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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嘉图的形而上学价值观和狭隘的劳动观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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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嘉图被认为是仅次于亚当·斯密的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奠基人,他在斯密的价值理论基础上,把古典政治经济学推向了最高阶段。毫无疑问,价值理论是他的经济理论的核心部分,人们认为他比斯密更为前后一致地坚持了劳动价值论。因此,在后来的马克思的价值理论中,我们会常常看到李嘉图的影子。但是,李嘉图的价值理论有着严重的缺陷,他未能很好地解释利润的来源,从而为其理论体系的解体埋下了隐患。这一切皆缘于他那形而上学的绝对价值观和狭隘的劳动观。

一.价值
李嘉图认为:“效用虽然对交换价值绝对重要,但它不能成为交换价值的尺度。如果一种商品毫无用处——或者说,如果它无法对我们的需求满足有所贡献——那么不管它怎样稀缺,或者获取时需要多少劳动,这种商品都不具有交换价值。”[1]1
我们在斯密的那一章中指出,这种效用是一种自然使用价值乃至技术使用价值,而这里需求满足和用处则应当是社会使用价值;我们由后面的分析就会发现,李嘉图显然并没有清楚地意识到这种区别。
如果这里的需求满足是就交换的另一方而言的话,那么其结论便是与现实相符的。因为显而易见,由于这里涉及到一种交换关系,所以便产生了一种后来的人们常常使用的社会效用也即社会使用价值的意义;但是,如果人们不考虑这一点,而仅仅把这里的效用概念与个别劳动量联系起来时,谬误就产生了:似乎只要通过劳动而生产出具有一定技术属性的产品,其价值便是必然存在的。这样,李嘉图的价值并不是我们在生活中所说的价值;一如他所说的效用,常常不是我们在生活中所说的效用一样。
李嘉图随后说:“具有效用的商品获取其交换价值的来源有两个:稀缺性和获取商品时所需要的劳动量”。1[1]2
显然,李嘉图从一开始就表明了他的立场,即:劳动不是决定价值的唯一因素;但是他却未能解释为什么这种稀缺性可以决定价值——尽管这种决定在他看来是在极为有限的范围内发生作用。然而,一件雕像或一幅古画如果只有一个需求者,它还是稀缺的吗?一百件商品面对八十个需求者与面对一百二十个需求者时有什么不同?毫无疑问,稀缺性存在于我们生活的几乎一切方面,从而它之于价值——即使在李嘉图的意义上——的关系绝非是有限的而恰恰是普遍的。稀缺性也不是绝对的而只是相对的,据说多年前曾经在中国甘肃大量出土过一种古代瓷器,开始是几十元一只,后来随着人们对之认识的愈加深入并信息的广泛传播,对其需求也扩大起来了,从而其价格便飙升至几万元一只。按照李嘉图的观点,这种情况下上升的不仅仅是价格从而交换价值,同时也是价值。
既然一切商品都在不同程度上是稀缺的,并且我们也明了,如果没有人的某种行为,任何东西也是不会成为商品的;那么,我们就应当问,稀缺性与人的行为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二者之间是毫无联系的不同事物,还是有着某种内在一致性的不同事物?
毫无疑问,稀缺性是通过供求关系表现出来的;但李嘉图却仅仅是疏于对于供求的解释而不是疏于对供求的关注。他看到了劳动从而生产成本对价值的影响,由此他对供求的关注仅在于他知道他的理论必须通过供求才能起作用,并仅此而已——他不去深入地剖析这是为什么。
李嘉图未能如斯密那样十分明确地把稀缺性与生产的困难联系在一起,而是几乎把二者完全割裂开来。在他看来,只有一少部分商品的价值是由其稀缺性所决定的,劳动并不能增加它们的数量;它们的价值是随着愿意拥有它们的那些人的购买力和偏好程度一同变化。很明显,他没有清楚地注意到商品稀缺的相对性和普遍性。
李嘉图指出,劳动价值与所有商品价值一样,是可变的,“它不仅受始终随着社会条件的变化而变化的供求比例的影响,而且也受劳动工资所用于的食品和其他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动的影响。”[1]4
这样,商品价值是与供求或者说是稀缺性是相关的:进一步地,也事实上就与社会效用相关的。但是,他在承认稀缺性对价值影响的同时,却仅仅把供求变化与交换价值联系在一起,如果我们考虑他对稀缺性与价值关系的见解,以及供求与稀缺性的关系,那么,影响供求变化的因素,同时也是影响价值变化的因素。换言之,只要承认供求对价值的影响,事实上就客观地承认了稀缺性从而社会效用对价值的影响。
李嘉图认为:“正是劳动所产生的各种商品的相对数量决定着商品的现在或过去的相对价值,而不是为交换劳动而给予劳动的商品数量决定商品的现在或过去的价值。”5
说劳动所产生的各种商品的相对数量决定着商品的过去的相对(交换)价值是正确的,因为这事实上是表现为一种长期变化的结果;但认为它同时也决定着现在的相对(交换)价值则是错误的,因为这是短期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由于社会需求的作用而未必一定会改变其交换价值。由此可见,他的论述缺少一种严密性。
应当指出的是,李嘉图在这里表明一种绝对价值观念——事实上这是一种个别价值。这意味着,在他看来,不管这种商品是否交换出去,其生产劳动都在决定着交换价值——这也就是他没有区别开技术使用价值与社会使用价值的一个表现。显然,李嘉图在这里又抛弃了关于交换价值的供求论观点,从而把个别价值当成社会价值来看待了2——相适应的。因为前面关于劳动价值随供求变化观点,显然是在说明一种交换价值而不是价值。不过,如果我们考虑到后面将要提到的李嘉图的那种假设,即假设人们知道市场需求的话,3那么,所生产出来的商品皆是有相应的需求相对应的。
于是,在此通过生产商品的数量而表现出来的个别劳动量是决定交换价值的原因。他继续说:“有两种商品的相对价值发生变化,我们想知道究竟是哪一种商品的价值真正发生了变化。”[1]5
显然,这种变化同样是个别价值的变化;但那种脱离社会需求的变化,如果能够成为判断社会需求的依据呢?因此,这种情况下的判断只能是基于一种想象和武断。4而如果根据我们所说的李嘉图的那种假设,那么,这种变化只能是因为劳动量的变化,而不是因为供求的变化。因此,他的关于供求之于交换价值的说法就归于无效了。
李嘉图在至特罗尔的一封信中谈到:“你在谈到交换价值时,心中毫无实际价值的概念,而我却始终是有这一概念的。”[3]42
实际价值或者说绝对价值,应当说是李嘉图的价值基础,它似乎可以大于小于交换价值——如果我们可以用同一方式来表述的话;但是,如果考虑到劳动必须与社会需要相吻合这一点,则无论如何,二者都应当说是同一的,而无背离的可能。换言之,个别价值可以承认,但它与社会需要无关,它也可以说只是一种个别成本。
贝利批评了李嘉图的这种绝对价值观点,他说:“他们,〈李嘉图及其信徒〉不是把价值看成两个物之间的比例,而是把价值看成由一定量劳动生产出来的有用的成果”5他还说:他们认为“价值是某种内在的和绝对的东西。”6马克思对此认为这种批评是由李嘉图的说明问题的缺陷而引起的,他说:“因为他完全不是从形式方面,从劳动作为价值实体所采取的一定形式方面来研究价值,而只是研究价值量。就是说,研究造成商品价值量差别的这种抽象的一般的、并在这种形式上是社会的劳动量。”[4]190从而认为是贝利不了解“商品的相对性决不仅仅在于商品彼此交换的比例,而且在于一切交换价值同作为它们的实体的这种社会劳动的比例。”[4]190应当说离开了相对价值——确切地说是市场评价,我们绝不可能断言哪一种劳动的社会意义是怎样的——尽管事实上其作为个别劳动已经发生了变化。李嘉图在《原理》中没有明确指出利润来自于何处,而仅仅指出不同量的资本运用如果不获得一般利润,就会发生流动,从而为马克思认为他“把利润直接同剩余价值等同起来。”[4]192其实,李嘉图后来提出把利润作为价格的一部分,工资为劳动成果的价格,这实际上意味着他并未认同马克思所说的那种剩余价值的见解;显然,这种情况是资本运用接受社会评价的结果,而不是剥夺剩余价值的结果。而一旦平均的费用价格等同于价值——显然,这是由利润等于所谓剩余价值而来,那么,利润的来源就首先与瓜分剩余价值无关了,这样,劳动力价值说也就成问题了。所以,马克思极力反对这一点。7
应当说马克思即没有正确理解贝利暗指的是一种社会价值,也没有发现李嘉图对个别价值与社会价值或者说对个别劳动与社会劳动的混淆。他同李嘉图一样笃信一种绝对价值的存在——这由他的社会必要劳动价值观就可以看出来,从而认为李嘉图的上述观点是在绝对价值与相对价值问题上的混乱,从而不懂价值形式。由此可见,李嘉图在这个问题上的错误,就是马克思的错误。
熊彼特显然也未理解劳动的社会性意义。他认为,李嘉图“像亚当·斯密一样,依靠市场机制来确定用来评价不同(天然)性质的劳动的尺度……在阐释劳动数量法则时竟然乞灵于市场价值——市场价值显然不是由任何劳动数量决定的——按严格的逻辑来说,就意味着放弃劳动数量法则,不管你承认这一点还是不承认这一点。”[2]34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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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形而上学 价值观 李嘉图 形而上 马克思的错误 李嘉图 劳动 价值观 形而上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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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涯诗客 发表于 2009-10-6 08:28:38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因此,他认为李嘉图事实上是承认了劳动数量学说的失败,他说:“但承认劳动数量原理的失败是在第四节和第五节。在这两小节,李嘉图正视了这一事实:商品的相对价值不单单是由它们所包含的劳动数量‘支配’的,而且也是由它们‘运到市场以前必须经历的时间长短支配’的。”[2]342
李嘉图指出,如果我们把二种商品的现在价值与另外的一些商品进行比较,如果一种商品所能交换的商品数量和以前相等,而另一种不等,则说明后者的价值已经发生了变化,而不是其他商品的价值发生了变化。李嘉图此种见解无疑还是混淆了个别价值与社会价值。一种商品能够交换更多的其他商品,不管是什么原因,都意味着它的生产地位的改变,也就是劳动的社会意义的变化。不言而喻,社会劳动本身就包含有满足社会需要的内容,它意味着对未来社会变化的适应,不管这种变化是出于偶然还是必然。虽然社会状况表面上是变动不居的,但这种变动事实上是有规律可循的。所以,唯如此,才能体现出劳动的社会性。而一旦我们考虑到劳动的社会性,那么价值的变化就绝对不是孤立的,因为所谓一种商品价值的变化本身,就意味着既定平衡的消失。这种变化就其性质而言,不过有时是积极变化,有时是消极变化。这也是劳动的社会性的一种表现。
同斯密一样,李嘉图也认为不同性质的劳动是通过市场来实现的,并且也没有考虑到劳动者的能动性问题。这样,不同商品的生产,由于体现出不同的性质,那么,他们交换比例的变化,无疑就可以视为是劳动的变化。这从另一方面说明了,离开了市场,我们不能有任何理由来说明哪一种劳动价值发生了变化——不管这种变化事实上是表现为积极的还是消极的。而因为李嘉图没有考虑到劳动的社会性,所以他认为对不同性质的劳动的估价通过市场的调整一旦形成,其作为一种尺度就很少发生变化。这样,他的劳动价值论就只能说明那种长期现象,对短期问题却无从解释,从而最终强化了斯密的市场价格与自然价格的谬误。而李嘉图在《原理》中的第十六章曾指出:“每人心中都有对其享乐的某种估价标准,但这种标准正如人的性格一样因人而异。”[1]170如果在不断地发展着的市场上的讨价还价最终可以影响交换价值的话,那么这种交换价值就事实上反映着各不相同的主观意识,8并且这种意识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地变化着。李嘉图在此无疑等于承认了这一点。由此我们也可以进一步地看出,这种所谓的尺度是经常地发生变化的。这意味着,李嘉图以劳动或者说劳动量为商品价值的尺度,有着无法克服的内在矛盾。
李嘉图在其生前最后几个星期所写的关于《绝对价值与交换价值》一文的初稿中指出:
“要使价值尺度成为一个完美的尺度,其仅有的一些必要属性是,它自身应当具有价值,这个价值自身应当是不变的,就象长度的一个完美尺度应当具有长度,那个长度既不会增也不会减,或者是重量的一个尺度应当具有重量,那个重量应当是恒定的情况一样。”[5]342
长度的尺度是我们的一个主观规定,但前提是其自身是不变的;而劳动是可变的,因此,它不能成为最后的尺度。长度的尺度是有长度的,但是,这一长度是某一特定运动规律的表现形式,而不是规律本身。价值尺度的也理应如此,劳动有价值,但它首先应当是某种尺度衡量后的结果,从而这个尺度自身不应当具有价值。劳动价值的尺度也应是某种特定规律的表现形式,从而通过这种表现形式来对劳动进行衡量。而特定规律所决定的特定事物的表现形式在这里是唯一的;劳动并不是唯一的,它有甲的劳动,乙的劳动,而同样的劳动在不同的情况下对社会需要的适应水平又是不同的——这本身就意味着一种变化。所以,一切劳动皆是被决定者,而不是决定者。
李嘉图显然认识到了上述问题,他在该文中还说:“但是,计量长度的尺度跟计量价值的尺度是有差别的。关于计量长度我们是有一个标准的,我们始终可以有把握地使我们的尺度与标准相一致,或适当地计及任何差离;关于价值的尺度,我们却没有这样的标准。如果我对于我手里的尺的现在长度,跟20年前的是否一样,存有任何疑问,只须把它跟大自然所提供的某一标准——与子午圈圆弧的一个部分或在一定时间内摆的运动的振幅——对照一下就行。但是,如果我对于我的价值尺度在两个远隔期间的一致性存有类似的疑问,要使我能得到象在计量长度的尺度下那样程度的确定性,又有什么办法呢?”[5]357
很明显,李嘉图知道长度或时间的尺度确立是依赖于一种客观规律——这个规律是不变的,但却没有发现确立价值的尺度是什么。难道我们就找不到一种规律性的东西吗?换言之,关于价值评价,难道就没有规律可循吗?应当说事物的存在总是有其客观规律的,所以关于价值评价也一定是有着某种客观规律的存在的。既然商品生产是在与自然及人类自身打交道,那么这个规律就要在自然及人类自身上去寻找——确切地说,就是要从人类的自然存在与社会存在这两方面去寻找,而不是把目光狭隘地局限于人类的劳动本身。李嘉图在关于马尔萨斯的《政治经济学原理》的评注中写道:
“马尔萨斯先生说,与供给相对,需求是支配价格的,而商品的生产成本是支配供给的。这是用词上的争执。凡是支配供给的,也就支配价格。”[6]222-223
那么是什么因素支配供给呢?是生产成本,而又是什么决定生产成本本身呢?是人们的能力、技术条件、所谓兴趣和需求的存在等等。由此推论下去,我们完全可以上溯至人们的自然存在和社会存在这两方面因素。就此,我们需要指出的是,李嘉图同斯密一样,也没有认识到自然价格是暗含着供求的——这是一种当时考察的被认为是稳定的或正常的供求(李嘉图在关于马尔萨斯的《政治经济学原理》的评注中写道:“作者已忘却了亚当·斯密给自然价格下的定义,否则他就不会说需求和供给决定自然价格。自然价格只是生产成本的另一名称。”[6]52因此,他就同样把自然价格与市场价格看成了两种完全不同的事物,从而也就无法在主观上认识到真正的价值尺度,或者说,不能认识到在背后规定他的那种价值尺度的因素是什么。
我们已经指出,斯密以一种与市场价格相矛盾的自然价格为价值。斯密的矛盾在于他没有发现,按他的观点,影响自然价格的事物也影响着市场价格,从而市场价格本质上也就是自然价格。而李嘉图以生产成本为价值其实就是斯密的自然价格。李嘉图认为,假设社会的需求为一切生产者所了解的,并且在这个市场上有许多的竞争者,如果他们认为能够获得一般利润,那么产品的供应就会使需求恰好获得满足。因此,市场上的需求(李嘉图称为需要)就不会影响到商品的交换价值,这意味着商品的价值在这种情况下总是按其生产成本出售的。不过,他认为如果情况不是这样,那么就存在着这种供求状况决定商品交换价值的规律。这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商品的价值就是其实际价值。于是,在李嘉图说价值实际上是生产成本时,则这种假设就是存在的——只是,这种假设依旧无法摆脱供求规律的作用。马克思则使其价值即不同于个别价值也不同于自然价格——因为我所说的个别价值,是指每一个具体生产者而言的个别生产成本,而马克思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决定的价值,则是生产某一种产品必要的生产成本。马克思的价值的约束条件显然要大大小于斯密,因此我们可以说,马克思的价值概念离市场事实是最远的。
李嘉图在关于《绝对价值与交换价值》一文的未完成的后稿中指出,在成年人的体力差不多相同的时候,就可以单纯进行劳动时间的比较了,因为劳动时间是同质的。他依旧没有考虑劳动的能动性问题,或者说,他假定劳动者是正常发挥其劳动能力的,他说:
“假定生产货币的时间跟生产谷物的时间完全相同,只要生产时所需要的始终是相同的劳动量,我就主张用货币为尺度。如果所需要的劳动量不是始终相同的,可以因所需劳动量的或多或少,而酌量变更尺度自身的价值。这个尺度在时间长度上的生产条件,既与谷物和构成日常消费中极有价值的一个项目的其他素食的这一生产条件相同,就使我决定把它放在优先地位。”[5]377-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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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涯诗客 发表于 2009-10-6 08:29:29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对此我们要问,应当根据什么来判断这个变动着的劳动量是多少呢?根据他的体力说,则只有劳动时间了,显然,这种说法代替了不同质的劳动之间的比较。在这种情况下,一定的劳动时间,就意味着一定的社会劳动量从而一定的在他看来的具有社会意义的绝对价值了。在这里,究竟一单位时间里消耗了多少劳动是没有必要考虑的,因为人们归根到底是要通过交换价值的形式对之进行表示。即使人们想用劳动时间来进行表示,也不过是观念地明了,这种时间是同质的——这是一种没有比较的比较;试想,如果不是假设人们体力的相差无几,也根本不可能用劳动时间来对这种价值进行说明,因为如果那样的话,不同人的劳动价值是不可通约的。显然,李嘉图在这里既没有考虑劳动者的能动性,也没有智力因素的考虑,更没有对社会需求满足上的考虑——他假设人们皆是这种需求的。然而,至少在曾经的现实中这些恰恰都是不具备的。后来的马克思的物质极大丰富说,很难说没有考虑到这一点;而所谓的计划经济,除了认为人们的需求是可以预期的之外,9甚至还要规定人们的需求。
这样,李嘉图就与前面提到的对不同性质的劳动的市场估价说发生了矛盾。如果要否定那种估价说,则不同性质的劳动的统一问题就无法解决,并且劳动者的能动性问题始终无法加以考虑,同时,劳动的客观上的社会性也就无法纳入劳动的范畴。这样,这种劳动事实上就不是一种商品经济下的劳动,而只是一种自然经济下的劳动。因此,当庞巴维克指出李嘉图高估了他的劳动法则的有效范围时,10虽然他没有明确地进行这里的考虑,但却至少在客观上说明了问题的所在。而如果肯定那种估价说,则李嘉图就不得不与边际效用价值论在客观上取得一致了。换言之,他如果不是不自觉地利用边际效用价值论的一些原理,就无法解释劳动的同质性问题。这意味着,李嘉图完善劳动价值论的最后努力归于失败——也许,时间没有给予李嘉图以机会。
李嘉图在我们刚刚提到的选择商品价值的尺度时认为,这个尺度“应当是在一定期间运用劳动、从而必然涉及资本垫支来生产的。”[5]377其理由在于,绝大多数商品是在资本与劳动的结合下生产的,而为了使这个尺度更符合真实情况,在多数场合应当以这种结合生产的比例的“中间形态”为尺度。
显而易见地,李嘉图不认为劳动是整个商品价值的原因,否则,他在此就根本不必考虑资本问题,而应当就此考虑如何把商品的价值在二者之间进行分配的问题。而既然他要把资本纳入价值尺度的范畴,则意味着,利润也应当有另外的相应的衡量尺度。他显然没有发现,利润对应着另一种形式的劳动。否则,他就不会拒绝仅仅以劳动为尺度——尽管这也是错误的。需要指出的是,李嘉图这种观点等于暗示,劳动力并不是商品。11否则的话,他应当不会拒绝仅仅以劳动为商品价值的尺度。

二.劳动与利润
李嘉图认为,如果生产商品的资本耐久程度较长,或把商品送入市场之前必须要经过相对较长的时间,那么其商品的价值就相对较高一些,以使这种时间获得补偿;但李嘉图却并未指出其价值基础是什么,他只是认为这是公正的。[1]19
他还说:“我并没有因为一种商品所投入的劳动值1000英镑,而另一种商品所投入的劳动值2000英镑,就说前者价值为1000英镑,而后者价值为2000英镑。但我曾说它们之间的价值是21的比例,并说它们会按这种比例进行交换。”[1]25
我们可以看出,李嘉图所说的商品的价值不仅仅包含有被认可的劳动的价值(注,这还意味着,商品价值中包含了劳动者劳动成果的全部价值。),还有另外的内容,这显然只能是与利润(不包含地租)相对应的。
李嘉图说:“劳动正像一切可以买卖并有数量增减的商品一样,有其自然价格和市场价格。劳动的自然价格是在增减不变的情况下让劳动者继续生存并维持其后代所必需的价格。”[1]65
如果我们把这种生存并对后代的维持视为一种最一般的状态的话,那么,这种状态显然与劳动者的技能或劳动无关。于是,这便产生了一种矛盾——那就是与关于其它商品的自然价格的论述的矛盾。因为其它商品的自然价格提供了整个社会发展的条件,或者说是提供了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如果我们且抛下可能的异议(指地租与利润的来源),那么,它是体现为一切相关劳动者的劳动成果的。那么,这里的劳动价格即工资是如何变动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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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涯诗客 发表于 2009-10-6 08:29:5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前面我们已经提到,李嘉图认为劳动价值或工资的涨落决定于对劳动者的供求以及用劳动工资所购买的消费品的价格。
这种观点显然是最容易造成那种劳动力商品说的错觉的了,这只能说是基于李嘉图的不恰当的假设,即劳动者的那种毫无发展余地的劳动能力是正常发挥的——这里是指最低等的工人。12我们在关于斯密的那一章中曾指出,斯密只是指出了劳动的真实价格是存在于为了得到劳动而给予的生活必需品和便利品的数量之中,而不是说是存在于为得到劳动而给予的劳动者实际需要的生活必需品和便利品之中。那么显而易见,李嘉图的工资观点相对于斯密而言是倒退的。诚然,劳动的自然价格是一个规范性定义;应当说我们完全可以假定劳动者始终是能够按其实际的劳动能力提供的,从而市场供求仅仅通过这种对自然价格的偏离,也实际上是对劳动者实际劳动成果的市场价格与所谓自然价格的偏离;但这种假设显然不能忽视劳动者发展的可能性,更不能成为劳动力商品说的立论基础。这也就是说,这种假设不能无视对劳动者的劳动成果的评价。即使李嘉图假设劳动的价格恰好就等于劳动者实际对生产者所提供的劳动成果的价格,也是难以令人接受的。因为如前所述,这与他所默认的斯密的自然价格概念是不相符的。如果我们认为那种劳动的自然价格在正常状态下就是雇佣劳动者所必需的消费品的价格,则如上所述,它几乎缺少其它商品的一个典型特点,那就是利润。这样,我们是否可以借用一下斯密的话,即劳动者就没有劳动的兴趣了呢?如果有人说是雇佣劳动者之间的剧烈竞争使得他们不得不满足于这种状态,那么生产者之间难道不也同样存在着剧烈的竞争吗? 如果说许多生产者能够在竞争获得这种一般利润,那么有什么理由认为一切雇佣劳动者就一定不能够获得这种一般的“利润”呢?而对于那些决定未能获得一般利润的生产者的因素,会不会同样也是决定某些雇佣劳动者未能获得这种“利润”的因素呢?
很明显,根据李嘉图的观点,则决定市场价格的主要是供求关系即对劳动的需求;但决定这种自然价格的,却不是对劳动的需求,而是劳动者所必需的消费品。显而易见,二者缺少在逻辑上的一致性。
其实,对商品的供求变化意味着对这种生产商品的劳动的供求变化,而这种供求变化只是劳动本身的供求变化,而不是维持这种劳动的消费品的供求变化。因为很显然,一方面即使没有这种对消费品供求的变化,劳动的供求依然也可发生变化;另一方面对劳动的需求,与对其消费品的需求,是两个不同的市场。后者是对劳动量提供的一种必要条件,而不是一种充要条件。换言之,其它商品的生产从而劳动量的增加,可以使其供求状况发生改变,而生产生活资料的劳动的增加,却并不必然使劳动的供应增加。
如果我们按照马克思的解释,则劳动的价格就是一种劳动力的价格。然而,这个价格也同样并不是体现劳动者的劳动,而是生产生产者所需要的这种劳动力商品的劳动。换言之,其它商品的自然价格是商品所有者所提供的劳动产品的结果,商品是处于被动的被生产的地位,这种商品价值是属于生产者或所有者的价值,这种价值不属于商品自身。而对于劳动力这一商品,价值属于其自身,生产者主体却另有其人。这种商品也是被动地生产出来的,从而其所有者不能从这个商品的价值中获得发展的物质条件。这意味着,其他生产者事实上并不是生产了劳动力本身,而只是生产了劳动者所需要的消费品或“一定量生活资料的价值。”[8]195因此,劳动力根本就不是一种劳动的产品,从而他其自身根本就无价值可言。而如果我们一定要把劳动力当作一种商品,从而不得不认为这是劳动者自己生产的商品的话,则这种商品的价值就绝不应当仅仅表现为其所消费的消费品价格,如果我们考虑供求是相对稳定的,其价值则要更多。唯如此,劳动者才能够获得发展。然而,即使我们认为这种劳动力能够被正常地生产出来,考虑到劳动者的能动性问题,则这种劳动力也未必一定会在其劳动中得到充分的发挥;并且这种劳动力也未必就一定适应不断变化着的社会需要,从而任何一个生产者也就绝无可能按照这种所谓的劳动力价格支付工资。而按照李嘉图包括马克思的那种见解,个人的发展完全是受到社会发展的制约的,从而毫无能动性可言——这意味着,个人生产其劳动者的努力以及在工作中的努力皆不能成为其发展的必要条件。这样,无论是生产者还是雇佣劳动者,则在社会生产中表现为非理性的,这完全颠覆了韦伯所指出的那种资本主义精神。
李嘉图指出:“正是在劳动的市场价格超过其自然价格时,劳动者才处于幸福的状态,他才有能力获得更多的生活必需品和享受品。才能供养一个健康并且人丁兴旺的家庭。”13[1]66而即使是这种状态,也不能维持太久,它将因为这种高工资刺激从而人口的增加而走向反面。
在此我们同样看到,劳动者的幸福,几乎与其直接的劳动无关,而似乎只与这种供求状况相关。换言之,劳动者的劳动价格与自己的劳动无关,而只与别人的劳动和需求有关。显而易见,劳动者自己几乎不可能控制作为一个劳动者的供给,而仅仅在有限的范围内控制自身技能的供给。这也就是说,劳动者的劳动价格,完全不受实际提供的劳动量的影响。这显然是不合乎逻辑的——即使考虑李嘉图是基于那种最低等劳动的假设,因为这种假设本身就是有悖客观事实的——如前所述,它忽视了人的能动性。尽管李嘉图认为市场价格在不断改良的社会中可以无限期地高于自然价格,也不能视之为对前述理论的修正。无论如何,这也只是直接劳动者之外的因素。
李嘉图认为,由社会新增资本所引起增加的工作,将增加对劳动的需求从而将相应地增加对劳动者的需求。李嘉图根本没有考虑劳动者的实际劳动效率问题,而仅仅诉诸于劳动者的数量。这显然与其前述关于劳动的自然价格的观点是一脉相承的。如果考虑了劳动效率,那么在消耗同样的消费品等情况下,劳动的价值应当是较高的——这种较高的价值显然并不必然因为对劳动需求的增加而实现。
李嘉图承认,劳动者的自然价格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它在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或在不同的国家之间,存在着差别——这种差别主要来自风俗习惯。对此我们应当问,这种风俗习惯最初又是建立于什么样的基础之上呢?是因为有了收入而形成消费习惯(那些地理的和民族的因素除外),还是先有了消费习惯而才有了这种作为自然价格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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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涯诗客 发表于 2009-10-6 08:30:11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李嘉图在反对英国旧的《济贫法》时指出:“贫民自己不关心,立法机关也不设法限定贫民人口的增加数量,减少贫民之间不审慎的早婚,那么贫民的舒适和福利便无长久的保障。这一点无可置疑。《济贫法》的运行已经直接背离了这一点,该法规定勤奋节俭的劳动者的部分工资须分与他人,这样做使节俭成为不必要,而鼓励了不节俭的行为。”[1]75虽然有些迹象表明李嘉图的劳动价格似乎就是劳动力的价格;但是,他的这样一种观点进一步 地表明情况绝非如此。
由这段文字看来,李嘉图显然反对把其他劳动者的工资根据《济贫法》而支付给其他人。那么,我们如何能够认为这种工资是劳动力的价格呢?这种情况之所以成为可能,难道不恰恰表明至少是那些较高级的劳动者事实上得到的不是仅仅维持生存及抚育后代的价格吗?而李嘉图是赞赏马尔萨斯在《人口原理》中对旧《济贫法》的指责的,后者在相关章节中指出:救济金的“分配方法使较贫困阶层能够得到大大超过他们的技能和勤劳(在国内的实际情况下)所应得的食粮,所以它使他们上一层的人正好以同一比例减缩他们所能获得的生活必需品,而这些生活必需品则由于他们较高的技能和勤劳而自然应该得到的。”[9]345-346在这里,马尔萨斯不仅仅指出了工资的多少在于技能本身,也在于劳动者的勤劳,这意味着工资是劳动的成果。14需要指出的是,缴纳济贫税的,不可能仅仅是普通劳动者,还将包括其他阶级或阶层的人士。而马尔萨斯与李嘉图不加区别地以劳动者称之,是否表明了他们的一种态度呢?于是利润的真正基础似乎至少在客观上得到了说明。而我们如果认为李嘉图在同意马尔萨斯的这段文字所表达的观点的同时,还认为工资是劳动力的价格,是否是一种对他的认识水平的低估呢?
如果李嘉图认为即使考虑到劳动者的努力,其工资依旧是劳动的自然价格,无疑是荒谬的。因为这种努力的结果本身就是不同的,且努力程度也是不同的。而如果李嘉图认为不管劳动者如何努力,惟在恰好能够满足生存与延续后代的水平时,方称为所谓的自然价格,那么供求决定市场价格的说法又是荒谬的,因为这里分明包含着劳动者努力的结果。
难道李嘉图的意思是,假设劳动者在劳动中皆是正常发挥其技能的吗?如果是这样的话,则就是与李嘉图后来的一段话相矛盾的:“向贫民强调自主的价值,教育他们不要依靠体制上的或临时的施舍,而要靠自己的努力维持生活,这种节俭15就成为必不可少的有益的品德,我们就可逐步接近一个更合理并且更健康的社会状态。”[1]75李嘉图显然在论述中诉诸于劳动者的自觉性。他还认为,沉重的济贫税,使旧《济贫法》“这种法律的趋势肯定是把有财富有能力的人变成贫困和无能,除仅能维持生活之外不做任何劳动。”[1]76这就更显示出其矛盾。不过,这却至少进一步地透露出他似乎认为一些富人的财富在于其自身的能力和劳动。
因此,李嘉图似乎无论如何也是无法自圆其说的,除非其自然价格并不是意味着实际价值,而只是被认为是实际价值的一种一般状态——但李嘉图显然毫无此意。
李嘉图指出:“亚当·斯密从来没有低估自然力和机器为我们做过的贡献,而是正确区分了它们赋予商品的价值的性质——它们使产量更高,使人们更富裕,增加了使用价值,这些对我们都是十分有益的。但是由于它们所做的有利于人类的贡献无需报偿,无需为使用空气、热和水而付费,所以它们为我们提供的帮助不会增加商品的交换价值。”[1]203
晏智杰认为李嘉图的观点是可以受到严重置疑的,他认为 “在资源愈益稀缺的现代社会,说自然要素和机器的工作无需报酬,是不可想象的,即使在李嘉图的时代也难于成立。”[10]140现在的问题是,这种报偿是对自然力的和机器的报偿吗?显然不是,而如果认为是对所有者的报偿,那么这是为什么?仅仅是因为所有者这种身份吗?所有者在社会生产中都扮演了什么角色?他们仅仅就是索取吗?他们如果为着索取的目的,即使得这种索取具有一种可持续性,他们会如何去做呢?
人们认为,按照李嘉图的劳动价值论,不同数量的资本使用等量劳动,或等量资本推动不同劳动量,会形成不同的利润率。其实,这是一种先验地假设资本家不劳动而得出来的结论。如果我们不是这样假设,就可以看出,利润的获得,归根到底是生产者努力满足消费者需求的结果,从而是其劳动的结果。晏智杰认为这个问题对李嘉图而言是一个矛盾,我们由后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来,这种说法是站不住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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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涯诗客 发表于 2009-10-6 08:30:36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一些人认为,李嘉图的劳动价值论是从原始野蛮社会那种特殊交换关系中推导出来的,从而只能适用于这种条件;一旦超出了这个范围,将其用于后来发展了的交换关系,就会发生困难。16这也就是说,按劳动成果进行交换从而分配在发达的商品生产和交换关系中,是不适用的。这种说法显然也是基于一种主观主义的前提,他们没有考虑劳动的不同性质,进而忽视了某些社会劳动的历史性;换言之,他们不理解,如果一种社会行为在相应的社会历史进程中的存在是必要的,就是说是促进社会发展的,那么这种行为就应当纳入到劳动的范畴。
李嘉图指出:“实际价格取决于生产所必需的劳动和资本(即积累劳动)的多少。”[1]293
显然这种话是极其暧昧的,也同样很容易转化为马克思的劳动力商品论。只是,他后来在与马尔萨斯通信时明确地说:“几乎一切商品的价值都是由劳动和利润构成的。”[3] 302这也就是说,这里的劳动对应着劳动工资,利润对应着积累的劳动,从而劳动工资是劳动成果的全部报酬。其实,李嘉图在《原理》中就暗示了这一点,他称利润为对等待的时间的补偿。如果李嘉图认为劳动的价格是劳动力的价格,那么,这里关于商品的价值包含利润的说法就是不合逻辑的。因此,我们所说的李嘉图的难以自圆其说,不在于他事实上不认为劳动力是商品,而在于他在某些场合的那种对劳动者能动性的忽视,以及对消费品价格的某种集合并不意味着劳动价格这一问题的忽视。
那么当李嘉图进行这样一种表述时,就更加表明他认为生产者获得利润是具有正当性的,他说:“但是,要经过一年或两年之后才投入市场的商品,实际上是由两组人员作为联合经营者来进行的。一组只是提供劳动,对商品的生产进行协助,必须从商品的价值中对其劳动付给报酬,另一组则以资本形式做出必要的垫支,必须从同一来源中获得报酬。”[5]345
这里的“来源”是指商品价值,劳动报酬只能是劳动者的劳动成果的价值或价格——这是商品价值的一部分来源。需要解释的只是,这里的利润基础是什么——也就是商品价值的另一部分来源是什么。17显然,我们从李嘉图的论述中,得不出其认为利润基础从而相应价值来源在于交换过程本身的那种结论。
李嘉图说:“就马尔萨斯先生关于交换价值所已说的那些看来,决定交换价值时所着重的是人们的需要,和对于所掌握的商品的相对评价。假使来自各个地区的人们相遇在一个市集,都带着种种产品,而且各自所有的内容不同,又没有受到任何别的卖主竞争的干扰,那么他的说法是对的。在这种情况下,商品将按照到场的人的相对需要进行买卖。可是,如果社会的需要是众所周知的,有着许许多多竞争者,他们只要获得已知的和通常的利润,就愿意满足这种需要,那就不会有这样的支配商品价值的规律。”[6]32A
李嘉图在这是假设,凡生产出来的产品都恰好是为人们所需要的——因为社会需要已经是“众所周知”的了。显然,这里的观点是与他的供求影响交换价值的观点相矛盾的——他常常提到后者。事实上正如我们已经指出的那样,至少在曾经的一切历史过程中,人们还无力做到这一点,而价值是具有历史性的。这样,在交换价值上,李嘉图再一次无意中涉及了效用论思想。同时,这也说明他认为不会存在这样的规律的观点是错误的,因为通常利润的形成就是遵循这种规律的结果。
李嘉图接着说:“在我所假设的这样一个市集中,也许有人会在了解铁的种种用途的情况下,愿意付出一磅黄金,换取一磅铁。但是,当竞争在自由地起作用的时候,他不会付出那样的价值来换取铁。为什么?因为铁将无可避免地下降到它的生产成本。而生产成本乃是一切市场价格的枢轴。”[6]32
显然,就这里的情境而言,李嘉图是正确的。不过,自由竞争发生作用,从而使得铁价等于生产成本是需要一个过程的;在整个过程中,按照李嘉图的上述意见,则价值依旧等于表现为这种“相对评价”的结果。这样,李嘉图事实上就与斯密在此取得了一致——不要忘记,后者恰恰是有这种效用(或供求)论的观念,斯密的矛盾也就是李嘉图的矛盾。
这也就是说,人们知道市场需求,是李嘉图经常性的假设。换言之,他的许多讨论都是以此为前提的,而马克思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事实上也是如此。只是,他的市场价格与斯密和李嘉图的不同,这是为他的瓜分剩余价值观服务的,确切地说是为其剩余价值理论服务的。因如果不是这样,就无法解释不同资本有机构成的利润来源问题——他显然不承认利润不是雇佣劳动者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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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天涯诗客 发表于 2009-10-6 08:30:55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李嘉图认为,如果把利润包括在生产成本之内,那么价值和成本就是相同的概念。对此,晏智杰认为这等于抛弃了劳动价值论。因为按照劳动价值论,生产成本只包括劳动量,而不包括利润,利润不过是劳动所创造的价值的扣除的部分(显然这是源于马克思的观点)。毫无疑问,如果把劳动力视为商品,的确可以得出这一结论;然而如果不是这样,则至多要对利润的来源进行解释,这种解释却未必一定要抛弃劳动价值论。如前所述,李嘉图事实上并不认为劳动力是商品,劳动所对应的那部分价值完全就是雇佣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成果本身。
李嘉图认为决定商品价值的是最不利条件下的劳动耗费量,有人对此说:
“李嘉图不了解工业中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和竞争的过程正是那些生产条件最差的企业被排挤的过程。也就是说,他不了解在工业那里不象在农业中要受土地经营垄断的限制,因此工业品的价值只能由平均的、中等的生产条件下的劳动耗费所决定。在这里又暴露了李嘉图的劳动价值论的弱点,即仅仅考察价值量,而忽略了价值所体现的社会经济关系。”[1]95
如果商品的价值决定于最差的生产条件,也就没有了瓜分剩余价值的说法,于是,超额利润的来源就不似马克思所说的那样了——如果超额利润的来源如此,那么,一般利润的来源呢?
不管是中等的生产条件,还是最差的生产条件,我们有什么理由认定是哪一种决定之呢?既然企业是为社会生产商品,从而是生产一种社会价值,那么这种判断只能由社会做出,而不是由研究者决定。不管一个企业生产某种商品实际消耗了多少成本,那都是一种个别价值,而不是社会价值。在此,同一种商品,其中所包含的劳动对社会而言都是同质的,绝不会因为生产条件较好,其生产的商品中所包含的社会劳动就是较少的,而较差的生产条件下生产的商品所包含的社会劳动就是较多的。毫无疑问,那种说法本身就是违反了劳动的社会性这一见解。
认为最差生产条件决定商品价值或不考虑生产条件之决定,将意味着工人工资是劳动的成果,而不是所谓劳动力价值。因此,这种见解必然为马克思及其追随者所极力反对。
反过来,那些具有较好生产条件的生产者,其超额利润的来源不在于外部劳动者,同时也不在于内部雇佣劳动者。那么来源如何,应当是显而易见的——如果我们不是持有资本生产力价值论的话。由李嘉图视劳动和利润为价值的基础这一点来说,李嘉图至少是排除了马克思式的解释。
而基于同样的逻辑,马克思及追随者还认为李嘉图把价值和生产价格混为一谈,从而认为其“在研究剩余价值时,不能把它和由资本主义的竞争所引起的剩余价值转化形式即平均利润区别开来。这种混淆的结果必然导致他无法在劳动时间决定价值量原理的基础上来说明和解释为什么同量的、但有不同有机构成和不同周转速度的资本都得到同量利润的问题。”[11]96这种见解无疑等于在说,他们所持有的劳动价值论是一种终极真理,从而如果人们的解释与之不符,那就是错误的。这种说法本身无疑形而上学唯心主义的,同时也是非历史主义的。

三.地租
在李嘉图看来,地租的原因——这其实是一种表现形式——是因为土地的多种形式的有限性,他指出:“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当肥沃程度为二等的土地被人们耕种时,一等土地立即开始有了地租,并且地租的数额取决于两块地在质量上的差别。”[1]45
如果人们认为由于所有权的存在,所以耕种任何土地都必须支付地租,那就错了。因为根据李嘉图的意思,土地的无限性不是就其面积而是就人们根据既定需要而取得的可能性而言的。那么情况很清楚——这其实是在暗示,商品价格不包含地租是因为尚有一些土地没有私人所有权的存在,从而人们可以不因所有权的限制而取得想要的那种土地。如果我们认为李嘉图的实际意思是因为土地事实上是相对既定需要是无限的,所以即使存在所有权,人们也不必支付地租,那无疑是对我们这位令人尊敬的作家的贬低——尽管斯密曾经这样指出过,但斯密却暗示了地主所获得的另外一种利益。在此,李嘉图实际上是指不存在绝对地租,而并不否认存在级差地租。换言之,李嘉图不过是在说,绝对地租不是价格的组成部分罢了。同样的谷物是判断不出出产于哪种土地的,所以,我们只能说部分谷物的价值中包含的货币成本不同,但其价值是一致的。这就与说由于生产的货币成本或生产条件不同,而有的谷物可以包含有利润,有的不包含是一样的。同时我们甚至可以说有的产品连劳动的价值也是不包含的或不完全包含的——因为他没有人需求之或需求较少。这一点也许不好理解,但关于利润的说法则是很好理解的。比如,如果由于价格的上升,那些不需要资本而仅仅通过劳动就可以取得的产品也能够获得最基本的成本补偿,则这种产品的价值中就不包含利润了。这种说法,显然是与李嘉图的地租说是一致的。进一步地,我们再说劳动价值。如果在使用同量资本的情况下,其劳动产品由于价格的上升,而使得技术较差的人们生产这种产品也是可以收回其成本的,那么,技术高超者必定相当于获得了某种租金;反之,如果价格下降,在后者如果因为某种原因而不得不至少暂依旧以既定的劳动进行生产,则其部分劳动价值显然是不包含在产品价格之中的——只是,这种未包含的劳动价值只是一种个别价值,而不是一种社会价值。那么,对照一下地租问题,则在存在土地所有权的情况下,较差土地的耕种如果是由所有者自己进行从而不包含地租的话,无非是表明,那种支配相应土地的行为没有社会价值罢了。这意味着,土地所有权未必可以使之获得地租,而只有为社会所需求时才能够获得地租。同样的理由,资本所有权,劳动所有权皆是如此。社会需求的程度不同,其价值也就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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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天涯诗客 发表于 2009-10-6 08:31:16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李嘉图指出:“在土地很丰富、生产力很高而土地又很肥沃的时候,它并不会提供地租。只有在这些能力减退和劳动回报减少时,较为肥沃的那部分土地的原产品中的一份额才会分离出来作为地租。”[1]48
土地的各种形式的资源丰富与否,显然只是相对需求而言,而其能力减退和回报减少所导致的地租变化,可以相对需求而言。这样,地租的原因就成了以供求变化为表现形式了。难道我们可以说,这些能力减退时自然劳动量必然就会增加吗?难道劳动回报减少与劳动量增加是等价的吗?如果较好土地上增加劳动量能够解决问题时,未必有较差土的耕种,那么这种价值变化显然可以——至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视为是供求变化的结果,而不是劳动量增加的结果。显而易见,恰恰是因为劳动回报同时减少,从而供应减少,而需求没有同比例减少时,价格才会上升,从而较差土地才能够获得耕种,进而肥沃土地才能够获得地租。18
李嘉图说:“由于较差土地需要更多的劳动,也由于我们正是从这种土地上获得农产品更多的供给,所以这种产品的比较价值会永远保持在高于原来的水平之上。”[1]48
李嘉图在此显然把供求变化所导致的交换价值的提高,不加分析地视为劳动增加的结果。如果这种说法不是由于臆断,就是无意中基于供求而对交换价值进行了判断,同时又是在客观上对实际价值进行了判断。
因为很明显,如果一个市场上的有效需求仅仅依靠肥沃土地上的出产并不能获得满足的话,价格的上升就会引起较差土地的耕种;只是,这种如果在肥沃土地上用同样的时间付出同样的劳动就可以满足的话,人们是无须进行这种耕种的。这时,那种在较差土地上的耕种 “需要更多的劳动” ——即需要更多的自然劳动量——不过只是一种假象,真实的情况是同样的劳动在较差土地上所生产的产品更少。这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不是因为较差土地上的劳动量的增加而价格上升,而是因价格的上升而有了较差土地的耕种,因为这种需求的扩大而使得既定的劳动获得了新的价值认同。
换言之,由于李嘉图所说的决定实际价值的劳动始终是那种自然劳动,所以,农产品相对价值的提高就未必如他所说的是因为所获得的最后一部分产品使用了更多的劳动,而不过是因为需求的增加。唯有如此,才是合乎事实的。因为即使我们耕种较差土地,付出了大量劳动,但却未必获得较高价格。这意味着,一定的自然劳动不为社会所承认。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出,所谓知道社会需求的生产假设是多么的不合理,这是与现实严重脱节的。
李嘉图如下一段话也是值得我们注意的,他说:
“农产品相对价值提高的原因是因为所获取的最后一部分生产品使用了更多的劳动,不是因为向地主支付了地租。谷物的价值受在那等土地上进行生产时所投入的劳动量或用不支付地租的那部分资本进行生产时所投入的劳动量所决定。”[1]48
显而易见,不同的土地上所生产的同样数量的谷物所需要的劳动量是不等的,从而用较差土地上的劳动量所决定的其相应的谷物的实际价值来说明全部谷物的实际价值是荒谬的。而李嘉图,并没有马克思的那种所谓瓜分剩余价值的思想——剩余价值理论本身就是站不住脚的。19只是李嘉图在指出斯密认为在农业中大自然也和人类一起劳动并具有价值之后说:“在制造业中,大自然为人类什么都没有做吗?驱动机器和帮助航运的风力和水力也没有做什么吗?使我们能够推动笨重发动机的空气压力和蒸汽张力难道不是大自然的恩赐吗?……在我们所能列举出的制造业中,大自然都给人类以慷慨免费的帮助。”[1]50他似乎并不认为大自然劳动具有价值是一个谬论,相反,却认为斯密的说法并不全面。那么我们有理由猜测,李嘉图是同意斯密的大自然的劳动具有价值的说法的,只是他同时认为不能忽视在工业中大自然的相同作用罢了。如果按照他认可的斯密的逻辑的话,那么,如果如他所说地租是来自于土地这一大自然产物的不可摧毁的生产力,则利润也不过是来自于大自然的其它形式的不可摧毁的生产力。这样,他似乎至少在无意中,也存在着一种资本生产力论的见解。
我们由引文[1] 203可以说李嘉图在主观上应当是没有资本生产力论的见解的,否则,他就不应当认为地主与公众之间的交易关系中,“一方完全蒙受损失,而另一方则完全获得利益。”[1]237当然,他的这种说法本身也是错误的。因为任何一种长期的制度性存在,都应当有某些现实的合理之处。我们很难想象,如果这种存在是不合理的,何以土地私有制能够存在漫漫千年之久?我们可以设想,没有土地私有权的存在,情况会怎样呢?人们是否可以无偿地获得土地呢?换言之,人们对土地的管理,是否需要获得报酬呢?而这种管理如果委托于公权的话,是否就是最有效的呢?而使用者是否有权对其土地进行各种形式的有偿转让呢?如果没有这种权利的话,那么我们能否保证土地的利用效率呢?从而这种权利是否就一定构成了对公共利益的威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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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天涯诗客 发表于 2009-10-6 08:31:37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李嘉图还说: “生产最重要消费品的机器得到改进……除社会在这些改进中获得即时利益,地主得到长远利益之外,地主的利益总是与消费者和制造商的利益相反。谷物价格持续居高不下,只因生产所需的劳动增加了和生产成本提高之缘故。同一原因必然使地租上涨,所以谷物生产成本提高对地主有利,但对消费者是不利的。”[1]236
不管这种价格高昂使得什么人获得利益,如果没有这种高昂的价格,难道对消费者就是有利的吗?显而易见,谷物价格的上涨是必然的也是必须的。这里问题的关键只在于,这种分配是不是有利于谷物的提供,而不是主观上首先认为谁应当获得这种利益。如果国家认为把这个差额取走从长期来看并不会减少谷物的供给,那么尽管将其以赋税的形式取走好了。而情况正如李嘉图所说的那样:“地租税只影响地租,它完全由地主负担,不能转嫁给任何消费者。”[1]121问题是,这种赋税果然不会减少谷物的供给吗?如果一个社会认为由地主享受社会进步所带来的利益是无法容忍的,那么又有谁不会因此而获得利益呢?
针对李嘉图否认绝对地租存在的观点,马克思说:“因而,不应该有绝对地租存在,只可能有级差地租存在。因为承认绝对地租存在,就是承认同量劳动(投入不变资本的物化劳动和用工资购买的劳动)由于投入不同的要素,或加工不同的材料,会创造不同的价值。但是如果承认,虽然在每一个生产领域的产品中物化着同一劳动时间,却依然存在这种价值差别,那就是承认,不是劳动时间决定价值,而是某种不同于劳动时间的东西决定价值。这种价值量的差别会取消价值概念,推翻下述原理:价值实体是社会劳动时间,因而价值的差别只能是量的差别,而这个量的差别只能等于耗费的社会劳动时间量的差别。”[4]139
且不管李嘉图的前提,只说如果承认绝对地租的存在,就不会构成对这个原理的否定了吗?承认绝对地租的存在,在投入同量劳动的情况下,在不同的土地上的生产,依然会存在着价值差额,否则,级差地租也就不复存在了。有一点我们需要考察,即使耕种较差土地所付出的劳动量是较大的,从而可以作为认为其价值从而交换价值较高的一个理由;但这只是事实上表明了在这块土地上生产状况如此,而那些条件优越的土地上的耕种状况事实上并不是这种较大劳动的结果,有什么理由认为它的交换价值也是较大的呢?
马克思的那种社会劳动的说法果然就在此说得通吗?如果是说得通的,那么,我们就会看到,这种变化的动因并不是始于优良土地上的劳动,甚至也不是始于劣等土地上的劳动,而是始于社会生产过程。因为是后者的原因,处于垄断地位的优良土地的所有者才有了获得了级差地租的可能。然而,这还需要一个前提,那就是劳动力商品论的成立,对此,我们已经证明并且后面将会继续证明这一理论是站不住脚的。因此,我们必须寻求另外的解释。
我们看到,在劳动未变的情况下,仅仅是因为需求的变化,其交换价值就发生了变化。这说明,劳动首先是价值从而交换价值的基础,然后才与社会需求一起规定之。但是,在此的动因是社会需求,而不是这里的劳动,劳动在此只是一个消极因素。而这种社会需求本身就是一种变数,因此,在社会需求背后,必定另有着决定因素的存在。而当需求一定时,劳动的变化显然也会影响到价值从而交换价值的变化,这也就是说,是供求双方的力量决定了商品的价值或者是交换价值。至于单纯的需求变化是不是决定着价值,如果我们从劳动的社会性从而价值的时空性的角度来考虑的话,那么答案就是肯定的。20
那么这也就是说,不管是什么样的劳动,都要接受一个统一的尺度来衡量。但是,在这里,真正被衡量的是哪一个方面的生产因素呢?对于优等土地的极差地租而言,被衡量的是于其上的劳动者的劳动吗?
显然,如果不是因为新的劣等地耕种后造成了劳动的稀缺,既定雇佣劳动者的劳动是不会受到重新评价的。21这也就是说,在剔除物价因素之后,如果供求(事实上,物价上升也从另一角度意味着供给的困难,但为了叙述的方便,我们对之不予考虑)不发生变化,劳动的价值就不变。那么这个时候,如果加大资本投入即可以保证一部分供应,就意味着对资本的相关因素的重新评价。如果不是这样,或我们把这一部分因素剔除后,则就是意味着对优质土地的相关因素的一种重新评价;这表明人们愿意以更高的代价耕种优等土地——就如同人们愿意以更高的代价购买粮食一样,这才是地租上升的真正原因。
土地产品价格的上涨,首先表现为对资本的需求——因为产品是资本所有者的产品,然后,才表现为对劳动和土地的需求。因此,价格上涨,首先获益的是资本所有者(即租地农场主),其次才根据劳动力和土地的供求状况而有不同的价格——即地租和工资——的变化。
有一种观点认为地租实际为资本的利息。这种说法也是未偿不可的。只是,这事实上表现为对投入土地的某些资本从而支配行为的需求问题。这样,马克思针对这种观点的一番话就是成问题的了:“这种观点绝对不能解释没有投入任何资本的土地的地租,瀑布、矿山等的地租。”[4]179-180因为即使土地的获得存在不费分文的情况,地租也绝不会因为资本的投入而必然存在——且不说资本投入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从而决不是马克思的“任何”二字所能够涵盖的,问题的关键在于这种支配资本载体的活动。显然,没有资本的投入,这种载体本身也是存在的。在此,支配资本是通过支配这个载体而实现的。换言之,是通过运用相应的所有权而实现的。22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事实上土地所有权无处不在,那么李嘉图的这种推论就是不恰当的。西斯蒙第就指出了这一点。23但是,正如我们所指出的那样,地租并不必然因为所有权而存在,它只是获得地租的一个必要条件。那么从这一点出发,李嘉图否认绝对地租的存在这一结论是没有问题的,有问题只是他的方法、他的形而上学的价值观和狭隘的劳动观。如果我们把农产品的价值完全看成是劳动的结果,那么不同土地上所出产的产品,其所包含的劳动内容就可能是不同的;这种不同的劳动内容对应着不同的劳动主体,有的农产品就可以提供与某种有效的劳动所对应的地租,有的农产品就因为不存在这种有效的劳动从而就不能提供地租。因此,所谓地租的差别,归根到底就是劳动的差别——尽管不同土地上出产的同种农产品的单位价值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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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天涯诗客 发表于 2009-10-6 08:32:08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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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熊彼特认为的这一段话是不合逻辑的,他说这是在“把稀缺的商品同在数量上非劳动所能增加的商品等同起来,并把它们作为不多见的例外,然后转向可以由人类劳动来增加的那一类商品”。[2]339
2. 这一点恰恰与其最初所引述的斯密的话——“价值一词有两种不同的含意:有时表示某种特定物品的效用;有时则指占有此种物品所表示的对其他商品的购买力”[1]1参见:斯密《国富论》第一篇第四章。
3.参见引文[6]32A
4. 参见关于斯密的那一章。
5 6.参见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第二册第190页。
7. “李嘉图本应说:这种平均的费用价格不同于商品的价值。可他不是这样,却得出结论说,它们是等同的,并且带着这个错误的前提去考察地租。”[4]193
8. 我们在此且不管决定这种主观意识的因素及其规律性是什么。
9. 我并不反对说生产者能够预期人们的需求:但是,我反对把这种预期从而对策推进到极致——这必然导致经济体制从而生产过程的僵化和低效。而如何预期消费者需求乃至整个社会的生产状况,无疑是经济学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对于这个问题的讨论,显然并不是目前本文的任务。
10. 参见:庞巴维克《资本与利息》第六编第三章。
11.睿智的康芒斯说:“实际上劳动力是一种原因;使用价值是它的效果。可是,它们各有一套计量的制度,效果(使用价值,出量)的度量单位和原因(劳动力,入量)之间的比率,不是价值的尺度,而是效率的尺度。差不多经过一个世纪,直到科学管理产生以后,才消除了李嘉图的形而上学。”[7]421-422
12. 关于这一点,我们由李嘉图在《原理》的第十六章讨论斯密关于工资税会提高低等工人的工资的观点以及坎南的反对意见时就可以看出来。
13.
他还说,“尽管工资倾向于符合自然率,然而在不断改良的社会里,工资的市场率可能无限期地持续高于自然率。”[1]66于是正如前所述,李嘉图笔下的劳动者的发展是乞灵于社会的发展而不是个人的努力——尽管情况似乎是这种性质的劳动者只是那种最低技能的劳动者;但是,对于这种劳动者,资本所有者就可能无视其努力了吗?尤其是当劳动力供给充足的情况下?这一点马克思显然在逻辑上是与之相一致的。

14.
不管这种说法对于马尔萨斯而言是主观意识到的,还是无意中触及到的。

15.
见李嘉图的上一段引文。

16.李嘉图自己这样认为:“将不同行为事所使用的资本划分为不同比例的固定资本和流动资本,这在几乎完全只用劳动来生产时普遍运用的规律是一个相当大的改变。这个规律就是:只有投放在商品生产上的劳动量有所增减,商品的价值才会发生变化。”[1]19
17.
对此,李嘉图如下的一番话也可以作为佐证,他说:“如果需要10个人1天的劳动来生产某一数量的河虾,10个人1年的劳动来生产某一数量的棉布,10个人两年的劳动来生产某一数量的葡萄酒,则棉布的价值等于河虾的365倍,葡萄酒的价值倍于棉布 ……迄今所建议的种种标准,这一个似乎是最好的,但是离开完美的境地还远得很。首先,把在所假设的条件下生产的棉布说成是河虾的价值的整整365倍是错误的,因为在这一价值之外,如果利润是10%,则在该商品投入市场之前,必须增加在此期间作出的一切垫支的利润10%。把葡萄酒的价值说成只是棉布的1倍也是错误的,棉布制造者只应得1年的利润,而酒商则应享有两年的利润。”[5]375在这里,李嘉图假定生产三种商品所需要的雇佣劳动是一致的。因此,利润绝不来源于雇佣劳动,而必有其另外的来源。

18.生产能力减退和回报减少这种说法是暧昧的,因为李嘉图在此是暗含着消费者需求不变的假设的,这样,应当或者说肥沃土地部分沦为较差土地,或者说全部沦为较差土地,从而引起原有较差土地的耕种。
19.参见关于马克思的那一章。
20.可参见关于斯密和马克思诸章。
21.如果说劳动者的工资与粮食的价格是有一定的联系的话,那么这个时候,我们显然应当视其工资因之已经调整完毕。于是,当时的极差地租上升总量绝不应当等于价格上升的总量。而事实上,除非这时最低等工人的工资仅仅是那种只够维持其自身生存和延续后代的工资或粮食价格上升的足够高,并且劳动力的供给并不充足,否则,很难说工资一定会发生变化。
22.参见关于马尔萨斯的那一章。
23.参见西斯蒙第《政治经济学新原理》第三篇第十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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