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天涯诗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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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剩余价值学说及所有制的讨论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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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涯诗客 发表于 2009-9-22 12:17:07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毫无疑问,财产继承制度与所有制演变的条件是一致的,——即是对关系人的身份的确定和劳动关系的确定。前者明确了相关人的范围,后者明确了劳动的范围。在所有制——私有制的相对具体形式的演化过程中,29所有制的层级关系或私有制主体的范围是不断缩小的:即是从氏族——大家庭——小家庭——个人这样一种演化趋势。梅因指出:
“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这里为止,都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22]213
如果我们从这种运动的物质基础的变化过程来考虑,那么,人类愈进步,个人能力愈发展,从而在经济上对集体——在过去即一般地表现为对家庭或家族——的直接依赖性就愈弱;从而个性也就愈发展,那么个人的相对独立性必然就愈强。
我们应当注意到,马克思为我们所描绘的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至少有两大显著特点:一是物质的极大丰富,即“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 ;[1]12 二是生产资料公有制,这时“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成为个人财产。”[1] 11
首先,物质的极大丰富只能是一个相对概念,而不可能是一种绝对概念。因为毫无疑问,一种新产品的出现,马上就可以成为所有人的需要;30然而,生产的发展总是需要一个过程的,从而,这种生产相对于人们的需要而言,总是不足的。于是,我们就需要一种分配的原则,这个原则将决定谁有权最先享受较早生产出来的产品。
同时,人类需要的发展是无止境的,即使我们不去考虑这样一种显而易见的问题,即我们的家园是否能够承受每一个人在这种物质极大丰富下的现实需要;我们还要注意到,物质的极大丰富绝不可能依赖于自然的恩赐,从而产品生产总是建立在劳动的基础之上的;即使科学的发展使得劳动成为一件极为轻松的事情,我们也不可能设想每一个人的真实劳动成果是一致的。此时,我们可以设想一下,那个时候人们还会有闲暇及专门的娱乐活动吗?如果说没有,那么谁能告诉我们:什么样的劳动能够取代天伦之乐?什么样的劳动能够取代谈情说爱?什么样的劳动能够取代周游世界?什么样的劳动能够取代钓鱼、打球、看电影?如果说有,那么这种闲暇及活动必然要不同于劳动本身。于是我们就要问,劳动成果不同的人们,有什么样理由而可以有同样的享受?在此,任何道德预设都是自相矛盾的,因为道德不应是针对某一部分人的道德;同时,当这种物质的极大丰富仅仅是处于一种相对状态时,“无私”的道德便是虚无缥缈的了。至于马克思的按需分配原则,基于上述原因则更是行不通的。于是,人们依然只能是按劳分配;然而,按劳分配已经被马克思视为资产阶级法权而摒除于共产主义社会之外了。
其次,我们应当考虑,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社会,个人的权利或自由是怎样的。“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成为个人财产” !是这个社会不允许个人拥有财产?还是这个社会没有分配与个人财产?如果是前者,那么,这个社会是一个自由的社会吗?
我们不要忘记,国家,31是由全体个人——我们——结合而成的公共人格,我们称之为国家时,她是处于被动状态的,从而她的意志,必须是我们的意志![24]336那么,人们是否愿意为自己套上枷锁而限制自己的自由呢,——当这种自由并不妨碍他人的自由的时候?一个缺少正当自由的社会,个人的相对独立性何在?人们的个性何以发展? 这样的社会难道就是人类的天堂吗?
我们知道,所有权首先是对一种指向物的占有权和支配权,至于其它权利不过是由此派生的。没有对指向物的占有,就无所谓对指向物的所有,而无对指向物的支配权,其所有权又是不完善的在法学上,所有权其实就是人格权一个完整的人格权,是不应受到他人的任意支配的,换言之,人格权其实就是体现着一种自由意志。
那么如果是后者,则个人是否有权把个人的生活资料转化为生产资料?如果说没有这个权利,就意味着人们的自由意志从而自由受到了践踏,那么情况正如上述;如果说有这个权利,则毫无疑问地,这个社会将会逐步地重新走向生产资料的私有制。
因此,我们可以断言,马克思所设想的全面的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缺少自然及社会——包括生产方式——的客观基础的。
显然,迄今为止,在人类的历史进程中,各个国家所经历的一切发展阶段几乎都是以私有制——我们要注意,一些国家的公有制并没有给我们提供一个积极的经验——为基础的,所不同的只是各个阶段的建立于其上的上层建筑。这也就是说,在事实上,我们并没有找到任何关于全面的公有制可以作为整个人类社会健康发展基础的经验支持。那么综合上述分析,32我的观点是:如果说资本主义注定要经历一次涅槃那也未必——确切地说不可能——是建立在全面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之上的而很可能——确切地说一定——是建立在其私有制日益精致化的基础之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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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涯诗客 发表于 2009-9-22 12:17:5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自从国家诞生以后,她在所有制的演化过程中,便只是处于一种相对确定的地位;33换言之,国家的存在就此而言只要是能够保证这种演化的实现就足够了。这暗示着,随着社会的进步,进而私有制的精致化,一种效用最大化的选择将会使国家的功能逐渐地有所改变;或者说,旧的国家概念的内涵将要发生变化——至少是顺序地相对于一些国家而言在事实上是这样。这也就是说,旧的国家界限今后将会呈现出一种逐渐消失的状态——诚然,这将是一种十分漫长而曲折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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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把属于人类对他人有用的行为区别为具有不同属性的服务与劳动这种考虑是极其荒唐的,它本身就是与马克思自己的关于劳动的界定相矛盾的。
2.在此我们要注意,马克思的关于商品属性的观点是与效用价值论有着内在一致性的!
3.另可参见笔者的另一篇关于劳动概念界定的文章。
4.马克思在此假设剩余价值率为100%。
5.我们且不管它是马克思的劳动力还是我们将要指出的一定劳动的过程性效果。
6.马克思认为资本的增殖在于剩余价值而非价值。
7.如前述,马克思并没有完全否定资本家——产业资本家——的劳动,但这种劳动在马克思看来是剥削剩余价值的劳动,而不是创造剩余价值的劳动。
8.显而易见,马克思的商人不创造价值的观点,就是基于后一种考虑,但这明显地与前面的观点相矛盾。同时,我们要注意到,马克思曾持有这样一种观点的:“交换价值首先表现为一种使用价值同另一种使用价值相交换的量的关系或比例,这个比例随着时间和地点的不同而不断改变。”[2]49这恰恰证明了马克思在这个问题上的自相矛盾。
9.格劳秀斯认为:“善的事物之交换是自愿的”。[4]23。这也就是说,只要是自愿的交换就是符合正义的原则的,也只有自愿的交换才是正义的。
10.毫无疑问,有人会以雇佣劳动者在市场中所处的不利地位来进行反驳。对此,我要指出的是:在商品经济社会中,一切人都是买者与卖者,从而每一个人都会面临着市场竞争,资本家也毫不例外。
11.马克思并非完全没有意识到这一点,从而这就更加自相矛盾了。[2]629
12.格劳秀斯指出:“因为行为是意图的唯一证据,所以,如果没有相应的行为,那么仅仅意图本身永远不可能成为人法调整的对象。”[6]153
13.无疑,在实践上,这也是极为不可靠的。这种使用价值从而价值的确定性,是建立在马克思的劳动价值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观点的基础之上的。而这个观点,我们已经证明是错误的了。请参见笔者的几篇关于劳动价值论的文章。
14.我们应当注意到,马克思实际上还是存在着一种在实践中资本与雇佣劳动者之间的交换是资本与劳动相交换的意识的(诚然,交换的应当是这个劳动的效果):
“因为资本家用来购买劳动(从结果来看,实际上是购买劳动,虽然这里也是通过同劳动能力的交换作为中介,而不是直接同劳动交换)的货币,无非是其他一切商品的转化形式,是其他一切商品作为交换价值的独立存在,所以也可以说,一切商品在同活劳动相交换时买到的劳动多于这些商品本身所包含的劳动。这个追加量也就是构成剩余价值。” [7]66

显而易见,马克思在此是以其观念的东西替代了实际的东西,并且还据此而批评李嘉图的“资本是和劳动直接相交换”的观点。[8]7而马尔萨斯也曾指出:.

“一定量劳动的价值都必然等于支配它或实际与之交换的工资的价值。” [9]3

毫无疑问,马尔萨斯是把资本与雇佣劳动者所交换的东西当作一般商品来看待的,从而就这个结论而言,即使从劳动价值论的角度来看也必定是正确的。然而,一旦如此,在马克思看来,资本家的利润来源就无从解释了(我们且不管马尔萨斯对于利润来源究竟怎么看),所以马克思就此对马尔萨斯进行了猛烈的批评。[8] 20-22
关于剩余价值问题,之前我国一些作家也作过讨论。如有人认为:
“劳动具有整体性,劳动主体的作用不可能单独存在,价值创造是劳动整体作用的结果,劳动整体中既有劳动主体作用,也有劳动客体作用,因此,有关剥削的认识不能用剩余价值理论解释,必须要在劳动整体价值论基础上,通过区分价值创造与价值归属的不同,认识资本家对生产资料的占有作用与生产资料的创造价值作用的区别,即认识剥削劳动主体作用与被剥削劳动客体作用的区别,对剥削常态下的价值归属关系重新做出科学的理论解释。”[10]73-74
“剥削劳动主体只占有劳动客体,并不能使劳动客体创造价值,而且,剥削劳动主体本身也没有在劳动过程中发挥作用,所以本身也是不创造价值的。以本身的不创造价值却只凭占有劳动客体,就获取劳动成果,得到价值的归属,这是剥削的实质。”[10]75
“劳动是人的本质,不能将劳动的产品与创造劳动产品的能力等同,劳动力是一种主体存在,商品是劳动主体与劳动客体共同创造的,创造者与创造者的产品是不能划等号的。”[10]207
显而易见,这位作者在否定劳动力是商品的同时,是持有一种要素价值论的观点的。
还有一位作者认为,资本家与工人在本质上是资本合作的关系。并且:
“资本创造价值是向自然索取与创造的过程,是劳资双方共同投资向自然界输出功能,也应共同分配利润。因此,从头到尾都是本质上的合作关系,劳资双方没有发生任何实质性的卖买关系。正因为过去劳资双方共同自觉地把本来是平等合作的实质关系,歪曲为买卖关系,才使本来平等合作的关系变成了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11]263-264

“……生产资料投资利润也是合理的,因为劳动工具与劳动管理是创造价值的要素,理应按功能比例分配。”[11]266

这位作者除了与前面那位作者持有类似的要素价值论观点外,还把交换关系狭隘化了。
显而易见,二位作者都把价值生产与使用价值生产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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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涯诗客 发表于 2009-9-22 12:18:27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15. 我们且不管能否测量出这总和。
16. 那怕是这种总和也是需要另外确定的。
17. 显然,效果总是暗含于条件之中。
18. 显然,这是对于社会——它的需求者——有用的状况。
19. 注意马克思的商品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论。
20. 我们当然不会忽视马克思关于生活资料价值具有动态性的观点,然而,这个观点在此几乎是毫无作为的。
21. 哪怕是他们不得不如此。然而,我们为什么需要法律,法律是给何人所定的?
22. 亚当·斯密说:
“……在建立所有法律或正规的机构之前,人的头脑天生的必须赋有一种官能,通过它我们的头脑能够区分在某些行为和感情中存在着正确的、值得赞同的和具有美德的品质,而在另外一些行为和感情中则存在着错误的、应受责备的和邪恶的品质。
“……法律不可能成为那些区分的根源,……
“因此,既然在所有法律出现之前心灵就对那些区分有了一个概念,看来就必然得出一点,那就是心灵是从理性得出这个概念的,理性指出了正确与错误的差别,它又以同样的方式指出了真理与虚伪的差别;……
“德存在于与理性的一致中在某些方面是正确的,因而这个官能在某种意义上可以十分公正地被视为赞同或不赞同的本原以及所有对正确和错误的可靠的判断的根源。正是通过理性我们发现了那些我们应当用以调整我们行为的共同的正义准则,而且正是通过同一官能我们对什么是谨慎,什么是体面的、什么是宽宏大量或高尚的形成了比较模糊和不十分确定的概念,我们就经常随身怀带着这些概念,而且根据它们竭力并尽可能来塑造我们的行为。道德的共同格言像所有其他的共同的格言一样是从经验的归纳中形成的。……因此,关于正确与错误我们最可靠的判断,都要受从理性的归纳所得出来的那些格言和概念的调整。德可以非常明确地说存在于与理性一致之中,因此就这个范围来说这个官能可以被视为赞同和不赞同的根源和本原。
“不过,虽然理性无疑的是道德的共同准则的根源,而且是我们据以形成的对道德的有判断的根源,但是认为关于正确和错误的最初的感觉出自理性,则是完全荒谬和难于理解的了,甚至在那些特殊的场合共同准则也是根据那些特殊场合的经验所形成的。这些最初的感觉以及任何共同准则赖以建立的全部经验都不可能成为理性的对象,而只能成为直接的感官和感觉的对象。” [15]388390
23.不过,二者的共同特征是以对一定的自由的放弃来作为维护其相对的公共利益的政治基础——只是后者放弃的更多,不过毫无疑问,放弃终是为了得到。
24. 毫无疑问,达尔文的进化论思想对人类的某些观念的影响是巨大的,斯宾塞和赫黎胥就以其思想对某些社会学及伦理学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解释。尽管进化论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但是,达尔文向我们揭示的——生物的自然进化是重种族而轻个体的——现象,却是已经被人类的发展史所证明了的,所有权的产生显然与此不无关系。奴隶制固然是漠视人性的,但却同时保全了人的性命;在一些蒙昧人那里,人们会杀老人和病人,甚至会把这些人吃掉。然而这种在我们现在看来是残忍的方式,却是有利于当时的族群保存的。[18]385-386
25.我们之所以在这里还要对文明社会之前的人们对某种存在物的事实上的占有形式称之为所有权,从而将其社会形态视为一种所有制形式,实在是因为彼时毕竟客观地存在着一种行为规范,并且人们总是在一定的范围或程度上承认这种规范。[可参见梅因:《古代法》第五章。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第一部分。]
26.正因为如此,我认为恩格斯的这个观点就是值得商榷的了:“在氏族内部,权利和义务之间还没有任何差别,参加公共事务,实行血族复仇或为此接受赎罪,究竟是权利还是义务这种问题,对印第安人来说是不存在的;在印第安人看来,这种问题正如吃饭、睡觉、打猎究竟是权利还是义务的问题一样荒谬。”[21] 154显然,观念上的权利与义务的存在与否,同其在我们今天看来的事实存在本身及如何诉诸和承担之是不同的问题。
27.“当社会处于这种低级状态时,人的个体性被氏族所掩盖了”。[13] 83
28.费孝通先生曾指出:农民的贫困并非单纯地因为土地私有制和高利贷者本身的邪恶,而更重要的是某种制度的缺失。[19]201
29.马克思并非没有注意这种所有制——私有制的相对具体形式,只不过是马克思对其认识是不充分的,从而得出的结论最终是与我们这里相反的:“公民仅仅共同占有自己的那些做工的奴隶,因此就被公社所有制的形式联系在一起。这是积极公民的一种共同私有制。”[23]26
30.我们且假设这种新产品与人们的需要是必然吻合的。
31.在这里要想象到国家的消失,那也无非是在马克思所设定的情境之下。
32.当然,这里的分析并不完备。
33.关于所有权——确切地说是私有权——的相对性,从我国的一些古代文献中也可以看出来,有学者指出:“无论经过买卖或名田、占田的私有土地都是从封建国有土地中派生出来的,这是秦、汉封建土地国有制与周代井田制的基本区别。那末,为什么董仲舒、师丹下至汉末司马朗都又提到井田呢?就因为在当时看来,封建土地所有权归根到底是属于封建国家的,它与井田制下的国有土地有着历史的继承性。但封建国家统治者无论从法律上、事实上又不能不承认由国有土地派生出来的私有土地,所以董仲舒只得说:‘古井田法虽难卒行,宜少近古,限民名田’;师丹说,‘宜略为限’;仲长统说,‘勿令过制’;司马朗说,‘难中夺之’。‘夺之’,就是封建国家本来存在着这样的土地所有权,因既成为‘累世之业’,一旦政府想要从占有者手中把土地夺过来,不能不顾虑会引起统治阶级内部的混乱,这是封建国家与大土地占有者在社会财产占有关系上的一个矛盾,这个矛盾也反映在阶级关系上。有的同志认为,[47]不能把封建国家‘干预’私有土地,作为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的标。这不是‘干预’。汉武帝利用‘杨可告缗’以法律形式把中家以上的财物、奴婢、田地强夺过来,岂止是‘干预’?正因为封建国家具有最高的土地所有权,而客观上又存在着并为封建法律所许可的方兴未艾的地主土地私有权,因此,这种封建国家土地所有权和封建土地私有权一样,便成为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25]47-48
需要说明的是,我认为在这里只能说私有权是相对的,而不能说国家所有权是相对的——因为这个权利严格地说是绝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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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涯诗客 发表于 2009-9-22 12:18:5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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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2]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3]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4]格劳秀斯:捕获法[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
[5]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
[6]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7]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第一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8]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第三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9]马尔萨斯:价值的尺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0。
[10]钱津:劳动价值论[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11]王志华:大系统价值学说[M]。广州:广东经济出版社,2004。
[12]克拉潘 :现 史(上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
[13]摩尔根:古代社会[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7
[14]费希特:人的使命[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15]亚当·斯密:道德情感论[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4
[16]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17]斯塔夫里阿诺斯:全球通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18]泰勒:人类学[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
[19]费孝通:江村经济[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86。
[20]列宁选集(第四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
[2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22]梅因:古代法[M]。北京:九州出版社,2007。
[2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24]西方四大政治名著——卢梭:社会契约论 [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
[25] 贺昌群:汉唐间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研究[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64



2007-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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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赫赫铭儿0 发表于 2009-9-25 13:00:42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我觉得这是一篇具有很高水平的政治经济学论文。
    它针对马克思剩余价值学说所必备的三个前提,而提出的一系列批评性意见:
    诸如“如果没有资本,人们的劳动一定不会有更大的生产力”;
    诸如“ 既然资本获得利润应是正当的,从而何以却认为资本家是剥削呢?”
    诸如“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说,劳动力不是商品。”
    诸如“至少目前的现实针对马克思做出的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将导致资本主义社会日益腐朽、无产阶级日益贫困的预言,给了我们一个相反的回答。”
    诸如“如果我们对私有制的对立面,——公有制进行一番考察,就会发现,这个公有制从来都是相对的,它从来都不曾——比如在原始社会——成为一种体现人类普遍利益的社会制度。它仅仅是……为维护特定族群利益的一种特殊的或者说是放大了的私有制形式。”
……等等,都是非常正确和深刻的,并且方法也是客观的。
但我仍然认为它有很大的局限性,表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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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whm303 发表于 2009-9-25 13:26:32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赫赫铭儿0 发表于 2009-9-25 13:00
我觉得这是一篇具有很高水平的政治经济学论文。
    它针对马克思剩余价值学说所必备的三个前提,而提出的一系列批评性意见:
    诸如“如果没有资本,人们的劳动一定不会有更大的生产力”;
    诸如“ 既然资本获得利润应是正当的,从而何以却认为资本家是剥削呢?”
    诸如“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说,劳动力不是商品。”
    诸如“至少目前的现实针对马克思做出的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将导致资本主义社会日益腐朽、无产阶级日益贫困的预言,给了我们一个相反的回答。”
    诸如“如果我们对私有制的对立面,——公有制进行一番考察,就会发现,这个公有制从来都是相对的,它从来都不曾——比如在原始社会——成为一种体现人类普遍利益的社会制度。它仅仅是……为维护特定族群利益的一种特殊的或者说是放大了的私有制形式。”
……等等,都是非常正确和深刻的,并且方法也是客观的。
但我仍然认为它有很大的局限性,表述如下:
我就知道这个帖子是很合老赫同志口味的,终于找到了哥们弟兄了。对于这种除了恶毒攻击本身毫无学术含量的帖子,驳斥它就是在抬举它。
封掉的ID,删除的原帖,现在都一齐借尸还魂了。我就知道楼主是不怕封号的,大不了换个马甲再来一回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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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赫铭儿0 发表于 2009-9-25 13:32:34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马克思写资本论有两个主要的目的:
一个是要把利润纳入劳动价值学说的范畴;所以他就必需努力建立起一个剩余价值体系。
再一个是要通过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批判,来为即将到来的社会主义革命寻找理论基础。
事情就是这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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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赫铭儿0 发表于 2009-9-25 14:43:1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马克思的第二个目的显然没有取得成功。即使他后来又扩展到流通的领域和总过程的领域,却还是一片茫然。——而这也正是他无法完成资本论的根本原因。难怪恩格斯最后有些无奈地说(大意):资本论只是对资本主义过程的一个客观的分析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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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赫铭儿0 发表于 2009-9-25 15:16:31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为了要达到第一个目的,马克思编织了一个很大的网。即使象楼主这样的能力和细心,即使你已经将它的每一个环节都批驳得体无完肤,它却还是一个百足之虫摇摇而不坠。
……但为什么已到了如此地步,它还是摇摇而不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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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赫铭儿0 发表于 2009-9-25 15:32:48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原因就在于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人能够为实现这两个目的,而提出一种可以取而代之的,更加客观、更加科学,进而终于能够被学术界普遍认可的新的解决方案。也就是说:现在是破旧有余,而立新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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