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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剩余价值学说及所有制的讨论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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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格斯说:
剩余价值来源的解决“是马克思著作的划时代的功绩。它使社会主义者早先像资产阶级经济学者一样在深沉的黑暗中摸索的经济领域,得到了明亮的阳光的照耀。科学的社会主义就是从此开始,以此为中心发展起来的。” [1] 243
显而易见,关于剩余价值学说的讨论,同时也就是关于马克思的科学社会主义的科学前提的讨论;由此,我们也必将涉及到对所有制问题的讨论。

. 关于剩余价值学说
毫无疑问,马克思的剩余价值学说,是建立在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之上的,从而这个学说在商品经济社会必须基于如下的前提:
(一).资本家不劳动。即使劳动,这种劳动也不是创造使资本增殖的剩余价值的劳动;
(二)雇佣劳动者劳动。但成为商品的是使这种劳动成为可能的劳动力或劳动能力
(三) 资本家必须通过购买劳动力这种特殊的商品才能使得资本增殖——即获得剩余价值,而这种劳动力的价值是决定于劳动力主体——劳动者——的劳动过程之外的。
现在我们来讨论第一个前提。对此,马克思说:
货币资本家“强硬起来。难道工人光用一双手就能凭空创造产品,生产商品吗?难道不是他给工人材料,工人才能用这些材料并在这些材料之中来体现自己的劳动吗?社会上大多数人一贫如洗,他不是用自己的生产资料,棉花和纱锭,对社会和由他供给生活资料的工人本身进行了莫大的服务吗?难道他的服务不应该得到报酬吗?但是,工人把棉花和纱锭变为棉纱,不也就是为他服务了吗?而且这里的问题也不在于服务。服务无非是某种使用价值发挥效用,而不管这种使用价值是商品还是劳动。这里谈的是交换价值。他付给了工人3先令价值。工人还给他一个完全相当的等价物,即加在棉花上的3先令价值,工人以价值偿还了价值。我们这位朋友刚才还以资本自傲,现在却突然变得和自己的工人一样谦逊了。难道他自己没有劳动吗?难道他没有从事监视和监督纺纱工人的劳动吗?他的这种劳动不也形成价值吗?但是,他的监工和经理耸肩膀了。而他得意地笑了笑,又恢复了他原来的面孔。他用一大套冗长无味的空话愚弄了我们。为此他不费一文钱。” [2]217-218
在此,马克思进行了三项工作:
1.把劳动的概念,换成了服务的概念;1
2.把货币所有者与社会的广泛联系,狭隘化为仅仅是与监工、经理和工人之间的联系;
3.至少是在客观上把劳动的概念局限于一般的显而易见的商品生产行为本身。
于是,货币资本家的一切行为由马克思从这里的观点出发看来似乎都不属于他曾经界定的生产商品的劳动的范畴了。
那么我们下面来看一看马克思关于商品从而生产商品的劳动的某些观点:
“商品首先是一个外界的对象,一个靠自己的属性来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物。这种需要的性质如何,例如是由胃产生还是由幻想产生,是与问题无关的。” 2 [2]47
“物的有用性使物成为使用价值。但这种有用性不是悬在空中的。它决定于商品体的属性,离开了商品体就不存在。因此,商品体本身,例如铁、小麦、金刚石等等,就是使用价值,或财物。……使用价值只是在使用或消费中得到实现。”
[2]48
“作为使用价值,商品首先有质的差别;……” [2]50
“没有一个物可以是价值而不是使用物品。如果物没有用,那末其中包含的劳动也就没有用,不能算作劳动,因此不形成价值。” [2]54
“劳动总是联系到它的有用效果来考察的。” [2]55
“劳动力的使用就是劳动本身。” [2]201
“劳动首先是人和自然之间的过程,是人以自身的活动来引起、调整和控制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的过程。” [2]201-202
毫无疑问,我们仅仅就这里列举的观点来看,也没有任何理由把资本家的行为摒除于劳动的范畴之外。3
然而,马克思却说:
“如果劳动时数不变,强度较大的工作日就体现为较多的价值产品,……如果一个工作日的价值产品发生变化,例如从6先令增加到8先令,那末这个价值产品的两个部分,即劳动力的价格和剩余价值可以同时按照相同的或不同的程度增加。如果价值产品由6先令提高到8先令,劳动力价格和剩余价值可以同时由3先令增加到4先令。4……在劳动力价格提高时,劳动力价格还可能降低到劳动力的价值以下。” [2]573
显然,马克思在此是以资本家不劳动为前提而进行的讨论,那么,如果我们假定工人的劳动力价值不变,劳动强度、劳动时间以及劳动条件等等一切不变,只有生产什么、什么时候生产总之是生产的决策发生了变化,那么,毫无疑问地,这个企业的利润是可以发生变化的。那么,当它获得的利润更少时,难道是工人创造出的剩余价值减少了吗?而当它获得的利润更多时,工人又何以创造出了更多的剩余价值?如果有人据马克思的逻辑而说,是市场价格的变化,使得这个企业创造的既定的剩余价值在各个资本家之间进行了重新的分配;则无非是在说,资本家的决策及管理,与价值创造无关,而只与价值的分配有关。那么,如果这个企业的产品根本没有卖出去呢?它的价值在哪里,它又分配给了何人?
我们要注意这样一个事实,资本家购买的东西,5对于资本家是有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在此,劳动者只是按照资本家的要求进行生产,他所提供的使用价值只是对资本家有用;然而,由此而形成的新的使用价值,显然并不必然就等于对社会也是有用的使用价值。资本家与雇佣劳动者所进行的交换所处的是一个市场,资本家以其产品与消费者所进行的交换又是另外一个市场。这里首先是市场已经不同,其次是交换物不同。对于第一点,我们不必刻意讨论——严格地说它将包含在对第二点的讨论中;那么对于第二点,既然存在着这种不同,必然是由于另外一种力量使这种不同得以产生。既然资本家购买的使用价值已经是在另外的市场交换和使用过程中是确定的,那么,这种变化显然就与这种确定的使用价值无关了。这也就是说,资本家最终提供给市场以什么样的使用价值——商品,并不必然地决定于他所雇佣的劳动者。
我们按照马克思的逻辑,雇佣劳动者在生产中是完全听命与资本家的,从而就像人的肢体听命于大脑。那么,正如前述,作为一个个体的劳动者,他的劳动所创造的价值难道可以说仅仅是由于肢体动作的原因而与大脑无关吗?如果我们说生产出来的最终的使用价值是一定劳动过程的结果,那么,实现这个劳动过程的要素是什么呢?马克思说:
“劳动过程的简单要素是,有目的活动或劳动本身,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 [2]202
在此,我们要问,这里的有目的的活动,是谁的有目的的活动?显而易见的是,一个企业的目的首先是生产者的目的,从而便是生产者围绕这个目的的一系列活动——马克思不正是认为是资本家在“支配”着雇佣劳动者吗?
如果我们不能认为一种劳动的效果仅仅是由于手或脚的原因,而与其大脑无关,那么,我们又有什么样的理由而认为一个企业的商品生产从而商品价值仅仅是由于雇佣劳动者的原因,从而与生产者——资本家——无关呢?如果说手脚和大脑是一种相互依赖的积极的协作关系,那么雇佣劳动者与资本家之间的关系难道不同样是一种积极的协作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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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剩余价值 所有制 科学社会主义 雇佣劳动者 劳动力价格 讨论 剩余价值 所有制 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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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天涯诗客 发表于 2009-9-22 12:12:44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关于生产协作,马克思说:
“和同样数量的单干的个人工作日总和比较起来,结合工作日可以生产更多的使用价值。因而可以减少生产一定效用所必要的劳动时间。……结合工作日的特殊生产力都是劳动的社会生产力或社会劳动的生产力。这种生产力是由协作本身产生的。劳动者在有计划地同别人共同工作中,摆脱了他的个人局限,并发挥出他的种属能力。” [2]365-366
注意,这里的计划同样是生产者——资本家——的计划。马克思还说:
“工人作为独立的人是单个的人,他们和同一资本发生关系,但是彼此不发生关系。他们的协作是在劳动过程中才开始的,但是在劳动过程中他们已经不再属于自己了。他们一进入生产过程,便并入资本。作为协作的人,作为一个工作机体的肢体,他们本身只不过是资本的一种特殊存在方式。因此,工人作为社会工人所发挥的生产力,是资本的生产力。只要把工人置于一定的条件下,劳动的社会生产力就无须支付报酬而发挥出来,而资本正是把工人置于这样的条件之下的。因为劳动的社会生产力不费资本分文,另一方面,又因为工人在他的劳动本身属于资本以前不能发挥这种生产力,所以劳动的社会生产力好象是资本天然具有的生产力,是资本内在的生产力。” [2]370
既然没有资本从而这种一定的条件,就没有这样的社会生产力,那么何以说这种社会生产力的形成不费资本“分文”?若果如此,那么,以同样的逻辑,也必定不分费劳动者“分文” ,因为劳动者不过是“资本的一种特殊存在方式”
几乎没有什么样的生产是不承担着一种社会风险的,任何一种投资最后都有可能是血本无归的。如果只有投资而不产生利润才是正义的,人们又何以投资?如果没有一定的较高利润作为或然性失败的补偿,所有者何以会不断地进行投资?显而易见,这种利润是社会获得某种使用价值的必要前提。既然人们以似乎是显而易见的劳动为人们获得某种使用价值的必要前提,那么,如果没有资本的参与,人们就不能获得或更好得获得某种使用价值,何以前者便是在创造价值,后者就必定不是在创造价值,而却只在剥夺人们创造出来的价值?既然人们必须与资本结合才能产生更大的生产力,又何以说资本却是与这更大的生产力所创造的出的更多的价值毫无关系?没有胃固然面包不会自己产生热量,然而有了胃而没有面包就可以产生热量吗?当二者相结合时,难道还可以说仅仅是因为胃的原因才能产生热量吗?让胃与观音土结合起来,看看它能产生些什么样的“社会生产力”
然而,马克思无论如何也无法忽视生产者——资本家——在社会生产中的地位,他曾这样说道:

“同样,起初资本指挥劳动只是表现为这样一个事实的形式上的结果:工人不是为自己劳动,而是为资本家,因而是在资本家的支配下劳动。随着许多雇佣工人的协作,资本的指挥发展成为劳动过程本身的进行所必要的条件,成为实际的生产条件。现在,在生产场所不能缺少资本家的命令,就象在战场上不能缺少将军的命令一样。”
[2]367
“一旦从属于资本的劳动成为协作劳动,这种管理、监督和调节的职能就成为资本的职能。这种管理的职能作为资本的特殊职能取得了特殊的性质。” [2]367-368
而所谓特殊的性质在于:
“资本家的管理不仅是一种由社会劳动过程的性质产生并属于社会劳动过程的特殊职能,它同时也是剥削社会劳动过程的职能。因而也是由剥削者和他所剥削的原料之间不可避免的对抗决定的。同样,随着作为别人的财产而同雇佣工人相对立的生产资料的规模的增大,对这些生产资料的合理使用进行监督的必要性也增加了。……雇佣工人的协作只是资本同时使用他的结果。……他们的劳动的关系,在观念上作为资本家的计划,在实践中作为资本家的权威,作为他人意志——他们的活动必须服从这个意志的目的——的权力,而和他们相对立。” [2]368
如果我们果然可以有什么办法真正地衡量劳动力的支出的,那么,与工资相对应的只能是工人在相应的劳动时间和劳动条件下提供(支配)多少劳动力,而资本家所能决定的则只能是在上述前提下如何进行生产。马克思显然将二者混为一谈了,从而似乎资本家对资本的一切权力,就等于了对工人的一切权力。同时,我们也会看出,马克思尽管不得不承认资本家的管理也是社会劳动的一种职能,但却并不认为这种职能具有积极劳动从而创造社会价值的意义。马克思所强调的,只是资本家对工人的支配从而剥削。马克思说:
产业“资本家作为资本家所要完成的,恰好是使他同工人相区别、相对立的特殊职能,被表现为单纯的劳动职能。他创造剩余价值,不是因为他作为资本家进行劳动,而是因为除了他作为资本家的性质之外,他进行劳动。因此,剩余价值的这一部分也就不再是剩余价值,而是一种和剩余价值相反的东西,是所完成的劳动的等价物。因为资本的异化性质,它同劳动的对立,转移到现实剥削过程之外,即转移到生息资本上,所以这个剥削过程本身也就表现为单纯的劳动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执行职能的资本家与工人相比,不过是在进行着另外一种劳动。因此,剥削的劳动和被剥削的劳动,二者作为劳动成了同一的东西。剥削的劳动,象被剥削的劳动一样,是劳动。” [3]430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马克思不过是在说,产业资本家的这种劳动不过是表现为一种不创造剩余价值而是创造价值的“劳动过程”,从而实质上是一种剥削的劳动过程。显而易见,马克思无法否认资本家在生产中的客观作用的,从而无法否认资本家在此是劳动的,但又不能够认为资本家因此而便是创造剩余价值的。6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出马克思的确定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的另外一层意思,即:如果不进行这样的区分,则资本家的劳动就是一般意义上的生产劳动,从而也就是创造剩余价值的劳动了。换言之,正像马克思认为商业工人的劳动不创造剩余价值,而仅仅是有利于资本家剥削剩余价值的思路一样:资本家的劳动不创造剩余价值,而仅仅是在剥削别人创造的剩余价值!这样,我们可以说,马克思的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是与其剩余价值理论有着内在一致性的。
我们必须注意到下面马克思的关于所有者不创造使价值(资本)增殖的价值的见解:
“在流通以外,商品所有者只同他自己的商品发生关系。……商品所有者能够用自己的劳动创造价值,但是不能创造进行增殖的价值。他能够通过新的劳动给原有价值添加新价值,从而使商品的价值增大,例如把皮子制成皮靴就是这样。这时,同一个材料由于包含了更大的劳动量,也就有了更大的价值。因此,皮靴的价值大于皮子的价值,但是皮子的价值仍然和从前一样。它没有增殖,没有在制作皮靴时添加剩余价值。可见,商品生产者在流通领域之外,也就是不同其他商品所有者接触,就不能使价值增殖,从而使货币或商品转化为资本。” [2]188
皮子与皮靴价值的差额,难道不就是创造出来的增殖的价值吗?尽可管它此时尚未表现为资本的价值,但难道皮靴的价值从而这个劳动者自己创造的差额就不可以转化为资本吗?我们退一步说,之前作为资本的皮子的价值是从何而来的?资本曾经是以什么样的方式生产出来的,难道就不可以继续以什么样的方式再生产出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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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涯诗客 发表于 2009-9-22 12:13:19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然而,无论如何,正是基于马克思对资本家不劳动从而不创造价值乃至剩余价值的断言,7马克思才得出这样一个的结论:
“因此,资本不能从流通中产生,又不能不从流通中产生。它必须既在流通中产生,又不在流通中产生。” [2]188
显而易见,这个结论是违反形式逻辑的,马克思当然知道这一点,所以要使之具有内在的逻辑性,就必须找到一种“特殊商品” 。马克思认为他找到了这种商品,他首先说:
“要转化为资本的货币价值变化,不可能发生在这个货币本身上, 因为货币作为购买手段和支付手段,只是实现它所购买所支付的商品的价格,而它如果停滞在自己原来的形式上,它就凝固为价值量不变的化石了。同样,在流通的第二个行为即商品的再度出卖上,也不可能发生这种变化,因为这一行为只是使商品从自然形式再转化为货币形式。因此,这种变化必定发生在第一个行为G—W中所购买的商品上,但不是发生在这种商品的价值上,因为互相交换的是等价物,商品是按它的价值支付的。” [2]189-190
显而易见,马克思在此认为,对于资本总公式:GWG′而言,其价值——资本价值——的增殖,“必定发生在第一个行为G—W中所购买的商品上”,那么,我们如果这样考虑:
若一个货币所有者购买一种商品或易地或待时而售,能够获得价值增殖吗?马克思说不能:

“如果抽象地来考察,就是说,把不是从简单商品流通的内在规律中产生的情况撇开,那末,这种流通中发生的,除了一种使用价值被另一种使用价值代替以外,只是商品的形态变化,即商品的单纯形式的变换。同一价值,即同量的物化社会劳动,在同一个商品所有者手里,起初表现为他的商品的形式,然后是该商品转化成的货币形式,最后是由这一货币再转化成的商品的形式。这种形式并不包含价值量的改变。……就使用价值来看,交换双方都能得到利益,但在交换价值上,双方都不能得到利益。”
8 [2]180
按照劳动价值论的观点,价值是以劳动为其内容或基础的。那么,就商品流通这种社会过程本身,难道不是建立在劳动的基础之上的吗?换言之,不是因为劳动才能够使某种既定的使用价值流通起来吗?从而,这种流通过程本身如果是与社会需要相吻合的,难道不同时就是一种价值创造的过程吗?价值从无到有,本身就是一种价值的增殖,而这种价值同样地——如前述,又完全可以在再生产中并入既定资本从而表现为资本价值的增殖。
(二)若一个货币所有者购买一定的生产资料由自己进行加工成新的商品后出售之,能否获得价值增殖?同样地,马克思说不能。马克思紧接着引文[2]189-190说:
“因此,这种变化只能从这种商品的使用价值本身,即从这种商品的使用上产生。要从商品的使用上取得价值,我们的货币所有者就必须幸运地在流通领域内即在市场上发现这样一种商品,它的使用价值本身具有成为价值源泉的特殊属性,因此,它的实际使用本身就是劳动的物化,从而是价值的创造。货币所有者在市场上找到了这种特殊商品,这就是劳动能力或劳动力。” [2]190
显而易见,这里货币所有者没有去找马克思所说的那样一种特殊的商品——劳动力——别人的劳动力,从而很不幸,这里只有货币所有者自己。在此,如果说资本家自己的劳动能够使资本增殖,则马克思便是在否定自己。所以,马克思才多次强调资本家是不劳动的——至少当他作为产业资本家时是不进行创造剩余价值的劳动的。
那么,既然马克思是在否定了资本家劳动从而创造剩余价值劳动的前提下,认为找到了这种可以成为资本家的价值增殖源泉的“特殊商品”,那么,我们现在就对其进行剖析,看一看这究竟是怎样的一种商品。
这样,我们开始了对第二个前提的讨论。
由本文开头,我们已经知道什么是商品。显而易见,物之成商品的一个必要条件即它的有用性从而使用价值。并且,这种有用性“不是悬在空中的”,从而它必须是实在的。而这种实在性,是如何实现的呢?当然“只是在使用或消费中得到实现”。
毫无疑问,人们需要一种商品或物,无非是要对其使用价值进行使用或消费。从而,如果人们在使用或消费中不是由于自身的原因而未能获得这种使用价值的实在性,则该商品或“物”在客观上就对人们“没有用”,从而不形成价值。因此,人们只能根据对其确定有用的商品内涵或其属性支付其价值。
显然,铁、小麦、金刚石各自具有特定的使用价值并相应的实在性,——我们且不考虑它们在特定市场中的现实地位。
那么,劳动力这种特殊的商品能否满足这两个条件?
首先,我们看一看什么是劳动力:

“我们把劳动力或劳动能力,理解为人的身体即活的人体中存在的、每当人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时就运用的体力和智力的总和。”
[2]190
我们若仅仅由这个定义,不可否认,劳动力首先满足了第一个条件,即它具有一种有用性或使用价值。
然而,当劳动力试图成为“商品”时:
“劳动力所有者要把劳动力当作商品出卖,他就必须能够支配它,从而必须是自己的劳动能力、自己人身的自由的所有者。劳动力所有者和货币所有者在市场上相遇,彼此作为身分平等的商品所有者发生关系,所不同的只是一个是买者,一个是卖者,因此双方是在法律上平等的人。这种关系要保持下去,劳动力所有者就必须始终把劳动力只出卖一定时间,因为他要是把劳动力一下子全部卖光,他就出卖了自己,就从自由人变成了奴隶,从商品所有者变成商品。” [2]190-191
在此,我们要问:当劳动力的所有者把其劳动力“卖”给了资本家之后,他是否还可以对其进行任意支配?
马克思认为:
“一离开这个简单流通领域或商品交换领域,劳动力所有者……像在市场上出卖了自己的皮一样,只有一个前途——让人家来鞣。” [2]200
“……工人起资本动力的作用,属于资本家;……” [2]627
如果情况是这样,那么资本家就根本无须在工人面前扬起钞票,只须挥舞皮鞭就可以达到目的了。既然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雇佣工人何以会没有自己的自由意志?何以会任由资本家的宰割?离开了流通领域,难道同时也离开了法律的约束了吗?法律并不规定资本的利润。难道劳动者之自由仅仅是体现在马克思所说的市场之上吗?既然劳动者仅仅是“只出卖一定的时间”,那么,如果劳动者一到在流通领域之外便失去了自由意志,那么,在整个竞争的市场过程中,我们是否还可能不断地见到劳动者?显而易见,马克思在此把一个连续的市场过程从而社会过程割裂开来了。
如果说,在马克思所说的市场之上时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而一旦“离开”了这个市场,则这种平等就消失了,从而雇佣劳动者失去了自由意志。那么,这不是资本家在欺骗,就是在用暴力强迫。然而恩格斯在阐释马克思的剩余价值学说时指出,要解释剩余价值是从什么地方来的,就必须“排除任何欺骗,排除任何暴力的任何干涉,用纯粹经济学的方法来解决……” 9 [1]243康德曾指出:
“我通过契约获得的那个被称为外在物是什么?由于它仅仅是他人的积极意志的因果关系,要把一些已经允诺的东西给我,可是,我并没有因此马上获得一件外在物,而仅仅获得一个达到这样目的的意志的行动,根据它,一个外在物便置于我的权力之下,于是我可以把它变成我的东西。” [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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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涯诗客 发表于 2009-9-22 12:13:48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这也就是说,契约权利决定于一种公共意志或联合意志,而不是一种个别意志。从而,对人身的强迫是不可能存在于资本家与自由的雇佣劳动者之间的。而在事实上,即使在奴隶社会,奴隶失去了人身自由,其所有者依其所有权所获得的,也不可能是奴隶所拥有的一切。这也就是说,马克思的资本家对雇佣劳动者强迫的观点,既不符合一般的法律精神,也不符合客观事实。
那么,当雇佣劳动者是以其自由意志而支配着自己的劳动能力的时候,他们必然要权衡所得到的与认为所失去的,即要权衡在这个契约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如果雇佣劳动者认为是不对等的,那么,他们完全可以依其自由意志而做出相应的调整或选择。10
显而易见,在生产过程之中,雇佣劳动者仍然是自由的,他们必须是自由的。11从而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在劳动过程中,是由劳动者自由支配而非由资本家不受约束的自由支配。严格地说,这种支配是由双方的契约所规定的,从而是置于相应的法律约束之下。毫无疑问,流通领域之外,并不就是法律之外。就此而言,我们也可以说,既然契约是在市场中确定的从而是双方自由意志的结果,那么对契约的履行就仍然体现着当事者的自由意志。马克思说:
“不管有用劳动或生产活动怎样不同,它们都是人体的机能,而每一种这样的机能不管内容和形式如何,实质上都人脑、神经、肌肉、感官等等的耗费。这是一个生理学上的真理。[2]88
既然人的劳动力是“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时就运用的体力和智力的总和”,而这种总和无非就是人体的机能。那么,无可置疑的是,任何一种外在的力量,都是不可能任意支配一个人的这种劳动力的。
既然劳动者在劳动中具有自由意志,那么劳动者实际上什么样的劳动能力,和他究竟在劳动中能够体现出什么样的劳动能力,就是截然不同的事物了。12如果人们果然能够确定雇佣劳动者有什么样的劳动能力,那么,在劳动过程中,人们实际体现的也只可能是比这个确定的劳动能力更少,而不会更多。马克思也承认:
“劳动力也只有当它在劳动过程中被使用,被实现的时候,才表明它有创造价值的能力……” [3]428
然而马克思紧接着还说:
“劳动力自身,在可能性上,作为一种能力,是创造价值的活动,并且作为这样的活动,它不是从过程中才产生的,而相反地是过程的前提。” [3]429
他还说:

“劳动力这种特殊商品的特性,使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在买者和卖者缔结契约时还没有在实际上转到买者手中。和其他任何商品的价值一样,它的价值在它进入流通以前就已经确定,因为在劳动力的生产上已经耗费了一定量的社会劳动,但它的使用价值只是在以后的力的表现中才实现。因此,力的让渡和力的实际表现即力作为使用价值的存在,在时间上是互相分开的。”
[2]197
显而易见,劳动力,即使我们可以认为是一种确定性的存在,也不过是相对于劳动者自身的确定性存在。13而对于资本家而言,则仅仅是一种可以进行创造价值活动的可能性存在,而绝不是一种确定性存在。换言之,这种能力仅仅意味着一种劳动的条件前提,而并不必然就等于一种劳动的效果
由上述讨论,我们可以确定:劳动力这种使用价值没有对于需求者——资本家——的客观实在性。这也就是说,资本家不能因为这种使用价值是一种已经确定无疑的存在,从而对其一切的使用情况,仅仅取决于其自己的合法的支配能力。
马克思说:

“劳动力所有者就必须始终把劳动力只是出卖一定时间,因为他要是把劳动力一下子全部卖光,他就出卖了自己,就从自由人变成奴隶,从商品所有者变成商品。他作为人,必须总是把自己的劳动力当作自己的财产,从而当作自己的商品。而要做到这一点,他必须始终让买者只是在一定期限内暂时支配他的劳动力,使用他的劳动力,就是说,他在让渡自己的劳动力时不放弃自己对它的所有权。”
[2]190-191
奴隶失去了只是最一般的自由,而不是他自己的劳动能力,劳动能力始终要依附于主体而存在。而对于商品交换而言,必须有一种对商品本身的所有权的转让,而这种转让就是相应的使用价值的转让。显而易见,雇佣劳动者并没有因为这种“交换”而减少其劳动能力这种使用价值。相反地,其劳动能力——主要表现为属于智力范畴的劳动技能——在事实上往往是由于这种“交换”从而通过生产过程而得到加强。
尽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会有着显而易见的体力消耗,但这并不等于劳动者把其劳动力卖与资本家,因为单纯的体力消耗并不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劳动力的支出。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劳动力总是一定的“体力和智力的总和”,从而任何一种劳动力总是表现为一定的质的劳动力。
所以,劳动力本身是无法作为商品而进行转让的。14
事实上,对于资本家而言,要想获得一种实在的使用价值,只有一条合法的出路,即只是购买劳动者以其劳动能力提供的劳动效果,而不是使这种效果得以可能形成的条件。如上述,马克思对此是十分了然的。
既然劳动力并不等于劳动效果本身,那么即使资本家认为他可能获得的最终效果,一定会大于这个“劳动力价值”本身的价值,从而假装无视这个效果;难道雇佣劳动者就不联系这个效果来决定自己的行为了吗?
然而,就是这种在马克思看来至多也不过是对于劳动者自身的劳动力的确定性(诚然,这种看法马克思也并不是前后一致的。),马克思却同时把它等同于对于资本家的相应的价值确定性。
就此,我们进入了对第三个前提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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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涯诗客 发表于 2009-9-22 12:14:13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关于劳动力的价值,马克思说:

“同任何其他商品的价值一样,劳动力的价值也是由生产从而再生产这种特殊物品所必需的劳动时间决定的。就劳动力代表价值来说,它本身只代表在它身上物化的一定量的社会平均劳动。……生产劳动力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可化为生产这些生活资料所需要的劳动时间,或者说,劳动力的价值,就是维持劳动力所有者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
[2]193-194
由此(包括引文[2]197),我们看到了一个奇妙的现象,即:劳动者的劳动力价值是被生产出来的一种确定的效果,并且这种效果在同样的基本主体条件和外部生产条件下是无差别的。这也就是说,马克思把活的人,完全当成了死的资本。
毫无疑问,马克思之前的关于什么是劳动力的观点是与其随后的关于劳动力价值的观点自相矛盾的。因为既然劳动者出卖的是人的体力与智力的总和,15那么显而易见地,即使我们不考虑人的主观努力程度,在同样的前提条件下,不同的人的体力和智力注定是有着不同的这种总和的,很多情况下甚至是有着天壤之别。然而马克思对劳动力价值的确定,却并不以这种总和为前提,16而是以一个人的形式上的或者说是似是而非的劳动力一般存在条件为前提。
既然劳动力状况在劳动中可以因其意志抉择而是不确定的,那么,作为雇佣者,何以以这种不确定的劳动力为标准以确定其工资,而不以其劳动的相对确定的效果而确定其具体工资?任何理论的推导在此几乎都是多余的,生活中我们找不到任何一个明智的所有者会持有这种观点。也许人们会说,用人单位对于文凭或资格的要求,难道不是一个例证吗?对此,我们的回答十分简单,难道这种要求不是与其工作岗位的性质或劳动条件17相对应的吗?那么当一个人的工作最终不能达到其岗位要求时,结果会怎样呢?而当一个人手举自己的文凭而提出一个工资要求时,用人单位康慨允之,但实际的工作安排却是不确定的,情况又是会怎样呢?无疑,这一切不过仅仅是常识而已。而马克思的观点恰恰是有悖于常识的。比如在英国,“在1880年以前,也许在1850年以前很久,在全国各个不同的地点,投机和非投机建筑师的集团就已经同工人缔订了有关工资和劳动条件的协议——多少是正式性的,也多少是被适当遵守的。”
[12]195
显而易见,要么你的劳动能力可以适应另外一种劳动条件,要么你就按这里既定的劳动条件而接受与之相适应的工资。劳动力——我们且按马克思意义确定之——只能是为获得某种劳动效果而提供了一种可能,最好的情况也不过就是其一种必要条件,而绝不会是获得这种效果的充要条件。
既然我们要真实地考察劳动者的体力和智力,从而以他的劳动效果来判断之,那么这种判断,只能通过市场进行,而不能够通过市场之外。显而易见,市场之外意味着既定的交换已经结束,从而这种判断对于商品价值的决定便没有直接的意义了。换言之,劳动力的使用过程,恰恰是从属于市场过程,资本家正是在这种使用过程中,才能评价这种劳动力,事实上是对其使用的效果进行评价。就像我们购买一件商品,在使用中发现它不具有购买时所约定的那种品质之后可以按约定退货一样,对“劳动力”的购买,又何尝不是如此呢?然而,对于劳动力的评价一旦如此,那么,雇佣劳动者与资本家进行的交换,在事实上就不是什么货币(资本)与劳动力的交换,而是货币(资本)与劳动力的使用过程所获得的效果的交换了。这样,对于马克思而言,剩余价值何来?于是,在马克思看来,二者的交换必须是货币与劳动力的交换,而劳动力的价值又必须是决定于市场之外。这样,剩余价值的来源对于马克思而言是找到了,然而,上述矛盾也就必然产生了。我们再注意下面这段话:
“有用劳动不把生产资料的价值转移到新产品上去,就不能消费这些生产资料;但劳动力要卖得出去,必须能够向使用它的工业部门提供有用劳动。” [2]641
显而易见,马克思的这段话里暗示着这样一个信息,即凡卖出去的劳动力都已经被判断是能够提供有用劳动的了。然而,这种劳动力的有用与否不是在生产过程中从而通过其生产的效果而判断之,难道能够在这个过程之前判断之吗?换言之,生产劳动力的劳动时间能够先验地代替这种判断吗? 同时,这种先验的有用性还是与引文[2]193-194存在着矛盾的。因为显而易见,所谓有用性——可能性上的有用性——对于部门要求是只能就低而无法就高的。而如果我们再进一步地将此言结合马克思的关于价值与有用劳动之间关系的观点,那么这种矛盾就更加明显了。
还有,下面这二段话也是不可忽视的:
“劳动力这种特殊商品具有独特的使用价值,它能提供劳动,从而能创造价值,但这并不触犯商品生产的一般规律。所以,如果说预付在工资上的价值额不仅仅在产品中简单地再现出来,而且还增加了一个剩余价值,那末,这也并不是由于卖者被欺诈,——他已获得了自己商品的价值,——而只是由于买者消费了这种商品。
“交换规律只要求彼此出让的商品的交换价值相等。这一规律甚至从来就要求商品的使用价值各不相同,并且同它们的消费毫无关系,因为消费只是在买卖结束和完成以后才开始的。” [2]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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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涯诗客 发表于 2009-9-22 12:14:44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我们即使按照马克思的思路来思考,也可以发现马克思的谬误。显而易见,劳动力的使用价值是什么呢?如前述马克思所言,是“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时就运用的体力和智力的总和” 。这样,这种劳动力的使用价值难道不是通过这种被生产出来的“某种使用价值”来表现的吗?换言之,这种使用价值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从而是必须通过其效果来表现出来的。就像一台电视机,当我们说它有使用价值时,并不是因为这种使用价值是一种看不见摸不着的东西,而是它可以给我们可以感觉到的即它在被使用过程中所显示出来的图像及声音等的真实存在。从而这种表现出来的具体的东西,才能是电视机价值的真正载体。那么显而易见,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同样也不是抽象的,他必须表现为这种由劳动力的使用而对于需求者的真实存在即其所能够体现出来的使用价值的具体性上,换言之,是体现在其表现出来的效果或生产出来的产品上,从而这个效果或产品才是其价值——“劳动力的价值”的真正载体。这样,即使我们可以认为资本家与雇佣劳动者所交换的劳动力,也只能是上述意义上的。这也就是说,“劳动力价值”并不是以其保证某种存在形式从而必须消费的商品价值所决定的,而是由其本身的使用从而生产出来的产品状况18所决定的。那么这也就是说,生产过程的开始,在事实上,不过是实质性交换的开始。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说,劳动力不是商品
之前我们已经指出,马克思的劳动力商品观点是与其劳动价值论一脉相承的。
而由上述我们知道,马克思显然非常明了:如果没有资本,人们的劳动一定不会有更大的生产力,所以,他宁肯让资本归于全体社会成员,而不可能说不需要资本。这其中就隐藏着一个矛盾。即:既然资本获得利润应是正当的,从而何以却认为资本家是剥削呢?——注意,马克思是反对资本生产力论的。换言之,在马克思看来,资本获得利润是正当的,但由资本家作为所有者来获得这个利润就不是正当的。
马克思认为,劳动力的价值在于其一般成本,——这一点倒是与斯密的观点相类似的,也可以说是脱胎于马克思所反对的所谓三种收入价值论的。然而我们应当注意的是,斯密的观点是建立在一种自然价格概念的基础之上的,也就是立足于一种动态的市场过程。因此,市场价格的任何一点的对自然价格的偏离,最终都会导致生产资本的转移,从而形成一种他所描述的状态;而马克思偏偏忽视了这一点。19这样,同样的极低的利润、工资、地租,在斯密那里看来可能是自然的,而在马克思那里,就是不自然的了。
对于斯密来说,根据市场状况而转移的是资本这种商品生产的条件,而不是商品本身。而对于马克思而言,当他把事实上的作为生产商品的条件等同于一种确定的商品时,那么由市场变化而导致的劳动力的转移便只能是商品的转移。而这个现实的劳动力,作为主体的一种内在的可能性,当然是存在并确定于市场之前的,从而其价值在马克思看来当然就是先于市场便已经确定下来的。20于是,同样是基于斯密的逻辑,斯密的商品是可以实现其自然价格的;而马克思却几乎不可能实现这个价格。
作一个也许不太恰当的比喻,在斯密看来,任何昂贵的机器,也可以通过制造缝衣针而获得其价值补偿;而在马克思看来,一个有博士学位的人,如果去做这个机器的操作工从而雇佣劳动者那就一定是会受到剥削。
毋庸置疑,马克思把作为可能性从而作为前提的东西,等同于由这个前提而达成的效果了。于是,便有了价值从而劳动力的价值决定于生产过程之前的观点。毫无疑问,人们一旦果然是通过劳动的过程来判断“劳动力的价值”,其实也就是根据其劳动的效果来判断这个价值了。那么,在事实上真正成为商品的,便不是劳动力,而不过就是这个劳动力的劳动效果罢了。这样,如前所述,剩余价值便不见了,资本主义的生产过程也就无从解释了,马克思的科学社会主义的立足点从而也就不存在了。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马克思在截取了斯密理论的一部分内容后,又用以去反对前者的这个理论,并以此建立起了剩余价值理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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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天涯诗客 发表于 2009-9-22 12:15:17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 关于所有制
在人类的历史进程中,如果我们承认分工是一种必然存在,那么资本家的产生是否是分工的必然产物从而是社会进步的一种标志?马克思显然不会违反人类共识而否定这一点,他说:

“一切规模较大的直接社会劳动或共同劳动,都或多或少地需要指挥,以协调个人的活动,并执行生产总体的运动——不同于这一总体的独立器官的运动——所产生的各种一般职能。一个单独的提琴手是自己指挥自己,一个乐队就需要一个乐队指挥。一旦从属于资本的劳动成为协作劳动,这种管理、监督和调节的职能就成为资本的职能。这种管理的职能作为资本的特殊职能取得了特殊的性质。”
[2] 367-368
既然资本家职能是分工的必然产物,那么,一般工人比如纺织工人或钢铁工人有什么样的获得收入的正当性,资本家就同样要有什么样的获得收入的正当性。只要人们的意志从而行动是自由的,那么就没有什么超越这种自由的占有;资本家可以选择,劳动者也可以选择。那种以资本家的较高经济地位作为证明这种选择权利不平等的证据是站不住脚的,除了一些历史的因素外,有很多资本家都是白手起家的,他们在经营中无不胆颤心惊,如履薄冰,对市场上的任何一点判断失误都有可能置他们于死地。在经济不景气时固然有大量工人失业,但同时也有大量的企业倒闭,并且有许多资本家倾家荡产。就一般雇佣劳动者的职业特点和企业的生产特点来说,很多时候他们或可以在必要时进行流动或重新就业 ,而一些企业在不景气时除了等待倒闭,几没有任何全身而退再择日重生的可能。即使有许多资本家重新站立起来了,很多情况下那也是在经营一个付出沉重代价之后而脱胎换骨的全新企业;就此而言资本家没有任何选择的权利。不可否认,很多早期资本主义企业对待其雇佣工人是野蛮和残酷的;但同样也不可否认的是,随着历史的发展而相比之下,许多现代资本主义企业对待其雇佣工人却是不失其文明和友善的。21对此应当引起人们注意的是,两种情况都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之上的。这也就是说,至少目前的现实针对马克思做出的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将导致资本主义社会日益腐朽、无产阶级日益贫困的预言,给了我们一个相反的回答。同时,活生生的历史过程对这个预言的反命题,也颇有讽刺意味地同样给出了一个相反的答案。
也许有人会以这种现状是资本主义的建立在其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的一定限度内的自动调整和历史发展的曲折性来反驳我的上述观点。对这个论据,我表示赞成;对于这个论据的精神内核即马克思从黑格尔那里化来的量变质变规律及否定之否定规律我也不一般地反对。但对以这个论据所试图支持的论点,我有理由针对性地进一步提出疑问:即人类的所有制观念是怎样来的,或者说,人类的私有制是建立在怎样的基础之上的?
人们常常说私有制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对此,我们在表面上似乎看不出有什么问题。然而如果我们对私有制的对立面,——公有制进行一番考察,就会发现,这个公有制从来都是相对的,它从来都不曾——比如在原始社会——成为一种体现人类普遍利益的社会制度。它仅仅是一种建立在人类的本性之上的与人类——其实是一切生物——生而俱来的自我保存的本能基础之上的,为维护特定族群利益的一种特殊的或者说是放大了的私有制形式。在那种生产力极为低下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在一定程度上族群的生存就是个人的生存。这种观念从来都不曾消失过,只不过这种族群从而血缘的观念扩展为地域的从而国家的观念,人们的爱国主义精神就是由这种观念发展起来的。而一些必须依靠国家力量才能支撑起来的——比如某种公共事业,则与原始公社所维持的某种形式的土地公有制没有什么本质区别,它体现着人们为追求效用最大化而进行的理性选择,——如果这种选择的确能够达到这个目的的话。但是,人们的所有制观念却并没有因此而向公有制进一步地深化,恰恰相反人们却因此而使私有制观念更加精致了,因为在国家这个宏大的框架下,人们的直接的相互依赖性在相对地日益缩小。如果说在过去人们的过甚的私有观念一定会威胁到个人乃至族群的生存的话,那么之后的这种愈加精致的私有观念则由于这种依赖性的不断减少而只能是更加有利于个人和族群的保存和发展。
对历史的回顾,无疑有利于对未来的展望。摩尔根曾说:

“在野蛮阶段晚期,一种新的因素,即贵族的因素,获得了显著的发展。个人的个性和当时已为个人大量拥有的财产的增加,正在为个人的影响奠定基础。同时,奴隶制则通过永远降低一部分人的地位的方式,使个人境况的悬殊达到了以前各文化阶段不曾存在过的地步。这种情况,以及财产和官职,使贵族的感情逐渐发展起来,这种感情给现代社会以及极深的影响,并抵消了由氏族创造和培育起来的民主原则。它很快就引入了不平等的特权,引入了本民族内不同个人的不同身份,从而破坏了社会的平衡,终至成为不团结与斗争的根源。”[13]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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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天涯诗客 发表于 2009-9-22 12:15:44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这段话是很值得回味的。如果彼时是基于能力的平等,尽管一些极弱者会面临淘汰——这在文明社会需要一种爱来使之生存下去,但却是社会进步的动力;如果我们承认由原始社会进入奴隶社会是一种进步,那么,原始社会的平等就不是一种真正的平等,而不过一种平均主义罢了。再者,我们不能怀疑人的需要发展的正当性,但如果需要的发展是正当的,则满足需要就必然要以能力从而通过竞争来实现。就算我们有理由认为,每一个人在自然面前都有平等的地位,——因为每个人的需要都应当获得满足,但毫无疑问,满足需要的速度总是不及需要产生的速度。因此,这就必须要有一个规则来决定怎样满足需要。在我们的心智尚未能找到更好的办法之前,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自然法则,依然是人类的社会法则。只不过是作为理性的人,会在此之外,对弱者辅以的爱与同情。如果我们认为政治经济制度决定于当时的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那么奴隶制就是当时最文明的制度,——这种制度一方面会使社会进步的速度加快,一方面会使更多的人活下来。显然,当人们对劳动的绝对相互依赖性越来越小,从而人们的不同的劳动可以区别开来时,旧的民主制下的平均主义惯性,将会成为生产力进一步发展的桎梏。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就客观地要求打破这种平均主义的分配原则。而事实上,民主原则的产生,并非是由于人们的一种天然的平均主义观念,而恰恰是由于人们的一种为着生存斗争和生存发展的需要的结果。当生产力尚未足够的发达,人们尚无足够的智慧和智慧差别从而个性差别时,共同的行动与共同的决定无疑是必要和必然的。而当生产力发达起来时,一部分人的智慧和个性也首先发展起来了,从而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差别也开始出现了。当这种差别显而易见地出现在人们面前时,幻想以旧的民主原则来约束人们的行为显然是不可能的。试想,今天我们何曾给我们所规定的未成年人以同等的民主权利?显著的差别——不管这种差别是怎样的一种存在,总是不平等的根源,——尽管我们今天总是在观念上试图消除这种不平等。现实已经昭示,一个在理论上总是鼓吹平等的政党,在实践中所执行的却或是大国沙文主义、或是一党独大的政策;一个最为推崇民主的国家,在实践中却在执行着霸权主义政策。人们的地位本身,往往决定了人们的选择,从而在一定的意义上相对而言,人们的选择往往不是选择。因此,一个社会的责任至少要包括使强者培养一些理性从而爱与同情之情感,而对于弱者则应当努力使之增加一些智慧与能力。
由此,我们可以说,人们的地位总是人们行为的结果,这正如费希特所言:

“只有你的行动,才决定你的价值。”[14]79

无论是经济地位还是政治地位,都不要指望来自于他人的恩惠,而应当寄望于自身的奋斗。那么,显而易见,社会差别,恰恰就是社会进步的动力。阶级间的对立与斗争,正是人们奋斗的结果。如果我们把社会的方方面面,比作一个衡器的两端,那么当一端因为自身的原因而增加了份量从而使之失衡时,其重新获得平衡则有两种办法:一种是使较多的一方减少;一种使较少的一方增加。那么能够使一个社会不断进步的方法应当是哪一种,不是很明显的吗?
我们知道,一种制度,一方面囿于一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一方面囿于人类的文明状态。原始社会如果不是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从而个人的力量是如此的微不足道,决不会产生原始的民主制度;资本主义时代如果不是一定的生产力水平下的劳动者的日益团结及社会的文明进步,也决不会产生资本主义的民主制度。
如果说由于蒙昧社会与野蛮社会的人类文明尚处于萌芽的状态,从而这个时期的民主制度的形成更多地决定于现实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人类的自然本能;那么资本主义时代的民主制度,则必然是确立于一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人类对其自然本能的理性思考的基础之上。22 ——在此,我们应当注意:不要简单地看待一定的生产力水平对一个社会的特定时期的政治经济制度的决定作用,相同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下的两个社会,完全会产生不同的甚至截然相反的政治经济制度。不过毫无疑问,随着时间的推移,总有一个社会的相当一些的政治经济制度会更多地暴露出其不合时宜的弊病来。因此,如果我们脱离一定的历史条件去论说一种制度的优劣,则显然是唯心主义的。
关于人类早期社会制度的演化过程,摩尔根向我们揭示:
氏族成员之间“有相互援助、保卫及代偿损害的义务
在野蛮阶段,本氏族人相互依靠以及保障其个人权利,这是常见的现象;但自从建立政治社会以后,氏族成员都成了公民,他们就会把先前由本氏族负责保障的事项转而依靠法律和国家了。”[13]289

如果说国家是以其国民所缴纳的赋税的形式来作为维护公共利益的物质基础,氏族则是以其成员对一定事实上的所有权的放弃的形式来作为维护其公共利益的物质基础的。从而严格地说,人们此时作为个人,其人格相对而言是不完全的,从而没有现代法律意义上的人格权。23 [16]49那么毫无疑问,迄今为止,无论是人类社会的私有制还是公有制,都是不充分的,从而都是有条件的。根据人类社会发展的趋势及各个历史阶段的状况和人性来看,所谓公有制总是为了人们利益而存在的,而这种利益的总和显然是在大于相应的私人利益的情况下才会成为一种公共利益。换言之,如果使这种公共利益以各个私人利益的形式存在,每个人所获得的实际利益将会少于在这种利益的公共形式下所获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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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天涯诗客 发表于 2009-9-22 12:16:14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关于人类早期的大家庭或共同劳动从而维护共公利益的必要性,历史学家斯塔夫里阿诺斯说:

“新石器时代村落最基本的社会单位通常是由若夫妻和他们的孩子组成的大家庭。这种大家庭由于适宜于处理在勉强维持生活的过程中所遇到的种种问题,所以比独立的一夫一妻制家庭更为常见。而且这种大家庭还收养外来的流浪者。而当遇上大事,需要众多的人手来开伐森林、收割农作物或放牧家畜时,这种大家庭也能更有效地发挥作用。此外这种大家庭还能有效地利用大块的土地,因为它能够留下一部分成成员在家料理家务和照管附近的田地,而派其他成员长期在外管理远处的菜圃、果园或放牧牲畜。”[17]36

无疑,这种大家庭就是氏族的组成部分,这种情况是生产力尚不发达及商品交换尚未被人们作为社会合作的手段时的人们的必然选择。关于生存的本能或人性所促成的人类早期合作,斯塔夫里阿诺斯还说:
“研究人类的本性对我们所有的人来说都有着生死攸关的意义。随着科技的发展,战争变得更加致命,而且其爆发也变得越来越频繁。而在占人类历史大多数时段的旧石器时代,战争则并不多,因为小型的食物采集者群体只能占用那么大的地盘,占领相邻部落的地盘对他们来说并无多大用处。事实上,他们很可能会在战争中失去一切。因为那时全球的人类少得可怜,而血腥的战争极可能会把人类这个种族一举灭绝。小猴子只需完全依赖父母一年就可以独立生活,猩猩需要依赖3—4年,而人类则需要依赖长达6—8年。族群内的合作体系能够给小孩提供必要的食物和保护,从而更好地保证了他们在漫长的依赖期中的生存。简而言之,在旧石器时代的几百万年中,相互合作的血亲社会之所以能够占据人类社会的主导地位的原因就是,它们十分适宜保证人类这个物种的生存。”[17
]44

人类是在生存中求得发展的,在人类的早期,生存是困难的,发展是缓慢的;从而人类的合作更多的首先是一种生存性合作,而少为发展性合作,——翻开任何一部关于古人类学的文献,都不会向我们提供相反的例证。不消说,生存性合作或发展性合作,总是人类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的自然选择的结果。而这种选择,总是要以更适合人类的生存与发展为前提。有时我们不得不承认,虽然这种选择是残酷的,但对人类的整体发展却是有益的。24一种社会选择或社会制度,如果我们从后向前看,从来都是残酷与血腥的;但如果我们从前向后看,将会更多地发现,现实的自然选择或新的社会制度往往给当时的人类带来了希望或福祉。我们究竟是认可让人类通过自然选择而使之沿着既定的道路不断地存在和发展下去,还是准备通过自我干预而扼制这种自然选择来使人类走向第二条道路,是我们必须面对的命题,因为这个命题的答案将决定我们将来的社会制度。
我们知道:家畜的饲养最早不会早于初级野蛮阶段,而成群的家畜和家禽的饲养则产生于野蛮阶段的中期;美洲土著于低级野蛮阶段已有园艺技术;而在东半球,于野蛮中期则有了家禽。[13]21、24、31、32而摩尔根曾指出:

“人们以财产代表积累的生活资料而对它产生占有的欲望,这在蒙昧社会是完全没有的事,但由无到有,到今天则已成为支配文明种族心灵的主要欲望。”
[13]ⅱ

那么这也就是说,当人类有了积极的或主动的生产性活动之后,生产资料才成为一个现实而有用的概念,同时生产资料一旦出现,私有制便随之产生了。换言之在成群的家畜和家禽的饲养以及园艺技术出现之前;或者说对于生活资料,在人们尚未从被动的索取解放出来从而进行主动的生产之前,根本就不存在可操作性的生产资料的范畴,从而生产资料的所有制的问题自然就无从谈起了。至于说之前的石器和弓箭,虽然是处理和获得取食物的工具,但只能算是人手的延伸,而尚不算是对生产的把握;如果说这些工具就是生产资料,那么,海狸的鹅卵石、大猩猩的木棍,则都可算做生产资料了。至于说原始人群的领地,则在人们懂得积极的生产之前,就更谈不上是一种生产资料了,如果说是的话,那么,非洲的狮子们便也有生产资料了。
所有制从而私有制,总是与人的劳动过程以及劳动方式分不开的。对于未知的东西或未知的领域,不会产生所有权问题。而最早已知的过程,总是一种劳动过程,从而至少会因此而产生最初的占有意识直到后来的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要求。25一个氏族或部落,不会对未知的土地宣布为其领地,从而也就不会对这片土地上的果实与动物产生占有意识或拥有所有权。因此劳动在多大的范围和程度上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劳动的主体就在多大的范围和程度上对之拥有所有权。这种相对独立性就是所有权的界限。
如果说在食物采集的时代(至少在初级野蛮阶段之前),一个氏族或部落拥有一片广袤的土地,并且为其成员共同占有的话;那么,毫无疑问,这片土地的拥有就决不是个别家庭努力的结果,而是氏族和部落联合行动的结果。而当一个家庭或家庭的联合体,在这片土地上开垦出一片园圃时,他们至少便对之拥有了一种相对的所有权——即一种有限的私有权。——之所以说由他们的劳动所产生的是相对的所有权或有限的私有权,是因为他们对这片土地的开垦是以氏族的劳动为前提的。
显而易见,维持对一片土地的所有权——其实是占有,需要氏族全体成员的努力,而开垦一小片园圃,则未必需要如此;从而人们对园圃的所有权,就比氏族土地之于个人或家庭的所有权更为明确一些。对于一些家庭器具、农具、武器、服装等,即便我们没有足够的资料来证明这些东西是在怎样的情况下被制作出来的,但我们完全可以通过分析而肯定地说,在更多地情况下,作为不断进步的人们,应当有能力独立制作其中的大部分东西,而有些东西至多需要二、三个人参与制作恐怕就足够了。这种需要几个人合作方能制作的东西,通过相互合作即能满足各方的需要,从而使之成为个人或家庭私有的东西,而绝不会使之成为整个氏族所公有的东西。这一方面决定于制作这些东西的劳动方式,一方面决定于这些东西本身的用途和性质从而其使用方式。而由于根本的决定在于前者,所以人们必定会努力使其劳动方式满足使用方式的需要。比如,若一种家用陶器必须由三人合作才能制作出来,并且这三个人是来自于三个家庭;那么,如果他们每个家庭有着现实需要的话,则他们一定会制作出三件陶器来各自使用,而决不会只制作一件而为三家公有之。因此,我们必须认识到,在产生商品交换之前,人们在多大范围内和程度上进行劳动合作,就能在多大的范围内和程度上进行占有或分配劳动成果,从而就能够在多大的范围内和程度上存在相应的所有权,——当然这要与人们的具体劳动成果确定从而分割的可能性相联系。因此,在这种条件下所存在的所谓的共同占有——从而公有制,在本质上不过是“个体”占有从而私有制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罢了。推而广之,一切条件下的公有制都是为着维护个体利益从而私有制而存在的,它的存在前提是相对应的个体利益的普遍而持久的最大化。由于对于个体的最大激励是直接的个体利益,从而这种公有制所涉及的范围应当尽可能的小,即它只应存在于不如此便不足以最大限度地保障普遍而持久的相应的个体利益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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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涯诗客 发表于 2009-9-22 12:16:42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为什么过去人们把私有制确定于剩余产品的出现呢?那是因为这种剩余产品使交换从而商品交换成为可能。而商品交换解决了对劳动的评价方式的问题,从而也就界定了人们的权利。在权利无法界定或劳动成果不能分割的地方,或者如上所述这种分割反而会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人们的普遍而持久的相应的个体利益的地方,这种权利归属则只能以公有制而本质上仍是私有制的形式而存在。
没有人不知道劳动是一件辛苦的事情。即便你把劳动看作一件快乐的事情,那也决不会等同于娱乐之快乐;娱乐是不必一定计较得失的,而劳动必须计较得失,否则劳动就失去了意义。娱乐可以率性而为,劳动则必须谨小慎微。在不同的约束条件下,如何能够产生同样的快乐结果呢?从而人们不可能不尽量明确劳动结果的归属——只要能够明确的话。正因为如此,我们看到,几乎一切不能够明确劳动归属的地方,其生产率总是低下的,[17]37 [19]244-245古代社会如此,现代社会亦如此。就促进社会进步的动力而言,列宁曾以总结经验教训式的口吻指出:

“不是直接依靠热情,而是借助于伟大革命所产生的热情,依靠个人兴趣、依靠从个人利益上的关心、依靠经济核算。”[20]572

所以,人们总是试图清楚地区分开一切能够区分开的劳动成果——如果这种区分是有助于增进人们的利益的话。——当然这里不包括那些有着取巧之心的例外。那么毫无疑问,正是因为这种清楚的区分而才有可能存在相应的权利。生产劳动的清楚或明确产生了相应的所有权,血统的清楚则产生了相应的继承权,——显然这是人性的自然或客观的要求。人固然可以控制自己的情感从而行为,但却不可以控制自己的本能从而反应;人固然可以选择绝食而亡,但却无法控制对饥饿的感觉;人固然可以以法律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但却无法以此法律扼制人们的天性。因此,我们应当考虑,如果我们对于未来的期望是人的最大的自由;那么,在人们刻意控制情感和扼制天性的地方,自由还存在吗?社会的政治经济制度,是应当用以之来约束人的天性呢,还是应当凭之来借助人的天性并以此维护之?人,一边有着自爱的一面,一边有爱人的一面;二者皆出自于人的本能或天性,从而二者皆是一种客观存在。一个社会的政治经济制度,如果不是建立在人们这种客观存在的基础之上,则必然会成为人类不断向前发展的桎梏。如果说人们的如何自爱需要以法律规范之,则人们的怎样爱人则需要以道德教化之。一部尊重人类天性的法律必会使社会在自由与平等的前提下获得健康的发展;同时,一套顺应人类天性的道德教化也必会使人们把爱已与爱人统一起来,从而对社会的弱者施以援手。平均主义倾向的平等,只能以道德教化来作为道德的希望从而道德的内容,而绝不可能通过法律规范来实现之。
泰勒指出:
“土地这所有人使用,但是任何人也不能把它作为专有财产。最简单的土地法是跟狩猎权的法规合在一起的,这种土地法可以在以狩猎和捕鱼为生的部族中看到。例如,在巴西,每一个部族都具有以岩石、树木、天然水沟或者甚至人工界标为标志的疆界。在追击禽兽时破坏了疆界,就被看作如此严重的事件,以致犯罪者可能被就地杀死。在这类社会状况下,在这无论是怎样的世界的一部分里,每一个人都有权在自己本部族的疆界之内狩猎。禽兽只有被打死之后才能成为个人的私产。因此,这里有关于那种属于氏族或部族的土地公有权的明确的法律概念,也有关于家庭所有权的鲜明概念:茅屋属于家庭或家庭群,属于它的建筑者;当这一群体把茅屋附近的一块土地圈起来并加以耕种时,这块土地也就不再是社会财产而变成家庭财产,最低限度,家庭暂时借用它。茅屋中的器具如磨制的石块和陶罐,也属于每一个家庭。同时也出现了个人财产,虽然还是在那种由父亲或家长体现出的族权之下表现出来的。个人财产主要是由下列的东西组成的:每个人身上带的或直属于自己的东西——武器、装饰品、上下身的微薄衣服;家庭的成员有权制作的生活过程中所需要的东西,这些东西他们死后大部分要带到阴曹地府去。于是在这里,我们看到野蛮人已经熟悉了下列概念:土地公共所有,家庭土地自由占有(freehold),家庭和个人的动产——这些概念组成了古代法权的整个体系。”[18]394

显而易见,有什么样的、什么程度的社会经济单位,就有什么样的私有制;人们在什么范围内、以什么方式进行劳动,就在什么范围内、以什么方式进行分配从而确定所有权,这也就是马克思所指出的生产方式对分配方式的决定。但我们要注意,彼时的共同劳动与之后的共同劳动或社会协作是有着本质区别的。人们彼时共同劳动关系是建立在生产力极度低下的基础之上的,人们此时尚不具备进行权利与义务之界限分明的各种形式的交换的条件,从而人们尚无力拿出一些产品以使一部分人专门承担某些的义务,因此一切可能的义务便只能完全由氏族的几乎是全体的成员来共同来承担;有鉴于此,他们自然也就共同享有着相应的权利了;26从而人们必然要在一定的范围内承认这种相对公有权,——仅表现为对于本氏族成员的公有权。但正是由于这种湮没人们个性的公有权——即氏族所有权的存在,27在排斥着一切氏族之外的他人,尽管他们可能——实际上是现实地与氏族之成员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毫无疑问,大部分情况下这种公有权在本质上又是一种以氏族为主体的私有权。而后来人们的共同劳动关系则是建立在已达到了一定的水平并仍在不断进步的生产力基础之的,各种形式的交换的条件已经不断地成熟;过去一切阻碍人们界定权利与义务的障碍也开始逐渐地消失;人的个性随之也日益获得发展。从而,尽管人们的共同劳动的范围——本质上是人们之间的各种联系仍在不断地扩大;但是由于上述原因,人们对于自身的利益或权利诉求也开始增加了,同时其私有权也就开始扩大了。
那么,我们已看到,只要能够确定人们的劳动的差别,就会有私有观念从而私有权进而私有制的存在;公有权从而公有制仅存在于不得不存在之处,一如公共品存在之必要一样。
一个国家或社会绝不会长久地支持一种无视个人利益的政治经济制度,尤其是这种无视是针对于一个社会的绝大多数的时候。因此我们可以说,自私有制明确地出现以来,社会的发展史足以证明,这种制度并未使更多的人的利益受到伤害;对人们真正造成伤害的必定是私有制——这个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所有制之外的原因,28不然这种制度也绝不会自其出现的那一天起,便具有如此巨大的生命力;以致千百万年来,能够以不断完善的形式为人们奉行至今。而在这期间,又有多少项具体的社会政治经济制度都随着历史的发展或灰飞烟灭、或为人们视为敝履呢?梅因告诉我们:
“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在某一方面都是一致的。在它的发展过程中有一个特点很明显,就是家族依附被逐渐消灭而对它个人义务不断增长。‘个人’稳定地代替了‘家族’成为民事法律考虑的对象。……我们也不难看出来到底是什么样的个人和个人之间的关系,逐步取代了源于‘家族’的关于权利义务的互惠形式。这种关系就是‘契约’。作为历史的一个界标,从‘人’的一切关系都被包括在‘家族’关系的社会状态开始,我们似乎就不断地向一种新的社会秩序阶段移动,在新的社会秩序里所有的关系都是产生于个人的自由合意。”[2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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