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完才觉得这篇文章的好。
感触最深的是对投资者是否应该补偿的看法——信息对称条件下消费者应该承担应有的合同风险和义务。我一直觉得,在中国的市场上,更需要教育的不是商家,而是消费者。全流通的问题让我想起电视上看到的三个例子:
1、有一对父子投了交通事故伤害保险,结果驾车出门的时候父亲撞伤了儿子,父亲向保险公司要求索赔,但保险条款上明确规定对亲属事故的除外责任。保险公司显然有避免道德风险的考虑,但父亲硬说合同条款有损公平,向法院提起诉讼。
2、有一位顾客去一家商场买东西,买完以后得了一张奖券,抽奖结果是可以将商场定价2000元的一件健身器以半价买下,这位顾客就花1000元买了下来,回家以后,家人告知这件健身器在其他商场只卖600元,这位顾客就觉得受了欺骗,将商场告上法庭。
3、篮球运动员马健与上海东方篮球俱乐部签约,年薪60万,薪金按月支付,合同规定如运动员在加盟俱乐部之前身上的旧伤一直无法康复以致无法满足俱乐部需要时,俱乐部有权立即解聘。结果在俱乐部服役4个月后,俱乐部以伤病条款的规定将马健解雇,付薪20万,马健认为在这4个月中已经完成了90%的赛事,应该给薪54万,客观情况是马健已经是大龄运动员,此时被解雇将面临无球可打的窘况,并且家境每况愈下,举步维艰,所以马健觉得很受委屈,与俱乐部对簿公堂。
我不知道这三起案件的审判结果,但我觉得理性的法庭应该会驳回三位原告的上诉。更重要的是消费者应该从这些案例中体会契约的权利和义务。弱势群体最大的悲哀是心安理得地以弱势群体自居,认为自己坐稳了阿斗,就要时时靠人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