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信仰与意识形态不是一个概念。宗教信仰是超现世的,一般具有超越理性的特征,为乌托邦型权力所支配;意识形态往往是现世的,常常具有理性特征,为世俗型权力所支配。二者结合,有三种基本形态,第一种以教代政,内容是超越理性的,形式也是越越理性的,如三大宗教;第二种政教合一,内容是意识形态的(理性的),形式是“宗教”的(超越理性的),如韦伯所述“新教伦理”;第三种以政代教,内容是理性的,形式也是理性的,如“经济人理性”的意识形态。
将宗教信仰“市俗化”,“降幂”运算为意识形态,“换算”为现世需求,可以在如下意义上将二者视为同一层面的问题:视宗教信仰针对的一律是自我实现需求(如:森之“自由”,施斯劳斯之“自由”);视普通意识形态针对的一律是生存需求和发展需求(如森之“发展”)。换算为行为经济学语言,宗教信仰针对的一律是边沁意义上的价值,意识形态针对的一律是马歇尔意义上的效用。
从行为经济学观点看,边沁意义上的快乐和痛苦,与宗教信仰之最高价值,都支持需求曲线向上特征,因此宗教信仰(越信越要信)与吸毒(越吸越要吸),都落在“自由”(越幸福越要幸福)这个非理性区间。张五常认为需求曲线技术上可以向上,但一旦允许它在定律级存在,经济学将不复存在。(意思是,自我实现不是经济学研究对象;森与之相反,认为自由可以是经济学研究对象)。与此相反,马歇尔意义上的效用,与意识形态之最高价值(理性),都支持需求曲线向下。二者区别,大致可认为是物质需求与精神需求的区别。行为经济学家奚恺元认为人均收入3000美元是二者关系逆转点。二者换算关系,就是卡尼曼行为经济学的研究主题(见卡尼曼“回到边沁”一文,行为版有)
在上述理论基础上回头来看楼主问题:
第一,“通过宗教信仰对集体成员动员,就是一种意识形态投资”可以成立。它可解释为在说,通过在“自我实现需求层面上”进行动员,相当于是在“生存发展需求层面上”的一种投资。这个说法是可以成立的。无非是把高级需求换算为低级需求。可以达到降低成本作用。伊斯兰(真主为大)、人民公社(先治坡后治窝,意即先实现共产主义,再解决温饱),都是将自我实现凌架于生存发展需求,以降低动员成本的实例。
第二,“问题是,宗教信仰是一种理性的行为吗?如果不是,那么对它投资可能就是失败的”也可以成立。它可解释为在说,在第一种情况下,宗教信仰价值“不是”(不能成功置换为)理性价值,则投资失败。我补充条件是,当生存需求(温饱)和发展需求(小康)未实现时,且以开放和市场经济为条件,则投资将失败。例子是邓的改革开放,瓦解毛的乌托邦。在第二种情况下,宗教信仰价值“是”(可以成功置换为)理性价值(世俗价值),则投资成功。我补充条件必须有二,一是封闭,一是非市场经济。例子是萨达姆政教合一(未被导弹开放之前),朝鲜信仰与意识形态合一(我们不用政教合一这个说法)等等。总条件都是必须人均3000美元以下。
第三“对没有宗教信仰的人进行宗教信仰输灌,是否可理性化”?完全可以。前提是人均3000美元以上(具体理由去读奚恺元,这里不浪费笔墨),一说5000美元以上。一句话,就是告诉他们:有钱不等于快乐。意思是,在世俗层面上,即需求的不同层次上,告诉那些已经满足了生存和发展需求的人,必须用需求曲线向上(即:或宗教、或快乐“教”)才能满足自我实现需要。如果强行移去人均3000美元这个前提,则必须采用以下二法:一是在大规模自然灾害时,动员人们大规模信教(如中国历史上灾年信佛),或信共产主义(如1962年当需要让粮管员饿死在公家粮库前时)。含义都一样,用自我实现高级需求,强制性覆盖低级的生存需求。
第四“对已有某种信仰的人(如佛教徒),进行另一种信仰输灌,是否可理性化”?当然可以,但这个问题的理论价值很小。这变成两种自我实现价值(需求)之间的置换问题。例子很多,例如小和尚下山见了老虎(女人)之后的信仰置换(虚无VS快乐)便是,在这个案例中,导致佛教徒进行信仰置换的“女人”,是森意义上的“自由”,是卡尼曼意义上的“客观快乐”,所以指涉的是自我实现的终极价值,而非主观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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