毫无疑问,财产继承制度与所有制演变的条件是一致的,——即是对关系人的身份的确定和劳动关系的确定。前者明确了相关人的范围,后者明确了劳动的范围。在所有制——私有制的相对具体形式的演化过程中,29所有制的层级关系或私有制主体的范围是不断缩小的:即是从氏族——大家庭——小家庭——个人这样一种演化趋势。梅因指出:
“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这里为止,都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22]213
如果我们从这种运动的物质基础的变化过程来考虑,那么,人类愈进步,个人能力愈发展,从而在经济上对集体——在过去即一般地表现为对家庭或家族——的直接依赖性就愈弱;从而个性也就愈发展,那么个人的相对独立性必然就愈强。
我们应当注意到,马克思为我们所描绘的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至少有两大显著特点:一是物质的极大丰富,即“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 ;[1]12 二是生产资料公有制,这时“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成为个人财产。”[1] 11
首先,物质的极大丰富只能是一个相对概念,而不可能是一种绝对概念。因为毫无疑问,一种新产品的出现,马上就可以成为所有人的需要;30然而,生产的发展总是需要一个过程的,从而,这种生产相对于人们的需要而言,总是不足的。于是,我们就需要一种分配的原则,这个原则将决定谁有权最先享受较早生产出来的产品。
同时,人类需要的发展是无止境的,即使我们不去考虑这样一种显而易见的问题,即我们的家园是否能够承受每一个人在这种物质极大丰富下的现实需要;我们还要注意到,物质的极大丰富绝不可能依赖于自然的恩赐,从而产品生产总是建立在劳动的基础之上的;即使科学的发展使得劳动成为一件极为轻松的事情,我们也不可能设想每一个人的真实劳动成果是一致的。此时,我们可以设想一下,那个时候人们还会有闲暇及专门的娱乐活动吗?如果说没有,那么谁能告诉我们:什么样的劳动能够取代天伦之乐?什么样的劳动能够取代谈情说爱?什么样的劳动能够取代周游世界?什么样的劳动能够取代钓鱼、打球、看电影?如果说有,那么这种闲暇及活动必然要不同于劳动本身。于是我们就要问,劳动成果不同的人们,有什么样理由而可以有同样的享受?在此,任何道德预设都是自相矛盾的,因为道德不应是针对某一部分人的道德;同时,当这种物质的极大丰富仅仅是处于一种相对状态时,“无私”的道德便是虚无缥缈的了。至于马克思的按需分配原则,基于上述原因则更是行不通的。于是,人们依然只能是按劳分配;然而,按劳分配已经被马克思视为资产阶级法权而摒除于共产主义社会之外了。
其次,我们应当考虑,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社会,个人的权利或自由是怎样的。“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成为个人财产” !是这个社会不允许个人拥有财产?还是这个社会没有分配与个人财产?如果是前者,那么,这个社会是一个自由的社会吗?
我们不要忘记,国家,31是由全体个人——我们——结合而成的公共人格,我们称之为国家时,她是处于被动状态的,从而她的意志,必须是我们的意志![24]336那么,人们是否愿意为自己套上枷锁而限制自己的自由呢,——当这种自由并不妨碍他人的自由的时候?一个缺少正当自由的社会,个人的相对独立性何在?人们的个性何以发展? 这样的社会难道就是人类的天堂吗?
我们知道,所有权首先是对一种指向物的占有权和支配权,至于其它权利不过是由此派生的。没有对指向物的占有,就无所谓对指向物的所有,而无对指向物的支配权,其所有权又是不完善的。在法学上,所有权其实就是人格权。一个完整的人格权,是不应受到他人的任意支配的,换言之,人格权其实就是体现着一种自由意志。
那么如果是后者,则个人是否有权把个人的生活资料转化为生产资料?如果说没有这个权利,就意味着人们的自由意志从而自由受到了践踏,那么情况正如上述;如果说有这个权利,则毫无疑问地,这个社会将会逐步地重新走向生产资料的私有制。
因此,我们可以断言,马克思所设想的全面的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缺少自然及社会——包括生产方式——的客观基础的。
显然,迄今为止,在人类的历史进程中,各个国家所经历的一切发展阶段几乎都是以私有制——我们要注意,一些国家的公有制并没有给我们提供一个积极的经验——为基础的,所不同的只是各个阶段的建立于其上的上层建筑。这也就是说,在事实上,我们并没有找到任何关于全面的公有制可以作为整个人类社会健康发展基础的经验支持。那么综合上述分析,32我的观点是:如果说资本主义注定要经历一次涅槃,那也未必——确切地说不可能——是建立在全面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之上的,而很可能——确切地说一定——是建立在其私有制日益精致化的基础之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