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制的复归—中国所有制循环的历史轨迹
黄焕金
一
1950年以后中国的所有制运动,在传统意识形态与经济发展的反复较量下,存在着一种可以称之为“私有制复归”的历史轨迹。这个历史轨迹,就象中国皇朝历史上“龙在上凤在下”还是“龙在下凤在上”的权力较量一样,由私有制与公有制(体现为国有制与集体制)这两种所有制力量不断竞争而交替进行着。但是,最后我们可以看到,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经济发展最终成为主导的情况下,这个历史存在着一种“私有制复归”的现象。
首先,为避免人们对“私有制”这个概念只作简单的习惯意义上的感觉,我们在此首先对之加以严格定义:私有制是指人们对他们自己所创造的物品拥有个人所有权。它的意义,是肯定了“个人所有权”,即将物的所有权具体化到每个个人上面去。而公有制则将所有权停留在“集体所有”和“全民所有”形态上,因此是脱离“个人所有”的。而合伙制、股份制则是由个人所有联合起来的一种所有制,它与脱离个人所有的公有制或集体制具有根本不同的意义;在合伙制、股份制中我们可以很明显看到个人所有的因素在里面,并且起决定作用。因此,如果说股份制是公有制的体现形式,那么这种公有制已经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公有制了,已经是私有制意义上联合起来的公有制了。另外,一个有趣的现象是:就算国家出资的诸如养老、疾病等方面体现为“公有”的保障体制,也需要个人出资作为一种引导,因此,同样体现为“公私合营”。比如,在疾病保险中,个人自己出10%,国家替个人出90%,这等于用个人的10%去引诱国家的90%出来为他个人保障服务。
也许有人说,你说的私有制与马克思所批判的私有制不一样呀!概念不能“约定俗成”呀!但是,稍稍想想就不难明白,这里的私有制已经包含了马克思的私有制意义。因为,尽管这里所说的私有制是“产品私有制”,而马克思所批判的私有制是指“生产资料私有制”,但是“产品”不是很容易转化为“生产资料”的吗?除了以自然物(如原始土地)作为生产资料的特例外,所有的生产资料不都是人的产品吗?因此,“生产资料私有制”不过是“产品私有制”的一个特例。也许再有人说,马克思并不反对产品作为个人生活消费品而“私有”,但反对它们成为生产过程中的任何“生产资料”。这种荒唐情况能够成立吗?为什么要规定某人的某种物品只能用于他的个人生活消费,而不能用于他的个人投资?不能成为个人资本?真是自寻烦恼。
我们经过研究,发现60年来的中国经济运动,尤其是改革开放后的经济运动,存在着一种所有权从集体与全民所有具体化到个人所有的趋向。当然,同时也存在着由个人所有向集体与全民所有的反向运动,但在改革开放30年间,前者占据主导地位。比如在农村,农业与林业都先后实现了这个运动,即从集体所有到农户个人所有的转化;而最近国家刚刚实施的山林改革,则强调山林所有权要由集体所有向农户个人所有的转化,国家将这看成是振兴与发展林业的重大举措。在此,国家吸取粮食包产到户的成功经验,用同样的构想去发展林业,并且坚信这样同样会取得象农业那样的成功效果。当然,这种个人所有并不排斥将来的联合,并不排斥农民们将自己的产权联合起来,发展出某种合伙形式,但正象前面所说,它是在个人所有基础上的联合,而不是脱离个人所有的那种传统公有制与集体化形式。
私有制的意义,当然是要剌激人们创造财富的积极性与主动性,让“创造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如果说私有制不是个好东西,那么它也可以被理解成“为剌激人们创造财富所必须付出的代价”,就象想要牛马干活也,就要给它好吃的一样。并且,由于它强调“人们对他们自己所创造的物品拥有个人所有权”,因此“任何人无权占有不属于他创造的一切物品”就是私有制意义的一个合乎逻辑的自然延伸了。因为,当有人侵占别人创造的物品时,别人就不能对自己所创造之物拥有所有权了,这就违反了私有制的本来意义。所以,与一般人对私有制的肤浅理解根本不同,私有制从其本来意义上说,是反对与防止一些人侵占其他人的合理财产的,是反对一些人对另外一些人进行剥削的。马克思的剥削理论,其实也基于这个私有制意义,因为他认为剩余价值是雇佣工人创造出来的,理应归工人所有,创造者理应拥有创造物的所有权,但现在却被资本家占有,因此形成了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马克思同时认为,资本家之所以能够剥削,是因为资本家拥有生产资料,即存在着“生产资料私有制”,所以使资本家能够剥削工人,而要消除这种剥削,必须将资本家的这个生产资料私有权剥夺过来,变成工人“共同所有”。但是,新的研究却证明,资本家并非单纯凭借对资本的所有权而获利的,而是因他承担资本保值增殖切身责任而获利的,这种责任承担,也是一种劳动。由于这个责任相当沉重,因此并不是什么人可以做到的,正因为这个原因,所以我们一直无法摆脱资本主义,即承担资本保值增殖切身责任者拥有对企业的主导权,这是人类社会的“自然现象”。比如,A给B千万元,并且要求B向A本人提供10%的年利,同时到期还本,那么B将承受多大压力与责任?那是什么人都可以承受得了的吗?如果1年过后B无法保证向A提供10%年利,甚至连本金都亏损了,B将怎么办?跳楼自杀吗?这倒是失败者们经常采取的解脱方式。而B所雇佣的工人此时不过一散了之而已,没有感到负债的压力。所以,资本家实际上并不是依据他的资本所有权而获利的,甚至在许多时候,资本家本人根本不拥有资本的所有权(他投资的钱是借来的),因此更谈不上依靠资本所有权来获利了。资本家之获利,是依靠对资本使用权的适当经营而实现的,资本家虽然并不一定是资本的所有权人,但资本家却对他所使用的资本负有保值增殖切身责任。
最新研究表明:利润并不是资本所有权这种“生产要素”的获利形式,而是资本家负保值增殖切身责任的劳动(可称为“心力劳动”)所得。资本所有权的获利形式是“利息”而不是“利润”。在这一点上,几乎全世界的经济学家都看错了。因此,资本家实际上也与工人一样,是劳动者;至于他们在整体劳动过程中所耗费的劳动量多少,在创造相关产品中所发挥的作用有多大,那是一个具体问题了。当然,他们要按他们在生产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的性质与大小而获得分配。而这也反映了“创造者获得其创造物”的私有制精神。在股票市场中,谁承担的风险大,谁就可以获得较高的收益。如果投资者不想冒更多风险,则可以将他的钱委托给某些投资机构,但所获得的收益自然要较低。如果一点风险都不愿冒,则可以将钱存入存入银行,但只获得很低的一点利息。所以,你有钱没有用,要看谁在为你的钱创造利益,而创造者也不会白白为你创造。因此,所谓“按要素分配”只是一种假象,更多的是按劳分配,但这个“劳动”还要包括资本家(企业家)的劳动在里面,而不象传统意识形态所说的那样,只包括工人阶级和知识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