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FC-1
15357 39

[一般均衡理论] 艾奇沃斯盒 [推广有奖]

31
sungmoo 发表于 2009-9-2 18:29:38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猫爪 发表于 2009-9-2 16:27 我个人感觉,古典定义给出的,是一个“区间”上的概念,而数学定义,是在极限上的概念。
关键还是,什么算“其他条件不变”。

使用道具

32
twomantou 发表于 2009-9-2 20:39:33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sungmoo 发表于 2009-8-31 22:05
twomantou 发表于 2009-9-1 09:59 即使在price taker的环境下定义的Giffern Good,如MWG上的dx_i/dp_i >0,这里面的p_i严格的讲还是相对价格
个人以为,如果引入不进入效用函数的“货币”(至于什么东西充当它,无关紧要),从而定义“名义收入”与“名义价格”,这样还是有可能(只是“可能”)定义Giffen good的。
我同意这个看法,我们确实可以这样定义Giffen Good。但是如果存在两种进入效用函数的商品,那么其中一种商品的名义价格变化,另一种商品名义价格不变,改变的事实上还是相对价格?

使用道具

33
twomantou 发表于 2009-9-2 20:43:24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猫爪 发表于 2009-9-1 07:34
twomantou 发表于 2009-9-1 09:59
先说这个好说明的问题。 在一个交换经济里面,如果两个人的效用函数相同,且满足凸性和单调性;如果两个人在新的价格之下对某一个消费品的需求都降低了,那么这个需求一定被原来的需求帕雷托控制,进而,这个新的需求一定不是一个瓦尔拉斯均衡。(禀赋总和没变,消费总量却降低了,那么一定有产品被浪费了;如果偏好单调,那么原来的那个allocation就会pareto dominate这个新的。第二个结论是福利经济学第一定理的直接推论。)
在这样的条件下我们可以说,不存在某种商品的相对价格下降,同时消费量下降的情况。
我们再往前迈一步:如果两个效用函数都满足凸性和单调性(再强一点吧,两个函数都是位似的),但函数不同,这个结论还成立吗?

我认为是仍然成立的,因为两个函数同样无法背离瓦尔拉斯均衡的要求。

这是否就导出了,只要两个交易参与者的偏好“足够良好”(这个词不知道合适与否),吉芬品在边际上就不可能成交。
恩,没错,要推导出我上面这个结论并不需要相同的效用函数。但是我还是不能确定能不能从这个结论推导出Giffen Good在边际上不可能成交的结论。主要原因是,Giffen Good是在Partial Equilibrium下定义的,而交换经济是General Equilibrium——区别就在于禀赋的价值的变化。

使用道具

34
twomantou 发表于 2009-9-2 20:47:41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sungmoo 发表于 2009-9-2 05:29
猫爪 发表于 2009-9-2 16:27 我个人感觉,古典定义给出的,是一个“区间”上的概念,而数学定义,是在极限上的概念。
关键还是,什么算“其他条件不变”。
这个是关键的问题,所以我和sungmoo持同样的观点:在Edgeworth Box的框架下是没法讨论Giffen Good的。抛开“相对价格”和“绝对价格”的分歧不谈,“其他条件不变”至少包括了独立于价格之外的绝对财富的不变,而在这个框架下这个条件是不可能达到的。

使用道具

35
sungmoo 发表于 2009-9-2 21:25:16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twomantou 发表于 2009-9-2 20:39 我同意这个看法,我们确实可以这样定义Giffen Good。但是如果存在两种进入效用函数的商品,那么其中一种商品的名义价格变化,另一种商品名义价格不变,改变的事实上还是相对价格?
所以,个人以为,Giffen good(如果有定义也)不能定义在“相对价格变化”上。

上述Giffen good定义(dXi/dPi>0,对于Marshallian需求函数而言)中,强调的只是“名义Pi变化,而名义P-i以及名义收入都不变”(其他变不变,就不关心了)。

使用道具

36
sungmoo 发表于 2009-9-2 21:28:14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传统的”Giffen good的定义,只笼统地说“其他条件不变”,却没有指出“其他条件指哪些条件”,这使得Giffen good的定义非常模糊,以至于讨论其“存在与否”成了伪问题。

使用道具

37
twomantou 发表于 2009-9-2 21:30:44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sungmoo 发表于 2009-9-2 08:25
twomantou 发表于 2009-9-2 20:39 我同意这个看法,我们确实可以这样定义Giffen Good。但是如果存在两种进入效用函数的商品,那么其中一种商品的名义价格变化,另一种商品名义价格不变,改变的事实上还是相对价格?
所以,个人以为,Giffen good(如果有定义也)不能定义在“相对价格变化”上。

上述Giffen good定义(dXi/dPi>0,对于Marshallian需求函数而言)中,强调的只是“名义Pi变化,而名义P-i以及名义收入都不变”(其他变不变,就不关心了)。
我同意这个观点,这样完全可以定义出一个逻辑上完整的Giffen Good。我只是觉得可以加上了一句“名义Pi变化,而名义P-i以及名义收入都不变” 可以推导出“相对P_i发生了变化”。所以变的既是绝对又是相对价格,而名义收入不变。

使用道具

38
sungmoo 发表于 2009-9-2 21:41:4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twomantou 发表于 2009-9-2 21:30 我同意这个观点,这样完全可以定义出一个逻辑上完整的Giffen Good。我只是觉得可以加上了一句“名义Pi变化,而名义P-i以及名义收入都不变” 可以推导出“相对P_i发生了变化”。所以变的既是绝对又是相对价格,而名义收入不变。
个人以为,同时发生变化的“其他”还可能有许多:比如其他商品的需求量、效用水平。

所以,不必强调Giffen good的定义在关心“太多”的“其他”是否在变。

使用道具

39
sungmoo 发表于 2009-9-3 01:42:16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ruoyan 发表于 2009-9-2 17:53 应改变价格接受者的固定思维
如果不采用“价格接受者”的思维,理论体系中就不能再出现需求函数(曲线)或供给函数(曲线)这样的概念了。

使用道具

40
summersalase 发表于 2009-9-8 20:20:29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学习了,现在的水平理解起来还是有点困难

使用道具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我要注册

本版微信群
加JingGuanBbs
拉您进交流群

京ICP备16021002-2号 京B2-20170662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论坛法律顾问:王进律师 知识产权保护声明   免责及隐私声明

GMT+8, 2024-5-31 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