是纯粹法学思考,法学-经济学-法学这个过程我始终看的很重,尤其是经济学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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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山若水 发表于 2005-10-29 22:01: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不晓得为啥子上面那个没发上自己写的东西。

“很显然,在法经济学那里,没有有限理性,也没有交易费用,那么它就还是新古典的分析方法。” nie斑竹这句话我倒是觉得有些不妥。其实,虽然法经济学一直都主要是以新古典的经济学方法为主,但是,法经济学一直都在不断吸收新的方法。一般认为,法经济学起于科斯之后,法经济学也因此十分注意对交易成本的考虑。另外,法经济学应该说并非都假定行为人是完全理性的,行为法经济学就是明证。对于交易费用和信息等,就我所阅读的文献中,有许多都并不是在新古典的假设范围内研究的,比如对于nuisance 的分析,文献中很早就考虑了交易成本,后来的文献中也考虑到信息不完全的问题,而且成为问题的中心。在方法上,博弈论也在法经济学中有许多运用。因此,无论是假设还是方法,法经济学都绝不仅仅停留在新古典那里。如果nie斑竹觉得从方法的角度认为法经济学不属于制度经济学,我觉得这个论证是值得怀疑的。不知nie斑竹以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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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e 发表于 2005-10-30 08:15: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回复:(若山若水)不晓得为啥子上面那个没发上自己写...

以下是引用若山若水在2005-10-29 22:01:23的发言:

不晓得为啥子上面那个没发上自己写的东西。

“很显然,在法经济学那里,没有有限理性,也没有交易费用,那么它就还是新古典的分析方法。” nie斑竹这句话我倒是觉得有些不妥。其实,虽然法经济学一直都主要是以新古典的经济学方法为主,但是,法经济学一直都在不断吸收新的方法。一般认为,法经济学起于科斯之后,法经济学也因此十分注意对交易成本的考虑。另外,法经济学应该说并非都假定行为人是完全理性的,行为法经济学就是明证。对于交易费用和信息等,就我所阅读的文献中,有许多都并不是在新古典的假设范围内研究的,比如对于nuisance 的分析,文献中很早就考虑了交易成本,后来的文献中也考虑到信息不完全的问题,而且成为问题的中心。在方法上,博弈论也在法经济学中有许多运用。因此,无论是假设还是方法,法经济学都绝不仅仅停留在新古典那里。如果nie斑竹觉得从方法的角度认为法经济学不属于制度经济学,我觉得这个论证是值得怀疑的。不知nie斑竹以为呢?

行为法学是另外一回事。

超越新古典不等于就是新制度经济学。当然,肯定也有人引入新制度的方法,但是以波斯纳为代表的法经济学并非纯种的新制度经济学方法。

重要的是,法经济学家们不是要去论证零散的法律规定背后的经济含义,而是应该从整体上对法律体系、法规进行经济学的思考。

天下滔滔,我看到象牙塔一座一座倒掉, 不禁为那些被囚禁的普通灵魂感到庆幸, 然而,当我看到, 还有少数几座依然不倒, 不禁对它们肃然起敬, 不知坚守其中的, 是怎样一些灵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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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ing1688 发表于 2005-10-31 00:06: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实在感谢yilinie那么关注这个帖子,没有想到自己的一个题目会引起斑竹那么大的兴趣.不过我和yili上次产权讨论也是十分精彩的.今天刚刚从宁波回来,对于这个问题我细致写点关于自己看法.

在法经济学研究上,我更坚持我自己的主张一切从法学角度出发,这也是我自身学科的主张和自然要求.我觉得法经济学可以属于独立学科,可以将他独立于制度经济学.

1. 法经济学并不是产生于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当中,它只是运用了经济学理论.事实上制度经济学和法经济学最好应该区分.因为制度和法律并不能完全统一,可能在某些地方他们有共同地方,尤其是成本理论上的研究.

2. 法经济学是研究法学,而并不是研究一种制度.若是简单划入制度经济学,还真的有些委屈了法经济学.法经济学最为重要的是法学和经济学结合并不是法律和经济学的结合.这里要说明制度和法学这个两个概念到底是什么关系?我觉得yili说法并不是完全没有道理,其观点也是我们长久以来的观点.但是法学和制度并不能划上等号,也不能轻易划上大于或是小于符号.因此将法经济学独立还是有必要的.

3. 法经济学本身的学科特殊性,其学科就是复合性学科,并不是一般的简单学科划分可以分清其是否属于制度经济学.不管从研究手段和效果上来看,法经济学都不同于以往的制度经济学,这点nie说不错.再者,yili说的很好什么是法经济学,是法学和经济学结合,这方面的学者需要很好的两方面知识基础,才能成为好学者.为此,我至今没有见到中国有这方面人才.甚为可惜.

Yili其实我不建议搞大陆法系上经济学分析,我看了诸多德国法研究,都发现经济学分析在德国只能是一种手段,而要想在大陆法系国家成功开展法经济学还是甚为困难的.例如你上次那种物权行为研究,我觉得适用法经济学研究物权行为实在困难.

我依稀记得周林彬教授的<物权法>,实在是失去法学本质.因此有人疾呼经济学入侵法学!其实大可不必如此的惊慌失措,经济学和法学其理论融合都是比较强的,但是要有两个方面的知识结构体系和分析手段的人,在中国实在难以找到,我想也是我们以后可以发展和追寻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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