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yili看了标题又觉得不舒服,我最近对于这个方面的想法都是来源于公司法写作和民法基本讨论中得来,还有yili和比较上得文章。
法经济学到底从那里切入?
法经济学顾名思义就是从法律切入结合经济学手段分析现象。那么经济学和法学都是显学,很明显法学会跟接近实际,而经济学手段更多得建立在模型和假设上。这些也导致经济学得不确定性和不完全。很明显,法学也充满这种不确定和不完全,许成钢教授的不完全法律制度很好说明这点。那么经济学和法学结合,就应该是法学为现象,法学为本质,而经济学只能是手段。集合一说就是法学是切入点,起点和出发点,而经济学是手段、分析方法、主要路径,最后还要反映到法学上来。法学-经济学-法学才是法经济学的最后的模式,而法经济学个人认为还是理解为法经济分析学,毕竟经济学是分析路径,而法却是根本。
这里让我想起了上次看见国企制度的文章,企业制度内部是法经济学模式,而外部是经济学模式。我很难想见那么一片文章居然出自经济法学的专家。从实际角度而言,不管制度的安排如何外部形式上都是法学结构,而内部分析则充分运用了经济学手段,而整个企业的结构和模式都是法经济学模式,我想这点我可以来论证。
法经济学什么是基础?
我想我是法学本科,肯定会说法学是基础。其实早上看完曾世雄教授在法大的演说,我可以肯定的说法学绝对是基础。如果你不懂法学,或是没有搞懂法学,法经济学会走入迷途。法经济学的模式法学为起点,其出发不能错误。本人觉得经济只能是手段,分析方法。我们看一些研究过程中,计量经济学和数学为法学研究提供一个新的平台,搭建在这个平台上的建筑物则是法学基础,而他们用的水泥和钢精则是经济学的知识,而搭建的工艺更是经济学方法。如果将博弈和计量,还有spss和mabtle这些软件技术都运用实际法学研究中会极大的改变法学状态。我在写居住权的文章中,发现中国在立法中并没有实际考虑到统计学基础,对于判例和立法具有很大的模糊性。为此我觉得立法工作将并不成功。
法经济学是法学和经济学的叠加还是融合?
法经济学英语解释(law and economy )从这个角度来看,法经济学是一种叠加产物。那么法学和经济学是否有契合或是重合的部分,很明显答案是肯定。法学和经济学的视角都是关注社会发展和国计民生,而他们切入点会有不同,但是他们很多结果或是归宿都是不尽相同。尤其在制度经济学上,法学理论和制度经济学充满结合带。这些就需要我们融合,这些就需要我们的结合。
法经济学最大难点
首先我上文说到法学是基础,那么你必须懂法。但是学科的限制导致很严重分歧,经济学的人不能诠释法律,而法学的人不能运用经济手段。这个就需要很强的法学功底,我可以说搞好法经济学最重要的是英美法的财产理论,如果用物权行为理论解释很可能造成迷失。我们可以看到产权理论和物权理论本身就具有天然不可调和性质。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法学之间的融合,也造成对于法经济学发展。波斯纳的伟大就在于其良好的法律功底和经济学上手段。那么,这两个结合在一起,法经济学才能发回最大的功效。
是否需要区分法经济学和制度经济学
从法的角度,法经济学属于法律学科。但是在学科分内,法经济学是属于经济学科。更好的解释是国内法经济学是一种用经济手段分析制度,引入法律手段学科。而在法学界存在着部分吸收制度经济学理论,产生的新法学状态最为典型的是周林彬教授《物权法》,我至今没有看懂此书。所以说法经济学并不能和制度经济学简单挂钩,这种是我国本身学科设置的失败。而再者法经济学的最大基础是法律判例和法律现象,而我国本身就缺失数据统计和案例数量分析,甚至连最为基本的判例支持数量都无法统计,甚为恐怖。我记得很清楚,在王泽鉴老师的书中对于台湾地区判例都有详尽分析,同时对于同样的判例数量和支持情况都有详尽统计。最为明显典权在台湾地区设立情况分析,此处王老师有50年来资料说明典权设立目的和任务。若是让我们的立法者说明设立目的,最多只能用一个案例说明并没有详尽的数字和统计,如此苍白的理由。我真担心立法是否成功。
这点文字是我最近思考一个总结,欢迎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