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石开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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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发展] 有关《关于剩余价值的逻辑》一文的声明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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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开石 发表于 2017-11-24 16:26:36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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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关于剩余价值的逻辑》提出两个逻辑。

现实的逻辑(包含两个三段论)

大前提:(所有权)谁所有(所有权孳息)归谁——所有权孳息归所有权人所有;
    小前提:剩余价值是所有权孳息;
    结论:剩余价值归所有权人所有。
   

大前提:剩余价值归所有权人所有;
    小前提:资本家是所有权人;
    结论:剩余价值归资本家所有。

资本论的逻辑(包含两个三段论)

大前提:(新增价值)谁创造归谁——新增价值归创造者所有;
    小前提:剩余价值是新增价值;
    结论:剩余价值归创造者所有。


大前提:剩余价值归创造者所有;
小前提:工人是创造者;
结论:剩余价值归工人所有。

经过与论坛网友交流,笔者认为以上两个逻辑命名存在问题。

笔者将现实的逻辑更名为所有权逻辑,将资本论的逻辑更名为创造权逻辑。它们都是资本论中的逻辑。

由于笔者阅读资本论内容不多,不知道资本论中含所有权逻辑,只说资本论中有创造权逻辑,在此向广大论坛网友致歉。同时也向提出资本论中有所有权逻辑的网友wzwswswz先生表示感谢。

另,所有权逻辑中孳息也可以改为收益。

另,笔者认为以上两个逻辑中大前提和结论是价值判断,小前提是事实判断。笔者在有关判断中没有写明应当字样,造成了不应有的误解。在此也表示歉意。

特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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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剩余价值 WZWSWSWZ 价值判断 事实判断 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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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1993110 发表于 2017-11-24 16:55:35
另,笔者认为以上两个逻辑中大前提和结论是价值判断,小前提是事实判断。笔者在有关判断中没有写明应当字样,
小石啊,别的就不说了,都垃圾。你就说,你说的价值判断,事实判断,是什么意思,什么定义啊,啊。

藤椅
石开石 发表于 2017-11-24 18:13:05 来自手机
1993110 发表于 2017-11-24 16:55
小石啊,别的就不说了,都垃圾。你就说,你说的价值判断,事实判断,是什么意思,什么定义啊,啊。
定义的事,已经有了,没有什么不妥,按图索骥即可。

板凳
1993110 发表于 2017-11-24 18:23:38
石开石 发表于 2017-11-24 18:13
定义的事,已经有了,没有什么不妥,按图索骥即可。
有了你就说说看啊,复制黏贴,举手之劳。

报纸
1993110 发表于 2017-11-24 18:50:12
clm0600 发表于 2017-11-24 18:27
大前提:(所有权)谁所有(所有权孳息)归谁——所有权孳息归所有权人所有;
------------
大前提:(刀 ...

地板
石开石 发表于 2017-11-24 20:28:33 来自手机
1993110 发表于 2017-11-24 18:23
有了你就说说看啊,复制黏贴,举手之劳。
您可以百度一下,文章很多的,我就不猎人之美了。

7
石开石 发表于 2017-11-25 02:25:05 来自手机
clm0600 发表于 2017-11-24 23:09
大前提:(所有权)谁所有(所有权孳息)归谁——所有权孳息归所有权人所有;
------------
大前提:( ...
孳息是什么?偷换概念会闹出笑话的。插科打诨竟有人加分,可见人嘛,有时是被情绪左右的。

8
石开石 发表于 2017-11-25 10:09:33 来自手机
clm0600 发表于 2017-11-25 09:02
孳息就是利用所有权敲诈来的利益。
敲诈是用暴力或恐吓等手段获取利益。孳息是所有权带来的利益。有天然孳息,法定孳息。孳息中没有敲诈利益。

9
wzwswswz 发表于 2017-11-25 13:06:40
按照你的逻辑,在奴隶制度下法律规定,奴隶的所有权归奴隶主所有,所以奴隶的劳动产品就应当归奴隶主所有,甚至奴隶生下的孩子也应当归奴隶主所有,应当世代为奴。所以,奴隶世代应该为奴成立,奴隶应该获得人生自由不成立!
这就是你的逻辑!

按照你的逻辑,法律应当如何规定,不是由经济理论来证明,而是应当用法律规定来证明经济理论是否成立。完全就是本末倒置、头足颠倒了!

10
石开石 发表于 2017-11-25 13:29:58 来自手机
wzwswswz 发表于 2017-11-25 13:06
按照你的逻辑,在奴隶制度下法律规定,奴隶的所有权归奴隶主所有,所以奴隶的劳动产品就应当归奴隶主所有, ...
在奴隶社会您说的都成立,那是因为统治者的意志成了法律。我本人最反对奴隶制。奴隶制并不能长久,因为多人都会反对。中国几乎没有奴隶社会。同理,所有权逻辑如果被大部分人反对,也会不成立。创造权逻辑如果被大部分人拥护,也会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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